Ⅰ 保单贷款的条件
法律主观:
1、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由于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所以保单依然有效。2、以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贷款。这类贷款的一次可贷款金额取决于保单的有效年份;保单签发时被保人的年龄、死亡赔偿金额。尽管最近的保单通常只允许以与货币市场联动的利率借款,这类贷给保单持有人的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利率。3、如果被保人不偿还贷款,那么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从寿险保单的死亡赔偿中扣除。一般情况下,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才可以进行保单贷款。具有储蓄性质的长期人寿保险,如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投保一年后,保单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也越高。这些保单通常都可以进行保单贷款,但是具体情况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而定。4、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这类保单不能进行保单贷款。虽然现金价值是考核保单是否能够进行贷款的一项重要因素,但并非只要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就可以进行保单贷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投激尘绝连险。作为具有投资作用的险种,保费在十万以上的投连保单并不鲜见,很快就能累积可观的现金价值。
法律客观:
人寿保险保明姿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一般规定在保险单经过两年后,可将保单抵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兄碰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笔数多,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此条款,有些保险公司的一些条款规定了此款。保险单有现金价值,可作为金融资产,在一定条件下转让(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权利等情形)。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同时转让一些未履行的义务;另一种是将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者贷款的抵押品。保险单转让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转让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此条款,也未出现规定了此款的条款。
Ⅱ 保险单贷款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根据银行和专业人士介绍只有人寿保险单可以作保单抵押贷款。这是因为质押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债务人将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方便地将质押物予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