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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贷款签几次名字 2024-09-25 11:20:58

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30 07:27:49

『壹』 银保监会:互联网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月20日,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贰』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针对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划定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同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地方银行不得跨区展业
除了“三条红线”,在此次《通知》中还有一条引发热议的规定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合理设置过渡期
踩了“红线”的“老”业务怎么办?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面对银行客户的担忧,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

『叁』 「深度」互联网平台助贷潮落 消费金融风控江湖风起

此前,乔杨曾任职Discover风险策略及数据建模负责人、京东数科和美国ZestFinance公司合资成立的金融 科技 公司ZRobot担任CEO,并兼任京东数科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在京东任职期间,他曾经和团队打造了京东内部的个人用户信用评分体系“小白信用”,为业内所瞩目。

近日,亦有消息传出,原京东 科技 副总裁、个人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程建波将出任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道征信”)总经理一职。在此前,程建波所带领的风控团队长期“护航”京东白条的运营,在消费金融大数据风控领域积累了实战经验。

金融助贷的江湖也许很小,来来往往都是熟人。但对于整个助贷行业来说,其在整个业务模式中占据已久的流量数据、风控、甚至客服,未来或都将在监管指引下回归到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手中去,这个“上岸”的过程或将更为漫长。

行业起伏

李力是在2020年末下定决心离开互联网行业的。2018年,他从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跳槽到一家互联网大厂的消费金融业务任职产品经理,告别管理僵硬的银行后,最初一段时间,周围全是90后员工的互联网工作氛围让他感到更轻松自由,薪酬收入从账面上来看也高于此前在银行的水平。尽管如体检、医疗报销等一些隐形福利缩水了,但对他这个身体 健康 的年轻人来说,这些都不是排在首位的问题。

然而,最初的新鲜感过去之后,李力发现,这种以联合贷为主要模式的纯线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点“没劲”。整个商业模式、产业链已经十分稳定地定型,从BD(商务)到产品、运营、客服各司其职,每个人都只是流水线上随时可以被替代的一颗小螺丝钉,日子久了,自己似乎只是某一个节点上的“熟练工”,个人能力提升与职场晋升都难以看到希望。

但在2019年上半年,整个行业依然处于上升期,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资金方对消费信贷的需求极大,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低廉的资金来源,反而是平台方在资产端,获取流量来源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整个业务和团队依然沉浸在红红火火的气氛中。

2018年-2019年,公开数据可见,360、趣店、乐信三家美股上市的金融 科技 公司,在贷余额一路高歌猛进,这或可作为联合贷、助贷行业发展趋势的一种参考。其中,趣店在2019年明确提出了以“开放平台”模式的助贷业务。

李力现在回忆起来,行业气氛的转折点发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杭州,业内一些比较大型的第三方数据公司的爬虫业务关停,业务负责人被带走调查。有部分合作银行开始要求导流时说明用户数据来源,尽管当时银行更多是“形式上”的要求以满足监管,但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

还在2019年上半年的时候,陈明所在的公司刚刚从P2P的行业整顿里转到了做现金贷,公司拥有一张网络小贷牌照,有部分自营的放贷,也有和银行、消金公司等合作的联合贷款业务,规模在行业内算腰部企业。陈明认为这不够安全,他希望能跳槽去消费金融公司或银行,因为他觉得“体制内更安全”。

同一时间,陈明所在的公司刚刚艰难地处理掉了P2P的业务,按照监管的意向,转为以联合贷和助贷模式为主的业务。但下半年,第三方数据公司“出事”,他敏锐地意识到,监管对数据信息的风暴已经开始了。

但谁也没想到,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将监管和行业间的暗流涌动按下了暂停键。

作为某个线上消费贷产品的运营人员,张悦在2020年上半年看到了太多“人间真实”——有用户为了逃避还款,伪造自己确诊新冠肺炎的诊断证明书,但实际上其所在的地区新增病例数据情况,稍加核实就能查到。有用户为了几千元的欠款,自驾车从天津赶来北京,强行“约见”业务负责人。有用户为了几百元欠款一再申请延期还款不成,威胁客服人员要跳楼……

在用户的经济和情绪都出现很大波动的情况下,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增长几乎停滞,而大数据被更广泛地运用到抗疫中,各家银行的线上无接触信贷产品进入了突发猛进式的发展阶段。在疫情对经济影响逐渐减退的下半年,行业上空的阴霾似乎也逐渐散去,到了下半年,张悦的感受是从一线客服发来的高危投诉趋缓,业务量也在平稳恢复中。

2020年7月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金融 科技 公司将这一规范性文件解读为利好,“新规最大亮点是充分肯定了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这对头部金融 科技 平台是重大利好。”

