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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消费金融

发布时间: 2023-03-15 15:50:08

A.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优势有哪些

答:
1、政策方面
众所周知,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之中正式提出发展消费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和1999年相继放开了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政策,以促进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这也是发展消费金融对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结构合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消费金融成为热点词汇。据了解,2016年3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政策利好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2、技术优势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不同之处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打造“线上互联网+线下实体”的运行模式。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机构在资金来源上有一定的优势,通过探索信用消费+场景布局,进而打造成一个全新的“互联网+”的样本,通过场景的建立,增强客户粘性,不断扩张消费金融市场,实现盈利。随着云计算的普及,大数据挖掘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精确的进行市场细分、选定目标客户、评估客户信用等级,从而降低资金配置风险,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3、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消费需求也更加旺盛,8090后超前消费意识逐渐增强,接受新型金融产品的能力较强,因此使用消费信贷手段来缓解预算不足的观念逐渐深入,因此,在居民消费观念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发展消费金融已经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而作为解决资金问题之一的消费金融系统必将迎来发展商机,像迪蒙自主研发的消费金融系统是一款集消费贷款、消费分期为一体的业务管理系统,有效帮助企业迅速开拓消费市场,推动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实现业务模式的“互联网+”转型。系统通过规则引擎、工作流引擎、自动征信、商家加盟的方式,实现借款业务的快速审批、智能风控、借款流程自定义等功能,满足消费金融公司快速、高效、便捷的借款业务需求。

B.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及优势

蚂蚁花呗如何借钱 消费金融作为一门涉及多学科的领域,目前对它的概界定还不明确。广义上的消费金融(Consumer Finance)是指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系列金融功能的总称,包括支付、风险管理、信贷和储蓄投资等(Merton& Bodie, 1995)。在我国,传统消费金融主要为狭义上的消费信(ConsumerCredit),即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满足其消费意愿的借贷产品和服务。


另外,狭义的消费金融不包括针对购买房屋和汽车两种标的的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作粗磨州为互联网技术和消费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及信息通讯技术为工具向消费者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活动。由此可见,互联网消费金融包含的范畴更广,其提供给消费者参与的金融活动不仅包括信贷业务还包括支付、储蓄理财及风险管理等业务。

本文所探讨的电商平台的消费金融模式正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框架下的一大分支,其依托各大电商的购物及支付环境而产生。2014年,京东金融在我国推出了第一款电商消费金融信用支付产品—京东白条,为京东商城的消费者提供延后付款或分期付款的赊购服务。次年,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花呗”上线,消费者可在天猫商城和淘宝提前购买产品而次月免息还款。此后,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进军消费金融的新领域。

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传统消费金融,具有独特性并显示出了一定的优势,具体如下:(>>用户覆盖广泛,放弃了有大额消费需求的银行高净值客户,依赖互联网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普及率,获取了刚步入社会的白领和蓝领、在校大学生和城镇青年等互联网消费主流客源;(2)用户体验增强,打破了传统以货币时间价值为理论依据的金融业态,着眼于为低额、高频的日常交易提供延迟支付的服务,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灵活多样;(3)征信方式新颖,不同于银行线下繁杂的审批模式,在信用审批上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考察用户电商购物情况及网络行为记录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评估;(4)资金来源灵活,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能力的互联网平台以线上资金渠道为来源,拥有平台自有资金、尸2尸资金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产品等多渠道资金。

根据艾瑞数据库统计整理,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从2013年到2016年,总交易规模从60亿元增长到了4367.1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游乎达31 7.50,且预计2019年市场规模将达到33983.4亿元。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具体如下:

(1)初步探索期(2009一2012年);2009年银监会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从而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由于起步阶段各公司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政策面也相对偏紧,加之市场认可度不高,因此行业缓慢发展,规模较小。


(2)市场启动期(2012一2015年);随着监管层释放红利,扩大试点范围并修订原《管理办法》,地域限制的放开使得更多具有资金优势和销售渠道的岩蔽出资人开始进入市场,例如前文提及的京东和阿里等互联网巨头企业都是在该阶段布局业务的。

(3)高速发展期(2015一2017年);201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一方面,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机构和互联网企业被许可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另一方面,满足条件的互联网平台也能开展网络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加速,目前市场细分领域不断创新,电商平台的消费金融模式成为市场的新亮点。

