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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向银行贷款

发布时间: 2023-04-21 15:03:18

㈠ 【深交所投教】 人人都是“排雷专家” 之虚构资金流篇

在了解虚假销售交易的套路和防范策略后,我们再来介绍一下与虚假销售交易形影相随的另外一种舞弊套路——虚构资金流。
一、 虚构资金流的常见手法
根据会计复式记账的原理,虚假的销售交易,一方面会在利润表中虚增收入;另外一方面又会在资产负债表中留下虚假的资产,即表现为同时虚增收入和应收账款。然而,随着虚增收入的不断上升,应收账款余额也会逐期累积,并演变为长账龄款项,这就容易引起会计师或监管机构的关注,进而导致虚假销售交易的曝光。于是,为了给虚假销售交易的副产品——虚假应收账款加上一层保护色,虚构资金流就成为了常见的操作手法。
那么,企业有哪些虚构资金流入的手法,用来抹平“无中生有”的应收账款呢?
(一) “闭门造车”:虚构银行资金流水
虚构银行资金流水是公司通过直接伪造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回单(包括银行转账凭证、电/信汇款凭证、银行进账单等)、银行对账单和支票存根等收款凭证来完成的。这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舞弊手法,其将虚假的应收账款转变为虚假的银行存款,并辅以伪造的文件记录来瞒天过海。著名的帕马拉特(Parmalat)财务舞弊事件,即通过伪造海外银行的对账单等文件虚构了巨额的银行存款,就属于此种类型,在当时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 “内外勾结 ”: 由关联方企业代为结算
真实销售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一般会由客户直接结算货款,伪造的销售收入因为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方来结算,所以公司一般会通过向其控制的企业转入外部资金,并伪装成收到的货款,从而以此来抵消账面的虚假应收账款。
然而,虚构出来的资金流入,通常只是为了美化虚假交易而借来的资金,为避免高昂的舞弊成本,在“抹平”应收账款后,这些资金必定要想方设法流出上市公司。于是,公司又需要进一步虚构交易来实现资金的流出。常见的虚构资金流出的手法包括:
1、“勾结”客户
上市公司可能直接勾结客户,私下达成协议,约定以期后的退货来冲回虚增收入,并同时通过退款将已经收到的货款转出上市公司。
2、“勾结”供应商
所谓勾结供应商,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与供应商之间真实的资金流转,再配合虚假的实物流转来完成虚构的交易。例如,公司先虚构出存货的采购,实现资金流出,再将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这些存货出售给同一家供应商,确认虚假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其后,通过回收应收账款来实现虚假采购绝激资金的回流。勾结供应商的另外一种形式则是夸大购买资产的金额来虚增现金流出。例如,公司购买某资产的实际支出为100万元,通过与供应商私下约定,双方将采购价格调整为150万元,那么,多支付给供应商的50万元就会流出上市公司,流向虚假销售的回款资金的来源方。
3、“隐秘的”对外担保
对于通过虚假交易流入的资金,上市公司也可能会通过将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为担保,帮助为其提供资金的企业向银行或第三方借款来获取资金。这是最为隐蔽的一种方式,上市公司在短时间内无需虚构其他交易将虚构的资金流转出,且通常这类担保也会被上市公司故意的隐藏起来,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 虚构资金流的识别防范策略
通过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虚构资金流作为掩盖其他舞弊的辅助性手段,其作假手段比较隐蔽,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一般较难通过公开信息来分析识别。在这类情况下,我们建议投资者可以暂时放开细枝末节的数据分析,着眼全局,重点迹宏胡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报告的意见类型
上市公司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需要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流程进姿拦行全面分析,并设定关键的控制点以确保日常运营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因此,一般内部控制良好的公司发生此类舞弊的概率相对较低。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可以查看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所出具报告的意见类型,以此来规避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高风险企业。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流动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不仅会导致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不断变化,进而损害其盈利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若高管频繁变动,尤其是财务高管频繁变动,可能是舞弊的一个预警信号。投资者可以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了解到当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并通过公开途径了解高管变动的可能原因,尽量规避高管存在异常变动的上市公司。
(三)是否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频繁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也往往意味着审计师与管理层在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或关键会计事项上存在着严重分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公司可能存在更高的舞弊风险。对于此类公司,普通投资者也需要“多长一个心眼”。

