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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可以办理借新还旧不

发布时间: 2022-06-05 13:04:37

Ⅰ 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原则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

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原则是:
(一)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或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借新还旧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借新还旧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借新还旧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臵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贷款借新还旧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六条 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三)借款人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足以作为还款来源;
(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五)加强担保措施,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Ⅱ 用房产做抵押的贷款,l借新还旧以后超过了坻押期限,抵押还有效吗

个人向银行借款时,个人往往需要向银行提供担保的,而房屋是担保的主要方式之一。抵押房屋后,银行就享有房屋的抵押权,那么民法典中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到期未还如何处理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到期未还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个人抵押房屋后,借款到期后不还的,构成合同违约。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变卖房屋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房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房屋为债务担保的,债务人逾期不还款就会构成债务违约。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物权,通过拍卖、变卖房屋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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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啊这个东西你要和银行协商一下就可以了谢谢。

Ⅳ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条件要满足哪些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条件
条件一:利息结清
有些贷款可能没办法偿还,于是再向银行申请新贷款,但前提条件要满足利息是偿还的,也就是说,本金是可以再申请新贷款用来偿还,但是利息必须结清
条件二: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良好
不管是哪类贷款,重要的考核因素就是看是否有良好的还款能力,那么同样,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也要看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有无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能不能按时支付利息。
条件三:银行借新还旧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周转
银行贷款是有严格的贷款用途限定的,用于投资用途是无法申请到贷款的
条件四:银行借新还旧贷款需要办理的足额有效的抵押手续。

Ⅳ 银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借新还旧”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早在1997年《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

2、《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二、“借新还旧”实务中如何识别

1、狭义观点认为:借新还旧(以贷还贷)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文义含义进行识别,必须是原贷款主体的以贷还贷行为,否则违反法律规定假设条件,不能认定为属于借新还旧。

2、广义观点认为:借新还旧(以贷还贷)应当广义理解,旧贷借款人办理新贷款偿还本身旧贷、新贷用于偿还新贷借款人关联公司旧贷、债务人将贷款转给保证人偿还旧贷等其他形式债权以新贷偿还的情况亦属于以贷还贷,并认为借新还旧规则可以参照适用在其他担保形式上。

笔者赞同广义观点,主要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立法目的是免除不知情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而条文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只是该法律规范的假设条件。法律规范的条件是以最典型的形态为表现的,因为民事法律行为包罗万象不可能穷尽,应当从实质法律后果来判断是否使用贷款偿还贷款的情况,并以此衡量是否对担保人利益存在损害。

(2)近年最高院部分案例对于借新还旧(以贷还贷)进行扩大理解,侧重于对担保人的利益的保护,详见如下案例:

①新贷用于偿还新贷借款人关联公司旧贷适用借新还旧规则——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审案。

法院认为:银行与实业公司、制品公司配合共同实施的案涉行为性质系“以贷还贷”,目的是使制品公司已无法偿还的到期债务通过以贷还贷,由新贷的担保人偿还,最终变成可实现的债权。但实业公司无偿划款给制品公司由其还债的行为非单纯和独立的民事关系,而是三方为了完成以贷还贷目的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一个环节。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以贷还贷行为无限制性规定,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但以贷还贷不仅涉及主合同效力问题,更多的是影响到以贷还贷的担保合同的效力。由于以贷还贷使原来无担保或他人担保债权变成有担保债权,使“死账”变成了可实现债权,但本案中存在主合同当事人恶意将债务风险转移给原来未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情形,故担保合同不是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钢管厂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

Ⅵ 办理贷款借新还旧的4个条件

有三个条件:

1、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2、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3、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6)抵押贷款可以办理借新还旧不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经营,不良贷款在专业银行贷款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良贷款问题不仅严重制约着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而且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已到了非解决不可而又很难解决的地步。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Ⅶ 房屋抵押贷款的钱能不能用于还另一间房屋的贷款呢

引言:房子是很多人拼尽全力购买的,而有些人在购买完房子之后,也选择用现在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从而增加自己手中的现金流,那么房屋抵押贷款能不能用于还另一家房屋的贷款呢?

三、银行放贷

不过人们选择抵押贷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抵押贷款的放贷审核机制都比较的简单一些,因为对于银行来说已经具有了房屋这项抵押,就算以后还不清钱的话,也可以将房屋拍卖出去,从而能够及时的处理好自己的账目。银行进行放贷的时候其实会进行各种各样的审核,尤其是在国家财政缩减的情况下,如果还出现了大量的坏账,其实对国家来说是十分不利的,所以说不要抱着投机取巧的心思来去欺骗银行的贷款。

Ⅷ 银行是否允许“借新还旧”依据是什么

可以
一般情况是公司贷款居多,因为公司贷款一般都是有抵押,而且抵押物有经济来源,银行没半年会做租金验证等一些,证明抵押物,或公司稳定收入的检查,商业物业一般价值都会每年有所增长,评估价出来后可以考虑续贷,而你所谓的“借新还旧”在公司贷款中只能是续贷,因公司贷款的贷款种类不同,一般不能贷
个人贷款也是依照这个原则,只是个人贷款很多情况下腰更简单!

Ⅸ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要满足哪些条件

需要条件如下:

1、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2、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3、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9)抵押贷款可以办理借新还旧不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按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认定工作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应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不良贷款认定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贷款质量的真实程度进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及各地区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整改情况。

Ⅹ 借新还旧法律规定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指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进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打算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行为,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除非是原担保人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否则担保人对于借新还旧的行为是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贷出的新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旧借款的情况时,新贷款的保证人会面临极为不利的情况,他的担保的借款一经贷出立即归还到债权人处,就不能被用于生产经营以提高债务人资力,因此极有可能新债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