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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无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 2023-04-28 23:24:13

『壹』 青海农信白领卡贷款说明

个人"白领通"信用贷款是指在预先授信基础上向我行白领个人客户发放的以借款人收入为还款来源,以个人信用为担保,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1、 其用途包括购房、购车(自用型)、购买车位、房屋装修、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教育、婚嫁、医疗保健、购买大额人寿保险、资产置换及其他有指定用途的消费性资金需要的个人贷款。
2、 无需任何担保,只需给借款人预先授信即可得到贷款,在授信期内随借随还。
3、 申请条件
1) 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 遵纪守法,品行、信誉良好,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及个人信用查询、评级;
3) 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含)以上的我行Ⅰ、Ⅱ、Ⅲ、Ⅳ类个人客户,并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 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收入证明;
5) 申请人已婚者需提交申请人配偶同意其申请该业务并承诺共同承担债务的承诺书;
6) 经审核具备我行"白领客户"资格,已予以授信,开立并持有我行"三江白领卡";
7) 贷款用途须符合我行的规定,对购买住房、汽车等用途的贷款还须提供相关首付款证明材料;
8) 申请贷款的客户,须在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的人身意外险;
9)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提供资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或年)工资收入证明及申请人任职证明
3、 申请人学历证明及其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 个人信用评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我行Ⅰ类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年收入的4倍,且最高额度为30万(含),最高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含);
2、 个人信用评分在85分(含)至95分的为我行Ⅱ类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倍,且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含),最高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含);
3、 个人信用评分在75分(含)至85分的为我行Ⅲ类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且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含),最高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含);
4、 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含)至75分的为我行Ⅳ类客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年收入的1倍,且最高额度为5万元(含)。

『贰』 青海退役军人可以贷信用贷款吗

可以的。
退伍军人是可以取得贷款的。
退伍军人可以和普通老百姓一样,如果有房产或者车产等资产,信空培可以选择抵押贷款滑唯,如果没有相应的资产,可以选择信用贷款。
具体能贷亏绝多少就要看个人的资质了。

『叁』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的客服电话

0971-96888。

2005年6月9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正式成立。省联社是由全省30家县(市)农村信用联社自愿入股组成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经省政府授权答败,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是省政府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平台,省联社不对外办理业务。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标志整体构图为圆形,由传统古钱币演化而来,意味着圆满和稳定,表达青海农信社的和谐、合作及稳定发展。同时,又将古铜币和金元宝的独特形象融为一体,体现出鲜明的行业特性和财富理念,凸显出青海农信社以"融汇贯通之心,传承中国古代金融文化精髓,再树现代金融新风范"的发展理念。

(3)青海无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各营业机构主要业务范州举慎围包括存款、贷款、结算和中间业务等,涉及银行服务的各个方面。同时,全省农村信用社积极研发适合农牧区特点的业务产品,先后开办了册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创业贷款、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劳务输出贷款、小企业微型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以及"农家乐"、"白领乐"、"商家乐"等多种信贷产品。

『肆』 青海信用社白领卡贷款利率是多少

这个建议你本人跟银行协商处理哈。一般银行对不同的个体的贷款利率都是不一样的哈,

『伍』 青海浦发银行贷款条件可以带那些贷款

浦发银行贷款条件及流程:

浦发银行申请贷款基本条件有以下部分: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到期日不超过70周岁;
具有贷款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已签订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了不低于总房价20%的首期房款,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贷款行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标准;
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须提供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收入证明;
确认消费行为的相应资料或文件(销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借款申请表(您可从身边的我行营业网点获取);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贷款额度:

套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80%,套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70%,并符合贷款行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标准。

贷款期限:
一手房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

申办流程:
提出申请——银行审批——签署合同——办妥手续(公证、抵押等)——贷款发放——客户还款。

『陆』 2019年青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2007]5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青海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目前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青海籍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结算行为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代理行)。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代理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就近办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实施,由青海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协调工作,以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教育、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公室),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或县资助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资助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资信查询功能,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人民银行各州(地)中心支行负责协调辖内教育局在代理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并监督管理。

第十条承办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从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州、(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州、县资助中心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办理机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承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办公室、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三)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第十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学生家庭;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6)父母双方失业;

(7)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8)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逐年签订贷款合同,分年度发放。

第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省内普通高中在县资助中心指导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由县资助中心提供),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在拟贷款贫困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省开行提供),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二十三条填写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单整理汇总后,报送承办银行。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承办银行及时审批借款合同,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后送交省资助办公室,逐级下发县资助中心,由县资助中心转交代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开设贷款专用账户。各县(市、区)教育局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在结算代理行开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承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资助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再由省资助办公室发放至县资助中心在代理行的专户上,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六章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资助办公室汇总,省资助办公室报承办银行审核确认,结息情况确认后,省资助办公室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由省资助办公室负责归集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公室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承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贷款利息的计息期自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本金和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并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账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七章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承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办公室负责归集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办归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承办银行奖励给县资助中心,用于弥补县资助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若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承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三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贷款学生所欠本息及罚息仍由县资助中心继续负责催收,回收后先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在下一年度进行风险补偿金结算时再按本息相应比例返还县资助中心。

