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买房用公积金贷款流程是什么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咨询窗口领取或在文末处下载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业务受理点递交材料。
3、受理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申请人结清原商业性贷款,注销原抵押登记(二个月内有效)。
5、进入审批程序。
6、承办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7、办理抵押登记。
8、发放贷款。
9、按期归还贷款。
10、清户。
拓展资料:
办理条件:
需同时具备:
1、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2、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3、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且在还款期间,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4、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5、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报材料:
1、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参与还款人的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参与还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参与还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如户口为集体户,需在复印件上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5.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参与还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注:单身者提供一寸近期彩照两张并面签单身声明,离异未再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6、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7、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8、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原购房贷款余额证明(一个月内有效)及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9、办理时原商业性购房贷款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需面签同意抵押具结书。
10、房产评估报告原件(由各公积金承办银行所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原商业贷款为一手房贷款,首付款加还贷总额已超过原购房总价的50%〈含〉,无需提供评估报告)。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于4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贰』 公积金贷款定义及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详解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而作为购房主力的广大工薪族购房者来说,绝大多数会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来购买房产。您清楚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都有哪些吗?在此,搜集整理了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等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而作为购房主力的广大工薪族购房者来说,绝大多数会选择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来购买房产。您清楚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都有哪些吗?在此,搜集整理了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等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积金贷款定义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分五步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贷款流程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
3、公积金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复核,公积金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收押保管。
『叁』 买房子公积金贷款流程
公积金贷款流程。
与商业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更低,能有效节省购房开支,但相对而言,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也较为复杂,不仅需要通过银行审批,还需要经过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较为复杂的流程这让很多朋友陷入迷茫,容易在申请的过程中出现资料遗漏等情况,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详细流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大家需要提前准备好自己或者是配偶的公积金缴纳证明、身份证和婚姻证明、工资流水、购房合同或者是协议等有效证明,如果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担保人,还需另外准备和担保人签订的三方合同,以及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在资料准备齐全之后,我们就可以向银行提交申请,银行会将大家的资料上报给当地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一般初审的过程中,主要是针对借款人的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进行审核,通过后会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随后,借款人再携带该通知单前往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的结果来进行终审。
终审结果出来后,公积金中心会将相应的审核结果通知给银行,届时借款人需要和银行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该合同还需要在送往当地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复审,随后才会将相应的贷款金额划拨到合同中指定的账户中。
为什么很多朋友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会被拒呢?告诉大家,主要是在资质审核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借款人的信用资质或还款能力不足,那么贷款被拒是非常容易发生的。所以大家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定要确保征信没有污点,且当前负债率不超过50%,如果平时有使用小额贷款的朋友,最好在贷款前一个月将其结清,否则会对贷款申请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导致贷款被拒。
以上就是关于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详解的相关内容,告诉大家,虽然与商业贷款比起来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更为复杂,但在办理过程中只要资料准备齐全,个人资质符合要求,那么想要顺利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是比较顺利的。
『肆』 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如您在广东省(除深圳)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办理流程如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由我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机构)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后,提交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及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在其有效授权的情况下,由我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机构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客户面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待其放款资金划拨到位后,我行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将其划拨到位的资金支付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应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伍』 公积金买房流程
法律分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公积金买房流程: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2、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3、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5、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衍生问题:
商品房能用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
1、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2、并不是所有的项目小区都是支持公积金贷款的,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先递交相关的资料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经过审核、审批通过后并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该小区才可以支持公积金贷款的。
『陆』 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流程: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资料,贷款银行受理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贷款银行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专用账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柒』 使用公积金买房贷款流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公积金买房贷款分八步首先审核买方资质;购房人自行网签;等待评估;对借款人贷款资质进行初审;银行批贷;签借款合同;缴税过户;15-20的工作日后贷款行放款。一般来说,公积金都是先使用后提取的,也就是说,若要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就要先垫付首付款,再提取公积金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捌』 第一次公积金贷款买房子流程是什么
1、确认公积金贷款资格
如果想要用公积金来贷款买房,那么首先要向公积金中心确认是否有资格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很多地方对于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有一定要求的,比如公积金缴纳时长、公积金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的次数等,只有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才可以去发起贷款申请。
2、选择想要购买的房产,向公积金中心发起贷款申请
确定好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就可以去选择想要购买的房产。找好自己要买的房产之后,就可以向公积金中心发起贷款申请,同时按照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
3、公积金中心对贷款进行审批
公积金中心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就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公积金贷款对用户的征信情况、收入情况、购买房产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果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贷款就会通过审批。
4、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需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主要包括缴纳税费、房产过户等手续。房产交易手续对于公积金贷款买房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房产无法进行过户,那么公积金贷款就会被取消,如果房产能够进行正常过户,公积金贷款也会顺利发放。
5、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
完成房产过户交易后,需要将房产抵押的相关凭证交给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核,通过公积金中心的审核后,公积金中心就会发放贷款,贷款会先到个人账户,最终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钱打给开发商。
『玖』 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详解
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购房者常用的两种贷款方式,也可选择两种混合贷款,当然,两种贷款方式各有优点与缺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才是最重要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是怎样的?
