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授信A企业2000万,敞口800万,是什么意思
企业的贷款额度也叫综合授信额度,还叫敞口额度。
敞口额度是企业实际可用于支付的信贷资金额度,银行账面贷款或承兑额度等于敞口额度与保证金额度之和。
敞口在银行业务中有多种解释,打个比方:银行给了你100万元授信,你办了一笔保证金为50%,票面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那么你就用掉了这100万元的银行敞口,这100万元的授信也就叫做敞口授信。一般来说,实际信贷额度大于或等于敞口额度,其差额依保证金比例大小而定。
⑵ 我公司向银行贷款800万,给一家担保公司预先支付担保费200万,第二个月收到担保公司保费发票,请问如何做帐
担保费是为了取得人民银行长期借款而发生的费用,应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担保费本金只是押金性质,不应做费用处理,作其他应收款,但相关利息要计提,计提的利息,进预提费用。
补充答复:担保公司开的发票,做财务费用处理。
借:财务费用 50000
贷:预提费用 50000
⑶ 南宁一男子背上800万贷款担保房子将被拍卖,作担保人时该警惕什么
广西南宁一男子背上800万贷款担保,南宁一家窗饰店的老板曾先生,遇到了一件让他睡不着吃不下的事。曾先生称自己帮他人贷款做担保,可是自己的房子要被法院拍卖了,因为贷款的人一直不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将贷款人和担保人告上了法院,可是贷款的人一直不履行法喊携院的判决,自己作为担保热又有连带责任,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自己才成了“冤大头”。曾先生称他现在特别的后悔,因为自己这笔贷款,自己的征信都被拉黑了,对自己的生意和生活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现在家里人都在责怪自己,自己的内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曾先生将这件事曝光给媒体,希望其他的人千万不要随便为他人担保。
现在曾先生已经报了警,但是曾先生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受骗的,只有他自己的“口供”,不管怎么说,担保有风险,千万不要随便给他人贷款作担保。
⑷ 南宁一男子背上800万贷款担保,名下房子将被拍卖,这对担保人公平吗
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当中,担保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而这一次在南宁一名男子莫名其妙的就背负上了800万的贷款担保,他现在名下的房子将要被银行拍卖。在得知自己的房子就要被拍卖的时候,他表示自己并不知道之前曾经给别人做过担保。很多网友也在网上进行讨论,认为如果她不知情,把她的房子进行拍卖,对他是否不太公平。首先在这里还是需要跟大家解释一下的,在当时他是亲自到银行罩大里边儿去签字进行的担保,虽然他一直表示自己本人不知情,但是的确签字,所以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今天就跟大家来探讨一下。
第三,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在这一次的事情当中,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做了担保之后不想要承担责任,很明显这是不合理,同时也不合法的,因为担保本身就是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在当时,这位曾先生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去银行做了担保。但是既然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却想要推脱,很明显,法院也是不认可的,所以才会对其进行物链竖强制执行,拍卖他名下的房子。
⑸ 天津市平安普惠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9)晋0104民载5号
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蒋XX,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街272号1号楼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洙(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静,河北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河北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付* *(原名付*和顾* *),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蒋* *,因与被告平安普惠公司发生追偿权纠纷,不服(2017)京0104民初第7253号民事判决。惠特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惠特尼担保公司)和原审被告顾博文,并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民事抗诉书(津检一(2019)第12810000301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 1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该案。
本案再审期间,被申请人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担保公司申请撤回对申诉人蒋XX的起诉,改判原审被告顾XX支付XX。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检察员张继全、杜文到庭。被告平安普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惠特尼担保公司通过互联网参与了网上诉讼。原审被告人傅* *,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了抗诉意见。2019年8月15日,姜XX委托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担保人》尾页“姜XX”两处签名笔迹是否出自姜XX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金开平(2019)51 《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号文件称,2015年9月8日《反担保保证书》(第3360号傅反担保-001)最后一页“担保人”处“蒋* *”两处签名均非蒋* *所为。
一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的审判卷宗送达材料,分别邮寄至《反担保保证书》记载的古* *和蒋* * * *涉案的天津市南开区黄河路格调春天18-803号,后邮寄至古* *和蒋* * * *的住所地,后于2018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庭审卷宗中有姜XX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现住址为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30-1-1701,但没有送达此地址的记录。
经与平安普惠天津分公司调查核实;惠特尼公司,该公司声称原管理人员已全部离职,不知道涉案《反担保保证书》的形成过程。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第7253号民事判决。
以下理由:3360经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蒋* *为顾* *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提租知野供担保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蒋* *应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提交的“蒋* *”署名的《反担保保证书》,一审法院认定蒋猛缓* *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并自愿为顾* *向平安普惠瓜尔承担连带责弊喊任保证
天津市一中院再审期间,蒋* *提出《反担保保证书》上“蒋* *”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申请鉴定,未获再审法院认可。故蒋* *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案《反担保保证书》进行质证。
再审后,姜* *委托具有鉴定许可证的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担保人》尾页“姜* *”的两处签名笔迹是否出自姜* *的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评估人员苗华、有《反担保保证书》,评估程序合法。已签发的京核批(2019)证字第51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文件称,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8日在“担保人”处签署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360号富反担保保函-001)。”
