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贷款主要客户主体资格是什么我们企业要提供什么资料
走银行渠道贷款,一般需要企业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近半年对公帐户银行流水;贷款卡;主要采购及销售合同;
㈡ 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主体主要有哪些
个人贷款。
公司贷款。
个体工商户贷款。
㈢ 信贷市场的构成主体
信贷市场上的市场主体可以划分为信贷资金的供给者和信贷资金的需求者两大类,信贷市场的主要功能就是在上述双方间融通资金。
信贷资金的供给者
1、商业银行
信贷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是商业银行,资金融通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最主要业务。商业银行是信贷市场上最活跃的成分,所占的交易量最大,采用的信贷工具最多,对资金供求与利率的波动影响也最大。目前在我国信贷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这个市场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不过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表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另外,在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最主要的资金供给者。
2、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以外的城市信用社、金融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也是信贷市场的重要资金供给者。在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上,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积极的在信贷市场上拓展信贷业务,实现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在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非银行金融机构还不能直接进入信贷市场,但是也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其他渠道间接进入信贷市场的情况。
3、企业
企业由于销售收入的集中性会形成企业资金的暂时闲置,它们通过与合适的贷款对象以私下约定的的形式向信贷市场注入资金。在我国私募融资市场上,具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在解决中小企业非主流渠道融资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信贷资金的需求者
信贷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主要是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
1、企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经常出现临时行和季节性的资金需求,同时企业由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经常产生各种长期的资金需求,于是就在信贷市场上通过借款的形式来筹集所需的资金。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信贷市场是它们融资的最主要渠道,但是广大中小企业在这个市场上的融资难度还比较大。
2、个人
个人由于大额消费和不动产投资也经常产生短期和长期的信贷需求,他们也经常到信贷市场中通过借款的形式筹集所需的资金。我国信贷市场上个人业务最主要的一块是住房信贷业务,随着中国国民收入的提高,汽车信贷和信用卡信贷业务也正快速的发展起来。
3、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一样,各类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也经常会产生短期和长期的融资需求,例如我国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一度曾经是信贷市场的重要资金需求者。
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
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也是信贷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通常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信贷市场上通过准备金率、贴现率、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控信贷市场的规模与结构。目前,我国的信贷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2、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部门作为保证金融机构合规运作业务的主管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着监控,防范化解金融业务风险。我国信贷市场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挥着金融监管职能。
㈣ 律师事务所能成为商业银行的贷款主体么
不可以。
商业贷款申请条件: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㈤ 银行贷款大体分为哪几类
有三大类:按贷款主体分类、按担保方式分类还有就是按贷款的质量分类。
㈥ 请问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否能作为贷款主体急
可以。这就像连锁超市分店也不具备法人资格,照样可以卖东西一样。但具体某一网点需要看营业执照上是否有贷款这一项。
㈦ 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的定义扩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限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将民间借贷限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同时,法释第一条与第十一条可作整体理解,第十一条对第一条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作了原则上的肯定,这是对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无效”,同时与国务院授权、由央行及银监会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中关于部分认定有效的思路趋于一致。
二、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法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法释重申了这一规定。自央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出台后,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此后央行取消贷款利率的下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空间已全面放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亦不涉及对借贷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审查。
㈧ 民间借贷的主体有哪些,金融机构能为民间借贷主体吗
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都可能会称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金融机构参与的不叫民间借贷,叫金融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