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世界银行贷款是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为用好世界银行贷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世界银行贷款,是指财政部转贷给我省的世界银行贷款。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对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管理专用帐户。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应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作。第五条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组织落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管理、监督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办理项目转贷协定,落实债权、债务,负责项目回收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制定和监督执行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贷款项目的实施。参与贷款项目的评标工作。
(六)负责宣传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知识;主办或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在我省进行的经济考察、部门或区域发展研究等调研工作。第六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事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工作。第七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会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世界银行做好项目的评估工作。贷款项目经世界银行确定后,方可签定贷款协议。第八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应遵循谁借谁还的原则。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其他项目由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或贷款单位偿还。偿还责任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确定。第九条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经计划、财政和贷款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偿还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付费。到期不偿还的,除应继续履行偿还责任外,还应承担延期赔偿责任。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财务状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证明。贷款项目竣工后进行评估审计。第十一条每项大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应组成由政府主管负责人牵头,计划、财政和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㈡ 贷款报表编制口诀
贷款报表编制口诀: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借增贷减是资产,权益和它正相反。
成本资产总相同,细细记牢莫弄乱。
损益账户要分辨,费用收入不一般。
收入增加贷方看,减少借方来结转。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表
审计是对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单位的财务报表所进行的审核、稽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会计制度和世界银行贷款协定的要求编制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表所列项目应足以体现该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世界银行贷款的使用情况和产生的效益等。
㈢ 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管理,发挥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贷款,是指世界银行通过财政部转贷或直接贷给我省的贷款。第三条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负责我省世界银行贷款借、用、还以及专用帐户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期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世界银行贷款登记。第五条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具体工作。第六条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对贷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以及向国家申报世界银行执行贷款项目。
(二)会同计划部门、有关金融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组织落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三)确定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人。
(四)监督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五)办理项目转贷协定,落实债权、债务,负责项目回收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六)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
(七)监督贷款项目按照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参与贷款项目的招标和评标工作。
(八)负责宣传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知识;主办或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世界银行在我省进行的经济考察、部门或地区发展研究等调研工作。第七条世界银行贷款申报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事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为做好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统筹管理工作,向国家申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均需会签省财政厅后上报。第八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在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后及财政部送交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期间,财政部门应协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世界银行做好项目的评估以及提供有关必要资料。贷款项目经世界银行确定后,方可签定贷款协议。第九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经财政部门逐级转贷到项目单位或个人。贷款的偿还应遵循“谁借谁还”和“谁用、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其他项目由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或贷款单位按照转贷协议组织偿还。偿还责任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确定。第十条偿还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付费。到期不偿还的,除应继续履行偿还责任外,还应承担延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进行的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办法,坚持国际国内询价采购,货比三家的原则。要缩短采购招标工作时间,加速用款速度。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审计,出具证明。贷款项目竣工后进行评估审计。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㈣ 项目监理执行不合规,审计人员如何处理
一、审计常见错弊表现形式
项目监理执行不合规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业主违反招投标法直接发包业务,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监理业务转包分包,出借监理资质,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甚至存在监理人员违法乱纪等问题。
二、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
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各级监理人员岗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等资质资料,监理单位投标文件、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执行情况记录,监理请款、监理费入账后的去向等财务资料,进行以下审查:
