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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城市贷款利率 2024-09-23 16:53:21

不能拖欠民营企业贷款

发布时间: 2023-04-15 20:40:32

① 湖北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渡难关18条

近期,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多省份均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的相关政策。2月9日,处于疫情中心的湖北省也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政策。
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共18条,从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减免房租、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减免相关税费、缓缴社会保险费、增加就业补贴等多方面提出支持政策。
增加就业补贴部分提出,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② 如何提高民营企业贷款的能力

建立完善的企业征信系统提高贷款能力
国家其实已经看到国内银行金融能力,迫于市场的需求压力,已经慢慢放开了民营金融服务及市场,由于社会及国家缺失对民众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无法建立良良好的信用体系,更无法规避中国无论是国企还是民民企,市场经济信用,职业道德,那个人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对于现在国家放开无序的民营融投资公司,需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中国大量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风险与代价也是相当的大的,要不就是被骗贷款保证金,代办费,要不就是项目贷款利,贷款成本相当的巨大,现目前如何提高民营企业贷款的能力?就是经营中不从传统经营中提升自己的经营核心产业科技技术研发能力,还有原始资金的积累,再是不动产的累积,然后,把自己的经营真无论从实体经营,还是从概念都成熟,做一个能保护自己,也能融资的项目财务报告,寻真正有实力且有支持中国民营企业及经济发展的专业投融资机构去项目现资贷款就好。现阶段这样的事,学会做经营,做事业平常心,最充分的准备,最坏的打算,才能坦然面对这浮燥乱混的中国现状。

③ 民营企业欠各大银行贷款几十亿还不上,会被查封么

1)一般说来欠银行贷款仅仅是属于普通民事纠纷的范畴(经济纠纷),不涉及是否犯罪的问题。

(2)如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按照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骗取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若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还不上会产生的后果: 1. 贷款机构会依法向你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你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你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 你的信用会受到影响,个人名义的贷款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如果贷款行不给你消除记录,你可能今后在所有的银行都贷不到款了,征信被列出黑名单,可能会限制你出行,不让你坐飞机和出国,以后有可能连火车票都买不到。 3. 如果借款时你有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信息,贷款机构可能会告你骗贷,如果骗贷属实,你有可能会因为诈骗罪获刑。 二、贷款还不上应提前安排 1、如果当期或短期出现资金紧张还不上,可以主动打电话给银行,请求宽限还款期,银行有这项业务,专业叫”展期“,尽管展期也会记录不良,但以后再贷款”展期“作为不良记录,表现出是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不同于”恶意拖欠“行为。 2、如果家庭变故或遇到困难,房贷难以廷续下去,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将房产卖掉,一部份房款作为还贷,剩余部份留着自用,这样比银行拍卖房产所得的剩余房款要多很多而且不会列入银行的黑名单,不会影响以后的贷款申请。

④ 。盘活存量资金放宽民间借贷是谁说的

盘活存量资金放宽民间借贷,是国家发改委说的。具体如下:

发改委发文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 加强信贷融资支持

中国经营报

2022-11-07 14:03

本报记者 余燕明 北京报道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记者了解,《意见》从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等六个方面,出台了21项具体措施。

国家发改委提出,民间投资键顷占全社会投资一半以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大政策支持,用市场办法、改革举措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利于调动各方投资积极性、稳定市场预期、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意见》鼓励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在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时,国家发改委要求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快推出民间投资具体项目,形成示范效应,增强民营企业参与信心。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REITs的积极性,拿出优质项目参与试点,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实现轻资产运营,增强再投资能力。

今年9月初,国内首单由民营企业申报的公募REITs已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起人是东久工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由上海籍商人孙冬平持有多数股权的东久新宜集团全资控制。

国泰君安东久新经济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基础设施包含了位于上海金山、江苏昆山、江苏无锡、江苏常州的4个东久智造园项目,评估价值约为13.76亿元,预计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现金流分派率分别约为5.33%、5.41%。