(4)应用成熟期(2017年一一);按企业业务类型的不同,现阶段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主要可分为以“京东白条”和“蚂蚁花呗”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系、以“惠人贷”和拍拍贷”为代表的网络借贷系以及以“分期乐”和“马上消费金融”为代表的纯消费金融系。进入稳定态势后,各子领域的商业模式都将趋于成熟,届时每个领域的龙头企业将带领市场整合集中从而走向稳健发展。

C. 百度成为首家获消费金融牌照的互联网巨头,这张牌照有多难拿

5月16日,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发布批复,同意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哈银消费金融”)注册资本金由10.5亿元增加至15亿元。在此次增资中,网络旗下的度小满(重尺激庆) 科技 有限公司斥资4.5亿元持股30%,位居第二大股东。网络成为BATJ等互联网巨头中首先拿到消费金融牌照的公司。

互联网巨头逐鹿消费金融领域由来已久。阿里旗下蚂蚁金服的“花呗”和“借呗、腾讯的“微粒贷”、京东的“白条”以及网络的“有钱花”,都是互联网巨头布局消费金融领域的明星产品,且各家也都储备了小贷公司牌照。

市场广阔,牌照难拿

为什么在已有明星产品和小贷公司牌照的情况下,巨头仍然要申请消费金融牌照呢?

按照规定,持牌消费姿御金融机构除可在全国范围内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外,还可以从事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境内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销售消费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等业务。

相比于传统小贷、互联网小贷等牌照,消费金融公司被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可线上可线下,还包括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销售消费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等内容。

除此以外,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资金来源也十分多样化,包括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另外在杠杆方面,消费金融10倍的杠杆,相比互联网小贷通常1-3倍的杠杆,具有更大优势。

有中部消费金融公司相关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这一含金量较高的牌照获批较为严格。 全国目前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只有24家,2017年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仅有1家,2018年仅有2家。排队等待批文的公司还有12家。

除了含金量高、审批较难外,消费金融的广阔市场也是互联网巨头想要“分一杯羹”的原因。

2019年1月18日,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显示,消费金融市场规模由2010年1月的6798亿元攀升至2018年10月的84537亿元,占境内贷款比重由1.7%上升至6.3%。

该研究认为,在以房贷为代表的中长期消费贷款增速放缓之际,短期消费贷款呈现快速上涨趋势,居民在教育、文化、医疗、 旅游 等领域的消费金融需求正不断释放。消费金融公司将迎来万亿蓝海市场。

2018年以来,政策层面也开始鼓励发展消费金融。

2018年8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要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2018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鼓励消费金融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

基于政策支持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不少银行看重消费金融的发展前景。截至2018年末,光大银行、中信信托、江苏银行、甘肃银行及宁波银行等均公告拟申请消费金融牌照,未来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军消费金融领域。而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美的集团也在2019年5月联合台湾永丰银行等机构,筹谋成立消费金融公司。

互联网巨头也纷纷看好消费金融这一片蓝海。在去年网络世界大会·度小满智能金融论坛上,度小满金融CEO朱光表示,2019年,中国消费金融发展将迎来黄金期,目前,度小满金融提供的信贷服务,所满足的金融需求,尚不足网络生态内的1%。

出资入股,门槛不低

要想获得一张消费金融牌照,公司自身的准入门槛也陵册袜并不低。除了注册资本、盈利能力外,还要获得地方银保监局的审核。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等10项要求。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条件。

在牌照较难获得的情况下,互联网巨头“牵手”持牌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达到资源互换和合作共赢,不失为另辟蹊径之道。而双方各自的优势或许正是彼此“看对眼”的原因。

上述中部消费金融公司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 未来风控、流量、场景和技术都将成为企业能在消费金融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点。互联网公司拥有巨大的流量和充满想象力的场景,具有较强的金融 科技 创新能力。而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依托母公司银行,具有风控经验和渠道优势。

苏筱芮对澎湃新闻分析,互联网巨头,尤其是涉及到电子商务的巨头,拥有充足的场景资源,例如各类电商购物分期、教育分期、 游戏 分期等。此外,一些拥有账户体系的互联网巨头,还能够通过自有庞大的数据库对用户进行分析和需求挖掘。消费金融公司的线上场景会弱于互联网巨头,但在线下场景的拓展中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除了通过地推等方式去寻求合作方,还能够通过增设门店去展业。

谈到入股哈银消费金融的原因,度小满金融CEO朱光表示,度小满金融拥有业内领先的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丰富的场景;而哈尔滨银行有着二十多年的成功发展经验,在产品、风控、客户经营等多个方面都独具优势。哈银消费金融公司开业满一年即实现盈利,至2018年底,在全国城商行系消金公司中,哈银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贷款增速、贷款增量均排名第一。

