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详细内容
金融企业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允许在税前提取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主要包括贷款(包括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以及转贷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遵循特定公式:当年税前扣除额等于年末准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的1%减去上年已扣减的准备金余额。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保合规扣除。
然而,一些特定资产如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等不涉及风险和损失,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应首先用已扣减的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如果符合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其税前扣除政策适用特殊延期,不遵循本通知的前四条规则。
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于2012年1月29日。
❷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包括以下几项:
1.贷款,包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不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
不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指的是金融企业不用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如: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除上述所列举的风险资产,金融企业其他的风险贷款资产也不可以在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三、计算方法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若计算出的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负数,则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❸ “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是什么意思【请简洁、通俗、易懂】
这个损失准备金是针对金融企业(银行)来讲的,相当于普通企业按照财政部要求的比例计提的坏账损失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比如说,年度内对中小企业贷款额度为1万亿,允许计提5千万的准备金,计入营业损失,抵顶所得税。是对银行业的要求,对于贷款企业没有影响。
❹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会计处理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会计处理步骤流程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2、农村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方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税法列支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❺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解读
一、正文回答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二、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
1、专项准备金,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2、特别准备金,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3、普通准备金,普通准备金又称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❻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