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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规模

发布时间: 2022-11-06 22:19:28

A. 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风险评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定价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催收模型等。本办法所称的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下列贷款不纳入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
(一)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竞争策略、客户特点等,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明确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以及业务发展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总行层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集中运营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网络信息系统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实际发展速度、业务规模与银行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B. 互联网贷款整改过渡期延长,细化银行贷款管理与自主风控要求

作者:余春敏

互联网贷款迎来重磅新规!

7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下称《通知》 )。

《通知》相较 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下称《互联网贷款通知 》), 进一 步细化了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并且结合互联网贷款行业整改的实际情况,将过渡期延长一年。

这不仅给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个缓冲和更加稳步打造自主风控能力的契机,对互联网平台以及 互联网贷款行业的平稳 健康 发展也是一个利好。

“ 《办法》 和《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 商业银行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但 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通知》延续了《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的监管原则,着力兼顾“发展”与“安全”, 针对于强化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提出五大要求:

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

互联网贷款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 科技 等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二是强化信息数据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相关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在与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合作时,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做好合作机构安全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是加强贷款资金管理 。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

为促进商业银行强化贷款资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资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 贷款资金发放 本息回收代扣 止付 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由银行作出,指令应由银行发起。

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应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商业银行应当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四是规范合作业务管理。 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

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嵌入到业务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性行为。

对于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互联网贷款功不可没。

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 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更便捷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 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 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达的客户群体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 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优化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事实上,要做到自主风控,对于许多中小银行而言,并不容易。银行们的数字化能力建设进度不一,不少机构尚在摸索之中,从成本角度考虑,要解决以往互联网贷款合作中的诸多合规问题,也非一日之功。

“我们通过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针对自主风控也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新安排。

具体而言,《通知》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这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基于此, 《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在整改业务范围上,过渡期内,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当在控制整体规模的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超出存量规模的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通知》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汽车 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

【关于我们】

新金融联盟(NFA) 成立于2016年,致力于打造一个高质量的新金融政策研讨和行业交流平台。成立以来,联盟共组织各类闭门研讨会、优秀企业参访近百场,议题涵盖数字金融、数据治理、资产管理等方向。部分研讨成果形成报告,呈送给相关部门,推动了业界与监管的沟通交流,助力理事单位的合作共赢。

C. 互联网贷款再收紧:设3项指标、禁止异地经营,威力有多大

设置集中度和限额指标: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防范风险传染

《通知》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实际上,为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去年发布的《办法》已经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

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专家表示,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他还提到,限额指标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这一点影响不大”。

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通知》规定严控跨地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此次《通知》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控制跨区域经营后,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需要深耕本地经济,不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是立足于本地的‘小而美’式发展道路。”

同时也有专家提到,中小银行变相地通过互联网贷款实现了全国性的经营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方面中小银行把握不了外地贷款的风险,只能完全依赖于联合贷款方,脱离了中小银行自身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法人机构跨区域经营可能会减少对本地经济的资源投入,可能会导致对地方经济的支持不够,让中小银行偏离本源。

D. 李晔林:少数中小银行在互联网贷款自主风控过渡期内压力犹存

中新经纬7月18日电 题:少数中小银行在互联网贷款自主风控过渡期中压力犹存

作者 李晔林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

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商业银行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要求商业银行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资金流和信息流管理,在与相关机构合作过程中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并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自主风控要求设置了过渡期,以促进业务平稳 健康 发展。

《通知》对商业银行在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信息管理、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监督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为强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通知》在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方面,要求银行自身全面强化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全流程风控,并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对相关“助贷”机构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强化信息数据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确保各类信息数据真实性的同时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并切实做好合作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明确自主决策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在规范合作业务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与其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 科技 等合作的相关机构进行规范,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经济 社会 迈向数字经济阶段,移动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企业线上商业活动和居民线上消费活动陡然增加,在政策倡导和技术支撑之下,主流生活场景和客户消费行为高度数字化。尤其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互联网贷款规模快速增长,成为消灭金融服务“空白地带”的有力工具,有助于快速提升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盖面。

据统计,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明显增加。

但是,在银行线上融资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尤其是与各类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 科技 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合作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整改规范。

