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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限制股东分红

发布时间: 2022-12-27 09:13:18

『壹』 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贷款还清之前不得为股东分红,并在借款合同中加以约定。此法是否具有法律

首先,并不是所有问题都是法律已经白纸黑字说这个合法,那个不合法。世界这么大,没有哪个法律敢说自己涵盖一切,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就是。我国并没有哪个法律直接规定该条款不合法。

然后,关于楼上所说的亏损问题,我认为您的说法是错的。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并不是公司有债务就一定意味着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扣减债务后方能进行分红。假定一家上市公司从银行贷款10亿元,约定十年内偿还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公司十年内都不能分配股利了呢?这个问题显然是有待商榷的。当然题主并没有完整披露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可能是我的理解有所偏颇,欢迎探讨指正。
最后,我理解你说的这种情况是一种利益保护上的安排,即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借款人股东获得分红的权利,事实上这种安排在许多种类的格式合同中都有涉及到。这一条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当然无效。但该条规定确实对债务人不公平,该条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享有收益的权利。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话,作为一个影响利润分配方案的问题,该条款很可能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程序非常麻烦。公司可利用谈判或对条款进行修改来完成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贰』 银行业专项指标—资本充足率

根据《资本办法》规定,我国将银行分为系统重要银行和其他银行两大类,提出了不同的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银行一共有六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监管机构对他们在各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上都要比其他银行高1%。

分析银行经营的三大关键指标:

1、盈利能力指标,

2、资产质量指标,

3、资本充足率指标。

银行业专项指标有三项。

一、资本充足率,

二、资本不良贷款率,

三、资本净额,

一、资本充足率:是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现代银行监管的首要指标就是强制要求银行自有资本保持在风险加权资产的一定比例之上。即资本充足率要求。

怎么理解呢,就用融资炒股的概念,资本充足率就很容易理解,就是强制要求自有资本不能低于持股总市值的某一固定比例。

涉及三个概念:概念

一、资本充足率的标准。

二、什么钱可以算作资本。

三、资产如何进行风险加权。

一、资本充足率的标准。

1、按照《资本办法》要求从2013年起,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标准,强制提高至5% 6% 8%。

2、监管层让步,放弃2.5%储备资本要求改以0.5%起步,年递增0.4%直到2018年末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2.5%。

3、暂时不计提,要求计提逆周期资本。

4、于是,2013年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基数要求分别变成了5.5% 6.5% 8.5%系统,重要银行额外加1%以后每年增加0.4%的储备资本要求直到2018年达标。

5、根据银监会年报披露,截至2015年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整体状况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91%。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1%,资本充足率为13.45%。

不达标的后果: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不同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是银行面对的核心监管指标。如果银行达不到资本充足率的标准,监管部门会有无数办法治你,常见的有:

1、限制银行放贷规模,

2、限制银行员工薪酬,

3、限制银行向股东分红,

4、限制银行开设分支机构,

5、限制银行投资其他金融机构,

6、停止银行某些业务。直至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

资本充足率观察意义:

一、如果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或等于监管标准,或者只是略高于监管标准,意味着这家银行诸多业务可能受限。

二、如果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数字高于监管标准,这意味着该银行短期无融资需求,具备进一步扩大资产规模,提高营收和利润的能力。或者在维持资产规模的情况下,有加大分红的能力。

三、由于资本充足率是自有资本占经风险加权后的资产总额的比率。因此它也代表银行股东承受的经营杠杆的大小。

资本充足率越高的银行,意味着承受的杠杆倍数越小,在经济不景气时股东可能面对的损失就越小;反之,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意味着使用了更大的杠杆,在经济不景气时,股东可能面对的损失就越大。

直观结论:资本充足率与监管标准之间的差距,可以作为估算银行业未来业绩变化趋势及数量的工具。

『叁』 银行股东贷款不良能否对其分红

银行的股东贷款不了了,但是不影响对它的分红,分红是分红,贷款不良是另外一个,所以说这两个是不互相影响的。

『肆』 贷款资金是否可用于股东分红

贷款与股东分红是两码事怎么联系在一起,无其之淡

『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附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下同)。地方政府兑付被撤销地方金融机构的债务向中央借款,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紧急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上述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 紧急贷款的审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经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分行)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紧急贷款。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借款人)申请紧急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且经批准已全额或部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置借款人的支付风险高度重视,并已采取增加其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
(三)借款人已采取了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自救措施,自救态度积极、措施得力;
(四)当地政府和组建单位或股东制定的救助方案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批准,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行增资扩股,逐步减少经营亏损,改善其资信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提供担保;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已派驻工作组或专人实施现场监管;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紧急贷款时,其原股东欠缴的股本已补足;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比例的,已开始实施增资扩股。第七条 紧急贷款仅限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优先用于兑付小额储蓄存款。第八条 紧急贷款的最长期限2年。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经借款人申请,可批准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紧急贷款展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并由担保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第九条 紧急贷款应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发生逾期的紧急贷款,应执行再贷款罚息利率。第十条 分行申请增加紧急贷款限额,应以分行名义书面申请。总行受理分行申请后,由货币政策司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第十一条 对分行发放的紧急贷款实行单独管理和限额控制。分行应在总行下达的紧急贷款额度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和管理紧急贷款,确定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方式、数额和期限,并对辖内紧急贷款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负责。第十二条 分行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并与借款人或其出资人、第三人签定《担保合同》,依法建立完备的贷款担保手续。第十三条 分行应对紧急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在再贷款科目下单独设立“紧急贷款”账户;在借款人准备金存款科目下单独设立“紧急贷款专户”,并按月向总行列报辖内紧急贷款的限额执行、发放进度、周转使用和到期收回情况。第十四条 分行货币信贷部门应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借款人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监管部门应按照发放紧急贷款时规定条件,督促借款人及其组建单位或股东和地方政府逐项落实承诺采取的救助措施。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适当形式,对紧急贷款业务的管理情况进行内审。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以法人名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县联社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申请紧急贷款,并提交足以证明其符合紧急贷款条件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借用紧急贷款期间,所筹资金除用于兑付储蓄存款外,应优先用于归还紧急贷款,不得增加新的资产运用,不得向股东分红派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报告每笔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和每日的资金头寸表。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紧急贷款本息。对逾期的紧急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依法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保证责任。

『陆』 股份制公司分红受银行限制吗

公司分红,不受银行限制。公司分红方案,由董事会决定,与银行无关。

『柒』 十年前在银行贷了一万块强制扣了两千说分红,还给发了一个分红小本这给退吗

你这个应该是在当时的农村信用社贷的款,当时因为信用社不良贷款率比较高,很多地方就采取借贷款,扣除部分资金用于入股购买不良贷款,这应该是可以分红的,你可以找这个信用社的管理部门。

『捌』 为何应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不能用于偿还贷款

未分配利润属于股东的权益,不能用于公司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未分配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然后用于分配股利;所以,未分配利润不能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玖』 银保监会为什么要限制银行分红

机构出现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不良率较高等情形时。根据查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相关资料得知,银保监会机构出现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不良率较高等情形时要限制银行分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是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