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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城市贷款利率 2024-09-23 16:53:21

湖北省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发布时间: 2023-04-16 06:37:02

① 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

第十八条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第四十二条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贫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

第四十五条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行使知情权、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与实施权。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② 创业贴息贷款政策

2022年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解读
一、
创业担保贷款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1
个人贷款
2
小微企业贷款
二、
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息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
小微企业贷款
三、
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行业
四、
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申报程序及担保人条件
1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1、线上申报程序:借款人扫码并关注“邮储银行河北分行”微信公众号,点击邮金融进入贷款专区,选择创业担保贷款,完成基础资料填写后提交,人社局,邮储银行完成线上审核,线下评估后,即可签约、放款。
2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人条件

③ 2020年湖北扶贫政策有哪些

1.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1.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第十八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第二十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第二十四条 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差行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第二十八条 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蠢袜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带庆激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 *** 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 *** 采购和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

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我国对于扶贫政策现在有哪些具体的政策要求
关于扶贫政策的规定,首先是在2013年12月18日,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3〕25号),该通知明确提出要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 *** 、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形 成扶贫开发合力,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

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 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 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 (2)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 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 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 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 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3)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工作基础上,普遍 建立驻村工作队(组)制度。 可分期分批安排,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 (组),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把驻村入户扶贫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特别是青 年干部的重要渠道。驻村工作队(组)要协助基层组织贯彻落实党和 *** 各项强 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落 实保障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实现驻村帮扶长期化、制度化。 (4)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各级 *** 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投入,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 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把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 价结果相结合,探索以奖代补等竞争性分配办法。

简化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审批权 限原则上下放到县。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和相关涉 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5)完善金融服务机制。 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快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增 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贫困村资金互助 组织。

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增加财政贴息资金,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进一 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推 动金融机构网点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延伸,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加快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发展农业担保机构,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改善对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

(6)创新社会参与机制。 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制度。

充分发挥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在社会扶贫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各民 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 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

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形成有效协调 协作和监管机制。 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 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
3.国家的扶贫政策是什么
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仍相当严重。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目前全国的扶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其主战场在少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之所以长期贫困,一是自然条件恶劣;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滞后作用;三是地理环境封闭,信息闭塞;四是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十分缓慢。

为了打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战,早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党委、 *** 要高度重视和努力,认真制定新的特殊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注意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另一方面,中央有关部门继续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重点扶持。 现有的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

(1)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可优先予以照顾。(2)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资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3)信贷部门对解决群众温饱确有成效的农林牧开发项目,视其生产周期,在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放宽贷款条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的进度及时到位。(4)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贸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生产生活必需的一些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

以上政策,国家已经实行,并且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持不变。

④ 湖北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渡难关18条

近期,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多省份均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的相关政策。2月9日,处于疫情中心的湖北省也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政策。
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共18条,从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减免房租、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减免相关税费、缓缴社会保险费、增加就业补贴等多方面提出支持政策。
增加就业补贴部分提出,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⑤ 2022年湖北省各地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标准大全来了

