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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有没有对小型企业扶持贷款

发布时间: 2023-01-26 05:32:49

1. 山东省小型企近三年有补贴吗

有。山东财政厅在2022年出台《省级小微企业“创新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一个申领周期内最高可申领10万元“创新服务券”(简称“服务券”),因此近三年是有补贴的。

2. 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讯

目前,济南市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包括: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8]3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济政发[2009]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济南市已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过桥资金1亿元。支持的重点是: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微小和初创项目、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投资项目。2.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3.服务体系补助项目,包括担保、培训、创业辅导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咨询、信息化建设等补助项目。4.过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新还旧”短期资金周转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8号),济南市在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主要有:(1)设立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产业规模,为大企业集团协作配套,及服务于成长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2)项目扶持。对成长型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50%)投入高技术、高成长投资和研发项目的,其贷款在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30%—5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100万;对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低于50%)投入的',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20%—4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3)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可同时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8)4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市应用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采购。(4)择优给予资金奖励。通过对主要经济指标、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评,每年择优评选30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并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其中,成长型企业是指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成长型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成长型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业类别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产品创新能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销售收入、增加值、利税增幅在20%以上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济南市鼓励支持微小和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有:1、大力促进微小企业技术升级。鼓励微小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改善提升装备水平,对经县(市)区及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20万元(含)以上、符合条件的设备改造项目,经考核验收,最高可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2、积极帮助微小和初创企业解决发展空间。有计划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3、认真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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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山东烟台企业贷款条件有哪些贷款流程一览

山东烟台是有名的苹果之乡,很多企业在烟台生产经营,有的开立工厂,有的发展种植业,都是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的。而企业的资金需求比较大,至少得几十万,只能去靠贷款了。很多人会问山东烟台企业贷款怎么贷?需要什么条件?这里就来简单介绍下。

一、山东烟台企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通常企业贷款指的是经营性贷款,很多银行、贷款公司都有提供这种业务,虽说不同贷款渠道要求不同,但基本条件还是共通的。
要求申请人是烟台当地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企业主或者法人,但是必须是信用良好,不管是借款人还是企业都一样,并且要提供证明企业经营资质、营收能力的资料,营业时间也要满足条件,重要的还是得诚信纳税。
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以看下微众银行的微业贷,以税定贷,额度最高30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2年,利息万分之2-5/天,可直接在线申请,无需抵押担保,最快30分钟可审批成功,适合烟台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办理。
二、山东烟台企业贷款怎么办理?
1、咨询下贷款机构,看有没有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对比下申请条件、利息、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申请。
2、找到产品后,可通过线下或者线上提交借款申请,等待机构审批;
3、贷款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判断贷款人的还贷能力,资料是否正常,测定贷款风险,决定是否批贷。
4、机构通过初审和贷款人签订合同,约定好各项条款,比如贷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然后放贷。
5、贷款企业收款后,每月履行还款义务。

4. 山东潍坊有哪些银行可以做企业税贷看看这几款

潍坊是山东地级市,有风筝之都的美誉,经济发展速度也比较快,很多企业在潍坊生产经营,经常会面临资金周转不开的情况,只能求助于贷款了。而不同贷款类型要求不同,相对比较好申请的有税金贷,依据企业纳税情况,来给予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那么,潍坊有哪些银行可以做企业税贷呢?一起来看看。

一、企业税贷介绍
这种贷款通常是由当地地税局、国税局联合当地银行分行税银互动服务,主要根据良好纳税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纳税记录授予的信用贷款,具有以税定贷、无需抵押物、手续便捷的特点。
企业主或者法人代表可直接在网上发起贷款申请,授权银行查询纳税信息,出了授信额度后,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就能在额度内支取资金,然后再按时还款。
二、山东潍坊可做企业税贷的银行盘点
山东潍坊的银行有很多,工农中建交五大行,还有中信、平安、民生、兴业、浦发等股份制银行。不过能做税贷的银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比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都有税贷业务。
1、农行纳税e贷
以企业纳税信息为主,向诚信纳税的企业在线自助循环网络融资产品,生产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纳税等级B级以上,且纳税额1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在农行开立结算账户,可通过企业网银或者掌上银行提交申请,贷款额度是企业纳税额的4~5倍,最高100万元,期限最长1年,年利率低至、中银税易贷
基于小微企业纳税信息,向诚信纳税的优质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纯信用,无抵押,快速批贷,随借随还。要求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和年纳税额5000元以上,就能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办理,年利率最低可至5%,按日计息,实际利息计算到使用当日。

5.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可以申请政府贴息贷款有哪些

从2005年开始,市政府就下发了政策,准备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入手,从中拿出1000万元,对济南地区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提供两项补贴,分别是贷款贴息与担保费补贴两种,以便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尴尬,那么,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呢,今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满足《补贴的通知》的4个条件:
根据《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必须满足的条件有4点,
详情如下:
1、在济南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中小型的企业必须成立两年以上,符合国家策且按时纳税,对本市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
3、对于企业财务核算问题,必须是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必须是健全的,且还需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报表;
4、贷款的中小型企业在信誉方面也需要是良好的,需具备无不良信用记录、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要求:
1、条件:中小企业使用银行贷款
500万元
贷款结果:可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条件:成长型中小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条件>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12-24个月、且单笔贷款>500万元
贷款结果:可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另外,其年度发生的贷款担保费亦另外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支付额的5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在扶持之列。
以上则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的全部内容,需要贷款的中小型企业摸清套路了吗?

