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中小企业挪用贷款
扩展阅读
公积金贷款状态为C 2024-09-25 06:11:34
上海公积金贷款15万10年 2024-09-25 04:23:56

中小企业挪用贷款

发布时间: 2022-12-29 09:35:16

Ⅰ 贷款挪用 如何处理

一是严格授信管理,核实客户信贷资金用途,从源头上防范资金挪用风险。客户经理要尽职调查,真实反映客户信贷资金用途,防止客户虚构交易事实,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风险经理要严格审查,全面揭示资金可能被挪用的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并在授信批复中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要求。
二是落实用信条件,保证信贷资金适度合理投放。
三是加强日常账户资金监测。

Ⅱ 如何判定挪用贷款用途

借款人挪用贷款,是指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照借款申请或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挪作他用的行为。

借款人挪用贷款是个普遍的问题,通过目前的受托支付、资金监管很难有效,债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监督,对借款人提出要求。

挪用信贷资金危害严重,即掩盖了真实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又迷惑了债权人的审查监督。实践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调查并验证真实的借款用途来判断,以及近期(借款前后3-6个月)有没有大额投资、有没有大额资产采购、有没有大额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负债,同时,还要以通过审查借款人的银行流水(企业对公流水、企业主个人银行流水及主要股东或财务人员的个人流水)发现蛛丝马迹。

一旦发现借款人有上述迹象(如存在近期大额采购资产又不能说明采购资产的资金来源),债权人就立即停止借款流程。

如果是借款发生之后发现借款人有挪用资金的行为,一般是采用实施罚息的办法,同时要求借款人整改,归还挪用的信贷资金。

更多内容,请关注知 乎 专 栏:网页链接

Ⅲ 银保监会:防止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挪用至房地产等领域

3月13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息显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中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政府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形成新风险隐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对小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内外串通挪用银行低成本小微企业信贷资金进行“套利”的违规行为。

Ⅳ 贷款挪用违反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违反了挪用资金罪,造成了恶劣影响的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 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

风险防控措施:
(一)拓展营销要把风险防控放在首位。当前经济形势复杂,风险多变,中小企业虽处在各个不同行业,但却面临相同遭遇,那就是受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因此,银行在拓展市场时,不仅要做大规模,提升速度,更要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对经济形势的把握有敏感性与洞察力;在风险防控上,具有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好风险的技能,树立风险控制优先经营理念,审慎发放好每一笔贷款。
(二)谨慎处置停产和半停产企业贷款。一是对彻底停产企业的处置。要在贷款到期前提前采取控制措施,该退出的要果断退出,还可救助扶持的,要在担保措施完备的情况下适当扶持。同时还要搞清信贷资金究竟被企业用在何处,是投资其他行业还是参与民间融资了,对没有用于主业、参与民间融资的必须坚决收回。二是对半停产或临时停产的企业的处置。对这类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资金需求情况,灵活把握授信政策,掌握好用信节奏与放款额度,做到适时、适度支持,对发展前景看好的继续支持,在支持中对没有起色、无可救药的企业也可较为轻松地退出。
(三)加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控。根据关联企业贷款情况,银行要将涉及关联企业的贷款逐户建档,重点进行监控,对有贷款的名不副实的关联企业,要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对贷款额度偏高的关联企业要将贷款额度控制在适度水平。禁止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同时,对涉及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信贷资金要认真审核,防止通过虚假关联交易挪用信贷资金,改变贷款用途。
(四)采取分类管理工作措施。信贷人员对维护的客户,要按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建立风险监控台账,按照正常经营类、经营不正常、长期亏损、已停止生产经营等类别,根据客户分类情况,确定继续支持、适度支持、减少支持、逐步退出、立即退出等客户,再根据客户类别制定出相应的支持或风险控制措施,对后三类客户信贷人员要按月进行重点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在风险监控台账中予以详实反映,总行对后三类客户也要按月进行监控,上下联动,切实做好信贷风险防控。
(五)坚持有进有退信贷策略。由于整体经济增长水平走低,各个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实体经济也深受其累,复苏形势不容乐观。在行业风险控制上,银行除对已列入重点监控的行业加强监控外,对其他处于产业水平粗放阶段的企业也要审慎放贷。在审慎拓展的同时,还要根据本地企业实际情况,不能因为企业整体风险水平高而因噎废食控制过死,影响业务发展,关键是在拓展业务时要坚持风险可控、适度支持原则,并根据不同客户经营状况,灵活把握授信政策,做到进退自如,发现风险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六)合理控制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准入前,信贷人员要严格按贷款新规要求,加强贷前调查,查清、查实企业项目进展、生产开工、资金需求、销售回笼、银行负债等情况,授信额度要根据客户实际资金需求来核定,严禁超额授信。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要调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外,必须对借款人的实际销售收入、银行征信情况调查清楚,授信总额要控制适度。

Ⅵ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是什么

为实现2016年滨海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增加30%的目标奠定基础,强调要用好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滨海新区以2015年新区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工作的政策体系为依托,结合各功能区、街镇区域和产业发展实际,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重点领域和产业,特拟定滨海新区落实“新十条”的初步意见,简称“新区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利用融资租赁资源。发挥新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高地优势,利用新区单独设立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与市租赁协会及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探索开展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厂商租赁、PPP项目融资等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二是精准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滨政办发〔2015〕38号)文件,建立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扶持办法,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等,根据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纳入到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补偿范围;推动新区及各功能区国有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增强代偿能力;与国内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支持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是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推动新区范围内担保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申请获得再担保公司资质,对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强为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
五是鼓励产品服务创新。针对新区产业结构及融资需求特点,会同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和滨海银监分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改进融资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六是运用信用保险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合作,支持出口型企业扩大出口,探索建立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暨风险保障平台,同时做好加强风险保障和提供融资便利。
七是建立区域倒贷资金池。新区本级和开发区、保税区等七个功能区共设一个资金池,金额不低于5亿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新区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八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每半年对新增信贷投放新区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和定额奖励;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及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前3位的功能区和前6位的街镇,给予通报表扬。
九是建立“互联网+政企信息桥”微型服务平台。为拓宽服务企业渠道,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为依托,建立APP手机客户端,解决新区中小企业和各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定程度上为信贷配给提供便利条件。
十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区公安局牵头,区金融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新区金融安全稳定。

银行贷款挪用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挪用银行贷款资金的后果首先是银行会停止发放贷款,若是挪用的数额比较大,就会有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Ⅷ 贷款被挪用是否属于犯罪

法律分析:贷款被挪用属于犯罪。贷款被挪用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也可能会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Ⅸ 公司把经营贷款用于放贷怎么办

挪用经营贷到放贷的行为在将来可能会“上征信”。银保监会统信部副主任刘忠瑞表示,对确认挪用经营贷的借款人,不仅要压缩授信额度、收回贷款,还将报送征信系统,提高挪用贷款的违规成本。

Ⅹ 挪用银行贷款资金有什么后果

如果是银行职员是自己挪用 银行贷款 资金就构成 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