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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

发布时间: 2023-04-25 07:39:20

㈠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

如果是企业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是企业的法人或者是企业的股东,都可以用企业资产申请贷款。

㈡ 考试辅导: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锋明或者用于投资。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如下:
(一)存款业务
(二)贷款业务
1、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遵守的原则。(1)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的原则、(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3)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以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例外的原则;(4)按计划贷款,坚持综合平衡的原拆轮则;(5)对借款人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6)信贷资金按期归还、收取利息、不得豁免的原则,等等。
2、信贷业务的法律形式。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贷款合同。
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包括:(1)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银御告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三)中介业务
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企业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㈢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保障商业银行、借款人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自营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系指商业银行以本外币存款作为资金来源自主经营的住房贷款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包括: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建造向市场出售的住房的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修缮自住住房的贷款。第五条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和居留证件;
(二)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三)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七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住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已经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二)贷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三)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市场的需求;
(四)贷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五)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够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和不可预见等原因追回预算的需要;
(六)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第八条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银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所评估的价值;
(二)借款人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买住房价格的30%;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可以用于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收入。第九条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已经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终止时间;
(二)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三)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存款余额不低于所修建住房投资总额的30%;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可以用于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收入。第十条贷款银行要建立严格的住房贷款责任制度,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资格和贷款项目条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自主发放和按期收回贷款。第十一条贷款银行要对住房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进行管理。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并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逐笔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挪用。借款人自有资金发生挪用或没有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安居工程的地方自有资金比例为60%,各贷款银行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进行审核和托管。第十二条发放住房开发贷款,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为贷款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第十三条发放各项住房贷款,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或其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抵押登记。第十四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贷款,其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70%;以定期储蓄存单作为抵押的贷款,按照《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当逐年按不低于抵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意外灾害保险。第十六条住房贷款的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第十七条住房贷款的利率:
(一)住房开发贷款,执行同期法定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利率;
(二)个人住房贷款,考虑其从取得贷款的下月即开始偿还本息,故可在利息档次上提供一定优惠。期限为5年的,执行法定3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全员利率;期限为5年以上至10年的,执行法定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执行5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利率。

㈣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商业银行应什么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岩手足额到位。根据我国法律棚枣塌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链圆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㈤ 商业银行贷款,应对借款人实行什么制度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对借款人的限制:

  1.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3.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 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㈥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是什么

2023年1月6日,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明确,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09-2010年,原银监会先后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而形成我国信贷管理制度基本框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一些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
“本次修订遵循问题导向、与时俱进、风险为本的原则,重点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出发点,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关键点,研究解决市场反应较为迫切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调整政策的适用性、有效性。同时,注重科学把握政策调整节奏,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坚持审慎性要求,做好稳增长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该负责人介绍。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适度调整受托支付时限,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其中,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10日内。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规定的受托支付相关标准基础上设置更为严格的标准。规定中的受托及自主支付账户均为银行账户。
对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两项要求: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对贷款期限,本次修订明确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具体来看,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对流动资金贷款测算,本次修订要求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同时,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
对于本次修订,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从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此次修订总体上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及时反映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如明确视频面谈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进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㈦ 商业银行贷款是什么,有几种类型

所谓商业银行 贷款 承诺是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某一时间按照约定条件提供贷款给借款人的协议,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是一种承诺在未来某时刻进行的直接信贷。像这种模式的话就是比较正规的贷款,那么它又可以分为不可撤消贷款承诺和可撤消贷款承诺两种。对于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内银行已经做出承诺但尚未贷出的款项,客户必须支付一定的承诺费。那什么是商业贷款呢?有几种类型?

按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贷款承诺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三大业务。

一、项目贷款承诺

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是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对资本金以外投资来源落实的重要依据。按承诺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可分为:有条件贷款承诺、约束性贷款承诺(或是融资类投标书)。

另外,对于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时,牵头银行往往要求各参与银行对认购的贷款份额出具相应的承诺,用以确定银团的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贷款份额,有的在签订正式的银团贷款协议前,还需有所有参加银团的银行就共同认定的贷款条件和达成的一致意见,签定初步的协议,以便与项目业主或投资方进行谈判。因此,这类业务也应是约束性贷款承诺。

二、开立信贷证明

此种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用于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中,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书面文件。

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的性质不同,分为有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有条件的信贷证明业务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仅在投标人满足授信条件后才给予融资支持;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即应承担给予投标人融资支持的义务。这类业务银行一般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 。

三、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一般商业银行要与客户签定授信协议。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按照双方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按照授信形式不同,可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业务品种分项额度。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以适当放宽。这些分项额度可以方便地办理短期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短期贷款额度和其他分项额度的配合使用,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全面高效服务的重要措施。

㈧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第十四条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四章合同签订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㈨ 银行作为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什么条件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条件:

  1. 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3. 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4.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5.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6. 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7. 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8.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固定资产贷款准备资料:

  1. 借款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商查询登记资料;

  3. 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贷款卡复印件;

  6. 前三年及近期(审计)的财务报表;

  7. 公司章程;

  8. 借款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

  9.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 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11. 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12. 保证人提供1-9项资料;

  13.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固定资产贷款流程

  1. 贷款的受理;

  2. 尽 职 调 查;

  3. 贷款审查与审批;

  4. 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5. 实施账户监控;

  6. 审核提款条件;

  7. 贷款发放与支付;

  8. 贷后管理;

  9. 归还贷款;

  10. 退还抵押物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