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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定期存款可以贷款吗

发布时间: 2023-04-23 22:52:57

A.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如何办理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凭借单位定期存单办理的质押贷款。那么,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怎么办理呢?
据了解,农业银行、平安银行、重庆银行、宁波银行等各家银行,都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果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所有,还需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1、客户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授信资料;
2、客户和我行、存款行等几方相互配合,完成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质押手续;
3、我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4、客户按照约定使用贷款;
5、客户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6、我行解除质押存单,并归还存单于客户。

B. 拿着定期存款单能不能贷款

可以。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困碧,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由客户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2)企业定期存款可以贷款吗扩展阅读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裂皮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汪源举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C. 存单抵押贷款流程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流程
1、客户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授信资料;
2、客户和我行、存款行等几方相互配合,完成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质押手续;
3、我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4、客户按照约定使用贷款;
5、客户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6、我行解除质押存单,并归还存单于客户。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定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以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由客户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出质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我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企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由银行发行的单位定期存单是记载企业单位一定的存款金额、利率、期限,并且可以流通的一种存款凭证。由于单位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持有者可以将其转让,所以,企业贷款中,银行也将其当做质押贷款中一种抵押凭证。企业借贷人凭借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做抵押,就可以向银行机构申请企业贷款,这种方式就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D. 定期存款能贷款吗

能,你可以将你的定期存析拿到你存钱的银行去做抵压就行了,不过这样做好像不划算,因为你存了多少钱就可以贷多少钱,定期的利息还不够你还贷款利息的。当然也有例外,要看你的还款能力和存款多少了。再就是你找人给你担保也可以的

E. 工商银行的定期存款可以质押贷款吗

可以。
工行的定期存款可以质押贷款。贷款额度是定期存款金额的90%,且实时到账。
如果是卡内定期,且本人已经开通了工行电子银行,那么可以登录电脑或手机银行,选择贷款-质押贷款。
如果是纸质定单,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及定单到工行网点把该定期存款转到银行卡内操作。

F. 银行定存单可以抵押贷款吗

对于急需用钱但是又不想将一张数目巨大且存了很多年的定期存单按活期利息取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定期存单拥有者可以使用这张存单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是不同的银行规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申请者需要提前了解。那么,银行定存单可以抵押贷款吗?

1、 定期存单在银行是可以抵押贷款的,定期存单进行抵押后申请的贷款则叫做存单质押贷款。

2、 按照银行的规定来看,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申请者可以依据自己在银行存单金额的多少,来申请到相对应的贷款额度即可。

3、 需要注意的是,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如果贷款申请者使用的是多张存单进行的贷款抵押,则以最短的存单期限作为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

除此以外,办理自动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目前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

G. 有定期存款可以贷款吗

有定期存款可以贷款。有定期存款的话,可以办理定期存单质则颤押贷款。这是一种以持有定期存款作为质押物的贷款方式。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额度,客户可斗此以利用这笔贷款用于个人或企业经营所需。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在于,由于有质押物的存在,因此其利率较低,且办理手续简便,审批速度也空盯迅比较快。

H.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第三章质押合同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