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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在建工程抵押

发布时间: 2023-01-16 23:25:07

❶ 在建工程抵押,预售房抵押,现房抵押有什么不一样

其实这个是很好理解的,在建工程抵押就是指这个建筑本身并没有真正的建成,而只是拿这个项目本身来进行抵押融资,而预售房抵押,是指所建筑的商品房已经拿到了预售许可,所以通过向消费者进行预售的方式,同时向银行申请贷款继续建设,而且这个再建商品房本身已经是处于封顶的状态,而现房抵押是指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拿到已经建好并且已经具备完整产权的商品房来进行抵押担保。

❷ 开发贷和在建工程抵押区别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是尚在建造中的房屋,是一个处在变化过程中的物。因此,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有较大的区别。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而为偿还贷款进行的担保。由此可见,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的主要区别有两方面:一是抵押人不能作为第三人为他人进行担保,二是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作担保,而不能为其它性质的债权进行担保.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❸ 开发贷和在建工程抵押区别

开发贷和在建工程抵押区别,开发贷是以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条件,通过抵押在建工程来作为向银行签订合同的条件,开发贷是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贷款银行一般要求以申请贷款项目用地或在建工程设置抵押。开发贷基本按照监管的规定,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做封闭式运作,在建工程做抵押则是对开发贷的一个条件,可确保专款专用在项目上,将对贷款资金使用和流向、资金回笼都进行严格限制。
拓展资料
一、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的区别
1、抵押人不能作为第三人为他人进行担保。
2、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作担保,而不能为其它性质的债权进行担保, 当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尚未消灭,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已竣工的房地产上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在建工程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
2、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3、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
4、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
5、抵押人已经依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投资性资产一并抵押。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国家授权设立抵押的在建工程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批准;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建工程为抵押,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并报其上级备案;抵押人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在建工程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它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为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❹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建项目抵押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故不得进行抵押。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而只有已经取得三证的情况下,才能按要求填写相应编号。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为只有符合该比例要求,开发商才能申请商品房预售,在建项目才具有了可转让的属性,满足抵押法定要求。

4、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也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法律对在建项目抵押做出以上要求,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即银行的利益出发。但是对开发商而言,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未能及时取得银行贷款,延误了工程进度,导致更大的损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开发商以在建项目做抵押成功获得贷款也并不意味着事情到此结束,相反,开发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遭受完全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❺ 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

问题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条件 《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建筑物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时是以工程全部还是以已完工部分作为抵押物,理论界和各地登记操作实务中均未统一。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设定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应为抵押时已经完工的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物应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内的项目整体。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以在建工程整体作为抵押物。理由是:(1)在建工程抵押权属于房地产期权,其性质不同于《担保法》上的房地产抵押权;(2)在建工程抵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贷款资金完成整个工程;(3)房地产项目在整体建成前无法实现抵押权担保功能所需实际控制的经济价值;(4)仅仅以已完工部分抵押,不一定能够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当然,银行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剔除尚未完工部分抵押物所需继续建造的资金。即抵押物实际价值等于拟抵押在建工程的整体价值减去尚未完工部分在建工程的价值。 (二)在建工程抵押物价值的确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按照该《通知》及《担保法》的有关要求,银行在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价值时,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在建工程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市场公允价值。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银行在核定抵押物价值与实际可贷款额度的折率时应从紧把关,一般在建工程抵押折率应控制在60%以内。(三)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在该条中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了规定,但法定抵押权与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谁先行使,《合同法》中未作明确。但是,......>>

问题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抵押需要哪些资料 在建工程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料有: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营业执照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问题三:在建工程抵押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律师询问参照:tieba./p/4559493958

问题四: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物权原理,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所以,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更应规范操作程序,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问题五:在建工程抵押权是如何取得的?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取得
笔者认为,在建建筑物抵押合同的生效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即在建建筑物建成后,一方有义务将建筑物现实的抵押给另一方,权利人并不能在建筑物建成后当然取得抵押权,权利人仍应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才能成为抵押权人。因为在建工程抵押是以未来建筑物抵押的一种约定,这好比未来不动产的买卖,即买卖合同已生效,但需要在条件成就时交付,交付仍需进行登记。
所以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欲取得现实抵押权,还需在工程建成后去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未进行登记,在法律上还不能认为其依据抵押合同当然就取得建成建筑物的抵押权。而现在实务中做法也是这样的,以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问题六:房屋开始销售后,为什么有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是什么意思?还能不能买?开发商为什么有的卖有的去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矗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这不影响房屋的正常销售,是房地产商资金运作的正常融资。
一般情况下抵押范围的房产会要求在固定银行进行贷款,签订一份合同,解压一套房屋,然后办理贷款;

问题七: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在建工程是无法抵押登记的,房产可以办理正常抵押手续。

问题八:买的房子成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怎样办。。 5分 不会的,已备案说明你的这套房子已经撤销抵押,在房管局里面备案了,已经走了法律程序,这样已经处于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了,只是看你们那边的办理证件速度怎么样了。按法律规定应该是签合同180天之内,不过一般都会晚点。至于房子交付使用的问题就不是备案不备案决定的了,要看开发商的工程进度了,开发商资金充足就可以按时交房,如果不够的话可能就慢点了。不过看你这个房子可能会稍微晚点了,他做工程抵押说明他的资金有点问题,所以要做好交房稍微晚点的准备。

问题九:买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 不会的,已备案说明你的这套房子已经撤销抵押,在房管局里面备案了,已经走了法律程序,这样已经处于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了,只是看你们那边的办理证件速度怎么样了。按法律规定应该是签合同180天之内,不过一般都会晚点。至于房子交付使用的问题就不是备案不备案决定的了,要看开发商的工程进度了,开发商资金充足就可以按时交房,如果不够的话可能就慢点了。不过看你这个房子可能会稍微晚点了,他做工程抵押说明他的资金有点问题,所以要做好交房稍微晚点的准备。

问题十: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申请人(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5、土地或在建工程现状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原件);
6、地价款缴纳凭证(首次抵押交原件);
7、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原件);
8、以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原件);
9.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1、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4、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以三方申请登记的需提交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原件);
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❻ 在建工程抵押规定

法律分析: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❼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❽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条件有: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二、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