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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

发布时间: 2023-08-04 05:54:40

Ⅰ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甲不仅以自己厂房为抵押担保,而且还有丙为其提供保证。

1、保证权利无约定时,按一般保证。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屉承担期为必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
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届满时止。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故丙并不应当偿还。

2、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在设定了抵押权的债务中,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Ⅱ 向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利息计算

目前我国存贷款利率还处于半管制状态,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但是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其中,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0.9%至1.7%之间,即贷款利率允许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为70%,下浮幅度为10%。银行一般会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产和风险情况,对不同的贷款产品予以一定程度的上浮或优惠。

尽管贷款利率可以最高上浮70%,但由于整体货币环境一直较为宽松,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通常较小。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扩大源于商业银行对信贷额度的严格控制,而商业银行的积极态度是因为中央银行窗口指导力度加强。下面便利用2013年贷款计算器举例说明例子:

等额本息计算公式:〔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等额本金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 ÷ 还款月数)+(本金 —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其中^符号表示乘方。举例说明假设以10000元为本金、在银行贷款10年、基准利率是6.65%,比较下两种贷款方式的差异: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利率=年利率÷12=0.0665÷12=0.005541667

月还款本息=〔10000×0.005541667×(1+0.005541667)^120〕÷〔(1+0.005541667)^120-1〕=114.3127元合计还款 13717.52元 合计利息 3717.52万元等额本金还款法 : 每月还款金额 = (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 —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10000 ÷120)+(10000—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0.005541667首月还款 138.75元 每月递减0.462元合计还款 13352.71元 利息 3352.71元 。

Ⅲ 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

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模板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模板,并保证共同遵守。

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模板【1】

甲方(出借人)xx,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丙方(出质人)xx , 身份证号码:

丁方(保证人)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1.1 甲方同意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1.2 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计算。

2.2 借款利息由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 担保条款

3.1 股权质押担保条款:

3.1.1 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3.1.2 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1.3 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连带保证担保

3.2.1 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2 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2.3 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声明与保证

4.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应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企业破产审理程序。

(4)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实:

a 、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

d、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

4.2 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没有重大遗漏。

(2)未经甲方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五、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5.1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3.1.1项之规定,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中的任何一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5.3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4 借款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约定事由被终止的,乙方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时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0.5%的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条款及其它

6.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以法律规定为准)

6.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模板【2】

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抵借字第_________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银行

借款人: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借款种类为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 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特别约定如下: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如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价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抵押借款合同范文节选!

(五)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抵押条款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担保。

(七)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抵押人承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合同所涉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相应手续,贷款人予以配合。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选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生效;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人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借款借据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

(三)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主要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抵押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银行抵押借款合同范文节选!

贷款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月__日

借款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月__日

抵押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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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A欠B50万无力偿还,B利用工作便利将A的房产以抵押贷款的形式向B的公司贷款50万,期间A和B的公司毫不知情,

可以详细阐述B如何利用工作便利将A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呢?
期间AB两家公司均毫不知情吗?怎么会有这种情况呢?(是否写错了?)
B公司为什么还要以正常业务的形式将钱汇入A公司帐户?这不是多此一举吗?
另外:B怎么会知道A公司的帐户密码?这更家令人难以置信?
AB两家到底是什么关系?
由于事情的过程叙述没有条理性,很难看到事情的真相,无法取信于人,因此不予立案!

Ⅳ a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 贷款两年 贷款利率为6%,每季度复利三次,则实际利率是多少

根据题意,月利率为0.5%(6%/12),经过24月的复利后,终值为563579.89元。

500000×(1+0.5%)^24≈563579.89

再通过计算器测算,50万的实际利率约11.77%。

Ⅵ 担保物权编案例求解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竞合的发生,是指在同一个担保物上,出现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的竞合使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判断出现矛盾,在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最终目的是解决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的效力顺序,而对这种效力顺序的确认首先必须解决数个担保物权是否成立和在何种情况下能够同设于同一担保物并造成数个担保物权效力的冲突。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竞合未作规定,只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这只能解决各类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判断问题,而在出现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仅从担保物权的成立条件是不能做出判断的,因而,还需对担保物权竞合的条件作进一步的探讨。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系一种定限物权,因而,讨论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应遵循物权法的原则。即考察担保物权竞合的条件,应以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类型为依据。同时,担保物权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这使得在讨论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时又不得不把它与债权联系起来。基于上述认识,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社会现象可符合亦可不符合法律规范之要件,符合法律规范之要件者,引发法律规定之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要件者,当然不发生法律规定之效力。所谓发生法律规定之效力者,实即使已存在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诸此社会现象符合法律规定可使已存在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者,是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权利变动的要件,设立担保物权应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数个担保物权要形成竞合,不但要有法律事实,而且其法律事实还必须是不同的。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设定的不同的担保物权和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设定的同一种类的担保物权均不能成立担保物权的竞合。如最高额抵押,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连续发生的债权”是同一的法律事实,故不发生竞合。

