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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怎么比本金多

发布时间: 2021-04-21 17:05:30

① 为什么房贷利息比本金还多

那是贷款年限法长了吧 利滚利 银行也要赚钱的

② 买房贷款60万 为什么每个月还利息比本金多10倍

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你的贷款是等额本息贷款。

前期还款大部分为利息,本金很少,但是每月还款金额保持不变,还款总额为:1077868.36,月均还款:4491.12。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还款方式是等额本金贷款。这种方式是将你所贷款金额等额分配到你的贷款期限内,每月偿还本金不变,利息会逐渐减少,总还款金额会比第一种少一些,但是初期还款金额较大。

拓展资料

等额本息,是指一种贷款的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它和等额本金是不一样的概念,虽然刚开始还款时每月还款额可能会低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额度,但是最终所还利息会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该方式经常被银行使用。

参考资料等额本息_网络

③ 中国建设银行住房贷款为什么还款利息比本金多

这个与还款方式的计算公式有关,您采用的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总的还款额(本金+利息)是基本保持不变的,但是每个月还款额的构成是不断变化的。期初还款时,由于贷款余额(剩余未归还贷款本金)比较大,所以每个月还款额中大部分归还的是利息,本金相对较少;到贷款中期,基本每月还款额中本金部分与利息部分就相差不多了;到贷款后期,由于贷款余额不高,每月还款基本是本金了,利息就是很少一点点。
将还款方式的计算公式贴在这里,供你参考: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应还金额:a*[i*(1+i)^n]/[(1+I)^n-1]
注:a贷款本金
i贷款月利率
n贷款月数
●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应还本金:a/n
每月应还利息:an*i/30*dn
注:a贷款本金
i贷款月利率
n贷款月数
an第n个月贷款剩余本金,a1=a,a2=a-a/n,a3=2-2*a/n...以次类推
dn
第n个月的实际天数,如平年2月就为28,3月就为31,4月就为30,以次类推

④ 请问,工行住房贷款,每月还款利息为什么比本金多1/3呢 谢谢!

这很正常,就拿贷款36万,30年(360个月),85折优惠(月利率为6.14%*0.85/12),等额本金还款,来说吧,首月还款:本金360000/360=1000元,利息:360000*6.14%*0.85/12=1565.7
共还款:2565.7
次月还款:360000/360+(360000-360000/12)*6.14%*0.85/12=2561.35
可以看出,月还款中,利息额比本金多1/2以上呢

⑤ 请问找工行贷款搞按揭,为什么每个月的利息比本金高那么多

房贷么?照你这么说估计你用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就是每个月还得本金利息之和一样,对吧?这个没办法,要不银行怎么挣钱?建议你有了一部分钱了可以提前还款,减少利息支出,还有工行是一年以后提前还款没有违约金

