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筑公司贷款用途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是指 建设银行 为了满足建筑业各类企业的施工、服务、开发建设、 基本建设 勘察设计等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竣工结算前在建工程所需占用的资金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按现行规定又可细分为施工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 和土地开发商品房贷款两个类别。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是建筑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运用 信贷资金 ,按照有偿原则,调节和补充建筑业再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用以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所发放的贷款。
② 在建工程抵押只能用于建设工程贷款吗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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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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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人行、银监会对建筑行业短期融资用途有何规定
摘要 人行、银监会对建筑行业短期融资用途规定严格在制定用途(批复的用途)内使用,不允许挪用。融资方式,即企业融资的渠道。它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
④ 建筑装修类企业在银行贷款是否会有贷款用途限制,是否不能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可以申请啊,不过现在银行只热衷于抵押贷款,如果无抵押很难在银行办到贷款
⑤ 建筑行业贷款用途限制
一、《贷款总则》还对贷款用途作了如下限制:
(1)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股权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证券、期货等投机活动;
(3)借款人除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外,不得利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借款人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不得利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活动;
(4)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取得非法收入。
二、申请贷款时,贷款人需要准备的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居留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资料;
2、提供稳定收入来源证明:银行对账单、劳动合同等;
3、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费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件;
4、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拓展资料;
1、贷款用途定义:借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购买材料或必要设备,或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等支出而取得的贷款。贷款最终会与某些生产要素相结合。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确定贷款的目的,并明确目的不是为了糊弄银行和贷款公司,而是为了让贷款充分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而不是离开贷款闲置的。个人贷款的目的一般是买房、买车、装修房子、学习、旅游、看病等。
2、贷款审计的一个主要环节是对贷款用途进行调查,以确认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和有保障,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掌握借款人交易的真实性、贷款目的、还款意愿等。还款能力,从源头上保证个贷质量,有效防范个贷风险。
3、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需要利息的钱。
4、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一定的利率借出货币资金并必须偿还的一种信贷活动。广义的贷款是指贷款、贴息、透支等借贷资金。银行通过放贷和货币资金,可以满足社会对补充资金的需求,扩大再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积累。
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⑥ 企业经营贷款可作哪些用途
1、企业经营:需要提供的证明有企业住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装修合同、经营设备购买协议、产品购销合同等。
2、购买设备:如果贷款是为了购买设备,需要提供相应的设备报价单,或设备的订购单。
3、消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购车要有购车的发票、凭证,购房要提供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家电消费要有家电购入证明等。
4、装修:如果贷款是为了装修,需要提供装修合同,以及装修公司出具的装修工程预算单,包括材料、手工费和收货单等等。
5、教育: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学费收据等能体现学费金额的。
6、婚庆:要提供婚宴合同、珠宝首饰发票等。
7、进货:如果贷款是为了进货,需要提供相应的订货凭证。
8、旅游:要有旅游合同、酒店消费发票、收据等。
9、其他:要提供相关的发票、pos单等。
⑦ 银发〔2003〕121号是否废止
这份文件中最关键的就是“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这条要求是有时代特征的。当时的建筑公司垫资贷款都是靠发包方保证方式发放(即发包方承诺工程完结验收后将工程款打入银行指定账户用于还款),风险极高。而现在的建筑公司垫资全部是用优质商业资产作为抵押。就这个文件来讲,设备购买后就会入固定资产账,这是特么流动资金贷款应该对应的用途吗?央行发这个文件的家伙真是个大外行。
综上所述,这一条要求已经严重过时,但特么这个文件的要求仍在遗毒建筑企业。
⑧ 建筑工程合同能到银行贷款吗
在建工程
可以
抵押贷款
,但是仅仅合同是不够的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在建工程抵押
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
资金融通
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
《
担保法
》司法解释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物权法
》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
贷款担保
。《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
土地出让金
,并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
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4、投入工程的
自有资金
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⑨ 关于房地产121文件18号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跟踪、调查、分析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