哈尔滨银行董事长郭志文则认为,引入度小满金融符合哈尔滨银行打造国际一流小额信贷银行的战略。度小满金融拥有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卓越的金融 科技 研发团队,能够为金融机构的智慧化发展,提供可靠有力的 科技 支撑。

趋向同质,如何胜出

近年来,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入局者众多,其同质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如何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苏筱芮认为,主要在以下三个关键点。首先是资金实力。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存在杠杆限制,要做大业务规模,需要拥有相应的资金实力,这也是一年来众多消金公司竞相增资的原因之一。除了资金规模,资金是否稳定亦是构成实力的重要部分。

其次是业务模式。消费金融公司能做的业务较多,这就要求消金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有所侧重,对重点发展领域进行资源倾斜,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不是遍地开花,做到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再次是创新能力。 科技 创新的运用将在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中愈发重要。如何利用大数据、智能 科技 等领先技术来打造护城河、提升业务效率,将是消金公司在未来竞争中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D. 如何选择可靠平台 实现网上安全借贷模式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 “人人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 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 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P2P信贷服务公司是民间借贷 的“市场版”。 它指的是有资金 开丏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 过信贷朋务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
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
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
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
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
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
借贷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
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
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
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了。

(三)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四)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
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
犯罪行为。

(五)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
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六)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
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自诞生以来,其性质便一直模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监管真空。在温州等地区,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网站还需在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业务。由于P2P
小额信贷网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网络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
序进行。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
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作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对
征信产业进行系统规划。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
用评级始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
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
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了网站比较大的自由
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于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网络贷款平台哈哈贷的关停促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
时,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
要。

E. 「深度」互联网平台助贷潮落 消费金融风控江湖风起

此前,乔杨曾任职Discover风险策略及数据建模负责人、京东数科和美国ZestFinance公司合资成立的金融 科技 公司ZRobot担任CEO,并兼任京东数科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在京东任职期间,他曾经和团队打造了京东内部的个人用户信用评分体系“小白信用”,为业内所瞩目。

近日,亦有消息传出,原京东 科技 副总裁、个人风险管理中心总经理程建波将出任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道征信”)总经理一职。在此前,程建波所带领的风控团队长期“护航”京东白条的运营,在消费金融大数据风控领域积累了实战经验。

金融助贷的江湖也许很小,来来往往都是熟人。但对于整个助贷行业来说,其在整个业务模式中占据已久的流量数据、风控、甚至客服,未来或都将在监管指引下回归到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手中去,这个“上岸”的过程或将更为漫长。

行业起伏

李力是在2020年末下定决心离开互联网行业的。2018年,他从一家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跳槽到一家互联网大厂的消费金融业务任职产品经理,告别管理僵硬的银行后,最初一段时间,周围全是90后员工的互联网工作氛围让他感到更轻松自由,薪酬收入从账面上来看也高于此前在银行的水平。尽管如体检、医疗报销等一些隐形福利缩水了,但对他这个身体 健康 的年轻人来说,这些都不是排在首位的问题。

然而,最初的新鲜感过去之后,李力发现,这种以联合贷为主要模式的纯线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点“没劲”。整个商业模式、产业链已经十分稳定地定型,从BD(商务)到产品、运营、客服各司其职,每个人都只是流水线上随时可以被替代的一颗小螺丝钉,日子久了,自己似乎只是某一个节点上的“熟练工”,个人能力提升与职场晋升都难以看到希望。

但在2019年上半年,整个行业依然处于上升期,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资金方对消费信贷的需求极大,源源不断地提供着低廉的资金来源,反而是平台方在资产端,获取流量来源方面显得捉襟见肘,整个业务和团队依然沉浸在红红火火的气氛中。

2018年-2019年,公开数据可见,360、趣店、乐信三家美股上市的金融 科技 公司,在贷余额一路高歌猛进,这或可作为联合贷、助贷行业发展趋势的一种参考。其中,趣店在2019年明确提出了以“开放平台”模式的助贷业务。

李力现在回忆起来,行业气氛的转折点发生在2019年下半年,在杭州,业内一些比较大型的第三方数据公司的爬虫业务关停,业务负责人被带走调查。有部分合作银行开始要求导流时说明用户数据来源,尽管当时银行更多是“形式上”的要求以满足监管,但也给行业敲响了警钟。