《意见》提出将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方等,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对长期闲置但具有潜在开发利用价值的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资产,可采取资产升级改造与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资产价值,吸引民间投资参与。

据记者了解,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要求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进一步提出,通过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等方式吸引民间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源,因地制宜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丰富宴亮扒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推广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等模式,拓宽收益来源,提高资产综合利用价值,增强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

国家发改委还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自身存量资产。《意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引导民营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助力国家重大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聚焦主业避免盲目扩张

国家发改委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

《意见》提出,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精准信用画像,客观合理判断企业风险。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通过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国家发改委要求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的晌昌费用支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

《意见》还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投资新的重点领域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根据银保监会的数据,今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余额58.2万亿元,同比增长11.4%;有贷款余额民营企业户数8347万户,同比增长11.4%;上半年新发放的企业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53.5%,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新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年化利率4.74%,同比下降0.57个百分点。

在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加快实施方面,《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避免过头承诺,不开“空头支票”。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对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要抓紧按要求化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将政府拖欠账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国家发改委要求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做好拟出台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⑤ 民营企业贷款监管要求

主要渠道是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调查显示,26.8%的民营企业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占比居首位。21.6%的企业是民间借贷,16.8%的是企业间借款,14.6%的利用信用担保机构贷款,11.5%的是股权融资,还有8.8%的企业利用其它方式融资,比如网络贷款、保单贷款等。
主要方式是利用土地和房屋抵押贷款。调查显示:21.9%的企业通过抵押土地和房屋获得贷款,19.7%的企业利用信用获取贷款,16.5%的企业采取抵押或质押股东私有财产获取贷款,少数企业通过抵押设备、存货或者通过其他企业担保获取贷款,比重分别为13.7%和12.5%。
主要目的是用来维持正常运营。调查显示,20.4%的企业为维持正常运营需要融资,17.5%的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16.9%的企业为补充流动资金,15.6%的企业为开拓新市场,13.7%的企业为购置固定资产,12.1%的企业为偿还各种借款。26.8%的民营企业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占比居首位。21.6%的企业是民间借贷,16.8%的是企业间借款,14.6%的利用信用担保机构贷款,11.5%的是股权融资,还有8.8%的企业利用其它方式融资,比如网络贷款、保单贷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⑥ 什么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

《条例》指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芦磨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指出,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条例》提出,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陪宴斗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祥余

⑦ 定调!四大实质举措 “定向印钞+定向降息”开始了!

11月9日晚上8点,国务院常务会公布了一系列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利好。

自本月民营企业座谈会后,一波利好民企融资的政策密集出台。再到如今国常会出台的诸多举措,可亮咐以说, 民企正迎来空前利好的融资环境。

根据新华社通稿,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主要公布了如下措施:

1、将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担保品范围, 从“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扩至1000万元。

2、力争主要商业银行四季度 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

3、 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 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等挂钩。

4、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清理融资不必要环节和附加费用,严肃查处存贷挂钩等行为。

5、 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凡有此类问题的都要建立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对地方、部门拖欠不还的,中央财政要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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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定向印钞+定向降息” 来了

将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担保品范围,从“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扩至1000万元。当央行扩大“合格抵押品”范围的时候, 意味着央行准备“扩大印钞规模”了。 而抵押品的范围,决定着“印钞的方向”。

今年以来,央行首先把“小微企业”发行的较低信用等级的债券,列入了“合格抵押品”。这样做之后敬陪纯,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债券如果在市场发行,金融机构就会有意愿购买,因为买了之后“有用”,可以抵押给央行换取“便宜的钱”。

后又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纳入MLF合格抵押品范围。这意味着,如果一家银行给“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发放了贷款,可以拿这些贷款凭证,到央行领取“便宜的钱”。

1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则提出,把“500万”扩大到了“1000万”。这意味着,可以用作MLF抵押品的范围再次扩大。