1.对监理招投标行为进行审计:审查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和资格。
2.对监理合同和财务进行审计:
(1)审查是否签定了监理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检查监理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合同,是否按合同要求配备了足够数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配备了符合监理工作需要的工器具,监理单位的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3)检查其是否擅自变更总监,以及变更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切实履行投标承诺。
(4)对监理财务进行审计,检查监理业务是否存在转包、分包,以及其他的违纪违规问题。
3.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审计
(1)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根据项目实际制定了监理工作大纲及监理工作细则,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是否全面,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强;
(2)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建立了工程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检验制度,有无工程例会制度及相关会议纪要,有无隐蔽验收制度;
(3)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工程量签证不规范,虚签工程量、事后补办签证的现象;监理日志的记录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监理日志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对重要部位的施工过程是否进行了旁站监理;对工程量计量的复核是否准确;
(4)调查监理单位能否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监理单位能否对不规范的施工程序、不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设计变更,按照监理职责进行经济分析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举例说明
审计组在审计某世界银行贷款铁路项目时,首先查看了项目监理单位A监理公司的监理投标文件,发现人员配置共6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4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白某,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也明确约定项目总监为白某。经审计人员现场调查发现,A监理公司在施工现场实际组建了由李某(未在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拟派监理项目部人员名单中出现)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3名监理人员构成的项目监理部(比投标文件中承诺少3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1人,另外2名监理人员中有1人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不一致。经审计人员查看自项目开工以来的9份监理例会纪要所附签到表显示,实际到场监理人员人数最多时只有4人,最少仅为2人,且有两次例会项目总监未到场。审计人员认定,A监理公司未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项目监理人员且部分监理履职不到位。
㈤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以下简称“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切实借好管好用好世行贷款资金,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为了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各项目省、市、区。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作为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第三条还贷准备金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设立并通过预算进行专户管理。第四条还贷准备金的数额应为其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行贷款债务的3%-8%。第二章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第五条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世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还贷准备金。第六条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项目国内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用于对财政部的垫付。此类款项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应与项目单位结合工程成本一起清算。在还款期结束前,该项还贷准备金余额应抵作债务,一并清偿。第七条对项目单位的转贷利差和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第八条除上述第五、六、七条规定外还贷准备金还可以从以下来源取得:
1.世行贷款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2.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罚没收入等;
3.还贷准备金的增殖部分;
4.中央给予的利费奖励的结余部分;
5.其他来源。第三章还贷准备金的使用第九条还贷准备金用于垫付各项目省、市、区对财政部世行贷款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第十条还贷准备金使用的具体程序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四章还贷准备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凡承担世行贷款债务的各项目单位也应建立还贷准备金。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利用世行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㈥ 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的作用
十几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从审计公证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援贷款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起步,逐渐扩展到审计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外商业贷款项目,成为国家外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了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贯彻落实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提高项目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利用外资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综合记录和反映项目财务收支活动、项目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是项目管理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国内外投资者监督项目执行和作出管理与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各有关方面关注的焦点。因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为利用外资项目制定了一系列财会和外汇管理的法规、制度;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投资者在融资谈判阶段坚持要求,受资方必须承诺在项目建设期按时提供经由审计师公证的年度财务报告,否则不予贷款;项目开工后如不能收到合格的审计公证报告,就停止支付各项贷款。中国审计机关开展利用外资项目审计以来,每年对所有在建的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证,及时建议项目执行单位调整或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避免了重大财务信息的漏报或误报,有效地提高了这些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既为项目管理部门机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可靠、有用的财务信息和决策依据,也有效地维护了中国利用外资的国际信誉,为各类项目执行单位顺利地向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外贷款组织提取所借贷款提供了保障。
第二方面、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维护国家外资管理法规的严肃性