但紧接着,2020年8月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4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又把利率红线划到了更紧的位置。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各地出现了一波“反催收联盟”,深陷黑网贷、民间借贷高息陷阱的人群,将最高法的规定视为摆脱债务的救命稻草,这种情况也一度蔓延到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有关的借贷纠纷中去,尽管最高法是针对非金融持牌的“民间借贷”做出的规定,但持牌金融机构在舆论和道义层面依然感受到了压力,而且越是处于行业头部,重视品牌口碑的机构,压力越大。

对有消金牌照“护体”的助贷机构来说,自营的资产贷款利率上限还能尽量往24%(此前的“高利贷”红线)靠拢,而在助贷业务模式中,有的持牌资金方已经开始要求按照4倍LPR的上限来设计。

陈明看到,其所在公司的目标客群多是蓝领、下沉人群,其个人财务的抗风险能力差,这些特征都被疫情放大了,疫情下萎缩的市场需求和压低的利率定价空间,极大地压缩了中小型助贷平台机构的获利和盈利空间。他开始积极寻找“下家”,最优目标是进银行。

2020年10月,两家头部平台机构上市接连折戟。整个行业的监管预期、市场口碑急转直下。

2020年第四季度里,与多次来自央行、银保监高层对互联网金融无序创新、推高融资成本、滥用信息数据等方面问题的公开批评一起而来的,还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这份重磅的监管文件直指互联网平台机构超范围利用网络小贷牌照,用联合出资的方式,采用3:7甚至1:99的杠杆率放大信贷资金等问题。

在那以后,李力发现,他手头的合作银行开始集中缩量,联合贷停止新增,甚至有的银行干脆就停止放款了。

“互联网的金融前景堪忧。”当时,李力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开始积极寻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跳槽机会。

另一方面,冻结多年的消费金融公司、直销银行牌照开始放行,“监管也倾向于让持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2020年末,某外资投行机构通过座谈会向一些来自地方互金协会、国务院发展中心、金融监管研究机构等等的专家请教对互联网贷款以及金融 科技 监管的看法。专家们的核心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反垄断和数据战略是中国收紧金融 科技 的背后原因;第二,居民部门杠杆率高企,监管对消费信贷会有所约束;第三,网络贷款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2021年上半年,在行业内大大小小的平台机构还在将联合贷转助贷的过程中,李力、陈明已经分别离开了互联网平台公司,陆续入职了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

助贷与中小金融机构风控博弈

2021年7月7日,部分平台机构收到央行征信管理局的邮件,要求按照“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流程图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须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要理解这一新的规定,需要厘清现有的助贷业务中,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据此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发布的《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助贷报告》),助贷业务的各个参与主体的合作流程包括贷前合作、贷中合作、贷后合作。

《助贷报告》指出,在贷前合作中,各参与主体需完成获客与初筛、客户引流等步骤。获客与初筛方面,助贷机构可以通过纯线上或者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触达借贷客户,并且在推送给资金方之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科技 手段对借贷客户进行初筛和风控,筛选出符合资金方前置条件的目标客群。“客户引流方面,助贷机构在筛选出目标客群之后,将借贷客户的信用评分、授信建议等信息推给银行等资金方。”

据一位金融 科技 公司人士透露,7月7日央行的邮件要求整改的环节即主要针对这一贷前获客引流的环节,要求平台机构和资金方强化此过程中对央行数据报送的完整和详细程度。

在“直连”模式下,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直接传递用户信息。而在央行要求的断直连模式下,引入了征信机构,实现“断直连”。

然而“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是,“直连”模式下,信息数据质量与平台机构的导流服务收入是直接挂钩的。

目前市场中助贷业务的收费普遍采用的是资金方收取全部费用,再将服务费和返息部分返还给助贷机构或者增信机构。例如今年4月,美股上市公司信也 科技 表示,正在全面转向助贷分润业务模式。此前,360数科也已宣布正在不断提升其“轻资本”助贷模式的业务比重。

接受了这种合作模式后,银行和金融 科技 公司的共同目标将被紧密捆绑:尽快且尽可能多的实现利润,同时要控制好不良。在此种模式下,助贷平台实际上会在内部首先做一道风控筛选,用自己的信用评价逻辑将用户匹配到合适的资金方,用一些无法过关的数据“滥竽充数”,损害的将是双方的共同收入。

即是说,在用户数据“直连”的情况下,数据质量也与商业收入隐性的挂钩。那么,“断直连”后,金融机构无法直接核验平台传输给征信机构的原始数据,放贷收入、不良资产需要自负其责。