还在2019年上半年的时候,陈明所在的公司刚刚从P2P的行业整顿里转到了做现金贷,公司拥有一张网络小贷牌照,有部分自营的放贷,也有和银行、消金公司等合作的联合贷款业务,规模在行业内算腰部企业。陈明认为这不够安全,他希望能跳槽去消费金融公司或银行,因为他觉得“体制内更安全”。

同一时间,陈明所在的公司刚刚艰难地处理掉了P2P的业务,按照监管的意向,转为以联合贷和助贷模式为主的业务。但下半年,第三方数据公司“出事”,他敏锐地意识到,监管对数据信息的风暴已经开始了。

但谁也没想到,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将监管和行业间的暗流涌动按下了暂停键。

作为某个线上消费贷产品的运营人员,张悦在2020年上半年看到了太多“人间真实”——有用户为了逃避还款,伪造自己确诊新冠肺炎的诊断证明书,但实际上其所在的地区新增病例数据情况,稍加核实就能查到。有用户为了几千元的欠款,自驾车从天津赶来北京,强行“约见”业务负责人。有用户为了几百元欠款一再申请延期还款不成,威胁客服人员要跳楼……

在用户的经济和情绪都出现很大波动的情况下,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增长几乎停滞,而大数据被更广泛地运用到抗疫中,各家银行的线上无接触信贷产品进入了突发猛进式的发展阶段。在疫情对经济影响逐渐减退的下半年,行业上空的阴霾似乎也逐渐散去,到了下半年,张悦的感受是从一线客服发来的高危投诉趋缓,业务量也在平稳恢复中。

2020年7月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金融 科技 公司将这一规范性文件解读为利好,“新规最大亮点是充分肯定了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这对头部金融 科技 平台是重大利好。”

但紧接着,2020年8月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4倍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又把利率红线划到了更紧的位置。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各地出现了一波“反催收联盟”,深陷黑网贷、民间借贷高息陷阱的人群,将最高法的规定视为摆脱债务的救命稻草,这种情况也一度蔓延到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有关的借贷纠纷中去,尽管最高法是针对非金融持牌的“民间借贷”做出的规定,但持牌金融机构在舆论和道义层面依然感受到了压力,而且越是处于行业头部,重视品牌口碑的机构,压力越大。

对有消金牌照“护体”的助贷机构来说,自营的资产贷款利率上限还能尽量往24%(此前的“高利贷”红线)靠拢,而在助贷业务模式中,有的持牌资金方已经开始要求按照4倍LPR的上限来设计。

陈明看到,其所在公司的目标客群多是蓝领、下沉人群,其个人财务的抗风险能力差,这些特征都被疫情放大了,疫情下萎缩的市场需求和压低的利率定价空间,极大地压缩了中小型助贷平台机构的获利和盈利空间。他开始积极寻找“下家”,最优目标是进银行。

2020年10月,两家头部平台机构上市接连折戟。整个行业的监管预期、市场口碑急转直下。

2020年第四季度里,与多次来自央行、银保监高层对互联网金融无序创新、推高融资成本、滥用信息数据等方面问题的公开批评一起而来的,还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这份重磅的监管文件直指互联网平台机构超范围利用网络小贷牌照,用联合出资的方式,采用3:7甚至1:99的杠杆率放大信贷资金等问题。

在那以后,李力发现,他手头的合作银行开始集中缩量,联合贷停止新增,甚至有的银行干脆就停止放款了。

“互联网的金融前景堪忧。”当时,李力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开始积极寻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跳槽机会。

另一方面,冻结多年的消费金融公司、直销银行牌照开始放行,“监管也倾向于让持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2020年末,某外资投行机构通过座谈会向一些来自地方互金协会、国务院发展中心、金融监管研究机构等等的专家请教对互联网贷款以及金融 科技 监管的看法。专家们的核心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反垄断和数据战略是中国收紧金融 科技 的背后原因;第二,居民部门杠杆率高企,监管对消费信贷会有所约束;第三,网络贷款的监管将更加严格。

2021年上半年,在行业内大大小小的平台机构还在将联合贷转助贷的过程中,李力、陈明已经分别离开了互联网平台公司,陆续入职了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

助贷与中小金融机构风控博弈

2021年7月7日,部分平台机构收到央行征信管理局的邮件,要求按照“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流程图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要求“平台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合作中,不得将个人主动提交的信息、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从外部获取的信息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础信息、个人画像评分信息等名义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须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

要理解这一新的规定,需要厘清现有的助贷业务中,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据此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发布的《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助贷报告》),助贷业务的各个参与主体的合作流程包括贷前合作、贷中合作、贷后合作。

