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平安普惠贷款被起诉
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2021)法民字1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澄,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YONGSUK CHO。因与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叶澄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惠特尼公司)提起诉讼,并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澄申请再审称:2017年7月,再审申请人通过平安普惠的app,按照规定的程序,借给被申请人46.2万元。2017年7月28日,再审申请人收到借款金额448140元。每月需支付本息16583.52元,共计36期。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18日,再审申请人偿还本息共计195631.83元。2018年9月,再审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不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到2021年7月16日,惠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再审申请人户籍地址家中敲门,再审申请人才得知被起诉,并粘贴拍卖财产公告。
再审申请人提出以下再审请求:1. 原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与现实不符。实际借款本金为2017年7月28日发放的448140元,而非2017年11月10日的462000元。2.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再审申请人叶澄提交了以下证据:1. 平安银行个人账户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交易明细清单;2. 还款记录;3. (2019)民二终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粤1302;4. 民事起诉状、还款计划、电子收据;5. (2021)粤1303号公告第1500号。被告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公司对再审申请人叶澄提交的上述证据未提出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叶澄是否逾期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根据叶澄向平安普惠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惠特尼公司2017年7月17日的“送达地址: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或代理人)叶澄电话:* * * * *”为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2019年3月15日,一审法院将应诉材料邮寄至叶澄上述地址,显示被退回。因此,法院的一审公告送达并无不妥。因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5月25日生效,再审申请人叶澄提出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六个月,叶澄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启动再审的条件,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张 竹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彦怡
书 记 员 湛浩星
相关问答:平安贷和车主贷都是平安推出的贷款名称,车主贷是以车作为抵押的贷款,平安贷是信用小额贷款。
『贰』 惠州市惠阳区哪里有满18岁就可以贷款的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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