㈡ 公司总经理安排我做PS合同和发票 伪造虚假交易记录 向银行申请贷款 请问我需要继续留在这里吗

违法的事情你也敢做,一旦事发,你就惨了,要判刑的。还是赶快撤吧!把自己的前途搭进去了就不值了。

㈢ 虚假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诈骗罪吗

法律分析:以虚假的购房合同办理贷款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骗取贷款数额达到较大的,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假借房屋买卖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首先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没有达成房屋交易的合意,签订合同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所掩饰其他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㈣ 虚假按揭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虚假按揭贷款,是指不以真实的购买为目的,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买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一种方式。


表现形式:


一、 购房人虚假,假借他人名义购买住房囤积以获利;


二、销售交易虚假,开发商或他人利用虚假交易方式,骗取贷款,占为已有。这是当前虚假按揭贷款中最典型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重复交易,通过重复使用房屋销售合同或者采取一套房屋多次销售的形式,获得多倍贷款;


四、首付款虚假,开发商或中介公司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首付款的政策限制,将房产实际售价提高或者将购房面积加大后申请按揭贷款,获得高额贷款;


五、房屋虚假,开发商或者个人虚构购房合同,购买并不存在的房屋,获取贷款为个人所办企业融资或占为已有;


六、用途虚假,贷款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者用于归还企业贷款


虚假按揭贷款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购买住房,而是假借购房之名,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企业融资或个人牟利,因此,用途虚假是虚假按揭的最终表现形式。

㈤ 银行信贷员为了完成任务,虚构贷款资料贷款给客户,犯法吗

犯法的,这个一经查出就直接算诈骗了。但一般和解的比较多,把给你带来的不良影响给消除了。毕竟银行是弱势群体嘛。

㈥ 银行审查个人的贷款申请时一般会考察什么因素

一般银行在审批时会对贷款人的个人家庭情况、个人征信、收入水平、债务情况以及其名下的住房贷款数量进行审核。

1.个人家庭情况

个人信息,包括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年龄等,需要银行核实。贷款人的年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

2.个人信用信息

银行审批贷款时,个人信用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比如日常电话欠费、水电费欠费、信用卡还款逾期等。都会在你的个人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银行在审查你的个人征信的时候,如果个人征信很差,可以直接导致拒贷。

3.收入水平

你的收入水平体现在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上,你的收入直接决定了你能否获得足够的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月供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如果你收入不足,还不起月供,银行是不会批贷的。

2.贷款申请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拒绝?

用虚假信息申请贷款,具有骗贷性质,个人征信非常差的人,会被拒绝贷款。贷款人的年龄也可能影响商业贷款的申请。因为贷款人年龄太大,银行一般不接受贷款申请。

1.个人信用记录不良

原则上,两年内连续三次出现六次逾期记录,银行可以拒绝放贷。逾期记录包括信用卡还款、房贷还款、车贷还款等。逾期记录会出现在你的信用记录上。

2.提供虚假信息的人

在申请商业贷款时,如果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一旦发现资料不实,银行将拒绝贷款。个人信用记录再好,也救不了。

3.具有骗贷性质。

骗贷是指申请贷款时虚增贷款金额,会增加银行贷款机构的贷款风险,会被视为骗贷。比如300万的房子,兄弟贷款,330万的价格,虚构交易,贷款。还有不相关的关系,虚构交易,增加银行等贷款机构的贷款风险,也认定为骗贷。

4.贷款人年龄较大。

通常银行规定申请人年龄在18-65岁,其中25-40岁是银行的欢迎人群,其次是18-25岁和40-50岁,50-65岁。住房贷款申请一般不被批准。因为贷款人年龄越大,出现健康问题的几率越大,会影响贷款的偿还,这样银行就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㈦ 空壳公司虚构贸易合同提供假财务报表去银行贷款违法吗

您可以查阅网络关于骗贷罪的内容。您的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及到这个罪名。不仅企业会被处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都会有相应的处罚。

㈧ 虚构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虚构贷款用途构成骗取贷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贷款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也是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是怎样的,同时还要区分是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犯罪的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判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㈨ 用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

用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㈩ 哪些情况属于违规贷款

法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表现有哪些 :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根据这类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员进行处罚。检察机关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递交到我国的人民法院,如案件证据不清晰的,还可以要求这类办案单位,对这类案件重新进行调查,确保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