1、湖北省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
湖北省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
2、湖北省贷款贴息项目奖励补贴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实施该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可连续贴息三年。
3、湖北省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50%。
武汉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
1、武汉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2、武汉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槐锋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3、对采购武汉市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的产品实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补贴标准的项目,相关产品补贴比例由8%提高至3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武汉市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黄石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
黄石市按不高于生产性设备(含智能化改造的软件、专利权购置等研发投入)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其中研发投入不高于铅和晌项目总投资30%,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并优先纳入黄石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优秀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黄石开发区·铁山区:鼓励企业生产换线、设备换新、机器换人、“数智化”改造,对在车间、工厂建设中优先引入5G、人工智能、区块链且当年在数字化改造、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行业)大脑等方面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未来工厂项目(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以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鄂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
1、鄂州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生产设备投入资金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鄂州市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对余下的20%部分给予补贴。同时首台套装备按最高销售单价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鄂州市国家级工业试点示范、省级工业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智能制造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省级“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智能制造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100万元(其中,创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企业可分步奖励:获评贯标试点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贯标评定认定奖励30万元、获评国家贯标试点示范奖励50万元)。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5万元。
4、鄂州市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棚模创新中心奖励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100万元。
5、鄂州市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培育)和“专特精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8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奖励60万元;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奖励60万元、“专特精新”小巨人企业奖励40万元、“隐形冠军”培育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上述后五项(包括“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专特精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培育等次)奖励资金之一的企业,通过提档升级获得更高奖励等次资格的,按所获得的新的档次资格补齐奖励资金。
宜昌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助
宜昌市市政府设立1亿元以上的市级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心城区(不含夷陵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有银行贷款的,按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银行贷款实际技术改造投入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没有银行贷款的,按购买生产性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3年内实际支付的租金视同银行贷款利息,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用于技术改造,3年内实际支付的债券利息视同银行贷款利息,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宜昌市各县市区应设立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一类县市区(含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夷陵区、宜昌高新区)每年安排技改专项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二类县市区(含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区)每年安排技改专项资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三类县市区(含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_亭区)每年安排技改专项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市、县两级投入的技改专项资金不低于3.9亿元。市级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按照各县市(含夷陵区)当年到位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当年完成工业投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等情况进行奖励。单个县市(含夷陵区)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宜昌市生产性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服务的,予以适当奖励。
孝感市技术改造奖励补贴
1、孝感市支持重点项目实施技改。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全省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孝感市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按装备销售单价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孝感市支持企业技改做大做强。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不同档次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各承担50%。
4、孝感市支持技改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试点示范的企业和项目,根据“含金量”给予5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同档次奖励。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奖补政策。
十堰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
1、十堰市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贷款奖励补贴
十堰市在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安排4000万元产业升级专项资金,按照10倍的放大规模,在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提供专项贷款。“产业升级贷”贷款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2%标准给予贷款企业贴息。“产业升级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十堰市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奖励补贴
十堰市对工业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等方面,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十发〔2021〕12号)相应条款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3、十堰市支持企业技改试点示范奖励补贴
十堰市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或“互联网+”类、工业设计中心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上年度成功创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
4、十堰市支持专用车发展奖励补贴
十堰市支持专用车企业做专做强。每年对专用车企业开发新产品、深耕细分领域、“整车、上装一体化”发展、“专、精、特、新”发展、产值产量增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评选前5名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十堰市加大技改智力支持力度奖励补贴
十堰市开展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诊断服务。遴选技改系统解决供应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免费提供诊断咨询服务,为工业企业实施改造升级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襄阳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
软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和设备实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
荆门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
1、荆门市支持实施千企千亿技改工程。荆门市滚动实施“千企千亿技改”工程,以更大力度和更有效举措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步伐。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生产性设备(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在3年建设有效期内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省级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2、支持数字化技改升级。荆门市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对设备(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100万元以上、以“5G工业互联网”为主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建成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大力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荆门市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被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被审核认可且最近1年已有销售的,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荆门市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做大做强。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以税务平台数据为准)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在省级财政兑付50%的基础上,剩余50%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5、荆门市支持技改试点示范。对被评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示范类企业奖励50万元、“科技小巨人”类企业奖励30万元、培育类企业奖励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及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荆州市技术改造奖励补贴
1、荆州市对年度更新生产设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或者智能化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按年度投入的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达500万元,对两项合计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可申请补贴1000万元。
2、荆州市对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获得省级称号的企业,奖励资金20万元。
3、荆州市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每证给予10万元奖励,三证齐全可另行奖励10万元。
4、荆州市对“上云”应用达到3项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市级上云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荆州)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黄冈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助
黄冈市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建设周期内不低于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按先期预拨30%、年终结算方式给予支持。搭建技改咨询诊断服务平台,市级设立专项资金200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企业提供技改诊断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技术改造升级解决方案。对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咸宁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
1、咸宁市支持重点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奖励补贴
咸宁市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购置占比50%以上)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达3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全部投资的市直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的8%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从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中安排;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其中设备购置占比50%以上)或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市直工业技改项目,由咸宁高新区制定政策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咸宁市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奖励补贴
咸宁市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奖补政策,联合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做好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3、咸宁市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做大做优做强奖励补贴
咸宁市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4、咸宁市支持技改试点示范奖励补贴
咸宁市对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平台和基地,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奖补政策。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随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补贴
1、随州市支持重点项目实施技改奖励补贴
随州市实施“工业技改三年行动计划”,对符合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支持方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技改类统计库,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设备购置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推荐,采取全市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随州市支持企业技改做大做强奖励补贴
随州市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
3、随州市支持技改试点示范奖励补贴
随州市对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绿色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随州市支持技改两化融合奖励补贴
随州市对新入选湖北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随州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上云的规上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5、随州市加大技改引智力度奖励补贴
随州市鼓励企业引进“科技副总”,指导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引进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厅选派“科技副总”并促进项目转化的企业,服务期内定期组织绩效考核,获评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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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补贴、减税、免租,武汉人迎来一大堆好消息,这些政策主要针对哪类人

武汉市发改委网站发布《武汉市加大纾困帮扶力度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公众指南》,以表格形式详细罗列了38条“政策内容+责任单位+指南链接”,便于广大市场主体和市民更精准、方便获悉相关政策。

在金融领域,2022年人民银行将提供不低于140亿元支小再贷款资金和80亿元再贴现资金。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武汉市今年实行纾困贷款贴息,对制造、建筑、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贷款给予最长6个月、180个基点(BP)的贷款贴息。

对于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为促进就业,我市将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