2.数个竞合的担保物权是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竞合制度要解决的是同一担保物上不同担保物权的效力冲突,而同一种类的担保物权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效力冲突,只存在公示上和时间顺序上的效力顺位,因而,数个担保物权要成立竞合,该数个担保物权必须是不同种类的。如:在同一担保物上为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依照《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的,已登记的,优先受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这实际上的抵押权次序。因而,在同一担保物上为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不成立担保物权的竞合。

3.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尽管对同一债权可以有数个担保物权,但如果不是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的,也不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i值为实质内容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受偿的作用,通过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获得实现。担保物权不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则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因而也就不存在竞合问题。

4.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均有效,并持续存在。所谓有效,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能引起一定的权利变动。担保物权有效的条件上文已论及。无效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担保物权的竞合。所谓持续存在,是指各担保物权不但已经生效,而且期限限尚未届满或者其效力尚未灭失。尚未生效、期限届满和已经灭失的担保物权,也不能引起竞合。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通说认为,后三种方式属于物的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仅存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方式之间。但也有学者认为,定金担保亦属特殊的物的担保。本文采纳通说的观点,就我国立法上的几种担保物权的竞合情形进行分析。

(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形。抵押权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抵押物的所有人在设立抵押权后,仍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冲突。担保人以担保物为一项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后,又以该担保物为另一债权设定质押,这时,就出现了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从上述规定来看,抵押权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两类,其抵押标的物是不动产上产生的用益物权和动产物权,而质权,我国法律不承认不动产质权,只承认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情况,故抵押权与不动产质权、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不会发生竞合。据此,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使先后两个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第二、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与留置权的情形。我国《担保法》规定,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行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上引规定可见,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即不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不存在发生竞合的问题。但在动产范围内,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发生竞合。主要表现为:第一、先成立抵押,后设定留置。如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将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或者运输,因抵押人未能清偿修理费、运费,该第三人依法将修理、运输的财产留置。第二、留置物所有人在其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向他人设定抵押,使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种担保物权。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个担保标的物上,既存在留置权,又存在质权的情形。由于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而权利质权的标的物是权利,因而留置权与权利质权不发生竞了合问题,但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却是经常发生。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有的学者主张存在三种情形,一是质权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法定事由而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三是留置权人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三是在质物上成立留置权。本文认为,第一种情形与第三种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而不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竞合现象来考察。也就是说,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留置权人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第二、质权人在质物上成立留置权。

三、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认定

研究担保物权竞合制度,目的在于解决共存于同一担保标的物上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效力的冲突。通过解决这个冲突,使担保物权顺利实现,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法学界对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问题的研究,有的从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进行,如在《中国物权法研究》一书中,就是按照这种体例进行的;有的从担保物权竞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如《担保法理论与实践》一书就采用这种体例。虽然角度和体例不同,但都以解决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冲突为最终目的。解决担保物权的效力冲突,实质上是解决了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各该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者为优先受偿的问题。讨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至少应解决以下问题:

(一)物权法原理对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影响。担保物权是一种物权,因而具有物权的属性,具有支配权和排他性,担保物权人不仅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且可以对抗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但是,担保物权的这种支配权和排他性的程度并不都是等同的和一致的,其效力深受物权法基本原理的影响。表现在:1.物权法定原则对担保物权的影响。物权的内容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是物权如果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则称之为意定物权或设定物权。如果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由法律规定直接发生的,则为法定物权。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中,留置权属于法定物权,在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留置权的法定物权地位使之较其他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物权公示原则对提保物权竞合效力的影响。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自近代以来,关于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抵押物权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善意取得制度对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影响。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进行处分,受让的第三人出于善意而取得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对在质物上设立留置权和在留置物上设立质权以及在质物、留置物上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4.权利在先原则对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影响。权利在先原则是指成立在先的,位序在前,有优先于后成立物权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若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行时被排斥。在无登记的前提下,成立在先原则对竞合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产生影响。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认定的基本原则。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认定,一般都从具体的竞合情况进行分析,这能使担保物权竞合效力认定更具操作性,但缺少原则性指导,容易出现不统一。因而在讨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认定问题时,有必要对其原则性作一些统一,从物权法理论的一般原理出发,将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认定抽象和概括出来。按照上文有关物权法原理对担保物权的影响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认定原则为:

