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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抵押贷款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4-09 23:59:18

❶ 兰州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利率

4.75%-5.25%。兰州银行的抵押贷款利率一般为4.75%-5.25%,但最终的费用会根据客户友喊拍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房产抵押指通过将房产作为担保物来贷好羡款,即把房地产作为借款的抵押品,可渗敬以承诺提供给借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

❷ 兰州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比例是多少

4.75%-5.25%。
房产贷款期限为雹档5年以下,其在兰州昌模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利率通常为4.75%-5.25%,但最终的费用会根据客户的不同情源迅乱况而有所不同。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

❸ 兰州银行按揭贷款利率

一年以内商拍没业按揭贷款年利率是4.35%。根据兰州银行官网关于2023年按揭贷款利率的信息得知,为减轻大众购房经济压力,2023年一年以内的商业按亩谈揭贷款年利率是4.35%。按揭就是按揭人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袭耐纳房的所有权。

❹ 2022年贷款政策

2022年,住房贷款的新规定是:两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已经降低至四成,二手房在两年内姿丛可以免征营税。继公积金贷款放宽和国土部联合下发文件后,国土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文件稳定楼市。近期,多个部委出台了新的楼迹键樱市宽松政策,而这次涉及面更广。两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四成,比上期下降了百分之二十。
1、目前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分为自有房产抵押贷款,亮模两者贷款利率有所不同,按揭房产抵押贷款的利率通常高于自有房产。
2、各地区、各家银行之间执行的实际利率也有较大差异,不过,其实际利率一般是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来执行,大致上浮10%-50%这样一个区间。
3、自去年10月24日央行降息后,目前银行执行的最新基准利率为:贷款一年以下利率为4.35%,一年至五年利率为4.75%年以上为4.9%。在2022年,银行也会按照此基准利率执行。至于个人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实际利率,银行一般会根据借款人的综合资质、住房综合状况等来确定。
还是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提到: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❺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1、贷款额度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首付比例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3、缴存时间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异地贷款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职工在兰州市域购房,均可向省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商转公
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6、缩短办理时间
缩短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抵押担保贷款办理时限由原来的自借款人正式完整交件之日起16个工作日放款缩短为10个工作日;置业担保贷款自借款人正式完整交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放款。
7、提取公积金租房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公租房或其他住房时都可提取公积金。
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年度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租住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可每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8、提取公积金缴物业费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未以其他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凭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所有权证》,每年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包括物业管理和水电暖等费用)。当年累计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
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❻ 兰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包括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所购房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外中心转入的,其外中心缴存期限与本中心缴存期限合并计算。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的证明;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未结清记录;
(五)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公积金中心的贷款信息记录为准;贷款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所购房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购房行为在一年以内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品房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贷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20%,二次贷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20%。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次贷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20%,二次贷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20%。
(三)二手房贷款: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因离异房产过户需支付房款的住房可按二手房贷款受理。
(四)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期间内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称之为商转公贷款。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必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五)房产抵押购房贷款:借款人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已取得生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购买二手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所购房屋不具备在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可提供兰州地区的房产做抵押。
三、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❼ 甘肃省公积金商转公最新政策2022

甘肃省公积金贷款政策近段时间出台了新政,新政的内容包括降低首付比例至2成、提供贷款额度至60万、支持商转公等。社保网公积金小编就从这新出的贷款新政整理了一份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1.贷款额度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源含哪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首付比例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 3.缴存时间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异地贷款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职工在兰州市域购房,均可向省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商转公 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6.缩短办理时间 缩短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抵押担保贷款办理时限由原来的自借款人正式完整交件之日起16个工作日放款缩短为10个工作日;置业担保贷款自借款人正式完整交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放款。 7.提取公积金租房 正常、连续、雹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公租房或其他住房时都可提取公积金。 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每年度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租住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可每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职工本人和配偶的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8.提取公积金缴物业费 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未以其他形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凭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所有权证》,每年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老悄于住房消费(包括物业管理和水电暖等费用)。当年累计提取额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

❽ 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高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已婚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单身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或抵押房屋评估价的一定比例:     

在城关区(高新区、不包括高新区辩孝榆中园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含经济区)限购区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具体如下:    

1.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首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30%,贷款金额不高于7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20%,贷款金额不高于80%。    

2.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50%,贷款金额不高于5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20%,贷款金额不高于80%。    

三、不得高于按还款能力测算的贷款额度:职工家庭月供支出与收入比统一按不超过50%计算。    

四、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补缴后的余额予以认定。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携州稿≤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迹洞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剩余房款

❾ 兰州抵押房子贷款怎么贷

1、电话初步咨询客户需求及基本情况。

2、公司面谈,签署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3、准备材料。

4、银行提交材料,面签。

5、银行审批。

6、房管局进抵押。

7、房管局出抵押。

8、银行放款。

9、按月还款。

❿ 兰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首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所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80%;所购首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首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二套房贷款额度:借款人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所购二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所购二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二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上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最高贷款额度,且同时不得超过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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