第三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承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州、县资助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柒』 青海农村信用社贷贷款得多久

7个工作日。
一般情况下,如果农村信用社的审核比较宽松,在所有都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到账。
农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颁发《贷款证》,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业务,然后再进行用途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全部符合条件再发放贷款。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捌』 青海有信用贷款去农牧局可以贷款吗

没有。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青海农神埋牧局并没有开设游隐蚂信用代换项目,因此携州没有信用贷款,青海省,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西宁市。

『玖』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及《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8]5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资信查询功能,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在本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核和合同签订,并按规定报送省资助办建档;会同代理行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核算,及时上报省资助办;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 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代理行为县资助中心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为借款学生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负责对县资助中心在其开立的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向借款学生发放贷款时,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入除借款学生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贷款回收时,归集的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除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第六条 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报到回执单》;建立贷款学生档案,按时填报贷款学生情况月报表,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上及时采集录入贷款毕业生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 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6.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可部分用于生活费。贷款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签订一次贷款合同,贷款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附件1)发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自毕业后第二年12月21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省内普通高中在县资助中心指导下,每年4月份开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附件2.1。本表由县资助中心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拟贷款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2.2。在校生请填写附件2.3),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县资助中心根据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费明细单,在校生由高校资助中心出具的有关该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及该生在本学年未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均采取500元整数倍申贷,不得随意加大申贷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行,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县资助中心证明及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到校后20日内将盖章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上报省资助办,由省资助办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1. 省资助办在拟发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发放贷款额度的明细情况提交分行审批。
2. 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办报送的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3. 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送交省资助办,省资助办接到审批结果后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代理行备案。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1. 省资助办根据开发银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到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省资助办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县资助办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 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根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有关凭证和清单,审核无误后,于贷款资金到帐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帐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县资助中心,由县资助中心收集存档。
3. 代理行根据县资助中心《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3),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5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县资助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 本息回收
(一)贷款利息偿还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获得助学贷款发放至毕业当年8月31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1.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并由省资助办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办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归集后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应书面通知代理行进行账务处理。
2.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县资助中心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县资助中心的结算账户,5日内将该笔款项划转至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划款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资助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6),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二)贷款本金偿还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自宽限期(2年)结束后当年的12月21日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于贷款存续期最后一个年度偿还最后一笔本金。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严格执行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县资助中心将代理行提供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扣收清单归集存档,将相关汇总表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后,由省资助办提交开发银行。
第五章 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向县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7))。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当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开发银行和代理行,并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代理行。经开发银行同意后,代理行有权代表开发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学生办理上述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负本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七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开发银行、省资助办和各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省资助办、县资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以及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开发银行有权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办法不能继续实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县资助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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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青海个体小额贷款的条件及还贷利率