显然, 仅仅“定向印钞”是不够的,还要“定向降息”。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力争主要商业银行四季度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

这对金融机构来说并不难实现,因为今年下半年以来,民企融资成本已经开始逐步下降。

根据郭树清透露的数据显示, 截至三季度末,18家主要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平均利率6.23%,较一季度下降约0.7个百分点。 也就是说,如果按此标准,四季度只要再将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下降0.3个百分点就能实现上述目标。

2

民企贷款有望每年新增5万亿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占25%,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超过60%。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和它在经济中的比重还不相匹配、不相适应。

从长远来看,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支持,应该契合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应比重。因此, 银保监会初步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 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 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整个贷款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未来三年如果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民营企业贷款在银行新增公司类贷款中的占比有望翻倍,根据目前的数据粗略估算, 民营企业每年新增信贷有望达到5万亿以上 ,比目前多出3万亿左右。

3

融资担保基金更多运作信息明确

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今年7月底正式成立,初期注册资本661亿元。财政部持股比例高达45.39%,其余还有20家银行、保险等机构入股。

不过,在此之前,外界一直不乱源太清楚融资担保基金具体运作模式。本次国常会释放了更多具体信息。

会议确定:

一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以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为主业, 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二是降低融资成本。 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费率不高于省级机构费率水平。中央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补。

三是实行风险分担, 融资担保基金和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银行不得因此减少实际放款数额。 鼓励各地对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高、增长快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经营。

接二连三的政策出台,无疑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带来了曙光,而今年以来,多个领域的政策开始出现松动,业内普遍预计, 明年政策环境仍会较为宽松 ,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机会宝)

⑧ 福州发布助企纾困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举措

福州市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州市助企纾困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榕工信企〔2022〕181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惠企政策落实

(一)加强惠企政策信息发布。落深落细落实惠企政策,推动惠企政策发布工作,实时跟进“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门户内容管理系统”关于政策发布的功能设置,督促各入驻审批服务部门补充发布最新的惠企政策,常态化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工作,重点抽查涉企政策关键词覆盖面情况。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惠企政策精准推送。依托省、市“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打造惠企政策直达中小企业的“快速通道”,平台每日更新政策资讯仔团,持续开展惠企政策“点对点”精准推送服务,提升平台惠企政策服务效能,强化惠企政策服务供给,推动各项强企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三)大力推广实施“政策云配”。应用“智能化”技术,拆解各级各类涉企部门资金申报类、资质认定类等惠企政策,逐项建立政策申报条件模型,企业只需填写相关信息,就能出具“政策云配”报告,详细提供匹配成功或不成功的政策信息报告,实现“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的转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返团

二、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一)用好用足纾困专项资金贷款。用好用足省级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政策,加大“金服云”平台宣传推介,引导更多企业上平台用平台,鼓励纾困贷款银行向上争取贷款额度,推动纾困贷款多投放、早投放、快投放,精准帮扶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1.降低担保费率。在省里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补偿和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推广落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总对总”业务,简化担保审批流程,引导政府性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低至1%左右。

2.鼓励产品创新。鼓励支持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政策性专项担保产品,发挥尽职免责制度作用,鼓励拓展业务。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金控集团、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鼓励工信系统的大企业或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帮助我省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从省级切块资金中给予不超过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年化融资金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用好专项融资政策。定期梳理上报企业贷款申请,帮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支持念世橘企业利用好“纾困贷”、“外贸贷”等缓解资金压力。制定融资企业“白名单”,积极争取银行为“白名单”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专项信贷额度。加强与进出口银行协同合作,帮助外贸企业融资。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进产融合作。按照分类施策、分业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市、县(市)区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切实协调解决重点项目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企业对接国家基金。对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分别给予5‰、1%奖励,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企业要素保障