《助贷报告》指出,在贷前合作中,各参与主体需完成获客与初筛、客户引流等步骤。获客与初筛方面,助贷机构可以通过纯线上或者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触达借贷客户,并且在推送给资金方之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科技 手段对借贷客户进行初筛和风控,筛选出符合资金方前置条件的目标客群。“客户引流方面,助贷机构在筛选出目标客群之后,将借贷客户的信用评分、授信建议等信息推给银行等资金方。”

据一位金融 科技 公司人士透露,7月7日央行的邮件要求整改的环节即主要针对这一贷前获客引流的环节,要求平台机构和资金方强化此过程中对央行数据报送的完整和详细程度。

在“直连”模式下,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直接传递用户信息。而在央行要求的断直连模式下,引入了征信机构,实现“断直连”。

然而“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是,“直连”模式下,信息数据质量与平台机构的导流服务收入是直接挂钩的。

目前市场中助贷业务的收费普遍采用的是资金方收取全部费用,再将服务费和返息部分返还给助贷机构或者增信机构。例如今年4月,美股上市公司信也 科技 表示,正在全面转向助贷分润业务模式。此前,360数科也已宣布正在不断提升其“轻资本”助贷模式的业务比重。

接受了这种合作模式后,银行和金融 科技 公司的共同目标将被紧密捆绑:尽快且尽可能多的实现利润,同时要控制好不良。在此种模式下,助贷平台实际上会在内部首先做一道风控筛选,用自己的信用评价逻辑将用户匹配到合适的资金方,用一些无法过关的数据“滥竽充数”,损害的将是双方的共同收入。

即是说,在用户数据“直连”的情况下,数据质量也与商业收入隐性的挂钩。那么,“断直连”后,金融机构无法直接核验平台传输给征信机构的原始数据,放贷收入、不良资产需要自负其责。

金天认为,“断直连”后,在银行和平台直接强化了征信机构的存在,其影响至少包括:平台无法直接输出自己沉淀的客户数据,而只能给到经过征信机构处理过的数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客户的隐私数据安全;征信机构实行严格的持牌经营,抬高了一般性市场机构参与助贷、联合贷的门槛;鉴于平台作用的弱化(很难再直接把控客户质量),原有的商业模式,特别是收费模式可能面临较大变化,如果潜在收益明显降低,可能进一步降低平台参与助贷、联合贷的意愿,从而改变市场生态。

在去年7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实际上对助贷业务是有所松绑的,明确商业银行除了核心风控环节需独立自主外,其它环节均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包括: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须为持牌机构)、信息 科技 、逾期催收等等。

但在今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坚持“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在这一从依赖外部风控到打造自身核心风控的过程中,对中小银行自身的数据 科技 、风控管理水平考验犹大。

由于规模较大的助贷平台接入了多家资金方金融机构,通过率高、放款速度快的资金方就有可能分配到更多的用户,并且在助贷业务中,引入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作为增信,或通过助贷平台保证金、兜底回购的商务协议形式,资金方机构实际上享受到无风险收益,真实的风控机制和水平并无太多“实战”经验。

一位互联网民营银行行长在今年上半年的某次行业活动中,开诚布公地谈到了这个难题,老生常谈的独立风控的问题。监管机构为了独立风控对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苦口婆心,从最初2017年141号文,到最新的互贷新规的颁布,对于独立风控这个事情强调很多次,但是真正思考一下,最近几年对民营银行来说,对后来发展的这些规模小一点的银行,没有自己流量的中小银行来讲,“我们究竟有多少能力能够做到自主风控,在信用评分,反欺诈,贷后管理有多少能力,监管部门要理清,平台归平台,银行归柜台。”

那么,多年来监管苦口婆心的“独立风控”,中小金融机构做好准备了吗?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陈明、张悦、李力为化名)

F. 银保监就《信用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消金平台资金合作或受限

据多家媒体报道,日前银保监会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2017年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由于我国个人 征信 体系一直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放贷机构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 贷款 时存在短板,信用保证险成为了为借款人提供增信的手段,帮助持牌金融机构控制不良率的手段。 由居民消费增长带来的线上消费金融业务发展,也给信用保证保险的带来新的增长点,并且目前仍在保持快速增长。不少公司开始将保证保险业务作为重要业务来抓,如平安、人保、阳光、大地、众安等,而据慧保天下报道,平安一家保费收入就超过300亿元,占据市场半壁江山。 相应的,信用保证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仅面临着新的信用风险,也衍生了一些乱象,此前消金时代有过 相关报道 。 2017年银保监会曾下发暂行办法对信保业务进行监管,日前新下发的意见稿则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消金时代对其中与消费金融业务相关条例进行整理解读: 信保业务分类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意见稿原文 意见稿将信保业务分类仿旦虚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消费金融业务中借款人通过加保获得贷款,因此属于融资性信保业务。
对保险公司资质要求提高
第四条(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要求)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二)总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备燃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应当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承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意见稿原文 对比暂行办法,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做了更高要求,其中做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要求规定再加高。


