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抵押房子借款陷阱如何规避陷阱
时下,经济形势萎靡,资本市场紧缩。房地产市场受挫。全额付款购房的愈来愈少。这时候,大家借款买房会选择抵押房子贷款。然而,各贷款公司设计贷款套路比较深。稍有不慎,会掉进圈套,借款没借到,房子反而没有了,得不偿失。那么,抵押房子借款陷阱?如何规避陷阱?下面就具体说明一下。
抵押房子借款陷阱
抵押房子借款陷阱常见的有以下四种:1、房屋抵押作为其中一种方式,须提供房产证、房屋评估报告并在评估价值基础上打折,一般是70%,作为借款的保证。这是橘改团风险防控措施,一旦借款人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房屋作为赔偿。2、采用民间借贷方式;民间借贷自然有风险。3、必须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及风险防控措施。4、民间不可以抵押,工商局不会受理你们之间的房屋抵押登记;至于对方过户给您房屋是可以的,但基于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考虑歼樱,实际上过户登记是建立在房屋买卖的基础上的;只是您要把握好交易的价格;买卖须到房管局过户;您们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5、至于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中关于此笔资金的内容,可以进行约定。房屋过户给您与您付出资金(借款金额)是平等的;对方借款按期还款付息,您须归还房屋(过户回去)。
如何规避陷阱
首先,针对追求低利率的客户心理,很多贷款公司在设计贷款套路陷阱的时候,会选择一些偷梁换柱,更换概念的说法来迷惑借款人,从而让本来很高的贷款利率让借款人觉得很低。
其次,针对追求低利率的客户心理,很多贷款公司在设计贷款套路陷阱的时候,失去了理智的头脑只局限于眼前利益,先不问客户资质,报利率的时候先报的利率并给借款人确保能成功办理,等把借款人站住后再以其他理由说办不了,只能办利的,并将原因归结为借款人资质不好,这个时候借款人已经在这个公司申请了,圆橘也无法更换了就只能认栽了,可能这个时候客户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掉进了陷阱里。
另外,针对追求低利率的客户心理,也有很多贷款公司在设计贷款套路陷阱的时候会可以隐瞒一些情况,也确实能给客户成功办理到借款人要求的年利率水平,但放款机构、贷款额度、还款方式、贷款年限等一些客户不太注意却非常重要的事情无法满足借款人基本的需求,从而隐藏诸多风险。
② 房产抵押贷款有什么套路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套路。
以下是针对房产抵押贷款套路的解释:
一、高估房产价值
部分金融机构可能会故意高估房产价值,给予较高的贷款额度,这种操作在表面上看似有利,实际上可能存在风险。若最后无法按期还款,可能导致房产被拍卖,而实际拍卖价格往往低于估价。因此贷款人在选择机构时要了解真实的房产价值评估。
二、隐形收费和额外附加条款
贷款机构可能会收取一些未在合同中明确列出的费用,或者添加一些不利于借款人的附加条款。这些隐形收费可能增加借款人的负担,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所有条款。
三、利率陷阱
部分贷款机构可能会利用低利率吸引借款人,但在贷款过程中可能会提高利率或收取额外费用。因此,借款人需要了解真实的利率情况,并警惕利率变化带来的风险。
四、贷款条件的变化风险
某些贷款机构可能在贷款人审批阶段提供一套条件,而在签署合同后突然更改某些条件,这可能会增加借款人的负担和风险。因此,在选择贷款机构时,应了解其信誉和口碑,避免遇到此类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套路,借款人需要充分了解市场情况,比较不同贷款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所有条款,了解真实利率、收费和附加条件等。同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态度,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最重要的是选择信誉良好、口碑佳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作。
③ 破解“抵押贷”三大套路 如何避开陷阱
近两年,无论是个人投资买房还是中小企业融资,通过中介机构委托抵押借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手段。但通过民间担保、P2P、小额贷等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往往潜藏着种种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失去抵押物(房产)的风险。
破解“抵押贷”三大套路,教你如何避开陷阱!