但由于受到疫情反复和经济承压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遇到一定阻碍,当前的业务合规性仍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等监管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此次《通知》考虑到部分业务面临到期合规压力,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对存量和增量业务作出了相应安排,提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这有利于业务各方全面整改及行业平稳 健康 发展。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过渡期的设置有助于其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的全链条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强化线上和线下风险防控措施,维持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推进。

但值得注意的是,少数中小银行在过渡期内实现自主独立风控的压力犹存。(中新经纬APP)

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E.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历时两个多月的意见征求之后,7月17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地,相较于意见征求稿,正式出台的《办法》在互联网贷款的贷前调查这一部分做了相对的条件放宽,税务、社会保险基金等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银保监会相关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因各家业务开展差异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税务、社会保险基金等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在意见征求稿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了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因此对贷款的贷前调查这一部分做了相对的条件放宽。

具体来看,在放款控制方面,由原来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获得授权后查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线上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改为银行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同时,《办法》不再把“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暂不限制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展业

银保监会发言人表示,《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还强调应该规范互联网贷款的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

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除此之外,《办法》为了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还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这是为了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办法》还要求银行要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走线下,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元的额度足够了,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需求。

而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

他进一步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将互联网贷款上限设置为20万元,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杠率的增速,一举多得。”

F. 「深度」互联网平台助贷潮落 消费金融风控江湖风起

此前,乔杨曾任职Discover风险策略及数据建模负责人、京东数科和美国ZestFinance公司合资成立的金融 科技 公司ZRobot担任CEO,并兼任京东数科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在京东任职期间,他曾经和团队打造了京东内部的个人用户信用评分体系“小白信用”,为业内所瞩目。

近日,亦有消息传出,原京东 科技 副总裁、个人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程建波将出任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道征信”)总经理一职。在此前,程建波所带领的风控团队长期“护航”京东白条的运营,在消费金融大数据风控领域积累了实战经验。

金融助贷的江湖也许很小,来来往往都是熟人。但对于整个助贷行业来说,其在整个业务模式中占据已久的流量数据、风控、甚至客服,未来或都将在监管指引下回归到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手中去,这个“上岸”的过程或将更为漫长。

行业起伏

李力是在2020年末下定决心离开互联网行业的。2018年,他从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跳槽到一家互联网大厂的消费金融业务任职产品经理,告别管理僵硬的银行后,最初一段时间,周围全是90后员工的互联网工作氛围让他感到更轻松自由,薪酬收入从账面上来看也高于此前在银行的水平。尽管如体检、医疗报销等一些隐形福利缩水了,但对他这个身体 健康 的年轻人来说,这些都不是排在首位的问题。

然而,最初的新鲜感过去之后,李力发现,这种以联合贷为主要模式的纯线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点“没劲”。整个商业模式、产业链已经十分稳定地定型,从BD(商务)到产品、运营、客服各司其职,每个人都只是流水线上随时可以被替代的一颗小螺丝钉,日子久了,自己似乎只是某一个节点上的“熟练工”,个人能力提升与职场晋升都难以看到希望。

但在2019年上半年,整个行业依然处于上升期,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资金方对消费信贷的需求极大,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低廉的资金来源,反而是平台方在资产端,获取流量来源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整个业务和团队依然沉浸在红红火火的气氛中。

2018年-2019年,公开数据可见,360、趣店、乐信三家美股上市的金融 科技 公司,在贷余额一路高歌猛进,这或可作为联合贷、助贷行业发展趋势的一种参考。其中,趣店在2019年明确提出了以“开放平台”模式的助贷业务。

李力现在回忆起来,行业气氛的转折点发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杭州,业内一些比较大型的第三方数据公司的爬虫业务关停,业务负责人被带走调查。有部分合作银行开始要求导流时说明用户数据来源,尽管当时银行更多是“形式上”的要求以满足监管,但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

还在2019年上半年的时候,陈明所在的公司刚刚从P2P的行业整顿里转到了做现金贷,公司拥有一张网络小贷牌照,有部分自营的放贷,也有和银行、消金公司等合作的联合贷款业务,规模在行业内算腰部企业。陈明认为这不够安全,他希望能跳槽去消费金融公司或银行,因为他觉得“体制内更安全”。

同一时间,陈明所在的公司刚刚艰难地处理掉了P2P的业务,按照监管的意向,转为以联合贷和助贷模式为主的业务。但下半年,第三方数据公司“出事”,他敏锐地意识到,监管对数据信息的风暴已经开始了。

