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用消费贷还房贷是否违法
用消费贷还房贷是违法行为。使用消费贷款还房贷是属于一种以贷还贷的行为,银行是非常忌讳这种操作。消费贷款是有严格的贷款用途限制的,消费贷款只能以用来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者各种消费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担保贷款。用途包括房屋装修、购买汽车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求学等个人生活消费,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炒股等高风险领域。个人消费贷款只能用于小额短期的周转性的个人消费类的贷款,而不能用于长期大额的购房等需求。这也主要是为了保证银行的贷款回收安全性,降低风险,同时,个人消费贷款的利息一般都高于购房的长期贷款利息率,因此,个人也没必要选择用个人消费贷款来购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房贷还款方式有哪几种
房贷还款方式包括:
1、固定利率还款:固定利率房贷最大的好处就是利率不随物价或其他因素变化调整,但固定利率因为是借款人提前锁定的加息风险,所以常比基准利率高出一定的百分点;
2、等额本金还款: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在开始还贷时,每月负担会较大些。但是随着还款时间的推移,还款负担会逐渐减轻,最后总的利息支出较低。
『贰』 以贷款还贷款违规吗
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所以并不违法,也没有违反规定,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以贷还贷的危害非常大。以贷还贷是不违法的,现在依然有很多人采用这种方法,既可以避免被暴力催收,手头又持续有一笔钱,不过这样的方式撑不了多久,到后期会同时借几十个网贷,逾期金额高达数万元,到时候上门催收、爆通讯录会让你难以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叁』 用消费贷还房贷是否违法
一、用消费贷还房贷是否违法
1、用消费贷还房贷是违法。使用消费贷款还房贷是属于一种以贷还贷的行为,银行是非常忌讳这种操作,消费贷款是有严格的贷款用途限制的,消费贷款只能以用来购买耐用消费品或者各种消费用途。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房贷还款方式有哪些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将本金每月等额偿还,然后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利息,初期由于本金较多,将支付较多的利息,从而使还款额在初期较多,而在随后的时间每月递减,在初期偿还较大款项而减少利息的支出,比较适合还款能力较强的家庭。等额本金计算公式是,每月还款金额等于贷款本金除以还款月数加本金减已归还本金累计额乘以每月利率。
『肆』 以贷还贷违法吗
法律分析:以贷还贷不违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伍』 以贷还息违反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以贷还贷、所以以贷还贷并没有违反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陆』 以贷还贷方面银监会有什么具体规定
规定:
1、银监会做的是宏观方面的监控,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不会对具体业务进行干预,银行在贷款的时候的批款规则里面就有银监会的指导规则了。
2、贷款是经济行为,两次贷款之间是独立的,你能贷到第二次,说明你的资质好,因为第二次贷款已经考虑了你有贷款负债的情况。
(6)银行贷款以贷还贷违反什么规定扩展阅读
“以贷还贷”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比较简单,一般争议较小。但要证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如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以贷还贷”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据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
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银行当天贷出款项,当天即扣划款项用以归还原贷款;
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贷还贷”成立的条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以贷还贷”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
如果无法查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以贷还贷”处理。
『柒』 借经验贷款还房贷违反什么规定
经查询有关资料可以知道,这个是违规的,贷款还房贷是违规的,银保监会是禁止贷款流入房地产的,贷款的时候,如果银行知道资金用于还房贷,那么是会拒绝的,如果贷款人掩盖贷款的资金用途,被银行发现资金用途与合同借款用途不符,会影响个人征信。
除外,贷款还房贷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就算通过其它方法成功贷款,也会增加了自己的还款压力,因为贷款人需要承担两笔利息,长期下来的话,逾期的风险更高,建议大家不要尝试这样做
『捌』 禁止以贷还贷的规定2022年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以贷还贷、所以以贷还贷并没有违反规定。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以贷还贷是借款人用一银行贷款归还另一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银行贷款的目的,主是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等,因而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应是企业的新增利润、生产经营周转收入等,一般不应发生以贷还贷的情况。但在实际中,客观上存在需以贷还贷的情况,如借款人转户,以一家银行的贷款归还另一家银行的贷款等。以贷还贷,实际上是把一银行贷款作为另一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因而以贷还贷是新的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旧的借贷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玖』 以贷还贷犯罪吗
根据法律分析:以贷养贷是不犯法的,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不过,以贷养贷的后果依然很严重,会令借款人难以承受。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拓展资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以贷养贷会出现后果如下:
1、增加负债金额、还款负担
在以贷养贷前,借款者只是欠了一笔欠款。以贷养贷后,借款者就不仅是欠一笔欠款了。
通过以贷养贷,借的贷款越多欠的钱也就越多,最后反而加重了个人负债。网贷产品和银行贷款不同,网贷产品的贷款利率目前普遍在18%左右,如果以贷养贷只会加重自己的还款负担。
2、面临暴增的催收情况
以贷养贷后果比较严重,越贷越多,产生的利息也越来越高。如果个人收入不足以偿还欠款,那么网贷只要逾期就会催收,而且多款网贷同时逾期会遭遇大量催收。
3、个人信用收到影响
以贷养贷通常是同时借多个网贷产品,网贷只要逾期就会影响个人征信,网贷平台会将贷款人的逾期信息上传到大数据和网络征信。这样一来很容易变成网络征信黑名单。成为网黑以后,基本上就很难再借了。
『拾』 以贷还贷 违反什么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以贷还贷”唯一仅有的规定是在担保法里面,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所以并不违法,也没有违反规定,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以贷还贷的危害非常大。
拓展资料
以贷还贷是借款人用一银行贷款归还另一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银行贷款的目的,主是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等,因而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应是企业的新增利润、生产经营周转收入等,一般不应发生以贷还贷的情况。
但在实际中,客观上存在需以贷还贷的情况,如借款人转户,以一家银行的贷款归还另一家银行的贷款等。以贷还贷,实际上是把一银行贷款作为另一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因而以贷还贷是新的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旧的借贷法律关系的终止。
贷款原则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