根据《反担保保证书》、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判决结果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388条规定,第: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第:条在第一审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江* *做到了惠特尼担保公司主张,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证人已全部离职,不能证明涉案《反担保保证书》为蒋* *、金开平(2019)字第51号文件鉴字第《反担保保证书》号所签,能够证明作为最终案件主要证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真实性瑕疵,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对蒋* *的认定。
保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的认定,进而推翻一审法院关于姜**对顾博文应负债务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
综上所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辩称,同意上述抗诉意见,在本案中本公司已撤回对姜**的起诉,不再向其主张权利。
付**未到庭陈述。
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
1.判令顾**、姜**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452687.13元(包括代偿本金440000元、代偿利息9999.17元、代偿罚息2687.96元);
2.判令顾博文、姜**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18208.94元(包括担保费3408.94元、管理费14800元);
3.判令顾博文、姜**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169304.99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按照0.1%/天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
4.判令顾博文、姜**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860元;
5.判令顾博文、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452687.13元(包括代偿本金440000元、代偿利息9999.17元、代偿罚息2687.96元);2.判令付**向原告支付担保费用18208.94元(包括担保费3408.94元、管理费14800元);3.判令付**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169304.99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之后按照0.1%/天计算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4.判令付**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860元;5.判令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本院原审认定事实:2015年9月8日,顾**与案外人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平小额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向深平小额贷公司贷款500000元,按月计息,月利率0.65%,期限为12个月,本金按月归还,利息按月支付,每月与实际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为还本日和计息及付息日,顾**未如期偿还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利息的,深平小额贷公司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
根据各方商定,当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保证人)与顾**(借款人)及深平小额贷公司(债权人)三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顾博文向深平小额贷公司贷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放款日起12个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放款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满后2年止;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保证人收到债权人通知后代偿:
1、借款人的任意一期应付款项逾期满80日时;2、当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约定事由而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3、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发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
代偿金额包括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全部本金、结算至代偿日当天应付未付利息及逾期罚息。代偿方式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向债权人支付的代偿款。合同另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借款人代偿债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保证人的要求立即向保证人支付全部代偿金额。
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借款向保证人支付下列费用:
1、前期服务费150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2、担保费合计12000元,每月支付100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3、管理费48000元,按月支付每月400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同贷款本息一起支付;上述费用计收至代偿日止。
自保证人代偿之日起超过30日,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仍未向保证人偿还全部代偿款的,借款人(包括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从代偿日开始计算,按照每日0.1%的标准向保证人支付滞纳金。因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证人的要求向保证人支付全部代偿金额,而导致保证人发生的追偿、催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2015年9月8日,姜**出具《反担保保证书》,自愿为顾博文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四年,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全部债务及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5年9月15日,深平小额贷公司依约向顾博文发放贷款500000元,由出借人代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扣除了其他费用,顾博文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于2016年1月29日最后一次履行还款义务后未再偿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替顾博文还款452687.13元,深平小额贷公司出具《履行保证责任证明书》表示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已经履行全部担保责任。至此,顾博文除前述代偿款及滞纳金外,尚欠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管理费14800元。
2017年6月5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专项委托合同》,委托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诉顾博文、姜**一案,并于2017年8月28日支付律师费3860元。
本院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
案中,顾**签订了借款合同,领取了贷款500000元,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现由于顾博文拒不偿还贷款,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其向贷款人偿还全部应还贷款本息合计452687.13元,即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承担了顾博文贷款的保证责任,故其有权向顾博文追偿。