但谁也没想到,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将监管和行业间的暗流涌动按下了暂停键。

作为某个线上消费贷产品的运营人员,张悦在2020年上半年看到了太多“人间真实”——有用户为了逃避还款,伪造自己确诊新冠肺炎的诊断证明书,但实际上其所在的地区新增病例数据情况,稍加核实就能查到。有用户为了几千元的欠款,自驾车从天津赶来北京,强行“约见”业务负责人。有用户为了几百元欠款一再申请延期还款不成,威胁客服人员要跳楼……

在用户的经济和情绪都出现很大波动的情况下,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增长几乎停滞,而大数据被更广泛地运用到抗疫中,各家银行的线上无接触信贷产品进入了突发猛进式的发展阶段。在疫情对经济影响逐渐减退的下半年,行业上空的阴霾似乎也逐渐散去,到了下半年,张悦的感受是从一线客服发来的高危投诉趋缓,业务量也在平稳恢复中。

2020年7月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金融 科技 公司将这一规范性文件解读为利好,“新规最大亮点是充分肯定了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这对头部金融 科技 平台是重大利好。”

但紧接着,2020年8月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4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又把利率红线划到了更紧的位置。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各地出现了一波“反催收联盟”,深陷黑网贷、民间借贷高息陷阱的人群,将最高法的规定视为摆脱债务的救命稻草,这种情况也一度蔓延到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有关的借贷纠纷中去,尽管最高法是针对非金融持牌的“民间借贷”做出的规定,但持牌金融机构在舆论和道义层面依然感受到了压力,而且越是处于行业头部,重视品牌口碑的机构,压力越大。

对有消金牌照“护体”的助贷机构来说,自营的资产贷款利率上限还能尽量往24%(此前的“高利贷”红线)靠拢,而在助贷业务模式中,有的持牌资金方已经开始要求按照4倍LPR的上限来设计。

陈明看到,其所在公司的目标客群多是蓝领、下沉人群,其个人财务的抗风险能力差,这些特征都被疫情放大了,疫情下萎缩的市场需求和压低的利率定价空间,极大地压缩了中小型助贷平台机构的获利和盈利空间。他开始积极寻找“下家”,最优目标是进银行。

2020年10月,两家头部平台机构上市接连折戟。整个行业的监管预期、市场口碑急转直下。

2020年第四季度里,与多次来自央行、银保监高层对互联网金融无序创新、推高融资成本、滥用信息数据等方面问题的公开批评一起而来的,还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这份重磅的监管文件直指互联网平台机构超范围利用网络小贷牌照,用联合出资的方式,采用3:7甚至1:99的杠杆率放大信贷资金等问题。

在那以后,李力发现,他手头的合作银行开始集中缩量,联合贷停止新增,甚至有的银行干脆就停止放款了。

“互联网的金融前景堪忧。”当时,李力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开始积极寻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跳槽机会。

另一方面,冻结多年的消费金融公司、直销银行牌照开始放行,“监管也倾向于让持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2020年末,某外资投行机构通过座谈会向一些来自地方互金协会、国务院发展中心、金融监管研究机构等等的专家请教对互联网贷款以及金融 科技 监管的看法。专家们的核心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反垄断和数据战略是中国收紧金融 科技 的背后原因;第二,居民部门杠杆率高企,监管对消费信贷会有所约束;第三,网络贷款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2021年上半年,在行业内大大小小的平台机构还在将联合贷转助贷的过程中,李力、陈明已经分别离开了互联网平台公司,陆续入职了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

助贷与中小金融机构风控博弈

2021年7月7日,部分平台机构收到央行征信管理局的邮件,要求按照“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流程图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须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要理解这一新的规定,需要厘清现有的助贷业务中,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据此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发布的《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助贷报告》),助贷业务的各个参与主体的合作流程包括贷前合作、贷中合作、贷后合作。

《助贷报告》指出,在贷前合作中,各参与主体需完成获客与初筛、客户引流等步骤。获客与初筛方面,助贷机构可以通过纯线上或者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触达借贷客户,并且在推送给资金方之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科技 手段对借贷客户进行初筛和风控,筛选出符合资金方前置条件的目标客群。“客户引流方面,助贷机构在筛选出目标客群之后,将借贷客户的信用评分、授信建议等信息推给银行等资金方。”