做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由此前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增加到90%和180%,并且需要满足的期限为上一季度拉长为最近两个季度。


接入央行征信是一个新内容,因接入央行征信的保险公司需要有独立机房、专人管控、安全管理等能力,此前仅有少数保险公司能够与央行征信对接,如平安、阳光等保险公司,而互联网保险公司仅有众安一家,接入央行征信有助信保业务降低审查成本与贷后成本,提升信保业务风险定价水平,间接助力普惠金融。
(独立审核)保险公司应当对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不得将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意见稿原文


核心风控不得外包,还是熟悉的配方与味道。全文也有多条提到保险公司“应对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说明,要做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自己拥有完整的风控能力,信保业务必须有门槛。


第五条(承保限额)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其迟庆中,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通过互联网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履约义务人为法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意见稿原文 融资性信保业务(4倍)承保限额低于一般信保业务(10倍),单一借款人若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借款并恰好都由一家保险公司承保,若超过保险公司责任余额上限,借款或受限。


P2P平台C端信用保险标或消失
(禁止行为)(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 意见稿原文 此前,P2P 网贷 行业部分曾通过推出有信用保证险的标的作为增信吸引出借人,高峰时期,约有20家左右P2P平台同时有信用保证险产品在线。


但随着P2P行业下行,以及部分保险公司与P2P公司之间的存在“抽屉合同”,并非真正风控,导致风险逐渐暴露。如: 中华财险踩雷厚本金融 、天安财险踩雷富管家、安心财险踩雷米缸金融等,并引发一系列争议。


而大多信用保证险的被保人,是P2P平台的出借人。如下图保单显示,“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商业企业以及自然人等各类合法的资金出借主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单示例)


据报道,人保副总裁谢一群近期表示:“目前宜人贷与人保合作未到期还款规模约为41亿元,12亿保费中赔付了9亿元;玖富的未到期余额为45亿元,9亿元的保费赔了3亿元。”

谢一群表示,信保业务目前已经有所转变,融资渠道从过去的个人转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P2P的风险基本缓解。


如果意见稿最后确认实施,P2P平台的信用保险标将消失。
互联网贷款需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就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在官网显著位置进行披露,且单独设置投保意愿确认界面,由投保人 主动确认 后进入投保流程。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意见稿原文 合作的互联网机构需进行披露,并且单独有投保意愿界面,由投保人主动确认,该项意在规范借款端行为,此前曾有消金平台在未告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放款后再扣除保证险保费,引发行业关注。


鼓励合作外部数据
第十八条(数据对接与保密)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对接。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意见稿原文 虽然风控大数据公司近期处于风口浪尖,但无论是助贷业务、信保业务与大数据机构的合作只要合规合法,监管都持开放态度。


催收 2次被提及
(禁止行为)第七条(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追偿催收)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追偿催收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意见稿原文 暴力催收乱象频发,保险公司也要注意约束自身及外包机构行为。
部分保险公司暂停相关业务


实际上,除了C端借款人借款购买信用保证险,作为增信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险业务还出现在消金平台与资金方合作过程中,消金平台想与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合作,往往需要保险加持或融资担保公司助力。
本次意见稿下发,对保险公司信保业务合规运营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我们表示,其在职的保险公司,已暂停所有与消费金融平台的保险增信合作,并且他认为各保险机构近期落地项目速度会大大降低。
但总的来说,对信保业务提高门槛,引入规范,限制能力不足的机构进入市场,大方向仍然在于促进信保业务健康发展,助力普惠小微。

G. 中银消费金融贷款正规吗

中银消费金融是正规网贷。
中银消费金融是由中国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首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是中国银行旗下的综合经营公司,也是上海第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其是正规网贷。
拓展资料:
网贷是网络贷款的简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商业网络借贷。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它是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中的子类。网贷平台数量在2012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2019年9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简介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贷平台监管,从最多时的五六千家到6月底只有29家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