同时,依据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与顾博文间的保证合同的约定,顾博文尚欠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管理费14800元,理应偿还。对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滞纳金,系双方合同约定,顾博文应予支付,至于其比率,本院认为,本案从性质上属于借款,滞纳金含有惩罚性,但归根结底属于利息性质,故其利率不能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即不超过年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因《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顾**未能按照保证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偿费用,导致保证人发生的追偿费用由顾博文承担,故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主张顾**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姜**为顾**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担保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顾**偿还借款,反担保条件成就,姜**理应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原审判决:
一、顾博文偿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偿款452687.13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24%计算;二、顾博文给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管理费14800元,合计18208.94元;三、顾博文给付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律师费3860元;四、姜**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顾博文应负债务向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41元及公告费,均由顾博文、姜**共同承担。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检察机关受理姜**的抗诉申请后,姜**于2019年8月15日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反担保保证书》尾页“保证人”处,“姜**”的两个签名字迹是否出自姜**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开平(2019)文书鉴字第51号《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8日”的《反担保保证书》(编号:富反担保保证××-001)尾页“保证人”处,“姜**”的两个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姜**的笔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对于上述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表示当时一位女士到场并出示了姜**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期才了解当时到场的并非姜**本人,为此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申请撤回对姜**的起诉。除此之外,原审认定事实与再审认定事实一致。
另查,经另案生效判决查明,顾博文有另一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水寨派出所曾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证明:付**(曾用名付振杰,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631015781X)曾经使用过顾博文(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6910××××)的户口信息。该户口(注:指顾博文)于2013年2月1日注销。
因被告经其他送达方式未果,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对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风险提示书及应诉通知书,公告费原告已预付。
本院再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付**基于借款合同取得了相应借款,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因付**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代其向债权人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合计452687.13元,即平安普惠担保公司已对付**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有权向付**进行追偿。
同时,依据保证合同约定,付**尚欠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担保费3408.94元、管理费14800元,应当给付。对于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代偿滞纳金,系双方合同约定,付**应予支付。关于计付标准,本案款项基于借款而产生,滞纳金含有惩罚性,究其本质应属利息性质,故其标准不能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即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证人要求支付全部代偿费用,导致保证人发生的追偿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平安普惠担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数额属合理范围,故对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要求付**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平安普惠担保公司申请撤回对姜**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照准。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审被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2687.1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审被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以452687.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审被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408.94元、管理费14800元,合计18208.94元;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审被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860元;
六、驳回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1元、公告费1380元,由原审被告付**(曾用名付振杰、顾博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骁骁
人民陪审员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杨玉清
二_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红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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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平安普惠贷款30万,还了六期,已经还不上了,怎么办,会坐牢吗?
积极还款是解决根本的方法,法律不会因为你生活困难就免除你的还款义务,逾期还款可能会影响征信,还可能被起诉。
建议你还是要与平台协商,争取暂缓或者部分暂缓。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逾期后产生的违约金,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上限的利息违约金 ,这个是不需要偿还的 。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⑹ 企业申请800万元贷款需要的担保事项
一般企业贷款担保注意事项内容要真实可靠有可查证信息,如下:
一,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 负本)(通过当年年检)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通过当年年检)
4,公司章程
5,开业验资报告(有股权变更的,需提供连续资料)
6,贷款卡(写明密码)
7,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及近期月报
8,企业简介
二,企业法人及股东需要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和履历证明
2,股东省份证及履历证明
3,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及履历证明
4,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签字本原件
三,融资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
1,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项目预算报告书
四,个人资料
1,个人名下房产 车辆
2,存款 股票 有价证券
3,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复印件
5,户口本复印件
⑺ 案例识骗局,揭秘骗贷的那些套路!
