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涉农贷款企业所得税
扩展阅读
银行贷款开户 2024-09-23 18:32:04
贷款第二天开始算利息 2024-09-23 17:27:35

涉农贷款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23-04-13 23:19:52

❶ 企业所得税新政

税前扣除政策
(一)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按1%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金融企业凡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执行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的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❷ 什么情况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五、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❸ 小贷公司怎么交企业所得税

小贷公司怎么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小贷公司怎么交企业所得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税收分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屠宰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7、利润税:所得利润(非收入)乘以3%

NO.1 问:我公司是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从事对农户的小额贷款业务,请问企业所得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需注意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NO.2 问:请问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同时文件第三、四条规定,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拓展内容】

预缴企业所得税实务常见问题

问题一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报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其中表间关系: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即公式: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因此,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二

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能弥补本年度前几个季度亏损?

【例】四季度有利润,但是本年累计后仍为亏损,网上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网上报税系统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累计数为计税依据。累计数为负数,企业所得税季报应零申报。

【例】企业一季度是负利润的,而第二季度是有利润的,请问所得税按第二季度的利润交,还是按一至二季度累计利润交的?

解答: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缴,季度预缴计算,1—2季度累计利润总额为正数时,乘以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或负数时,不用计算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弥补本年度亏损。

问题三

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问题四

所得税预缴阶段是否作成本费用常规的纳税调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颁布的季度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因此,对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涉及的诸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财务费用等资产与成本费用的扣除相关涉税事项,企业也只需要按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通俗的说一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都没有“纳税调整”一项,所以说不需要诸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财务费用等资产与成本费用的扣除相关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问题五

企业所得税预缴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颁布的季度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该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因此,该栏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

❹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础税率四级是25%。优惠税率为20%、15%和10%。

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是适用20%优惠税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扒仿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春胡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三是适用15%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大庆业、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❺ 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按上述文件规定扣除。

❻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如何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一般货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底停止执行。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号),延续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两个文件执行期均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文件执行有一定选择性
财税〔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即金融企业贷款中存在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时,可选择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再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分别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计提2%、25%、50%和100%的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不得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也可不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即将全部贷款按1%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的贷款资产范围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
财税〔2015〕9号文件对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性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方可税前扣除。
如附表: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财税〔2015〕9号文件与银发〔2002〕98号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纳税人注意分清日常经营活动中哪些是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顺序
财税〔2015〕3号文件和财税〔2015〕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5〕9号文件所规定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要求金融企业首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000万元,企业2014年实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要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2014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500
当年进行贷款损失核销时:
借:贷款损失准备 400
贷:贷款 400。
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900万元。
在计算税前可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不能将当年的贷款损失400万元直接冲减上年末的贷款损失资备余额1100万元,再计提贷款损失资金准备600万元,造成当年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300万元。
如果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发生的贷款损失1400万元会计处理相同,但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负1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100万元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零。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金融企业应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105120)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金融企业准备金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两者差额即是纳税调整金额。在企业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年度台账,准确反映各年度贷款损失准备账面计提与税前扣除的情况。
当年贷款损失为400万元时。附申报表填报1: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当年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时,因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不足冲减,剩余100万元贷款损失可以直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核销贷款损失时是通过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直接计入损益,将100万元贷款损失直接计入税收金额后进行纳税调整。
附申报表填报2: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❼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不征税收入吗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而根据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号)第七条规定,奖励资金纳入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

一虽有资金拨付文件但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且明确作为当期收入处理;二是企业也未能确定资金的具体用途;三是企业未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