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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贷款提前还款有补贴吗

发布时间: 2023-02-09 08:58:03

⑴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吗

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偿还贷款,借款学生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完成提前偿还贷款操作,也可通过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收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办银行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借款学生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学生可以在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后,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渠道自助办理提前还款操作,无需中国银行审批同意。 拓展资料:
客户在线上渠道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时,请按照贷款列表中各笔贷款的放款时间(点击贷款详情可查询)先后顺序进行还款,先操作首次放款的那笔国家助学贷款,再依次完成各笔国家助学贷款的提前还款操作。若未按照上述顺序要求还款导致提前还款操作失败的,客户可于2021年9月16日以后再次尝试提前还款,或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经办行。
提前一次性还助学贷款,相关情况如下:
助学贷款是由国家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金,专门扶持贫困大学生家庭的一种贷款。和其他贷款不同的是,助学贷款可以随时提前还款,并且提前还助学贷款还不会存在罚息。
借款学生想要提前还助学贷款,最好在1月到10月前到高校资助中心申请,或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后,应于当月15日前将应还的贷款金额存到指定的账户中。需要注意的是,助学贷款提前还款通常需要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的剩余本金并结清利息。银行一般不会在11月和12月接受提前还款申请,因为其系统会在年底进行结算。
学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是不计收利息的,没有必要提前还款,但是提前还款也不会加收罚息,所以也并没有什么影响。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法。
2015年7月20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为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的经济负担,将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2020年7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通知明确,从还本宽限期、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三个方面对助学贷款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⑵ 2019年湖南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告

一、申请条件

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湖南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就读于预科班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进修类的学生以及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6.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认定(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除外),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

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若为本专科学生,申请贷款额度应在上限8000元以内,原则上按照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为1000到8000之间的100的整数倍;若为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应在上限12000元以内,原则上按照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为1000到12000之间的100的整数倍。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三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最后一年的9月20日。

(三)贷款利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进行贷款申请后导出并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通过高中预申请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学生不用进行此项资格审查)

(二)身份证明材料

1.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一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需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簿原件、以及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

2.不属于高中预申请范围且为首次贷款的学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要持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新生应为录取通知书原件(高校在校学生为学生证原件)、双方户口簿原件。

3.续贷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借款学生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二)审核材料

首次贷款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所在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县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即可。

(三)签订合同

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由湖南分行统一印制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待湖南分行审批通过后方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往高校报到。

(四)电子合同回执单录入

借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借款学生持盖章后的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录入截止时间统一为10月10日。10月10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

由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借款学生在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支付宝将在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规划的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学生。

五、特别提醒

(一)借款学生应认真阅读和保管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学生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已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学生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和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学生应在还款后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还款结果,防止出现问题。

(六)如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就业信息、住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请务必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更新。

(七)如借款学生的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请务必及时前往办理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

(详情可查询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

**县资助中心咨询电话: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咨询热线;95593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⑶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吗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偿还贷款,借款学生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完成提前偿还贷款操作,也可通过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收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办银行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借款学生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学生可以在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后,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渠道自助办理提前还款操作,无需中国银行审批同意。
客户在结清国家助学贷款后,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清证明。一是本人持本人身份证通过任意网点智能柜台自助打印国家助学贷款结清证明;二是本人持身份证到本笔国家助学贷款所属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结清证明。国家助学贷款结清后当时即可在智能柜台开立结清证明,无时限要求。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⑷ 速看!工行助学贷款提前还款规定一览!

现在,依然有很多同学是通过助学贷款来完成大学学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就可以办理助学贷款。在大学毕业以后,就有一些朋友会产生提前还款的打算。那么,工行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的规定有哪些呢?在这里为大家做个详细介绍。

根据的了解,工行助学贷款是可以提前还款的。不过,因为工行助学贷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之分,所以提前还款政策也会有所差别。
国家助学贷款
工行国家助学贷款是可以办理提前还款的。因为国家助学贷款有一定的免息期,所以在免息期前归还贷款可以节省贷款利息。大家可以到工商银行申请提前还款,也可以到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高校)申请提前还款。
工行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时间为每月(不含11月)1日-10日(含),扣款日为申请当月的20日。大家只要在申请月的11日-20日(含)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的还款账户当中即可。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不同,没有国家的贷款利息补贴,但提前还款也可以节省贷款利息。不过,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提前还款可能需要走支付违约金,具体要视大家的贷款合同而定。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大家直接前往办理贷款的工行网点申请即可。不过建议大家衡量一下提前还款是否划算。有时,提前还款的违约金要比节省的贷款利息高。
以上,就是有关工行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的一些规定,希望能对办理了工行助学贷款的朋友有所帮助。

