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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商业银行在同一贷款协议下

发布时间: 2022-10-09 00:02:50

Ⅰ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有几种分类

(一)按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是1年以内的贷款。短期贷款分两种情况:一是银行之间的同业拆放,二是银行对非银行机构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其中,1~7年的
是中期贷款;7年以上的是长期贷款。
(二)按贷款方式不同可分为期限贷款和周转贷款
1.期限贷款。期限贷款是指贷款协议中规定了偿还计划和时间的贷款,通常可以分为一次偿还本息和分期偿还本息两种。
2.周转贷款。周转贷款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银行允许借款人偿还贷款,再重新借款,只要贷款余额不超过一定的金额。
(三)按放款银行不同可分为独家银行贷款和多家银行贷款
1.独家银行贷款。独家银行贷款是指由一家银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对银行来说,风险较大,期限不太长,一般为3~5年,数额不大,一般不超过1亿美元。
2.多家银行贷款。多家银行贷款是指一笔贷款由若干家银行共同提供。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一家银行对外国客户提供一笔贷款后,邀请其他银行参加的参与制贷款;二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若干家银行(分属不同国家)组成银团,共同对某一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

Ⅱ 一个人可以在多家银行贷款吗

法律分析:一个人能同时在两个银行贷款。只要还款能力足够,资信够好,没有问题的。银行看的是还款能力跟抵押物,不限制在多家银行同时贷款。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Ⅲ 借款人可以在同一商业银行不同的分支行贷款嘛

可以。只要你符合贷款条件就可以,也就是有抵押物、征信没问题、主体合乎标准等这些都符合要求,在不同分支贷款都是可以的,没有限定的。

Ⅳ 商业银行破产的防范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措施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应以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主动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增强抵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减少商业银行破产的可能性。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分散风险
分散风险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持有不同种类、币别的资产来分散各种资产价值损失的可能性,使总资产价值得到保值或减少损失。分散风险是商业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最常用策略,“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则是这一策略的通俗表述。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应从三个方面来分散其经营风险。
1.业务经营多样化。商业银行不但要经营存、贷款业务,也要经营证券业务,还要经营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在贷款业务中,可以有工商业和农业贷款,也可以有不动产贷款,还可以有消费者信用贷款;在证券业务中,可以交易国库券、金融债券,也可以交易企业的债券和票据;在非银行金融业务中,可以有信托、保险,也可以有租赁、房地产等。业务的多样化及其合理的结构,既可以使风险分散,也可以使不同业务中的不同程度的风险得到平衡,从而使商业银行的收益趋于稳定。当前国际和国内一些商业银行纷纷设立以客户为服务对象的新业务,以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业务的创新推动了金融管理制度的改革,打破了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种种限制,使金融自由化向深度和广度扩展。实现金融自由化、利率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2.限额放贷。《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的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这实际上是对商业银行贷款结构的一种限制,为了防止贷款发放过于集中,分散风险,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必须控制,不要把过多的资金投放在同一借款人身上以限制风险,也就是说要把商业银行的资金贷给众多的客户以实现风险的分散。
3.联合放贷。对大额贷款采取联合贷款或参与贷款的做法,使贷款的风险由几家商业银行来共同分担,一旦所放贷款产生损失,每家商业银行都可以承受。我国现在采用最多的联合放贷形式为银团贷款,即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商业银行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的外币贷款,贷款对象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人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发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各成员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
(二)减少风险
商业银行通过依法合规经营来最大限度的减少业务经营中的损失称为减少风险。综合来说,减少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
1.完善经营机制,强化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及为社会资金融通提供服务的特殊企业。在组织体系上各商业银行总行是企业法人,各分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在这种大一统与高度分散化同时并存的组织格局下,完善经营机制,强化经营管理,是各商业银行必须执行的重要举措。首先,在资金运作方面,要逐步完善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法》第39条要求商业银行的经营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这种管理不是一般性的业务管理,而是一种内部自律管理机制。它可以有效约束负荷经营,避免因超额负债而产生经营风险,从而导致破产。其次,在经营监督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独立于业务运行的监督、保障体系,使之按照一定的规律运行。这个系统应包括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纵向监督包括制定内部监督控制、业务审计稽核、行政监察、党内纪律检查等制度,关键要有健全强有力的内控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内控体系的职能作用;横向监督包括制定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各项业务操作的每个关键环节都应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不相容的职务要实行分离控制,把业务全过程纳人到严密的内控机制之中,有力地保障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在员工教育方面,要做好员工的思想道德和法规制度教育,使员工认识执行制度的必要性,认清严守规章的重要性和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危害性,以增强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防止各种内部案件的发生,确保商业银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结合国家政策,加强信贷管理。信贷工作是各商业银行业务中的重中之重,而做好信贷管理工作则是预防商业银行破产的必要前提。在当前新一轮企业改制和金融改革过程中,要做好信贷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打破所有制的身份歧视。要从传统的以所有制属性决定资金供给中解脱出来,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依据,不论企业所有制性质,不论企业的经营方式,只要其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经济效益好、信用程度高,商业银行就应大力支持。二是要对现有客户进行一次优选。本着择优扶强的原则,明确基本客户标准,积极拓展新的客户,重点扶持改制规范、信誉良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加大混合所有制、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优良客户所占的比重,对不良企业逐步清户,解除信贷关系。三是要适时调整信贷投向,重点支持实施资本重组的企业。国有企业资本重组的目的在于调整资本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搞活国有经济。为此,各商业银行要适时调整信贷资金投向,对资本重组规范、内部组织制度完善、经济效益迅速好转的企业,在增量贷款上要给予重点支持。四是要开发新的信贷工具。根据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形式和经营规模的企业的需求,探索出新的资金融通方式,如“股东保证贷款”、“商业票据贴现贷款”、“买方和卖方信贷”、“附带条件贷款”等。
3.调整经营策略,改革经营机构。从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现状及趋势看,十五大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全方位、多形式的企业改革不断深人。具体表现为: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对国有企业进行抓大放小的战略性调整;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步伐;继续鼓励、引导和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这些举措的实施,一方面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向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各商业银行应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努力减少经营风险,这主要体现在调整新兴业务的经营策略。新兴业务是相对于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言,是指近几年开展的包括房地产金融、国际金融、投资银行业务,以及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种担保业务、贷款或投资的承诺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利用商业银行的人力与技术设备等资源为客户提供中介与服务等业务。它具有业务广泛,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特点,颇受各商业银行的青睐。从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来看,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空间将逐步缩小,在这种条件下,商业银行仅靠经营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实现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寻求新的发展空间。从国际上看,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大都在新兴业务上,其总收入中的50%-60%来自中间业务。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看,发展新兴业务虽然作了一定的努力,但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相比,尚有较大的距离,故采取得力措施,调整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成立以新兴业务为主攻方向的发展部门已刻不容缓,以确保我国商业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运营方式把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其他的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的增加抗风险能力。转移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为规避经营风险而常用的一种方式,我国商业银行在转移经营中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1.将商业银行持有的风险资产转让出去。例如,预期长期利率将上升,商业银行则可将手中持有的长期证券转让出去,以避免因利率上升带来的证券价格下跌风险。
2.对各项存款进行不同程度、不同种类的保险。当商业银行受到经营损失不能清偿对存款人的债务时,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将商业银行的各项存款清偿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3.利用远期外汇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交易。利用互换交易市场调整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商业银行从而可以将风险转移给经营对手,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4.置换不良贷款改善资产结构。我国已成立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进行资产置换,从而大大改善了这些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使它们能够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有利于其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最大限度的提高其经营能力。