为您介绍一下工行最常用的两种个人贷款: 个人质押贷款 一、质押物范围 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含电子记帐式:目前电子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国债、柜台记帐国债(目前柜台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目前我行尚未与任何一家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因此他行储蓄存单(折)暂不能在我行办理质押贷款)。 二、借款人的条件 1、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物; 4、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贷款综合账户; 5、电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 3、若以第三人有价单证质押的,须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同意质押的书面授权书。 4、电子银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四、贷款金额 贷款额度最低5000元,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质物金额的90%。且单笔贷款金额及同一客户贷款额不得超过授权限额。其中,电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每笔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0元,且单笔贷款金额及同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消费贷款 一、借款人条件 1、23周岁(含)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 3、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或家庭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含),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50%; 5、月收入高于5000元的,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70%; 6、能够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7、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9、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需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与其配偶不在同一户口时,提供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A、北京市城镇居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借款人配偶与其在同一户口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共同户口簿); B、外地在京人员: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结婚证(借款人配偶与其在同一户口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共同户口簿)。 3、收入证明或者在职证明; 4、居住地址证明(可以是借款人居住地社区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我行签发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复印件; 6、房屋权属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若申请人以他人房屋(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且父母、子女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抵押,需提供权属人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公证文件。 7、抵押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商品房: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③房地产卖契、④购房发票、⑤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中第①项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第②项资料合作中介机构将根据抵押房屋的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建议是否提供分户的土地使用证或是开发商大土地使用证,第③④⑤项于抵押房屋不需要评估时提供。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③房地产卖契、④购房发票(如有)、⑤房屋买卖合同。抵押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的,必须提供本条中①项资料,抵押房屋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必须提供本条中①⑤项资料。其他资料贷款行可酌情要求提供。 三、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房产必须产权明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且成建年限应为1982年1月1日以后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底商、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屋; 2、商品房、已购经济适用房。已购经济适用房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3、已购公有住房。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方法)购买的公有住房; 4、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四、贷款期限及额度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贷款本息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补充: 工行 个体贷款:为了做好城镇个体 信贷 工作,积极发挥对城镇个体经济的支持、指导、帮助和监督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任务 (一)城乡个体经济是 社会主义公有制 经济的必要补充。发展城乡个体经济是党中央的一项长期方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生活、安置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 银行贷款 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密切结合当地的生产条件和 生活需要 的实际情况,本着“积极扶持、正确引导、热情帮助、加强管理”的原则,更好地为生产为群众服务。 第二条 贷款对象 凡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在城镇从事 手工业 、商业、 加工业 、饮食、服务、修理、交通运输、 房屋修缮 、文化、教育、卫生、科技、 旅游 以及饲养等 各种行业 的 个体经营户 或专业户,不论是自营、联营、 合作经营 、联购 分销 、零售,还是短、长期贩运的,农村社员进城办店的,只要有利于 搞活 经济,搞活流通,增加商品生产,符合社会需要,方便和丰富人民生活的个体经营户,资金有困难的,均可向当地 工商银行 申请贷款 。 第三条 贷款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持有城镇正式 营业执照 或持有有关部门核准证明的; (二)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产、 经营范围 的;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能力和有一定自有 流动资金 的; (四)确有能按期归还贷款能力和可靠的经济担保的。 第四条 贷款原则 (一)坚持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二)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或可用于购置必要的设备、器具和经营设施。 (三)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生产传统名特产品,群众急需的 小商品 和服务项目,经营群众喜爱的传统风味食品,应给予优先支持。 (四)凡信誉状况不好,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生产、经营无销路商品,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借挪用的,事先发现不予贷款,事后发现追回贷款。 第五条 贷款额度 银行核定贷款数额的多少,应根据生产、 经营规模 范围,经过合理计算或进行 可行性研究 后加以确定,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额,可按生产、经营的进度,一次确定,分次贷给。对那些生产、经营符合择优贷款条件的,也可适当超过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额。 第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限于六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银行在具体确定贷款期限时,要根据周转期力求合理可行。贷款到期必须如数归还,亦可提前归还,但不准贷新还旧。对逾期贷款银行除按规定加收 利息 以外,应提交合同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任意拖延。 第七条 贷款承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抵押品作贷款保证,亦可委托 保证人 对所借的贷款承担经济责任,当借款人不守信用,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到期不还的,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处理抵押品;保证人有责任无条件按期还清借款人所欠的 贷款本息 。 (二)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的方式,银行可根据贷款多少,并视提供保证的情况,允许借款人分别采取;可以委托有固定收入的一人 具保 ,亦可委托有固定收入的两人具保;可以委托一个有固定店铺的 个体户 具保,亦可委托两个固定店铺的个体户具保,这种以店铺资产 作保 的,必须经过 司法部门 公证, 担保人 已向 银行借款 的,不再具备承保资格;定期储蓄 存单 、 国库券 可以作贷款抵押,但 证券 所有人必须出具证明,经有关银行核对无误后,才能作为贷款的保证;凡个体劳动者协会有条件有能力又愿意承担经济责任的,可以承保。但仅出具一般证明的,不能视作贷款的经济担保;借款人或承保人提经司法部门公证,愿意提供自己的资产作贷款的抵押,物品要选择,作价要合理,明确责任,以免争议;由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承保的,须加盖银行 印鉴 的财务公章。 (三)以定期储蓄存单、国库券作 抵押担保 的,其存单或国库券银行必须妥善保管,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八条 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向银行说明借款的有关情况,由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并填写调查表,为方便借款人,可不再填 申请书 。 (二)经银行审查同意贷款以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 的规定,由借款人和银行双方签订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要明确规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 贷款利率 , 违约责任 , 借贷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保人的经济责任,经借款人、承保人和银行三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向银行出具借款借据,银行按借据提供贷款,借款人要求办理结算的,要在银行建立存款户,将贷款转入存款户,按结算办法规定办理结算,不需要办理结算而要求支取现金的,也可直接支取现金。 第九条 贷款审查 (一)贷前,信贷人员必须向有关部门调查清楚;借款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借款人的信誉状况,保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并按调查表的规定认真填写调查记录。 (二)贷时,信贷人员必须审查借款手续和批准程序是否清楚齐备, 印章 是否齐全。 (三)贷后,信贷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借款人使用贷款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现挪用贷款和其他违法活动,应采取加收利息和追回贷款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存、贷款利率,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规定执行, 贷款合同 履行期间,如遇调整贷款利率,仍按合同规定的 利率 执行,不作变动,利随本清。 本办法自1984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相 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