据一位金融 科技 公司人士透露,7月7日央行的邮件要求整改的环节即主要针对这一贷前获客引流的环节,要求平台机构和资金方强化此过程中对央行数据报送的完整和详细程度。

在“直连”模式下,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直接传递用户信息。而在央行要求的断直连模式下,引入了征信机构,实现“断直连”。

然而“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是,“直连”模式下,信息数据质量与平台机构的导流服务收入是直接挂钩的。

目前市场中助贷业务的收费普遍采用的是资金方收取全部费用,再将服务费和返息部分返还给助贷机构或者增信机构。例如今年4月,美股上市公司信也 科技 表示,正在全面转向助贷分润业务模式。此前,360数科也已宣布正在不断提升其“轻资本”助贷模式的业务比重。

接受了这种合作模式后,银行和金融 科技 公司的共同目标将被紧密捆绑:尽快且尽可能多的实现利润,同时要控制好不良。在此种模式下,助贷平台实际上会在内部首先做一道风控筛选,用自己的信用评价逻辑将用户匹配到合适的资金方,用一些无法过关的数据“滥竽充数”,损害的将是双方的共同收入。

即是说,在用户数据“直连”的情况下,数据质量也与商业收入隐性的挂钩。那么,“断直连”后,金融机构无法直接核验平台传输给征信机构的原始数据,放贷收入、不良资产需要自负其责。

金天认为,“断直连”后,在银行和平台直接强化了征信机构的存在,其影响至少包括:平台无法直接输出自己沉淀的客户数据,而只能给到经过征信机构处理过的数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客户的隐私数据安全;征信机构实行严格的持牌经营,抬高了一般性市场机构参与助贷、联合贷的门槛;鉴于平台作用的弱化(很难再直接把控客户质量),原有的商业模式,特别是收费模式可能面临较大变化,如果潜在收益明显降低,可能进一步降低平台参与助贷、联合贷的意愿,从而改变市场生态。

在去年7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实际上对助贷业务是有所松绑的,明确商业银行除了核心风控环节需独立自主外,其它环节均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包括: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须为持牌机构)、信息 科技 、逾期催收等等。

但在今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坚持“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在这一从依赖外部风控到打造自身核心风控的过程中,对中小银行自身的数据 科技 、风控管理水平考验犹大。

由于规模较大的助贷平台接入了多家资金方金融机构,通过率高、放款速度快的资金方就有可能分配到更多的用户,并且在助贷业务中,引入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作为增信,或通过助贷平台保证金、兜底回购的商务协议形式,资金方机构实际上享受到无风险收益,真实的风控机制和水平并无太多“实战”经验。

一位互联网民营银行行长在今年上半年的某次行业活动中,开诚布公地谈到了这个难题,老生常谈的独立风控的问题。监管机构为了独立风控对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苦口婆心,从最初2017年141号文,到最新的互贷新规的颁布,对于独立风控这个事情强调很多次,但是真正思考一下,最近几年对民营银行来说,对后来发展的这些规模小一点的银行,没有自己流量的中小银行来讲,“我们究竟有多少能力能够做到自主风控,在信用评分,反欺诈,贷后管理有多少能力,监管部门要理清,平台归平台,银行归柜台。”

那么,多年来监管苦口婆心的“独立风控”,中小金融机构做好准备了吗?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陈明、张悦、李力为化名)

G. 互联网贷款立新规 购房炒股均不可

银保监会网站17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风险管理要求。专家认为,《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以互联网贷款作为切入点,主流商业银行加强与互联网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探索创新更多的模式,有助于加快银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在金融科技时代银行业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明确资金用途
上述负责人认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为防控业务风险,《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兴业研究分析师陈昊表示,《办法》并未限制个人经营贷和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上限,对于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限制或将使得互联网贷款无法适用于此前部分消费场景。对于此前个人互联网贷款敞口较大的家庭和个人,在过渡期内也可能面临额度收缩的风险。而对于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灵活设限,则体现了对于小微企业的呵护。
在资金用途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上述负责人强调,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董希淼建议,商业银行在合作机构管理上,应完善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调整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重新审视与合作方联合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增加本地客户比例。
在跨区展业方面,该负责人介绍,《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H. 央行出手了!这类贷款方式被“调查”