Ⅳ 是否可以同时在两家银行贷款

如果申请是抵押贷款,那么在没还清前一家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是不能在其他银行办理的。因为,抵押贷款是以房产或土地证作抵押申请贷款的,而这些资料只能在一家银行进行抵押,所以就不能在其他银行办理贷款了。

如果申请的是无抵押贷款,那么在前一家银行获得了贷款,在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再申请其他银行的无抵押贷款获得审批的可能性较小,即使通过审批,贷款额度也较小。因为,有了这笔无抵押贷款后,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会有记载,算作个人负债,从而会影响银行对还款能力的评估。

借款人所需条件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内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信用条件

1、信贷额度

信贷额度是借款人与银行在协议中规定的允许借款人借款的最高限额。

2、周转信贷协定

周转信贷协定是银行从法律上承诺向企业提供不超过某一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

3、补偿性余额

补偿性余额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至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

(5)多家商业银行在同一贷款协议下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六十六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二、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第六十七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Ⅵ 一个人可以在多家银行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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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何为银团贷款其组织形式如何为什么国际贷款多为银团贷款形式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
银团贷款主要由安排行、牵头行、经理行、参加行、代理行、协调行等成员共同组成,各个成员按照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银团成员行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安排行(牵头行);二是经理行;三是参加行。

1.安排行是指一家或一组接受客户委托筹组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通常安排行亦会包销整笔银团贷款。

2.牵头行是指包销银团贷款份额较大的银行,在经理团成员中居于最高位置。通常牵头行即是安排行。

3.经理行是指在金额较大、参加行众多的银团贷款中,由牵头行根据各家银行所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级别给予的地位,是银团组团阶段承担组团任务的银行。各经理行组成银团贷款的经理团,主要负责组织评审贷款项目和组团的可行性,与牵头行讨论贷款文件,直至贷款合同签署等工作。

4.参加行是指接受安排行邀请参加贷款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与经理团成员的区别是:认购相对较少的贷款份额,不承担任何包销责任与其他实质性筹组工作。

5.代理行是指在贷款期内,由银团成员推选及借款人同意下选定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行按照贷款协议内所列条款代表银团成员办事,负责提款、还本付息、贷后管理等贷款管理事宜,负责借款人和银团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处理违约事件等。

6.协调行是指在牵头行中挑选出的照看整个银团贷款并承担某些银团筹组任务的银行。

7.顾问行是指在银团贷款中,面对许多银行的报价和贷款条件,为正确做出借款决策,借款人可以指定一家银行担任顾问行,向借款人提供有偿的财务咨询服务,以保证全部借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适用客户

1.借款人有长期、大额资金的贷款需求。

2.借款人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为大多数银行所认可。

Ⅷ 中长期贷款主要形式

1、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项目贷款主要有: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
项目贷款利率可以下浮,但不得超过10%,上浮不作限制。银行不得使用同业拆借资金发放项目贷款。
2、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也就是与房产或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房地产贷款的对象是注册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外资和股份制企业。
3、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参加,在同一贷款协议中按商定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人民币银团贷款和美元银团贷款、国内银团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
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分散贷款风险;各银行相互交流,可增进对银行知识及借款人的了解;经集体谈判拟定的条款,能强化贷款质量;贷款银行及借款人双方都能提升知名度。

Ⅸ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拓展资料】一、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二、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二)定义及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三、主要特点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3.银团贷款叙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