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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利用亚洲银行贷款

发布时间: 2025-01-30 09:35:08

1. 什么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国际金融组织按照章程及自身运作要求向其成员国家提供的各种贷款。目前与我国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我国向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分别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部负责。财政部负责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借款,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非洲开发银行借款,农业部负责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协会借款。其中,世界银行的贷款额最大,涉及面最广。现将世界银行贷款的程序简介如下:由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国家计委根据国家规划及项目建议,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就可向世界银行提出申请,世界银行派出考察团对项目进行详细评估、论证。经确定的贷款项目,由财政部和世界银行谈判签约,再报国务院正式批准生效。对内,由财政部作为债权人,负责将借入的贷款转贷给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并签订转贷协议。从我国使用世行贷款的情况来看,一般世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均采用垫付报账制,即由项目单位先垫款支付项目所需资金,再凭发票向世行报账提款。但经世行同意,可以使用一笔贷款周转金进行周转。对世行贷款项下的物资采购必须委托招标公司以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的援助性质或部分赠予性质的低息优惠贷款。其贷款利率较低,一般为2%~4%,或无息贷款。期限为20~30年,最长可达50年。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统一对外筹借和归口管理政府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于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上述贷款项目,经财政部审查、筛选,再报国家计委列入利用外资计划后,由财政部负责对外谈判与磋商。谈妥之后,代表我国政府同债权国政府签订贷款协议。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等负责对政府贷款及日本输出入银行国内项目的转贷,并对贷款的使用和偿还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承担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外国政府贷款的偿还分为统借统还和统借自还两种。前者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部负责偿还;后者由签订国内转贷协议的债务人负责偿还。另外,由项目单位负责对外进行物资、设备采购的洽谈,对外签订商务合同。
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家或几家国际商业银行向一国政府、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贷款的主要形式是期限贷款和转期循环贷款。期限贷款的期限是固定的,可以是1年以下的短期贷款,或1年以上甚至10年、20年的长期贷款。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按约定提款,经过一段宽限期后(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逐年还本付息,或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利息通常每3个月或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率以国际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可以是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转期循环贷款是银行同意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连续向借款人提供一系列短期贷款。如银行连续提供期限为3个月的贷款,循环使用1年,即3个月到期贷款偿还后,银行自动提供新的3个月贷款,利率以当时的市场利率为准。我国对国际商业贷款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事前管理。除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其他经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获得国家计委的外债指标,在与债权人谈妥借款意向(主要包括金额、期限、利率等),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签订贷款协议。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总规模,在此规模以内,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分别给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金融机构、企业下达短期商业贷款余额控制指标。在此指标之内筹借短期商业贷款,不再需要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向外筹借外债,但也必须像中资企业一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且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与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不能超过其批准证书中规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
我国维持一定的外汇储备规模利多弊少:(1)外汇储备代表一国对外支付能力和综合国力,持有比较充裕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对外信誉,降低境内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的融资成本。(2)我国目前有1400多亿美元外债和36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每年要应付大量的还本付息、外商投资利润汇出等用汇需求,外汇储备是国家最后的支付手段。(3)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内经济、金融的发展需要坚实的基础,而国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持有较多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确保我国抵御外部冲击的宏观调控能力。亚洲邻国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是市场突变,导致外汇储备急剧下降,出现国际流动性短缺,触发信心危机。而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增加,有效阻止了信心危机向国内的传染,支持了人民币汇率和香港金融的稳定。网格研辅导提供金融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指导,各高校招生简章、网上报名、网上答疑、师资配备、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各专业目录查询。金融研究生条件、高校最新金融研究生政策法规、帮助学员正确报考理想的高校在职研究生专业。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科院研究生院、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金融专业在职研究生招生热门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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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亚洲发展银行的业务活动