6. 2018年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2018年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依照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鼓励政策、管理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

第六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资源综合利用、社会保障、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交易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中小企业。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

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建设、承租多层标准厂房。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高(中)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享受期内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符合就业资金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补贴。

第三章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发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和科技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以及用于技术研发的仪器设备和费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与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第四章市场开拓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鼓励中小企业优化重组物流资源、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以及兴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对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引导中小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跟踪研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本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及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政府采购应当确定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第二十二条中小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贸易、劳务合作、招商、产品与技术的展览展销及自营进出口业务等活动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外贸易、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进出口异常情况,为中小企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服务。

第五章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其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

省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扶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中小企业。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建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引导中小企业依法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筹集资金。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增加信贷产品品种,推进服务创新,拓宽中小企业信贷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第六章信用担保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公示、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

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引导信用担保行业形成协调、互助、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七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和职工的人事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维护权益等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建立区域性的.中小企业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机构创造便利条件,积极培育并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为中小企业培训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有效服务。

第八章权益保障

第三十四条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和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违法占有企业财产。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迁其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资金、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中小企业合法财产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实施检查、审验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购买产品、订购报刊杂志、接受有偿服务的;

(六)违反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鉴定、培训、考核的;

(七)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和控告。

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7. 山东:给予这类企业贷款一次性贴息!比例40%、最高50万

根据《细则》,上述贷款贴息采取线上申请方式,企业可选择备案认定周期内的任一笔 科技 成果转化贷款,通过山东省 科技 云平台提交补贴申请,申报过程“无纸化”“零跑腿”,便企利民。企业完成线上申报后,自动提交至省、市 科技 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复核,通过后采取“直通车”方式统一拨付贴息资金。

8. 山东探索什么融资模式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山东多家金融机构根据该省小微企业差异化的金融需求,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多渠道提供融资产品。目前,该省小微企业融资可全程在网上操作,仅需几十秒时间就可实现“即需即贷”。

南一家银行工作人员。(资料图) 杨飞 摄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农用车市场逐步繁荣,但库存资金占用量大,资金回笼慢,资金链高位运转等因素制约该行业小微企业发展。“虽然我公司与五征集团有良好的订单往来记录,累计资金流水账近亿元,但这种信用记录很难在传统银行贷款中列入评分。”陕西省咸阳昌通农机有限公司负责人邵丽华说,她是山东日照五征集团的一个经销商,长期为融资难困扰。

在农行日照分行协助下,日照五征集团上线了“数据网贷”贷款业务。“首次申请用时不到五分钟,获得68.8万元贷款,利率比普通的中小企业贷款低近10%。”邵丽华认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还帮助核心企业稳定供应链,强化了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联系。

中建八局二公司上游供应商有300余家,其中有融资需求的超过70家。农行济南分行营业部对产品进行创新和优化,以反向保理的模式,满足上游供应商融资需求,成为全国农行首笔“数据网贷”的反向保理业务。

来源:凤凰网

9. 山东再迎融资利好政策 为稳企业保就业提供强有力的信贷支持

6月16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稳企业

6月16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稳企业保就业提供强有力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重点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和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龙训在发布会上表示,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要求,对今年年底前到期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要“应延尽延”。对于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的企业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款的具体安排。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执行政策的积极性,人民银行通过特殊目的工具(SPV),与地方法人银行开展利率互换操作,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相当于还本付息延期普惠小微贷款本金1%的政策奖励。

董龙训表示,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缓解年内还本付息压力,在对3月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进一步完善基础上,推出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据了解,与前期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期限更长。凡是符合条件的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均可延到明年3月底,延期期限最长可达9个月。不仅如此,此次政策力度更大。要求银行做到“应延尽延”。只要小微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且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并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都要予以延期。

此外,该政策明确稳就业的要求,也就是企业在办理延期的时候,需要承诺保持就业的基本稳定,要提供承诺书。另外,贷款的资金要用于生产经营。“从政策目的上来讲,就是希望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都能够活下来,实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政策目标,‘留得青山,赢得未来’。” 董龙训说。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长至明年3月底的要求,人民银行创设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通过这一支持工具,只要符合条件的银行为普惠小微企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人民银行给予银行1个百分点的资金激励。全国总的奖励规模是400亿元,如果全部发放,意味着将带动至少4万亿普惠小微贷款得到延期还本付息。

10. 青岛对小微企业有什么扶持政策,小微企业能申请什么补贴

青岛市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还是蛮大的,不仅有其他城市都有的创业补贴,还首创“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而且补贴申领门槛也是相当低。如果你是小微企业,你可以申请这些创业补贴项目:
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条件如下:
本市失业登记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
(二)2011年10月1日后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三)创业者申请贴时应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四)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2、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2万),条件如下: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
(二)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三)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满1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办的小微企业,变更后经营时间须符合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000/岗位)
(一)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
(二)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三)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须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申请条件: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
5、创业贴息贷款(300万)
申请条件: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条件
有抵押物或担保人
有两名以上员工且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保(员工需是本是城镇户口失业再就业,或毕业5年内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