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 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通过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案例1——广西玉林信贷员冒用143名村民名义骗贷800万被捕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案例2——表兄弟合谋骗贷银行60万元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
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倒闭,60余万元贷款全部赔了进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法院判刑。案发后,李某某一直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专案组侦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郑州发现其踪迹。4月16日,专案组立即赶赴郑州,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一宾馆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经查,2014年,李某某与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银行的便利条件贷一笔款来做生意。两人经过合谋由李某某担任企业法人,随后由李某某出面申请,并找来了张某某、李某、刘某等亲戚朋友做担保,分三次贷出60余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结果由于经营不善不但没挣钱,反而连多方筹资也全部赔了进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3——烟台海参养殖户为扩大经营规模骗贷2600万被刑拘
【涉及问题】虚假资料、归集贷款
根据新闻报道,烟台蓬莱一个海参养殖户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骗取贷款罪被烟台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经营海参生意,原本生意经营出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大量资金,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王某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骗取银行贷款达2600万元。
王某为烟台海参养殖户,这些年搞海参养殖挣了些钱,想在福建海域包海进行大规模养殖,由于投资资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银行贷款。恰好在这个时候,烟台市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一项针对水产养殖户的贷款业务,该银行的贷款业务为“三三联保”型,即符合贷款条件的三个主体,可以互为担保人,审核通过后三方分别可以贷款300万元,贷款成功后三方总共可以获得900万元的资金。
王某感觉银行的这个业务正好能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条件,自己如果想贷款的话缺少保证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亲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时建立起来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亲戚,让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摁上手印,通过这种方式他伪造出来贷款所需要的文件。没想到的是,王某的这些虚假材料竟然通过了银行审核,贷款顺利批下来了。
王某通过“三三联保”的形式共获取了3组贷款,两组900万元,一组800万元,合计2600万元。大量资金被王某用来扩大规模,他在南方海域的养殖摊子随之铺开。
但是,从2013年开始,海参加工行业持续低迷,王某的海参养殖加工生意变得风雨飘摇。
王某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前几年还能按期还款,但是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已经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了。无奈之下,银行向开发区警方报案。警方受理后,通过侦查,发现王某用于申请贷款的资料中多名贷款客户存在虚假情况,且资金有归集使用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骗取贷款罪。
201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证,于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男子为圆“豪车梦”银行骗贷最终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主要问题】无还款能力、提供虚假房产证、收入证明
根据新闻报道,大庆的小刘因看着身边的哥们都买了车,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与某银行签订 信用卡 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小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骗取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购车款近20万,用这笔钱买了车。
因小刘连续几期没有收到还款,且经过调查,小刘买的车也去向不明,于是银行选择报警。小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小刘被龙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资信证明,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5——潍坊三男子伪造财产骗贷270万拒不归还被抓
【涉及问题】虚假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流程漏洞
付某、马某和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做不锈钢生意2011年,一个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们,问他们需不需要贷款,并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他们代办手续。由于没有财产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伪造了假的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财产证明交给了付某某,请他来办理贷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过,非常熟悉贷款流程,在行业内认识几个熟人,知道银行在哪个环节有把关不严的漏洞。三人将假的财产证明交给付某某,每人还付给了他2万元的中介费。付某某帮张某贷款70万元,帮付某和马某各贷款100万元,期限都为1年,并与三人约定其中的70万元由他来偿还。
成功骗取贷款后,付某、马某和张某除了将一部分钱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余的全部用来消费。放贷以后,银行多次向三人 催收 还款,但三人拒不偿还,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还是拒不还款,并且三人家中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银行报案后,立案展开侦查,并将付某和马某抓获归案,为银行追回经济损失46万元。
目前,付某、马某涉嫌骗取贷款已被取保候审,张某被列为网上追逃。
案例6——女子伪造30本假证骗贷720万躲藏两年后终落网
【主要问题】提供虚假合格证
刘某2012年在泉州经营着一家集贸易、美容、汽修于一体的汽车贸易公司,其向银行申请了三笔7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每一笔的还款日期约隔半个月,还款日期到了,她却无力还款。
于是,她找了家担保公司,从担保公司贷出钱还给银行。再以如期还款的能力从银行贷出另一笔钱还给担保公司。这样操作到第二笔时,银行不放贷了。没了银行放贷的钱,就无法再从担保公司借钱了。
她找了30本机动车合格证抵押给担保公司,继续贷款还给银行。与此同时,她以同样的形式向两位好友分别借了40万元和60万元。此后,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担保公司人员拿出抵押的30本机动车合格证比对,发现竟是假的。报警后,警方确认证书是伪造的,并于2013年将她列为在逃人员。
躲藏两年后,刘某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准备移送起诉。
案例7——联合“内鬼”骗贷案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3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冯明昌因涉嫌金融诈骗大案,被司法机关收审。可在2003年2月,他刚刚当选为广东省40位“最佳民营企业家”之一。
此后,冯旗下的拥有“亚洲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基地”美誉的华光板材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华光板材曾拥有员工过万,年产值达20亿元。