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外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以中国政府名义同国外贷款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私自买卖外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外贷款机构违反贷款协议的过分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坚持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揭露和处理,从而保障了国家法规制度和利用外资项目协议、合同的贯彻落实,维护了国家在利用外资领域的经济秩序。同时,促进了中国政府在利用外资方面实行的平等互利和效益原则的落实,保护了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了中国利用外资环境,增强了国外投资者对中国投资的信心。
第三方面、促进提高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效率
评审利用外资项目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审查评价,发现和揭示项目执行单位在财务管理、采购管理、物资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使项目执行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执行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对法规制度不适用或不完善所造成的管理问题,以及影响宏观管理效率的倾向性问题,审计机关则通过审计意见书或专项审计报告,向项目执行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等,提出改进宏观管理的建议,促使中国利用外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第四方面、促进提高利用外资项目经济效益
实现利用外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整体效益,推动中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中国利用外资的目的所在,也是防范类似东南亚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根本途径。无论是审计利用外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评审项目管理效率,各级审计机关都以促进提高利用外资项目经济效益为着眼点。通过审计,发现影响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障碍,分析评价排除障碍的途径,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反映项目资本金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足、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阻碍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外部条件问题,提出减少损失浪费、挖掘提高经济效益内在潜力和增强外债偿还能力的审计建议。审计机关还通过综合分析和揭示外资运用领域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提高外资使用效益等方面的建议,为各级政府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实现利用外资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加强对外资运用的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
㈦ 审计的对象,职能和作用
审计的对象
国家审计的对象或客体,即参与审计活动关系并享有审计权力和承担审计义务的主体所作用的对象,它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的范围所作的理论概括。
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的规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我国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所反映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活动。同时还包括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国社会审计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可承办财 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以及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的咨询服务等。
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是审计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审计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 , 它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研究审计职能的目的 , 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审计这一客观事物 , 以便于确定 审计任务 , 有效地发挥审计的作用和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
我国审计界对审计职能的观点 , 主要有两种 : 一种是 " 单一 职能论 ", 另一种是 " 多职能论 " 。持 " 单一职能论 " 者认为 , 无 论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 , 还是内部审计, 它们只有一项职能 , 就 是经济监督。持 " 多职能论 " 者 , 一般认为审计除审计监督这一基本职能外, 还具有其他 , 如评价、鉴证等职能。我们认为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 一 ) 经济监督职能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无论是传统审计 , 还是现代审计 , 其基本职能都是经济监督。不仅国家审计具有监督职能 , 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具有监督职能。但必须明确 , 监督不是惟一 的职能。还应该明确的是 , 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只是说明各项审计都有监督职能 , 而不意味着其他各项职能实质上都是监督职能。
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 主要是指通过审计 , 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 ; 监察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 , 同时借以揭露违法 违纪、稽查损失浪费 , 查明错误弊端 , 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的核心是通过审核检查 , 查明被审计事项的真 相 , 然后对照一定的标准 , 做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从依法检查、到依法评价、直到依法做出处理 决定以及督促决定的执行 , 无不体现了审计的监督职能。
( 二 ) 经济鉴证职能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 , 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及其他经济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 , 确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公允、合法、合规 , 并出具书面证明 , 以便 为审计的授权人或委托人提供确切的信息 , 并取信于社会公众的一种职能。
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 , 包括鉴定和证明两个方面。例如 ,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委托 , 对其投入资本进行验资 ,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查 , 或对其合并、解散事项进行审 核 , 然后出具验资报告、查账报告和清算报告等 , 均属于审计执行经济鉴证职能。再如 , 国家审计机关对厂长 ( 经理 ) 的离任审 计 , 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审计 , 对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 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等 , 也都属于经济鉴证的范围。
( 三 ) 经济评价职能
审计的经济评价职能 , 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资料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 , 并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所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 , 肯定成绩 , 指出问题 , 总结经验 , 寻求改善管理、提高效率、效益的途径。审计的经济评价职能 , 包括评定和建议两个方面。例如 , 审计人员通过审核检查 , 评定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科学先进、是否贯彻执行 , 评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 评 定被审计单位各项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 评定被审计单位各项资源的使用是否合理和有效 , 等等 ; 并根据评 定的结果 , 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评价的过程 , 也是肯定成绩、发现问题的过程 , 其建议往往是根据存在问题提出的 , 以利 于被审计单位克服缺点、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经济效益审计是最能体现审计评价职能的一种审计。