亚洲开发银行所发放的贷款按条件划分,有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硬贷款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贷款期限为10~30年(2~7年宽限期)。软贷款也就是优惠贷款,只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低于670美元(1983年的美元)且还款能
力有限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贷款期限为40年(10年宽限期),没有利息,仅有1%的手续费。赠款用于技术援助,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赠款额没有限制。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按方式划分有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综合项目贷款、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和私营部门贷款等。
1.项目贷款,即为某一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发展规划的具体项目提供贷款。这些项目应该具备效益好,有利于借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经济发展,借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有较好的信用等三个条件。贷款的程序主要是:项目确定、可行性研究、实地考察和预评估、评估、准备贷款文件、贷款谈判、董事会审核、签署贷款协定、贷款生效、项目执行、提款、终止贷款胀户、项目完成报告和项目完成后评价。项目贷款是亚洲开发银行主要和传统的贷款方式。我国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多数是项目贷款。
2.规划贷款,是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个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或其所属部门提供资金,以便通过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零部件,扩大现有生产能力,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化和现代化。亚洲开发银行为便于其监督规划的进程,将规划贷款分期执行,每一期贷款要同执行整个规划贷款的进程联系在一起。
3.部门贷款,是对其会员国或地区成员与项目有关的投资进行援助的一种形式。这项贷款是为提高所选择的部门或其分部门的执行机构的技术与管理能力而提供的。
4.开发金融机构贷款,是通过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贷款,也称中间转贷。我国接受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一笔贷款就是这种贷款,金额为1亿美元,由中国投资银行承办,主要用于小企业改造。
5.综合项目贷款,是对较小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这些国家的项目规模较小,借款数额也不大,为便于管理,亚洲开发银行便把这些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综合项目来办理贷款手续。
6.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为了使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避免因缺乏配套资金等不曾预料到的困难而使项目继续执行受阻,亚洲开发银行提供项目执行援助贷款。
7.私营部门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两种形式。直接贷款
是指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是没有政府担保的股本投资,以及为项目的准备等提供的技术援助;间接贷款主要是指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限额转贷和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本投资。
8.联合融资,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外经济实体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为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一开发项目融资,主要有五种类型: (1)平行融资,是指将项目分成若干个具体的独立的部分,以供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区外经济实体分别融资。 (2)共同融资,是指亚洲开发银行与其他经济实体按照商定的比例,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个项目进行融资。 (3)伞形融资或后备融资。这类融资在开始时
由亚洲开发银行负责项目的全部外汇费用,但只要找到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亚洲开发银行中相应的部分即取消。 (4)窗口融资,是指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其资金通过亚洲开发银行投入有关项目,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与借款人之间不发生关系。(5)参与性融资,是指亚洲开发银行先对项目进行贷款,然后商业银行购买亚洲开发银行中较早到期的部分。 在以上这些联合融资形式中,平行融资和共同融资所占的比例最大。 技术援助可分为项目准备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技术援助、咨询技术援助和区域活动技术援助。
1.项目准备技术援助,用于帮助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立项或项目审核,以便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项目投资。
2.项目执行技术援助,这是为帮助项目执行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提高金融管理能力而提供的。亚洲开发银行一般通过咨询服务、培训当地人员等,来达到提高项目所在地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金融管理能力的目的。在这项技术援助中,仅其中的咨询服务部分采用赠款形式,而其余部分采用贷款形式。
3、咨询性技术服务,用于援助有关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执行机构)的建立或加强,进行人员培训,研究和制定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发展政策与策略等。以前亚洲开发银行的咨询性技术援助多以赠款方式援助,后来以贷款方式提供的援助越来越多。
4.区域活动技术援助,用于重要问题的研究,开发培训班,举办涉及整个区域发展的研讨会等。这项援助多采用赠款方式来提供。技术援助项目由亚洲开发银行董事会批准,如果金额不超过35万美元,行长也有权批准,但须通报董事会。

3. 一级政府对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贷款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该两机构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本规定所称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第四条省财政部门和省计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贷款的转贷管理第五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转贷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项目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代表,承担贷款的再转贷管理与还贷责任,省主管部门承担省本级贷款的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其贷款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国家开发银行,再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本省有关项目单位;但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主要是农、林类项目),其转贷管理按公益性项目进行。
(三)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转贷给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贷给本省有关具体项目单位。第六条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不同的还款责任,分为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贷款由省财政部门通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逐级转贷。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第七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政府主权外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主权外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全省贷款项目借、用、还过程中重大问题。第八条上级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当地人民政府的贷款项目,当地财政部门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应全面负责本地贷款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及监督,实施对贷款项目资金、财务、债务有关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掌握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及项目单位的资金监控,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偿还债务。由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参与其贷款申请的审查及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其实施必要的贷款债务监督与统计,但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第九条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的每个贷款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项目办一般应设立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办在业务上接受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通过省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联合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临时项目办,统一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协调管理以及必需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协调与指导工作。第十一条由转贷银行转贷的贷款项目,本省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和转贷银行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执行机构。第三章贷款项目规划的制订和申报第十二条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制订。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制订和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
(二)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和各部门的贷款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订出全省利用世行贷款及亚行贷款的三年滚动规划,经与省主管部门磋商后,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贷款规划,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贷款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计划与申请,省计划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磋商后制定年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方案。
(二)确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划部门完成立项审批。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及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能力基础上,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