(一)稳定出口航运。用好《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和《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1-2022年)》,加强政策宣传,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运输船舶,提高运力规模,巩固并新增集装箱内外贸航线,发展集装箱水水中转、海铁联运、散改集等业务、大宗散货水水中转业务、整车进出口业务,推动集装箱陆地港场站建设。根据省里“强省会”战略部署,并结合市场情况变化,及时优化完善扶持政策,打造海丝枢纽港,推动福州港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企业用电。加强电力运行调度,保障电力供应。落实电力市场交易工作,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企业,由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代理购电,保障中小企业用电需求。强化用电报装服务,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开展供电方案现场答复,竣工检验“云上办”服务,推广应用“刷脸办电”服务、“房产+用电”联动过户服务,成立“线上服务窗口”,实现客户“无感”办电,通过数字系统赋能服务客户水平提升。

责任单位:国家福州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按照省人社厅部署,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 费率。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经工信和人社等部门认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在春节期间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延续实施春节期间用工调剂补贴标准至2022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用工调剂平台为我市重点企业调剂员工,且稳定就业 1个月以上,按人均500元标准予以补助。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劳务协作,年内安排在中西部省份建立50个以上专门面向福州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劳务协作基地,并对每个劳务基地予以一次性建站补助、运行补助、输转奖补,聘请用工服务专员,委托其在当地宣传发动、对接招聘。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园区公共功能。推广园区“七通一平”标准化建设,推动5G、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布点。合理规划园区功能布局,完善住房、教育、医疗、商业等生产生活配套,推进产城融合发展。用好用足中央、省级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可将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占项目总用地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园区内或周边的44所幼儿园、中小学以及21所医疗机构加快动建、改扩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园区管委会,市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通管办按职责负责。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保障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常态化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福建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共建中国(福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水平。部署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保护专项行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厉查处假冒专利、专利侵权及商标、著作权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展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版权局)、福州仲裁委员会,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生态环境文明执法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及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首违和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清单规定不予处罚,严格规范公正严明执法,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完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优先吸收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对正面清单内企业采用自动在线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走航车、无人机、视频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为主的差异化监管,并积极开展指导帮扶。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小微出口企业。引导小微企业通过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安全。加大对外贸企业出运前保险、进口预付款险、买家限额等贸易关键环节的支持。积极推广应用“小微资信红绿灯”和“中国信保小微学院”。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负责。

(二)为示范企业、基地创造条件。对新增遴选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25万元配套资金奖励;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不超过50万元配套资金奖励(含省级补差奖励),国家工业遗产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配套资金奖励(含省级补差奖励);对新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县(市)、区,给予不超过50万元配套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一)鼓励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负责。

(二)鼓励企业开展工业设计活动。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负责。

(三)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对首次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若企业“小升规”之后三年内又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部分将不再兑现。所需资金按照市、(县)区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中小企业成长链条。加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中小企业梯度培养,在获得省级财政奖励的前提下,我市对上一年度推动实施梯度培养成效明显的前三名县(市)区(含高新区)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企业增资扩产

(一)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投资补助。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项目投资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二)省重点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奖励。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投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完工投产当年企业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工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一)提高资金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0%的配套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精特新”企业配套资金支持。

(二)鼓励实施技术改造。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申报时可不受投资额条件限制。入库后纳入省技改融资支持政策对接和支持范围。

(三)开展“专精特新八闽行”活动。在2022年底前,对全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地走访,开展调研服务,为每家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支持创业创新建设。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切块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参加“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和创客,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市级配套50%的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福州市“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服务效能。进一步完善健全平台运营机制,以企业诉求为着力点,针对企业需求,开展精准服务。推动“党企新时空·政企直通车”平台与福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e福州等平台互相对接、协同办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智慧福州”管理中心、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市工商联作用

1.及时反映诉求。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走访,了解企业负责人思想动态和企业运行情况,听取对我市小微企业政策的意见建议,收集企业的困难、诉求,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深入调查研究。配合做好全国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和运行状况调查工作,邀请小微企业代表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的经济课题调研、专题调研、会议活动等。

