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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

发布时间: 2022-09-11 05:52:01

⑴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吗

能,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要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一般来说要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是不能抵押的,而要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土地承包权不可以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流程如下:1.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一般需要用到的材料有:(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基本资料;(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农经局确认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租金缴纳证明;(5)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6)抵押人对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理抵押物的承诺;(7)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8)从事水面养殖经营的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批准文件或证书;(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2.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3.登记无异议的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下发贷款。4.抵押人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⑵ 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中共中央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知,农民可以对承包地占有使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流转及承包的经营权抵押权和担保权,以此来维护农民土地权的利益。那么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呢?可以申请吗?申请的条件有哪些呢?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我们得先知道区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后,这二者的区别更加容易理解。土地承包权是农民个体作为一定社区范围内集体成员一份子而对该社区范围内某一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等权利,它是农民个体“成员权”的一种体现,是物权,是财产权。
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表现更多地是一种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以土地承包权作抵押进行贷款,可能使农民永久失地,而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进行贷款,农民可能失去的只是在土地上耕作及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因此,为了尽量降低农民永久失地的风险,抵押物应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或承包经营权。
不过农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只是选择一些试点地区。试点地区须已完成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建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且交易规范活跃,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已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关政策制度,明确抵押 登记部门,支持抵押法律效力。
此外,并不是所有村民都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行此贷款项目主要支持具有较丰富的种养殖经验,有一定的资金财富积累,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规 定要求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要求大田作物种植一年一季100亩以上,一年两季以及经济作物种 植、水产品养殖50亩以上等。

⑶ 北京大兴等地将试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

2015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审议决定,北京大兴以及天津蓟县等232个地区试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和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分别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232地区试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由于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2017年12月31日前)暂时调整实施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中规定,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防范风险

这项草案涉及耕地的经营权和住房使用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如何保证在改革试点过程中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要求,“两权”抵押贷款需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同时,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在这一基础上,对于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而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需制定与商品住房处置不同的规定。

此外,试点还将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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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农村土地变现的方式有哪些哪种对农民最有利

目前,土地流转已成为趋势,越来越多的土地都得到合理利用,为农民创造了更多收益。除了流转,农村土地变现的方式还有哪些呢?哪种对农民最有利?

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变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征地供给模式,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以前要先经过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征收补偿款和土地市场价相差甚大,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直接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市场化的有偿使用,真正实现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同地同权。

除了以上介绍的农村土地变现方式,土地变现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被征收,不过这主要要看地理位置,城市郊区的可以想一想。

⑸ 7县农村土地可抵押贷款

农户以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以合法流转获得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条件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这些主体申请贷款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哪些?

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有长垣县、安阳县、宝丰县、邓州市、济源市、长葛市、遂平县、固始县、浚县。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怎么回事?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民住房所有权抵押贷款有什么条件?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⑹ 农村承包地可以抵押代款吗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