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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离校后

发布时间: 2023-04-15 20:08:56

『壹』 助学贷款毕业后必须马上还吗

助学贷款是毕业就要还的,还款时你可以任选一种方式像什么提前还款,多次还款,没有限制的,不过一年只能够款一次。
每年还款日是12月20日,最后一年的还款日是9月20日。毕业后的两年里面,每年只需要还利息部分。第三年开始,就需要还款本金了,本金是按年等额本金还款。
拓展资料:
国家助学贷款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2012年8月8日,开发银行新增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
2015年7月20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为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的经济负担,将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2020年7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通知明确,从还本宽限期、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三个方面对助学贷款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法。

『贰』 中行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宽限期有多久

商业性助学贷款宽限期:
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支付利息不还本金,受教育人毕业自取得毕业证之日起次月,应与贷款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即必须按月还本付息。因个别地区业务存在差异,详细信息请您咨询经办网点。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叁』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是一项为学生上学提供金钱上的帮助的办法。下面是我收集的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提供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按照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肆』 助学贷款一定要家长陪同吗手续齐全不可以自己去办吗

需要一名共同借款人进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可以单独一人前往办理。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所需材料:

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

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从2011年起,同学们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网上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再次申请所需材料:

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持《授权委托书》(2011年新版合同不需)办理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出具的本人未在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离校后扩展阅读:

根据《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

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伍』 国家助学贷款人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如有变动要如何处理

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一、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2.贷款额度: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3.贷款期限: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采用信用方式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4.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间的利率变动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采取抵押的,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会要求办理以建设银行为优先受偿人的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投保期间抵押物不得转让、出租、变卖或再抵押;采取质押的,可以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其它权利质押;以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是自然人,且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相应资信等级,并签订《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以信用方式申请的,必须经建设银行核定信用等级,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的额度。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生证明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

(三)借款人与受教育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

(四)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借款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个人助学贷款业务分支机构办理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

2.办理流程:

①受理。经办人员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情况并协助客户办理,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②贷前调查。贷款受理后,经办人员着手对借款人及受教育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借款人资信等级和贷款的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报信贷审批部门审批;

③审批。审查人员对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借款人和经办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

④发放。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办理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落实担保手续。同会计部门核定指标后办理贷款发放;

⑤贷后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及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当与受教育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受教育人的动态,有效防范风险;

⑥贷款回收。借款人可以与贷款行约定还款账户定期扣款或到贷款行营业网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形式偿还贷款。对于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行应及时为客户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人民币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5.担保方式:信用的方式

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五、《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六、《督促还款承诺书》;

七、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

1.办理渠道:学生通过所在学校与签订业务合作关系的我行网点联系。

2.办理流程:

①申请。由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校对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②受理及审批。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未超过相应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核定给该学校的贷款控制总量。将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学生。

③发放。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由学校组织学生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

④贷后管理。借款人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原因离校,应在离校前与贷款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署后,学校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贷款行须取得借款人离校后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毕业、结业、肄业的,贷款行应取得其工作单位的相关信息。

⑤贷款回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可以与贷款行约定还款账户定期扣款或到贷款行营业网点偿还贷款。对于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建设银行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

『陆』 助学贷款毕业后怎么还

要按照银行规定按月还款,具体的在贷款合同里面会有详细的条例的。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有这几种:
在还款确认前一次性还清、毕业后按月还贷、毕业后一部分提前还款剩下的按月还款、还贷过程中也可以提前一次性还清等等。
其实助学贷款与银行的其他类型贷款业务差别不是很多,在校期间之所以不要出利息,是因为国家政策帮出了利息,那么毕业了就需要贷款人自己负责利息了,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前还清,这样就不会产生任何的利息了。
以上就是对助学贷款毕业后怎么还这个问题的解答,看完之后相信你会懂,
提醒:助学贷款毕业后2年内可以只需每月按央行贷款利率还利息,不用还本金;毕业后第3年到第6年需要每月同时还本付息。

拓展资料:
贷款形式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具备高校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法
申请方式
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审查审批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还款方式:
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学生毕业后,观看其可活动资金来还贷款;
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还款操作
借款学生在办理毕业手续时,应与银行确认助学贷款还款计划。毕业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助学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还贷。如大学生选择提前还贷,经办银行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登录国开行助学贷款信息网首页,再通过学生登录名和密码进入贷款信息页面(在线申请2006-2008学年贷款提前还贷的默认登录名是学校代码+学生身份证号码,密码是8位生日;在线申请2009学年及以后贷款提前还贷的登录名和密码是学生申请贷款时的登录名和密码) ;
用鼠标点击左边的"提前还款申请",进入提前还款申请概要信息页面;
点击提前还款申请概要信息页面左下方的"新增"按钮,打开提前还款新增页面;
选择其中某笔贷款合同记录,点击"确定"按钮,保存提前还款申请信息。
登陆时,如果网页出现"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时,请点击下方倒数第二行"继续浏览此网站(不推荐)",可继续登录。

『柒』 工行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后,就可以携带身份证、最新账单、还款账户等去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公积金贷款提前贷款划算吗?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情况。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步骤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款具体规定为:在还清当月的本息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如果不是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的话,那么提前偿还的部分贷款额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最少是1万元。剩下的贷款额可以选择在贷款期限不变的条件下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或在每月还款额不变的前提下适当缩短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后,借款人无逾期时,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每月6-10日的工作日为受理提前还款业务时间(节假日顺延)。部分还款时,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须为1万元以上(同时申请缩期的,部分还款本金额需达到贷款余额的40%以上)。因数据传送要求,借款人当月的正常还款日不能办理该业务。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自公积金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才可申办提前还款。2.借款人归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还款金额应不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金额。同时,借款人需要准备好:本人有效身份证、最近一次的还款凭证、贷款还款卡折等。一般来说,只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办理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3.借款人若申请提前全部还贷,则不受放贷时间限制。4.办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无需支付违约金。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划算吗?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是否划算主要是看还款方式选对没有,组合贷款过程中可先考虑还商贷在还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先后顺序有讲究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同期商贷利率低,因此,如果同时有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该选择先还商贷再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如何办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有关约定,在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期间,经借款合同签订各方同意,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次以后可以提前部分还贷或提前一次性还清。最初一年不要提前还款。要注意的是,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1年后提出,并且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还有一点是,借款合同中规定提前还款者不应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如果有逾期不还,应先还完欠款再申请提前还贷。不可盲目跟风提前还款。住房贷款属于长期贷款,其利率是一年一调,也就是说,即便近期利率调整,个人房贷新利率也要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行,提前还贷意味着必须放弃一部分流动资金,同时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借款人是否有更好的投资渠道。有点余-钱与其去银行还款,不如寻觅好的投资渠道进行“钱生钱”,投资股票或基金也是不错的选择。时间价值的损耗应考虑肢绝。在住房贷款中,提前还款之所以少付了许多利息,原因就是归还本金的速度在加快,所占用的银行资金减少了而已。但是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比如别人向您借了1万元,由于物价上涨因素,可能半年后还回来的1万元实际上只值九千多。所以在物价上涨时,那些本来打算一次付历森姿清房款的人,可以去找银行贷款,而对于已经贷款买房的,一般也没有必要提前还清。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春行性清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