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抵押贷款放款第三方账户我不认识第三方
法律分析:抵押贷款放款第三方账户,视为借款人的行为对借款人进行履行的出借义务。如果无法偿还,需要借款人偿还,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这在经营贷款中叫受托支付,是说明你的贷款用途的一种手法。房屋抵押贷款放款到第三方账户是为了证明贷款资金的用途。房屋抵押贷款要看你的贷款用途,个人消费的话一般是买房、买车、装修等,这些都是要打到第三方账户的,也就是卖方的账户。个人经营贷款同样要打到第三方的对公账户。这样才能证明你的资金用途。第三方,是建立在第一方和第二方的基础上的另一方。根据交易地位所属,可以把第三方账户划分为以下几类:B2C,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第三方账户;B2B,即商家与商家之间交易的第三方账户;C2C,即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第三方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B. 抵押贷款可以转给别人吗
法律分析:可以转移的,但前提是对方得同意。同时还要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C.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告知买受人就可以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这么理解吧:
老王把房子卖给小李,但还未进行变更登记,此时老王和小李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动产物权变动自登记时生效”,该房屋的物权还在老王手里。小李仅享有要求老王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此时,享有所有权的老王可以也有权将房屋出卖,但是一旦卖出房屋就无法向小李交付房屋,也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老王这个王八蛋就实施了一件著名的法律行为“不动产一物二卖”。第八条的规定,就是为了加重对老王这样的王八蛋的惩罚。反观你的问题,就算老王告诉小李“我要把房子抵押出去”,也不能这么干,因为小李还对老王有个债权呢!将房子抵押出去将会使小李的债权履行不能。大概就是这么个关系。#这是民法上所说的“涤除权”。包括自己涤除和他人代为涤除。就是有从事“洗涤而清除”之权利。在法理上,正当的清除权能,于本人是意思自治,于他人则应支付对价。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举个栗子:如果你对别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那么他不经过你的同意,无法处分他的房屋,也就是说无法再进行抵押或者买卖。但是,如果现在出现了一个人,小A,小A拿出钱来还这笔债,此时也就无需你同意了。这就是他人涤除。或者你的债务人自己拿出钱来偿还债务或者提存,也是可以不经过你的同意。所以题主的问题,要么要经过你的同意,并且他转让所得的价款要用于清偿债务。要么不经过你同意,但受让人替他提前还钱。#你说的解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范的是商品房合同纠纷,第八条的背景是当时多数地方尚无产权登记的电脑系统,全靠手工办理。因此开发商很可能出现一房多卖,或者将已售或预售房屋抵押贷款。
在大多数地方,目前已有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为了防止第八条的违法情况出现,还有很多地方利用电脑系统进行商品房预售监管, ,有的地方尚未开展网签备案的,已 办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管是否开始进行销售,不得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因无法向不特定的人(购房者)征询是否同意抵押该房屋。有的地方销售房屋,必须进行网签备案(对公众开放可查),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此类地方一般扣除已进行预售网签的房屋,方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而不是去征询已购房者之意见。
如何理解呢?
该条款规范的是购房者因故未能取得房屋的情况。条件是未能取得房屋,权利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销售房屋为期房(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开发商只能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穷尽核实已预售房屋,开发商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若已将房屋预售,则可能导致将来实现抵押权之时,损害预购房屋者之利益,因抵押权为已登记之权利,有优先受偿权。而在当时,预售房屋不管是否备案都很难通过合法途径对抗抵押权。
目前对于已预售房屋,开放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不是物权的一种,而是请求权,对将来能够取得物权的一种保障。已预告登记的房屋,开发商一般不能进行处分,法院进行查封时也要回避该类房屋,可以说法律和政策是相当倾向于购房者。即使开发商不配合,预告登记也可以由购房者单方申请。
销售房屋已建成的,购房者,依法应当及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总之,目前的条件,基本能有效规避该法释第八条提及的纠纷。购房者应当主动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不要等风险发生再来寻求保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到您。感谢您对看房网的支持,祝您购房愉快!