值得提出的是 , 我国社会主义的审计评价 , 一定不能局限于微观经济的评价 , 必须正确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进行微观经济评价 , 以助于保证评价结论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在审计职能的研究过程中 , 也有人提出审计还具有服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职能。在经济生活日趋复杂、社会日益进步、科技巨大发展的今天 , 审计职能也必然要发展 , 不可能停滞不前。我 们应该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 , 不应简单地否定一些新的看法 , 但监督仍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审计的作用
(一)审计的制约作用;审计通过揭露和制止、处罚等手段,来制约经济活动中各种消极因素,有助于各种经济责任的正确履行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揭露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的经营行为。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制度,是千百万个企事业单位能够按照社会主义方向正确经营的保证。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能够忠实地贯彻执行,就能保证正确的经营方向,否则,就会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审计通过检查监,就能发现被审计单位贯彻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的情况,就能揭露和制止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以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地发展
2.揭露经济资料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会计资料及其他各种经济资料,应该真实、正确、合理、合法地反映经济活动的事实。但不少单位的经济资料不仅存在错误,而且存在着有意造假现象,以图掩饰非法的经济行为。通过审计的检查监督,不仅可以揭露出经济资料的错误和舞弊,而且还可以揭发经济业务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从而进一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和考查有关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揭露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不正之风。不论是财政财务审计、还是经济效益审计,都可以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揭露出社会上不正当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经济思想和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理,提出改正意见,刹住不正之风,促进廉政建设。
4.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各种审计特别是财政财务审计,可以发现和查明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偷税、漏税、骗税、走私、造假账、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大公为小公和化公为私,以及损失浪费等经济犯罪行为,并配合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纪律监察工作,法院、检察机关的司法侦查工作,以及各种临时检查工作,进行查证与鉴定,以充分发挥审计的特有作用。
(二)审计的促进作用:审计通过调查、评价、提出建议等手段,来促进、服务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微观经济管理,以助于国民经济管理水平和绩效的提高。
1.促进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可以发现影响被审计单位财务成果和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并针对问题的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这样就有利于被审计单位改善物质技术条件和人员管理素质,进一步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2.促进内控制度建设和完善。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评价,可以发现制度本身的完善程度、履行情况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并向有关方面反馈信息,以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正确的执行。
3.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审计部门作为对一切国有资产的监督部门,通过微观审计和宏观调查,都可以发现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一些违法乱纪和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现象和行为,审计机关和人员不仅有向有关领导和宏观管理部门反映信息的义务,而且有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的权力,这就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国民经济健康地发展。
4.促进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正确处理。无论是微观审计还是宏观调查,都可以发现一些在处理国家、地区、集体、个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一些单位和个人获得了一些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也挫伤了一部分人的积极性,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审计通过信息反馈和提出一些改进意见,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使责、权、利更加密切地结合,以助于微观经济中的有关矛盾的解决和宏观调控工作的加强。西方的审计学家认为,审计是建立一个廉洁政府的有力工具,由此可见,审计监督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制度的建设,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也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够详细吗?
㈧ 新的世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如何编制
这个问题有两方面做答。一是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一般是对特定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并发表意见,即对项目资金平衡表、项目进度表、信贷协定执 行情况表、专用帐户收支表及财务报表说明的审计,因此,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所有的会计科目的审计,最终都要落实到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在具体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
1、不能只注重会计科目的审计而忽略了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尤其不要忽略对财务报表说明的审计。对财务报表要进行审计,要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要一表一稿,对需调整的报表事项,也要形成工作底稿。《指南》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底稿格式。
2、在对特定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要注意审核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尤其要注意审核表间的勾稽关系,要注意财务 报表说明项目中的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一致。
3、审计报告的编制格式应当规范,内容应当完整,按《审计报告(代审计意见书)范本》的要求编制。
4、审计组报告与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代审计意见书)的报告类型应一致,不能出现审计组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而审计机 关审计报告(代审计意见书)却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情况。
5、审计组审计报告中 " 审计师意见 " 抬头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而审计机关的是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审计报告的落款 为××审计组,并由审计组长签名;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的落款应 为××审计机关。两个审计报告的落款时间都应为审计外勤二正作结束的时间。