⑸ 生源地贷款有哪些优惠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下面几项优惠政策: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按贷款上限足额申办贷款。

2、学生就学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毕业后开始支付利息。贷款本金毕业五年后开始偿还,还款期限按全日制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如果贷款学生在毕业当年的8月15日前申请提前还款,贷款学生本人将不用支付利息。

3、今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再减30个基点执行,相当于比去年利率下降约0.55各百分点。

注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但应及时向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审核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⑹ 2019年云南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为了让更多学生及家长知情,在昆明市教育局发布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得起大学的公开信中,面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大学学费的学生,昆明市教育局实行了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其中,考入本专科、研究生的学生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可以申请8000元的助学贷款,研究生每生每年可以申请12000元的助学贷款。昆明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可持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同时,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可向就读学校或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新生入学资助,省外高校每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补助,省内高校每生一次性给予500元的补助;考入中央部属院校的学生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可向就读高中学校申请就读高校期间每生每年5000元的“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考入一本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持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可向就读高中学校申请就读高校期间每生每年5000元的奖学金。

另外,昆明市户籍考入高等院校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省外高校每生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补助,省内高校每生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补助。

⑺ 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吗

助学贷款是可以提前还的。
1、只要您有足够的资金或稳定的收入,就可以办理提前还款。首先,提前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申请还款,然后登录贷款合同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还款。
2、助学贷款在学生期间不需要还息,毕业后还需要利息,所以提前还款没有坏处。如果有多余的钱,可以提前还款,只要不逾期即可。
拓展资料:
1)如果您在学生生活的早期偿还贷款,则无需支付利息。如果毕业后一次性预付,会收取一定的利息。如果用户想提前还清所有欠款,则需要提交预付款申请。提前还款成功后,助学贷款将不再产生任何利息,征信也会显示助学贷款已还清。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除应付利息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助学贷款的预付利息=贷款金额*对应年利率*贷款天数/360。一般可以按照这个公式计算对应的利息。
2)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利用财政手段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经济。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牵头、财政补贴、财政与高校联合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联合经营,专门帮助学生的银行贷款。来自高校贫困家庭。借款学生无需申请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承诺按时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贷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3)学生贷款的利息从毕业开始计算,何时可以全额偿还,这取决于贷款时签署的到期日。如需查询,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助学贷款账户开户行办理。助学贷款利率也随着国家利率的调整而调整。最好提前还款。因为兴趣到底是越来越多。计算利息的公式是:本金乘以利率除以360再乘以天数。要是能提前还清就好了。


⑻ 助学贷款提前还款后面还能申请就业补助

可以。申请护理补贴材料申请护理补贴对象的《居民...助学贷款的办理:申请人准备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⑼ 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用偿还利息吗

在毕业之前,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是由政府补贴的,借款学生不需要支付利息。毕业后学生开始每年偿还贷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以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政府不再补贴利息。

同一般的中长期贷款每月还款不同,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一年还款一次,每年还款时间是12月20日之前,到期最后一年结息日是9月20日。生源地贷款利息是以实际天数按年计收年息。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是按基准利率计算,利率不上浮。

(9)生源地贷款提前还款有补贴吗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

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

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

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

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⑽ 2019年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江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级管理平台,主要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监督设区市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统计各级财政和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在收到各级财政和高校安排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后及时足额向经办银行划拨,并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六条省以下各级财政负担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高校隶属关系拨付到高校。高校将财政资金和本校应负担资金统一归集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21日前向经办银行及时划拨。

第七条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没有成立专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尽快成立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建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负责经办本地区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九条各有关普通高中要积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的工作,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和结算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十一条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经办银行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活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生源地贷款期间,要印制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展板,开展宣传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江西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年12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五章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第二十二条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若低于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确定一定比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设立还款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设区市和县级教育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此前下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