金天认为,“断直连”后,在银行和平台直接强化了征信机构的存在,其影响至少包括:平台无法直接输出自己沉淀的客户数据,而只能给到经过征信机构处理过的数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客户的隐私数据安全;征信机构实行严格的持牌经营,抬高了一般性市场机构参与助贷、联合贷的门槛;鉴于平台作用的弱化(很难再直接把控客户质量),原有的商业模式,特别是收费模式可能面临较大变化,如果潜在收益明显降低,可能进一步降低平台参与助贷、联合贷的意愿,从而改变市场生态。

在去年7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实际上对助贷业务是有所松绑的,明确商业银行除了核心风控环节需独立自主外,其它环节均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包括: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须为持牌机构)、信息 科技 、逾期催收等等。

但在今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坚持“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在这一从依赖外部风控到打造自身核心风控的过程中,对中小银行自身的数据 科技 、风控管理水平考验犹大。

由于规模较大的助贷平台接入了多家资金方金融机构,通过率高、放款速度快的资金方就有可能分配到更多的用户,并且在助贷业务中,引入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作为增信,或通过助贷平台保证金、兜底回购的商务协议形式,资金方机构实际上享受到无风险收益,真实的风控机制和水平并无太多“实战”经验。

一位互联网民营银行行长在今年上半年的某次行业活动中,开诚布公地谈到了这个难题,老生常谈的独立风控的问题。监管机构为了独立风控对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苦口婆心,从最初2017年141号文,到最新的互贷新规的颁布,对于独立风控这个事情强调很多次,但是真正思考一下,最近几年对民营银行来说,对后来发展的这些规模小一点的银行,没有自己流量的中小银行来讲,“我们究竟有多少能力能够做到自主风控,在信用评分,反欺诈,贷后管理有多少能力,监管部门要理清,平台归平台,银行归柜台。”

那么,多年来监管苦口婆心的“独立风控”,中小金融机构做好准备了吗?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陈明、张悦、李力为化名)

『肆』 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2021

管理细则;1.放贷指标收紧2.地方性银行被扼喉。
拓展资料;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被严管之后,部分过度依赖助贷、联合贷资产的中小银行处境堪忧,如今各地政策继续加码,中小银行也不得不考虑转型和自营业务。但所谓的金融科技、开放银行等风口多汇聚在大型银行和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资金批发生意被截流,似乎更没有财力去追逐风口了。
二、根据江西银保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江西省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0%,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20%。
三、江西省内农村中小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4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15%,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5%。
四、按照银保监会在2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江西省商业银行所遵循的互联网贷款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均严于全国标准。银保监会的政策标准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五、一方面联合贷业务监管标准更严格,另一方面跨区域展业被叫停,中小地方性银行想借助互联网贷款进行全国性资产布局的路子已走不通。监管之所以持续强化地方性银行联合贷、助贷管理,主要是因为部分银行过度迷恋互联网流量,依赖资金批发业务。

『伍』 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银保监会新设三项指标

监管“打补丁”,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严要求。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总体看,相比于《办法》,《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谓加码严监管,新设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细化《办法》要求。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但对如民营银行等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予以豁免。
互联网贷款严监管升级,意味着一些银行将不满足新规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二是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严监管“打补丁”升级
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考核指标,旨在强化《办法》执行效果。例如,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家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这次《通知》主要是结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执行的力度上可能还存在差异。以及在独立实施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以及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与之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所以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之前《办法》的授权,明确细化三个定量指标。
三项量化指标
是底线要求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要求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贷款合作方无疑提出更高的出资要求。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业人士曾对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对于为何会确定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通知》除了设定出资比例这一量化监管指标外,还明确了另外两项量化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指标,之前发布的《办法》已经对于限额管理财务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汇总,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掌握的机构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应测算,并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贷款规模应该都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现在看基本上没有机会能够达到。我们考虑的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促进业务、维持业务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些量化指标其实是底线要求,各家机构可以在满足这几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个发展考虑,去设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标准。银保监会授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三个指标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要更严于《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这无疑会对当前不少地方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冲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对此解释称,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陆』 互联网贷款再收紧:设3项指标、禁止异地经营,威力有多大

设置集中度和限额指标: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防范风险传染

《通知》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实际上,为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去年发布的《办法》已经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

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专家表示,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他还提到,限额指标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这一点影响不大”。

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通知》规定严控跨地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此次《通知》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控制跨区域经营后,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需要深耕本地经济,不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是立足于本地的‘小而美’式发展道路。”

同时也有专家提到,中小银行变相地通过互联网贷款实现了全国性的经营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方面中小银行把握不了外地贷款的风险,只能完全依赖于联合贷款方,脱离了中小银行自身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法人机构跨区域经营可能会减少对本地经济的资源投入,可能会导致对地方经济的支持不够,让中小银行偏离本源。

『柒』 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新增的三条红线的目的是什么

2021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新增的“三条红线”定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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