提交资料
借款人到本人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包括担保申请所需材料在内的全部个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购房首付款证明资料,购房合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审核通知单
管理部对借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开具《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打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将全部个贷资料交与担保中心。
审批
担保中心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借款人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中心开具《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申请手续由代办机构负责代理并代收担保服务费。(注:代办中介机构须具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质认证,且与担保中心签有合作协议。)
缴费
借款人依据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审批意见书》缴纳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对审批通过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盖担保中心公章。
材料转送
审核后的个人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盖章后的合同),由担保中心转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由中介机构负责上述资料的传递工作。
签署合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监督指导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
『拾』 济南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详细流程是什么请高人说得通俗详尽些!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济住中字〔201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楼盘,应是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揭楼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留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按揭楼盘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⑤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应由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经办银行为按揭楼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该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关于该项目楼盘的按揭协议;
③经办银行上级行审贷委员会对该项目按揭协议的批复。
(3)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受委托银行报送公积金中心:
①《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③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④婚姻状况证明;
⑤商品房购房合同;
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⑧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⑨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应由借款人协助和授权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原件;
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交易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帐户的首付款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3.单位集资建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集资建房单位及借款人除应提供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4.自建、大修、翻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除应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含)以上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的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由建设单位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建设单位承担阶段性担保并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回迁职工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和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
(2)属于本市各区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人还应提供其他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除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和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所抵押房产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可合并计算其可贷额度,但不超过最高规定限额;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其可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规定限额的50%。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按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对待计算可贷款额度。共同还款人除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外,与借款人同样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贷政策。
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原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与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配偶除外)、担保人年龄均不得超过男65周岁,女60周岁。如果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规定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整年计算。
存量房(二手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第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全部贷款材料报送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填写《个人贷款面谈笔录》,同时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和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购房行为真实、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并在所有贷款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按规定逐级审核合格后,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注明受理时间。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将贷款信息准确录入贷款管理系统后上传至公积金中心,并在初审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贷款纸质材料由专人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公积金贷款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在纸质材料与贷款管理系统上签署审批通过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委托银行,同时说明退贷理由。
第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通过贷款管理系统得到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信息后,通知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以现房作抵押的,待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签订相关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担保方式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1.以期房作抵押担保的,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待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后,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抵押物抵押登记完成之日止。
2.以所购现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担保的,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将抵押登记信息录入贷款管理系统,原件由受委托银行留存,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后报送公积金中心。
3.以质押物作担保的,出质人(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证券原件由银行收押,复印件报公积金中心留存。
4.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保证担保的,由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
5.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应提供一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在职职工作为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
(1)借款人申请办理省内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济南购房贷款的;
(2)公积金中心认为应提供担保人的。
借款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1.公积金中心对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委托放款通知书》,同时通知受委托银行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委托放款通知书》并办理委托贷款资金划拨手续。
2.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售房或集资建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不能直接划入借款人帐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1)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拔到借款人办理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然后由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存入托管机构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待办理完房产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后,由托管机构将该资金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未实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确认书》后,由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所购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收到经银行证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后,办理资金划拔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房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4 .购买由各区承建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待办理其他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建单位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借款人帐户。
第五章 贷款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2.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齐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
3.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或买房人账户;
4.存量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并由受委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登记到位后,4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每一笔存量房贷款的办理时限(含抵押登记时间)最长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贷款审批、发放手续。每一笔贷款的办理时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审批流程签名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职责。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按照还款计划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并按规定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十七条 逾期催收
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催收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积极防范贷款风险。自贷款发现逾期之日起,受委托银行应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对还款情况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的职业、收入、住所变动、还款能力、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等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收回拖欠资金。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责任制,设置逾期贷款监管台帐,对逾期贷款要逐月进行统计分析。
发生贷款逾期情况后,借款人应主动向受委托银行说明贷款逾期原因,并及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的变更。贷款发放6个月后,受委托银行方可受理变更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时,由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受委托银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在合同期内,除按照规定可以分次提前还款外,其他内容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借款人有拖欠贷款本息行为的,受委托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先偿还拖欠贷款本息后方可受理变更申请。贷款发放6个月后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6个月的还款额。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
对符合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条件的,受委托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以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控制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 应将原件妥善保存,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条 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并将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报公积金中心一份,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置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时,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1.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2.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3.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5.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等贷款资料报公积金中心,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纸质材料必须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各保留一套。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证明文件和保险单据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装订登记,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分中心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范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范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