1.法定担保物权较其他担保物权有较强的效力。

2.公示的担保物权较未公示的担保物权有较强的效力。

3.善意取得的担保物权有较强的对抗力。

4.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较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有次位上的优先效力。

(三)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于该条规定较为原则,不能满足对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认定的需要,因而,我们对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认定,要考虑物权法原理对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影响,按照担保物权竞合效力认定的基本原则,对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效力。抵押权与质权竞合,谁为优先?对此有三种不同学说:一为质权优先说。罗马法上有所谓“同等情况下占有人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二为抵押权优先说。此说认为抵押权若以登记进行公示,则应取得优先于质权的效力。三为抵押权与质权同效力说。此说认为,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因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抵押权与质权发生竞了合时,根据抵押权与质权设立的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者,其权利优先,同时设立时,二者效力相同,抵押权人与质权人就其债权比例对抵押物变价进行分配。上述三说,都有其合理的一面,趋利避害,对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效力认定,应作如下区别对待:⑴先设定质权,又将质物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权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质权以对质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实质上表明质权已经公示,具有对抗其他人的效力。⑵抵押权设定后,又以抵押物为他人债权设立质押,则分别两种情况对待:一是抵押权未经登记的,若后设质权人为善意,依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即质权人)的权利有对抗其他人的效力,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若后设质权人为恶意,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二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依据公示原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⑶抵押权与质权同时设立的,从在先权利原则引伸,一般认为二者效力相同,但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效力。抵押权与留置权冲突时,何者为优先,进论上盖有以下二说:一为效力相同说。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根据二者的设立或实行的先后来决定。二为留置权优先说。此说认为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在抵押权与留置权发生竞合时留置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而获得清偿,而抵押权在留置权发生的前或后设定或实行,在所不问。按成立在先原则,抵押权与留置权同属担保物权,其效力应以发生的先后来确定,而按物权法定原则,法定物权的效力优于意定物权的效力。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合效力如何确定?本文认为,留置权应优于抵押权。因为:⑴留置权是法定物权,应优于其他物权;⑵留置物在两权竞合时被留置权人占有,占有作为动产公示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⑶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如果强行规定抵押权优先,在实践中会造成抵押权行使的诸多困难,引起更多纠纷。⑷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直接关联,留置权债权的发生,使抵押物增加新的价值,留置权的债权只是这一新增价值的代价,并且这一新增价值原本处于抵押物价值之外,抵押权人不应对此享有优先权。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效力。质权与留置权都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其成立权件的,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实质上是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处分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担保标的物的行为引起的,有两种情况:一是留置权人在留置物上设定质权,二是质权人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不论哪种情况,善意取得制度都对二者竞合的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后设立的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为恶意,则行为无效,不能发生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问题。如果后设立的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为善意,行为有效,发生质权与留置权竞合问题。由于后发生的质权或留置权是前发生的质权或留置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前留置权人是后质权关系中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前质权人是后留置权人的义务人,因而,在留置权与质权竞合时,后发生的质权或留置权应较前成立的留置权或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即:⑴留置权人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的,质权优先于留置权。⑵质权人在质物上设定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于质权。

社会经济秩序包括财产流通秩序和财产归属秩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稳定的财产归属秩序,最终财产流通秩序也难以维持。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的立法也是采取分销零售方式,因此,对物权法各项制度的研究,不仅在于解决纷争,而且在于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法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笔者自揣本文观点必有诸多不当,也必有难能周延之短,但愿能为我国物权法的完善添砖加瓦

Ⅶ 甲公司因引进设备需要资金,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并以其价值80万元的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来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源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接下是回答:
(1)分别进行抵押权登记,则都成立
(2)抵押权成立,可以进行拍卖追偿
(3)乙银行先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
(4)乙银行先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不足50万的,偿还乙银行贷款;大于50万不足90万的,50万优先偿还乙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偿还丙银行贷款;大于90万的,分别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