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新还旧,需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无还本续贷”模式下抵押风险防范!
信贷风险专家孙自通深入解析了借新还旧的复杂性,这一贷款重组方式引发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新贷款消灭旧债务,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另一方则强调这是旧贷款的展期,债权债务实质不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借新还旧”本质上是贷款展期,旧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免除新贷款手续。然而,各地法院对此的理解并不统一,给金融机构的操作带来了不确定性。
现行法规中,虽然法律未明令禁止以贷还贷,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区分,保证人责任有所不同。原银监会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曾对新贷还旧贷设有限制条件,但后来被废止。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的文件中也触及了相关话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还本续贷的小微企业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办理,且续贷被视为借新还旧,法律上需明确认定。
监管层强调,借新还旧的贷款需列为关注类,除非符合正常类标准。2017年和2018年的政策调整更侧重优化小微金融服务,包括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涉及抵押权时,如果旧贷款已抵押,通常需要先注销后重新办理新贷款抵押,但最高额抵押可能无需。律师建议金融机构在操作中保持审慎,预见最坏情况并加强贷后管理,以确保抵押权益的安全。
虽然存在法律观点分歧,主流看法是借新还旧后,旧贷款的抵押权会随之消灭。未重新登记的抵押权不能为新贷款提供担保。例如,青岛利群案例显示,借新还旧后原贷款合同履行完毕,抵押权随之失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案例中,旧贷款清偿后,银行的抵押权自动消失。兰州银行案显示,原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旧抵押权消灭,新贷款需要重新登记。陈霞案则表明,抵押权因“借新还旧”清偿而消失,新抵押未登记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随债权的消灭而消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本奇案中判定,原抵押权在借款清偿后自动失效,即使新的借款合同成立,未重新登记也会导致抵押权无效。类似地,诉大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也确认了旧贷抵押权在主债权清偿后消失,新贷款的抵押合同因未重新登记而无效。
⑵ 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2)
许多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已启用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格式文本,有的银行还启用了配合循环贷款业务的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和最高额保证系列最高额担保合同。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事件在银行内再次发生,防范因操作不当使最高额担保贷款发生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注意: 在办理首笔最高额抵押贷款时,必须依法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并确保发放贷款时抵押物未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前,必须到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物情况,在确保抵押物无瑕疵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贷款手续;若发现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发生其他纠纷的,不得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与最高额抵押相类似的最高额质押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原理上讲,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最高额质押担保。除准用相应质押担保规定外,可参照最高额抵押原理。用于质押的财产以定期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金银等贵金属、金融机构股权、银行承兑汇票等为宜。在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的,参照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执行。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举一反三,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前,不能认为已经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就高枕无忧,也应结合贷后检查进行担保能力跟踪调查。
⑶ 最高额抵押后还能二次抵押吗
最高额抵押后,一般不能进行二次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种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多次交易的繁琐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然而,一旦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抵押物的价值就已经被全部或部分地用于担保特定的债权,因此,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通常无权再次将同一抵押物用于其他债权的担保。
从法律角度来看,二次抵押可能会侵犯到首次抵押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允许二次抵押,那么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多个抵押权人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首次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是基于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来计算其债权的担保程度的。如果允许二次抵押,那么首次抵押权人可能会发现,其原本预期的担保价值被其他债权人分走了,从而增加了其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风险。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一栋房产被用作最高额抵押,担保了某银行对债务人的100万贷款。如果允许债务人再次将这栋房产用于其他贷款的抵押,比如再担保另一家银行的50万贷款,那么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这两笔贷款时,两家银行都需要通过处置这栋房产来回收资金。这时,首次抵押的银行可能会发现,其原本预期的100万担保价值被二次抵押的银行分走了部分,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为了保护首次抵押权人的利益,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最高额抵押后通常不允许进行二次抵押。
综上所述,最高额抵押后一般不能进行二次抵押,这既是出于保护首次抵押权人利益的考虑,也是为了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确实需要再次利用抵押物进行融资或其他目的,应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比如与首次抵押权人协商解除原抵押合同后再设定新的抵押等。
⑷ 房产抵押于银行贷款,这个月到期,银行已同意续贷,但抵押在房管局办,是否一定要先注销之前的抵押,重新
看办理的什么抵押,如为最高额抵押,则不需要从新办理,如是一般抵押,则需要重新办理抵押
⑸ 最高额抵押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法律规定是《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对一定期间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按照规定来申请最高债权限额抵押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抵押原因和后果来办理。一、最高额抵押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高额抵押法律规定是《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
最高额抵押的办理也是属于办理抵押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办理抵押事项,特别是不同的抵押物所认定的抵押权也是不同的,如果不符合办理最高额抵押的规定,那么就是不可以办理最高额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