说到信用卡贷款我们一定不陌生,当我们需要用钱,手边又没有闲钱的时候,贷款能缓解我们的燃眉之急。随着 社会 和 科技 的不断发展,贷款的方式也多元化了起来。例如支付宝中的花呗、借呗等网络借贷软件,相比信用卡使用更加方便,只需轻轻一触就能借钱。

不过近日,距《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仅仅发布了半个月的时间,央行便采取行动,对联合贷款业务开始着手调查。据了解,央行这次暂没有对联合贷款的规模和比例进行限定,而只是先统计在线消费类联合贷款业务的相关数据信息。

通俗的讲,就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获取合作机构配合,由互联网获取合作机构给金融机构推送客户,金融机构来发放贷款。但与传统一对一贷款不同的是,联合贷款采用多对一体系,也就是说,会有多家机构一起向同一客户发放贷款,每家金融机构只发放一定比例的贷款。

打个比方,一位客户想借一笔贷款,而互联网获取合作机构可能找到多家金融公司,一起给这个客户按照一定年化率发放贷款,每家机构最终分得的利息,也会根据贷款比例分配。这一“玩法”在近期的网络贷款中较为流行。

此次央行要求各银行汇报余额、利率和不良率这三大类共11小项的核心数据。其中,特别点名了蚂蚁集团的花呗与借呗两项业务,要求列出与其相关的线上联合消费贷款余额,线上联合消费贷款不良率等。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因为蚂蚁集团的花呗和借呗两大业务市场规模已经超过1.3万亿元,这一数据在线上联合消费贷款占据了较大比重,其业务的规模也已经相当庞大,而且不同于银行有诸多风险管理等要求,蚂蚁集团的杠杆还是太高了。政策的发布是为了降低其规模和杠杆,避免发生风险。

更有专家表示,联合借贷的贷款方式,银行承担了几乎所有风险,联合贷款机构只负责客户的增长,如果机构的客户增长过猛或者对数据进行操控,银行反而会被“坑”。有关人士还表示,部分中小银行联合贷款的利率很高,有的年化利率甚至达到20%-30%,其中中小银行能分到7%,而如果是银行自己去放贷,可能只有2%-3%左右的年化利率。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要求,互联网贷款不能用来买房、投资房产了。另外,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均不能用互联网贷款来购买。多位银行业人士认为,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新规出台后,针对商业银行联合贷款业务的监管细则也即将到来,监管机构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加快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坚守风险的底线。

人民银行的此次调查,意味着针对联合贷款乱象开始系统的整治,包括对超杠杆放贷、银行机构风险外包等问题的整肃。这次调查也是央行针对现在互联网贷款中,各种各样的隐患进行排查,相信采取措施来排除隐患也只是时间问题。

I. 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银保监会新设三项指标

监管“打补丁”,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严要求。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总体看,相比于《办法》,《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谓加码严监管,新设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细化《办法》要求。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但对如民营银行等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予以豁免。
互联网贷款严监管升级,意味着一些银行将不满足新规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二是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严监管“打补丁”升级
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考核指标,旨在强化《办法》执行效果。例如,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家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这次《通知》主要是结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执行的力度上可能还存在差异。以及在独立实施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以及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与之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所以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之前《办法》的授权,明确细化三个定量指标。
三项量化指标
是底线要求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要求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贷款合作方无疑提出更高的出资要求。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业人士曾对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对于为何会确定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通知》除了设定出资比例这一量化监管指标外,还明确了另外两项量化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指标,之前发布的《办法》已经对于限额管理财务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汇总,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掌握的机构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应测算,并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贷款规模应该都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现在看基本上没有机会能够达到。我们考虑的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促进业务、维持业务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些量化指标其实是底线要求,各家机构可以在满足这几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个发展考虑,去设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标准。银保监会授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三个指标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要更严于《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这无疑会对当前不少地方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冲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对此解释称,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J.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风险评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定价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催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下列贷款不纳入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

(一)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贷款。

上述类型贷款应按照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办理。

第五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参考行业经验,确定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并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第六条【业务规划】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竞争策略、客户特点等,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明确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以及业务发展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等。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应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中明确在贷款调查、授信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推介,风险数据、风险模型,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总行层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集中运营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网络信息系统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实际发展速度、业务规模与银行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第八条【地方法人机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第九条【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独立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互联网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十条【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