⑥ 工商银行还贷款为什么利息比本金还高

揭开威海市人民法院和荣成市人民法院乱收费、枉法判决的黑幕
大家好:荣成人民法院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在审理原告与荣成市桃园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纠纷案中存在多处违法行为,现将事实列举如下:
一、以收取案件受理费为由乱收费、敲诈勒索:2008年5月~2010年2月在我所代理的原告与荣成市桃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中,荣成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还是以不按照他们的方法交受理费就不给立案和不受理上诉为借口强行多收取原告方6000多元,一下是事实的经过:
1、 起诉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在原告起诉荣成市桃园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商品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返还房款438568元及贷款利息22209.91元,赔偿损失358568元,共计819345.91元。荣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按照简易程序及总标的额:1259229元(标的额应该819345.91)收取起诉费8067元,(有收费单据为证)并声称解除合同也要按照房款收取费用,原告曾要求其出具法律依据,可是收费人员讲荣成法院一直是这么收的,这是内部规定,不能给我们看,这明显是乱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2、 上诉案件受理费费没有法律依据:2008.9.3(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递交上诉状时,荣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陈同志在看了上诉状后,让我们缴纳16134元上诉费(应该是12045元,有发回重审时的受理费单据为证),原告方又要求其出具法律依据,陈同志讲他也不清楚,便打电话给此案的主审马卫东庭长,得到的答复是就按照16134元收,不然就不受理。因为是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原告方就当场交了16134元受理费,而法院却开出了一张签名为王的手写收款单据,我们质问为什么没有专用收款单据时,他们讲打印机坏了,后来财务科的董同志出来一会讲打印机坏了,一会又是专用单据没有了。在我们一再要求其出具专用单据时,董同志又让工作人员从打印机里打印了一份签名为闫妮的收据。并且陈同志最后对我们讲:“今天就撂下一句话,你们乐意上那告就上那告,就收你们这些钱!”
3、 2008.9.8到威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反映此事,李、牛专家看了起诉状等有关资料后讲,荣成市人民法院收取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解除合同不应该单独收取费用。
4、 2008.9.8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先找的周庭长,她讲这是法院的失误,解除合同收费的情况法院以前一直都是那么收的,后来又向张院长反映此事,张院长也是坚持以上观点。
5、 2008.9.10又去法院要求解决其乱收费的问题,在一直找不到法律依据时,周庭长承认其多收的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是乱收费,并同意把多收的钱退回,并且赔礼道歉、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可是2008.9.12周庭长又反悔,百般狡辩法院乱收费不违法。又找到张院长,张院长态度极其恶劣,讲道:“我们受理案件是预收费,爱收多少就收多少!”多么霸道!《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总则: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灾、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第六条 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期交入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是谁授给张院长、周庭长他们这样的特权!公开和法律作对抗,明目张胆的乱收费!不交就不给立案,并且自己开单据,自己收钱,还叫嚣你们乐意上那告就上那告,这不是打着法律的旗子敲诈勒索吗!因为此事我曾经反应到荣成市信访、威海法院、威海信访、山东省高院、国家最高法院,并且在2009年8月27日得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要求其查清荣成市人民法院是否按照诉讼办法收费的公函。但是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荣成市人民法院的上级,视国家法律而不顾,不作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判决书中也公开支持,在判决书中写到原审法院诉讼费收取欠妥、是计算错误,而且威海和荣成市人民法院的领导讲多收取钱退给你们不就行了吗?多么滑稽啊,荣成法院两次多收时我方都当场提出了要按照标准收取,可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不予理睬。很明显的违法行为,这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那么按照威海市法院的理解,抢劫犯把抢来的财物还回去,然后说我错了,就不违法了吗!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上级机关,怪不得荣成市人民法院敢以身试法;敢公开与法律做对抗!
6、 荣成市人民法院对当时人存在打击报复之嫌,因为2000年在我与荣成市卫生局一起行政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也乱收受理费,50元的受理费,他们收了400元,在最后协商撤诉时,对乱收费的问题,荣成市人民法院10分钟打了两次裁定,第一次判我方支付这400元,我方不服,要求其按法律办。后来法院又打了一份裁定,判被告荣成市卫生局支付这400元受理费,这明显是违法的。(有荣成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为证)这次荣成市人民法院对我与桃园房地产一案中,故伎重演,打击报复,从开始起诉时就乱收费、多收费,想一次加重我们的经济负担。 尤其是张院长明知其乱收费是违法的,还叫嚣:我们爱收多少就收多少!,法院理应是惩恶扬善、主持正义、依法行政的部门,现在看来成了他们张院长、马卫东等手中的一个权利工具,爱怎么玩就怎么玩!他们的做法与党的宗旨完全背道而驰,已经玷污了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
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荣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中故意袒护被告、歪曲事实、违背原告的诉讼请求、随意篡改国家法律。在我们当地有一条潜规则,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告的,告了也没有用,因为他们是政府财务的重要经济命脉,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这次案件好像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