6、审计报告的 " 审计师意见 " 中应有对费用支出表发表意见的专门段落。如被审计单位本年度没有采用费用支出报表提款报账,则应有 " 由于该(你)单位××年度没有采取费用支出报表报账 ; 我们不对费用支出报表发表意见 " 的表述。
二是审计机关编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要求及内容。
编制并出具审计报告是世界银行(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阶段的中心工作,也是整个审计工作的落脚点。1997年,财政部出台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1999年,审计署颁布了《关于规范世界银行贷款审计报告的通知》,对世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从形式、内容、格式、报送时间等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审计师意见。根据项目贷款协议的规定,审计部门对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的运用情况以及特定目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师意见。按发表意见的不同,审计师意见分为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基本类型。
2、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财务报表分为项目执行单位报表和项目特定目的财务报表,对于经营性项目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报表作为主表,资金平衡表、项目工程进度表、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专用账户表等特定目的财务报表作为附表。对于非经营性项目,以特定目的财务报表作为主表。在财务报表之后,应附财务报表说明,其说明应与项目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相对应,必要时可加入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在世行审计报告中明确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其格式要求按照财政部、世行贷款协定的要求编制。
3、有问题支出汇总表及其说明。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项目执行单位在利用世行贷款支出中存在有问题和证据不足的事项,应按重要性原则,逐项填列并予以详细说明。
4、国家法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它是审计师意见的附件。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项目执行单位执行贷款协定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项目工程建设等进行符合性、实质性测试,并对所发现的重大不符合事项发表意见,揭示和披露项目单位整个经营活动是否遵守了国家法规、贷款协定的有关条款,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并提出处理建议。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二、四部分是任何一个审计报告都必须包括的,第三部分则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㈨ 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贷款方针、政策的制订与执行第一条有关贷款的重大方针、政策,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指示执行。教育贷款的计划、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组织管理方式等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研究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二条教育部根据确定的方针、原则,负责制订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审计署负责对项目的审计。第二章 子项目单位的选定第三条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研究提出子项目单位的备选条件并商得世界银行同意。各部门按备选条件推荐子项目单位名单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向国家计委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审定初选名单。第四条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对初选确定的子项目单位进行贷款资格的调查,并提出审议意见。第五条经联合调查组初步审议同意后,再由教育部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有关部门按备选条件共同协商确定子项目单位名单。第六条子项目单位确定后,由教育部编制贷款计划并拟订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第三章 项目的准备第七条教育部负责组织各子项目单位提交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机构、基建条件、国内配套资金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的大纲由教育部拟订并印发各子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是贷款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各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和检查所属子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第八条各子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提出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所属子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抄告教育部。教育部在综合全部报告和意见后,编写提交给世界银行的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作全面的预期效益估价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第九条教育部根据世界银行对教育部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重新审核各子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教育部将责成其重新修改。重新修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教育部对各子项目单位进行贷款项目评估的基本依据。第四章 项目的评估第十条教育部负责派出专家评估组到各子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贷款计划、目标、贷款项目、技术援助和仪器设备引进的必要性与基建条件和国内配套资金等方面的可行性。评估过程中,评估组有权对子项目单位申请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评估意见,各子项目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义务回答评估提出的问题并提交有关材料。第十一条现场评估结束后,教育部聘请更高一级专家对现场评估后确认的子项目单位贷款装备的有关学科、贷款项目的数量与目的、技术援助计划和引进仪器设备的清单进行审议。审议的结果必要时再组织中外专家审议小组审定。教育部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编写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送国家计委审批。第五章 项目的谈判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委派出代表与世界银行的代表进行本项目的正式谈判。第十三条谈判达成协议后,由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签署贷款的有关协议。有关协议经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董事会批准后,本项目贷款就完成了法律手续。第六章 项目的执行第十四条贷款协议生效后,教育部负责编制项目总的行动计划并组织落实;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部切实加强领导,负责协助所属子项目单位根据总的计划编制执行计划并贯彻落实。第十五条各子项目单位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由其主管部门纳入本部门的“七五”计划和分年度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经费计划。对没有配套资金保证的子项目单位,经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后,将减少直至取消其贷款分配额。第十六条各子项目单位的配套基建计划(包括改建、扩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完成的将取消参与第一次设备招标的资格或停止其贷款计划的执行。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采购仪器设备的标书。在正式编写标书之前,各子项目单位要及早开始收集和分析拟引进仪器设备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推荐和选派编写标书的合格人员。第十八条从开始编写标书至授标之前,所有从事与贷款有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会见或约见外商讨论我方对拟引进仪器设备的目标厂商和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估价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