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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范围

发布时间: 2023-05-09 23:47:37

Ⅰ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时必须进行招

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必须使用世界银行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SBD),并通过具体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条款对适用法律进行规定,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Ⅱ 利用世行贷款建设的公路工程,其施工招标必须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利用世行贷款建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Ⅲ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对

对。根据查询国务院批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显示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世界银行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通称,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世界银行成立于1945年,1946年6月开始营业,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Ⅳ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需要招标吗

第一条采购管理办法

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均须按本规定办理。需制定地方或部门的办法或规定,须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布执行。

第二条采购计划

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清单和每批采购的计划/清单须送经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该计划/清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进行确认(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反应视为同意)。

第三条招标代理的选定

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所有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发出委托邀请书,委托邀请书须按财政部编制的“咨询邀请函样本”(以下称邀请函)编制。

各招标代理应按“邀请函”的要求提出详细的招标和采购咨询服务方案,并按采购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费率和拟投入人月为基础提出收费报价。方案中应包括关键工作人员的简历,中选并签订委托协议后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在世行编制出“采购代理标准合同格式”后,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使用该格式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中央项目(包括铁路、邮电、电力、银行和技援项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和中间金融机构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由项目单位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地方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须送请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评审报告和书面意见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得到财政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在招标和合同执行期间的人工安排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标人。

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如使用的话),应按同样程序和办法选定。

第四条国标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1.国际和国内竞争性招标使用的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必须采用财政部最新修订并统一印制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称范本),任何招标代理或项目单位不得修改、翻印或打印范本标准条款,或使用盗版印制的范本。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只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投标人须知”的前附表(招标资料表)、合同(特殊)条款的资料表/投标附录,以及允许编制的上建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并将这些自行编制的部分,连同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规格和相关附表送世行审批(抄送财政部),范本标准条款可不送世行审查。根据招标货物和上建工程的不同要求,特别认定的如不满足要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应在自行编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注明。

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部分及对制造商/承包人的业绩/资格要求,由项目单位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中应列明主要技术参数并加注“*”号,并在相应条款中注明“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如采购成套设备,应列出设备清单并用“*”号标出主要设备。

3.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应注明评标时使用投标书副本,投标人必须确保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完全一致,投标人承担由于正副本不一致而导致废标的风险。

4.上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为防止投标人以不实际的低价夺标,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工,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在评标时对国内投标人或国内分包商的报价按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并根据所投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澄清。如投标报价低于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标的施工方案又无明显先进之处,无法证明其能够大大降低成本,可考虑废标。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1.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单位,应将拟采购设备的招标文件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审核。送审时应附上相应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转报招标文件的送审函、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复的副本及采购清单。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分别会同机械部和电子部等制造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于“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收到合格的招标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对于“自动登记”类机电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得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同意后,即可将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通过其招标代理报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见,由项目单位与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会同有关审核单位协商研究回复意见,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代理对外提出。世行批准招标文件后,即可刊登招标公告,对经审定的招标文件,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不得擅自改动。

2.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的同时,应制定构成技术废标的主要参数和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及偏差折价计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评标,应制定评分标准。机电设备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随招标文件一同送审,并报财政部备案;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成套设备和供货安装合同的招标采购,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送审程序上报。预审结果应报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中的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应报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告和通告

对于所有估算合同金额为一千万或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合同,其招标通告或资格预审通告须根据世行“采购指南”的规定,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或国际广泛发行的著名技术杂志、报纸和贸易出版物上。

(四)开标

1.开标应按范本中的《标准评标报告格式》(以下称《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评标指志”中的规定执行。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

2.开标后应立即将投标书正本与副本核对、校正,然后将正本与唱标录音封存于国家评委会指定的招标代理处。评标时使用副本。负责封存正本投标书的单位应保证该正本的原始性。启封调阅正本投标书时,应有招标代理、项目单位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的代表在场。

3.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于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及折算美元价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送世行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备案。

(五)评标

评标须按《评标报告格式》中规定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应地区和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应参与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评标工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机电设备的评标作如下具体规定:

1.商务评标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商务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投标货物不符合《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评标指南”5(b)段中关于合格性的规定;

(2)投标人未递交或迟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标,投标书中无货源证明,或无招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设备的制造厂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如不满足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的。

2.技术评标要求

(1)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即加注*号)的,应废标。

(2)填写技术比较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书中的参数如实填写,不得以符号等代表。对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术问题,经澄清后满足要求按有效标接受,但在比较表中应注明。

3.价格评标要求

(1)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情况加以说明;

(2)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设备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设备不需必备件,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否则,评标时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最高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

在评标的全过程中,若需要进行澄清,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头方式澄清,否则可导致废标。

4.业绩认定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废标,但以下情况应视为投标业绩合格。

(1)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已生产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同类同等级产品并已投入运行,且技术负责方已在投标书中承担技术总负责责任。其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初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1)联营体投标,必须有联合投标的法律文件并明确各方责任。所有投标文件应以主要投标方名义出具。

(2)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提供新的资信证明原件,若不能提供可废标。

(3)国内投标人应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反之应废标。

(4)报价以设备产地为依据,国产设备报出厂价(EXW)。对国产设备给予评标价优惠的办法见《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

(5)对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公式法给予国内优惠的,在比较评标价时,应在国外部分的报价上加价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实际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额,以低者为准。

(6)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设备及制造厂、价格等只能提供一种方案,并应有分包协议。若不能满足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7)投标人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六)对评标结果的审查

1.机电设备标的初评结束后,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及时将加盖双方公章并有各位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报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评标报告应按《评标报告格式》编制。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标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未提出视作无异议)。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如意见不统一,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查决定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作出。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在收到国家评委会“审议初评结果的通知”后,方可由招标代理将评标报告报世行审批,世行如有异议,由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商国家评委会作相应的解释、澄清和补充。如要改变授标建议,应征得国家评委会的同意。世行批准后,招标代理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签订供货合同前,应按“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分别报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凭国家评委会通知、中标证明和世行批准函)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2.采用两步法招标,每步评标结果都应报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

3.上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评标报告,地方项目应送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应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其它采购程序

(一)有限国际招标基本遵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办理,招标文件送审时,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名单,名单中应包括有资格的国内投标人。招标文件经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财政部颁布的《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南》办理。

(三)国际询价采购和国际直采的机电设备,应在采购之前按进口管理规定将采购设备分成配额、特定、登记三类,报送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征得同意后,再开始采购。询价采购应向至少三个供货商询价。并应邀请国内有资格的供货商报价。询价和直采的结果应征得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还应征得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再报世行。世行批准后,即可办理进口和支付手续。

(四)国内询价和直采按世行和国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采购合同的确认

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送请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财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通知项目单位不同意确认的理由。审核确认的主要内容为: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有重大偏离,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内容,合同价格是否超过原投标报价,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项目如个别省不予确认或提出增减供货数量,而不予确认的或提出增减的数量又在原招标数量的正负百分之十五(15%)以内,则可考虑在合同中取消该不予确认的供货内容和数量或根据提议对数量进行增减调整,如多数项目省不予确认,则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原确认单位备案,作为合同付款和落实债务的依据。合同执行期间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取得原确认单位的同意。对经审核确认的合同,财政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

Ⅳ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工程和货物采购方式

委托签订合同。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的工程和货物的采购,可以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自营工程等采购方式。世界银行,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通称,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Ⅵ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方式中,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有( )。

C,D,E
答案解析:
[解析]
货物采购按照招标范围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两类,有限国际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签订合同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