通过分析大量抵押贷被骗案例不难发现,受害者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风险难以察觉;而且粗心大意,很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甚至都不看合同内容,由于过程中“合法、合规”, 借款人一旦被骗,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发生在高某身上真实的案例来逐条解析抵押贷中存在的陷阱和套路。2015年11月,高某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某担保公司委托贷款300万元,半年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过户至第三人名下,至今未拿回。
高某是北京人,在内蒙古经营着一家多元化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由于发展中遭遇资金紧张,计划从担保公司进行委托借款,当时他的一位合作伙伴为他推荐了北京一家知名担保公司,对方先后数次打电话表示借款不成问题。
当时高某提出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没问题,由于当时用钱较急,他与父亲一起回到北京办理借款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公司并不直接借款,而是充当“中介”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牵线搭桥。
套路一:合同中的恶魔
委托合同和贷款合同条款不一致,为借款人违约埋下陷阱
委托借款过程分三步,第一步,高某回到北京后,先和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即高某委托担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步,高磊与出借人签订正式《借款合同》;第三步,担保公司和高某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贷款完成。
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9日到12月8日,月息是2%;而成交确认书约定,借款时间是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4月9日,月息是1.5%,借款期限和月息均不一致。
当时担保公司给高某的解释是,借款合同中1个月和5个月期限只是出借人要求和合同格式,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到期后,只要高某继续按月偿还月息,借款期限自动延续,直到出借人提出终止借款合同。
由于高某当时着急用钱,并没有在意这些。但从法律角度来说,2015年12月9日起,高某已经处于违约状态,只要出借人愿意,随时可以对高某提出违约赔偿;即便按照5个月期限,2016年4月10日,高某也处于违约状态。
事后回想不难发现,让借款人处于法律意义上违约是整个套路中第一步,也就是说,想要合法的处置抵押物,就必须设法让高某违约,同样想要不受干涉处置抵押物,就要让高某对自己的违约情况处于不知情状态。
所以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按照当初约定进行,寸土必争,因为双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凭证。
套路二:阴阳委托书
让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委托出售抵押物的委托书
借款合同成立后,由于出借人担心借款人出现恶意违约等情形,通常会由出借人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代理人对借款履约过程中相关事宜进行处理,包括委托处理抵押物。
当时高某的出借人是两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托代理人。借款协议成立后,高某也拿到了300万借款。2016年2月份,担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国,出借人提出要将委托书签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来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变成一名,所以需要变更委托书,高某并没有意识到其中风险。在没有细看的情况下,便在委托书上签上了名字,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高某并没有发觉,其已签下两份委托书。
事发后查档发现,他所签订的两份委托书并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托书,包括代理高某办理还款、房产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权;而另一份委托书则包括了房产出售、过户等多方面授权。
正是这一份委托书,导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代理人解押并出售给第三人,并经过多次过户,形成事实上复杂交易,由于整个环节中各种手续均符合法律依据,高某通过司法途径拿回房产的可能性极小。
所以,借款人在签字时候一定要慎重下笔,对自己签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认真阅读,并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疑问,一旦签下并经过公证,也就意味着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内容。
套路三:隔离借贷双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抵押物被暗中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协议过程中,月息应该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给出借人(或代理人),但实际上,月息先由高某支付给担保公司员工个人,再由担保公司员工制支付给出借人。
这就形成借款人和出借人长期处于隔离状态,按照正常情况,即便高某形成违约,出借人会进行催款,在催款无效情况下,可以通过出售抵押物进行偿还,而这个时候,高某起码对出售抵押物是知情的。
但由于双方并没有通过偿还月息发生直接关系,其中有代理人、担保公司作为中介人和纽带,而且高某早已经处于事实上违约,为出借人不将违约及时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据,而这又进一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处置抵押物。
实际上,2016年4月10日后,代理人即根据委托书授权,偿还30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并办理抵押物解押手续,并于5月份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还款时,才发现房产已经被出售。
这个过程也并非没有毛病,高某在北京市房管局查档时发现,有人在过户协议上伪造自己的签名。一位律师指出,即便代理人可以根据委托书进行私自出售房产,但在过户的时候,必须要有房主拍照、签字,“伪造签名?房管局怎么通过过户的?”
回过头再来看,在高某失去房产的过程中,参与方有担保公司、出借人、代理人、公证处、房管局和借款人,这6个参与者中,在各个环节中均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又是关键性参与者。
但如果这原本就是一个旨在套取抵押房产的陷阱,高某就不过是这一生意中的一个猎物而已。律师提醒,借款人如果不懂法,在办理借款一定聘请律师全程跟踪,与失去房产相比,律师费代价显然更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12-21,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