3.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组织会员企业与金融机构面对面交流,推介金融产品,答疑解惑,增进银企互信互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5年。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贴息、认定类和奖励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

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2年8月3日

⑨ 上海出台19条措施加强金融服务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共提出了19条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对上海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
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原则,按照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金融市场齐全、金融机构集聚优势,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方合力,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上海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上海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发挥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充分发挥定向降准、再贷款等定向调控功能。认真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将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额度聚焦用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民营小微企业。商业银行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和外贸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设单张和总额限制,对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重点倾斜。力争每年办理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再贴现超过150亿元。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再贴现系统,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再贴现办理效率,盘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额。
(三)强化对宏观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依托宏观审慎评估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对调控工具实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信贷专项评估指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对支持成效突出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予以体现,在2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内优先给予流动性支持。
(四)提升民营企业跨境金融服务水平。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民营企业开展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币跨境结算服务。商业银行要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提供多模式、更优惠的跨境贸易融资支持,降低民营企业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可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海外引进人才开立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并按照规定提供与其境内外就业和生活相关的各项金融服务。
三、推动商业银行多措并举,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五)落实民营企业公平信贷原则。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公平信贷专项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季监测商业银行民营企业贷款情况。商业银行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要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轮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增强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积极性。
(六)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商业银行要提高民营企业金融业务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将民营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
(七)优化民营企业贷款期限和流程。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中长期项目和购置固定资产用途的贷款产品。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照业务类别,对民营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
(八)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商业银行要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和推广,面向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民营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对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
(九)创新民营企业信用融资产品。落实“中小企业千家百亿信用融资计划”,未来3年内,为优质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200亿元。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发挥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断创新服务民营企业的贷款担保产品,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中信用贷款比重不低于90%。深化银保合作机制,更好发挥保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增信分险功能。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资源,积极探索和推广线上信用贷款业务模式。
四、发挥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配合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民营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开展上市挂牌培训辅导和政策服务,建立市、区两级拟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积极培育上市挂牌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创新创业债、私募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
(十一)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强“科技创新板”,探索完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合作对接机制。研究设立“文化创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探索境外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方式。
(十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民营企业。从2019年起,连续3年每年增加财政资金10亿元,补充上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初创期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实施差异化管理,逐步放松对创业投资机构注册和更名的管制。壮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实力,推动形成千亿资金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民营企业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符合要求的民营企业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并购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做优。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帮助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五、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优化上海银税互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实时查询纳税信用信息项目。加大市场监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对商业银行的开放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放实时查询信息接入端口,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商业银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商业银行合规使用信用信息的监管,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续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支持浦东新区、嘉定区建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区。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体系。支持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与国家担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形成国家、市、区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全方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快落实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扩大至100亿元,将民营大中型企业纳入担保业务范围,不断优化担保业务流程,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资担保规模。
(十五)提升支付结算服务能力。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开户便利,开辟多元化电子渠道受理开户预约,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开户审核效率。商业银行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多样化支付方式,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业务或集团公司业务需要的民营企业通过开户银行,以入网企业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提高民营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挖掘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发挥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选择合适标的开展投资,视情逐步扩大基金规模。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通过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为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盲目抽贷、断贷。加快清理我市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严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主动做好信息披露,积极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引导和支持商会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和企业家信用档案,指导帮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六、加强部门协同,强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组织保障
(十八)完善协同机制。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纳入我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进机制职责范围,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形成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在沪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内行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类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进行引导和督促,地方国资管理部门指导市管金融机构落实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要求。加强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估,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我市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贯彻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

⑩ 民营企业贷款逾期怎么办

您好,首先逾期的话会根据时间长短对您的征信有影响严重逾期(超过90天)征信就是黑户,在逾期未还清前是无法再申请任何贷款业务的,耐虚其次逾吵侍期会产生违昌碰燃约金,逾期利息等额外费用,长期逾期最后利息大于本金的事情也不是什么新鲜事,还请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