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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息后本银行贷款违法么

发布时间: 2023-10-10 23:37:03

『壹』 贷款可以先息后本吗,不可以

房屋贷款是不可以先息后本的,房屋贷款的还款方法主要是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其中等额本息是在全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样金额的月供。等额本金还款指的是在还款期间内把贷款的总额进行等分,随后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样金额的本钱和剩下贷款在该月造成的贷款利息,月供将越还越低。对于先息后本,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先只偿还贷款利息就可以,到最后一个月再一次性偿清贷款本钱和该月贷款利息。而客户要还房贷的话,每月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案来还款就可以了,因住房贷款关联有银行卡自动还款,因此客户只需留意按时往还款银行卡上充值就可以。以上就是贷款可以先息后本吗相关内容。

先息后本是什么意思

1 、 无论在任何的状况下,客户都需要保证按时全额还款,若客户没有全额还款的话,是会导致个人信用不好,而且在贷款逾期还款后,还会造成一定的税款滞纳金;

2 、若 客户的还款日期并不是属于银行的工作日,那么借贷人需要在不晚于当期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还款日进行还款;

3 、若 客户是通过别的银行账户转账到贷款银行的账户进行还款的话,那么客户还需考虑到转账时间,提前申请办理转账手续,防止在当期还款日的最终时间内应收款没法到账,导致个人信用不好等。因此,向贷款机构申请了贷款,贷款还款期内,客户需要留意以上相关的问题,不可因贷款逾期还款或者别的意外状况而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本文主要写的是 贷款可以先息后本吗 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贰』 通过金融公司向银行贷款先息后本.提前还款算违约吗

法律分析:贷款机构和贷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对于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违约金的收取有所约定。贷款合同中明确表示,在半年或一年期限内不得提前还款,或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缴纳多少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叁』 先放贷在向银行贷款违法吗

违法的。
向银行贷款后将银行的贷款再转贷的,如果转贷收取高额利息的会构成犯罪。
银行员工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内部管控都会存在漏洞,有些漏洞甚至会影响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

『肆』 车子做了抵押贷 说给10万 但到手只有8万 还有两万好处费 3年共要还13万多 他们违法吗

绝对是违法的,但是你要知道你借钱也是为了拿到这个钱,绝对当时都和你说了,你这属于愿打愿挨,这找谁也说不出理由啊!毕竟你们签了一个不合法的条款!!法律不承认,只能你们自己承认!!

『伍』 我抵押车辆贷款,贷了4万,每月要还1200,先息后本,这样的利息合法吗大神帮忙算算!

如果是三年期限

也即36期

·先·息·

·后·本·

年利率36%

刚好达到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贷款金额4万元

每月还款1200元

总利息43200元

总还款83200元

1.利息≤24%,人民法院支持。

2.24%<利息≤36%,借款人自愿支付,要求出借人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利率>36%,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上述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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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折叠!!!

『陆』 办南京银行的先息后本的贷款有收服务费算不算骗子,可不可以报案

先要确认你是跟谁办理的贷款业务,如果是跟银行业务员办理的应该不会有服务费,如果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办理的可能他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为避免多余支出建议你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贷款业务。当然也可以向银行举报第三方中介,或者报警。

国家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36%之内的话,则不属于高利贷。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36%以上的话,则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拓展资料:

砍头息、高利贷是否属于套路贷?
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 " 套路贷 " 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 " 浙江省纪要 "),该套路贷相关文件,非常重要。

该文件虽然只是一省之规定,但是浙江省作为民间金融活动的大省,他的相关意见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希望江苏,福建,广东,北京,上海等公检法也出具关于套路贷的相关意见。

这个纪要中的内容,理应是对今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 " 套路贷 "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 " 两高两部意见))的内容细化,因此,对于一些问题的解读和解释,会更加具体化,比如对于砍头息、高利贷的认定,可以说是具有突破性意义。同时我们甚至可以看出,浙江省纪要中对于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的定义,与两高两部的意见以及 2019 年 6 月 20 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朱和庆、周川、李梦龙的《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称 " 理解与适用 ")中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商榷和研究空间。

1. 关于砍头息,是否属于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浙江省纪要认为," 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 " 套路 " 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可以看出,浙江省纪要提出,砍头息属于套路贷手段中的 " 虚增贷款金额 ",而且首先其提出,只要有套路,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砍头息,就是一种套路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收取砍头息,即便对方对此完全明知,也可能属于一种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因为其规定 " 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但是在两高两部意见中提出,"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也就是说,民事借贷关系的关键特征,就是意思自治。

而在人民法院报刊载的最高院法官的《理解与适用》中,更加明确提出," 通过前期调研,我们发现将 " 套路贷 " 与民间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相混淆,是当前一些地方对 " 套路贷 " 犯罪存在误解的主要原因。"

也就是说,最高院法官认为,不能把套路贷与民间高利贷混淆,两者不能等同,不能单纯把高利贷,比如以砍头息名义操作的高利贷认定为套路贷。比如该《理解与适用》明确提出:" 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 " 砍头费 " 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 " 套路贷 " 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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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