D.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什么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塌州的贷款是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团正蔽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贷款具有清旁内在风险性。内在风险是指已经在实际中存在,还没有表现出来的损失可能性。从理论上讲,任何贷款只要发放出去,风险就随之产生了、不同的贷款风险大小不同,有些贷款具有共同的风险。将贷款进行科学的分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贷款风险,加强贷款管理。
E. 第三方抵押人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人在债权人不承担责任的时候,应当承担就抵押物抵押债务的责任。
【拓展资料】
案例:
家住广州的张先生因为自己的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向银行提出了申请抵押贷款。但因其贷款金额不够,于是让他朋友李先生作为第三方替他担保了20万贷款,李先生以自家房子的产权证作担保。后来,张先生企业破产,无力偿还贷款,因此银行要求李先生代其还贷。
第三方抵押人承担的责任:
针对上述的这个情况,在这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贷款责任还是应由张先生承担,但李先生作为第三方贷款人,所以当张先生不还款时,李先生就需要偿还这20万贷款本金和利息。另外,银行在处理李先生的房屋时,会根据房屋价值来具体分析:如果该房屋的本身价值高于贷款本息,那么拍卖所得款项将先支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会归还给李先生;如果房屋价值低于贷款本息,那么就只能由银行处理了。因此,为他人作第三方贷款是有风险的,因此在事前应考虑清楚,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抵押人的相关概念: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
第一:有孳息收取权。
第二: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
第三:可以出租。
抵押权人的相关概念: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积极权能之规定:
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依据担保法理结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就各抵押权人而言,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依近代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所谓抵押权的顺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其解决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大陆法系各国一般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学说称为抵押权人之次序权。
F. 抵押贷款第三方收款人的危害有哪些
贷款的方式有很多,抵押贷款第三方收款人其实也会存在一定的危害。即使跟借贷资金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作为第3方收款人,如果贷款逾期可能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贷款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常见的事情,因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都会遇到自己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所以这个时候大家就可能会向有关的机构或者是银行申请贷款,当然申请贷款也是需要进行审批的。
避免自己成为担保人或者是共同债务人
大家去银行或者是有关机构申请贷款的时候,也都知道银行是需要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的。在这个过程之中,当事人需要提交抵押物品,如果当时没有办法偿还清楚贷款,那么银行就会把这个抵押物品进行拍卖来进行偿还。而且在银行跟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还会存在担保人,抵押贷款的第三方收款人其实非常容易变成协议之中的担保人,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看清楚,避免自己成为了担保人或者是共同债务人。
注意合同规定
其实贷款一般来说都是第三方进行收款的,但是有的是对公收款,有的是对私收款,所以方法是不一样的,但是第三方收款人就只有一个用途就是收纳资金,所以第三方收款人跟这个借款本身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原本这个借贷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很多人都觉得第三方收款人就是合同的担保人,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其实第三方收款人只是受托支付。
所以大家在贷款的时候,就必须要把合同看清楚,在贷款合同中第三方收款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就算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办法偿还贷款,跟第三方收款人也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人陷入了纠纷之中。
G. 抵押贷款第三方收款人的危害
法律分析:收款人当然也会有风险的,因为毕竟是抵枝猛押贷款,他本身就是有风险的行为。所有贷款都是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造成影响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卖毁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猛配桥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H. 房屋抵押贷款为什么要放款到第三方账户第三方会不会有什么连带责任
银行抵押贷款回可用来抵押的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贷款风险,为债权人拦核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证。在住房信贷中采用抵押贷款是基于银行经营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考虑的。
由于这项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大都是居民个人,而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程度银行不可能了解清楚,这样就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而抵押贷款恰恰在贷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了收回贷款的有效保证。
(8)抵押贷款给第三人扩展阅读: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尺桐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简困掘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4、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I.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给第三人并收取手续费和抵押物属于融资租赁吗
不属于融资租赁。根据华律网显示,融资租赁世戚租赁交易由三方参与,搜亩陵由两个合同构成,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给第三人并收取手续费和抵押物不属于融资租赁,直接向银行借款属于个人借贷业务。融资耐链租赁的概念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或成套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
J. 房屋抵押贷款为什么要放款到第三方账户第三方会不会有什么连带责任
房屋抵押贷款放款到第三方账户是为了证明贷款资金的用途。
房屋抵押贷款要看你的贷款用途,个人消费的话一般是买房、买车、装修等,这些都是要打到第三方账户的,也就是卖方的账户。个人经营贷款同样要打到第三方的对公账户。这样才能证明你的资金用途。
"第三方",是建立在第一方和第二方的基础上的另一方。根据交易地位所属,可以把第三方账户划分为以下几类:
B2C,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第三方账户;
B2B,即商家与商家之间交易的第三方账户;
C2C,即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第三方账户。
(10)抵押贷款给第三人扩展阅读
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注意
1、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
2、有长期稳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
3、担保人;
贷款需要支付律师见证费、抵押登记费、抵押房产的保险费、房产的评估费等。
一般贷款下来要1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