同年11月,中央与广东省有关部门组成“806”专案组进驻佛山市南海区。2004年春节后,冯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
据悉,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这些贷款大量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现,有些甚至通过非法渠道汇出境外。经初步核查,银行贷款损失超过10亿元。
最终,冯明昌以及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副行长叶家声、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长林俊江均被处以重刑。
案例8——农行包头骗贷案涉案金额1.1亿元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通报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涉嫌违法经营大案: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采取挪用资金、虚开大额存单等手法,骗取银行资金逾1.1亿元。
2004年,内蒙古银监局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进行现场检查。包头银监分局在对农行包头市分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所属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办理个人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中,个别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
检查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行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 农村信用社 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为11498.5万元。
案例9:一国有银行支行被两空壳公司骗贷2600万
【主要问题】员工失职、空壳公司
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诈骗贷款共计2600万元。2015年,广州中院依法判处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刑事责任1年9个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间,时任某国有银行从化支行客户经理(即信贷员)的李某(女)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大翔公司”)贷款业务中,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未严格监管。而身为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的邝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某,也没有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诈骗贷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将近16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
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客户经理吴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下称“亿鹏公司”)贷款业务。吴某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致使该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亿鹏公司诈骗贷款6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银行损失423万余元。
其中缘由很简单,信贷员之所为未进行详细调查,是因为业务为领导介绍,客户经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邝某介绍的,他们俩曾一起实地视察,发现地址和营业执照不符,对方解释刚搬了新地址。李某还供述,因为对方提供了公司报表和银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认为是核实了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丁某签名时,李某没有认真比照。
信贷员吴某则供述,因为亿鹏公司是副行长陈某介绍的,他就没有实地视察。在贷款后跟踪贷款的去向、贷款人的经营场所时,他也没有去现场看过,只是叫贷款人将相关资料送给他。而副行长陈某则供述,他不知道银行员工在贷款前,是否实地考察过两家公司。由于没能对这些贷款公司真实情况进行了解,造成该银行的贷款被骗,他是有责任的。
案例10: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
【主要问题】虚构贸易
2014年8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2014年8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而前面的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截至2014年7月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数额最大的农行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达汽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公司与永驰汽车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为由向农行滨城支行申请办理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敞口数额3000万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在滨城支行办理了8000万元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4000万元,敞口数额4000万元。
另外,郭某实际控制的前述7家企业,仅从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达”等字号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关联。
案例11——浙江骗贷第一案:“阴阳账”骗贷案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阴阳帐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诈骗该行贷款数亿元,已潜逃境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一个惊天大案渐渐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余家注册资本超过千万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板都是公司员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厨师。这一异常现象,早已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接到举报后,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对之俊公司及何志军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在逃的何志军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余家关联公司,即所谓的“之俊系”,但这些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另一套虚假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这两套“阴阳账”使用数年,在非法骗贷过程中屡试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军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员提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以“空壳”的之俊系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相互进行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贷款共计13亿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银行骗贷案:农商行高管内外勾结,空壳公司骗贷7亿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内外勾结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对这起本市最大的银行骗贷案进行宣判,终审对原北京农商行8名高管,包括该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长田军等5名支行行长、副行长做出了判决。其中,判决田军有期徒刑20年,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毅无期徒刑,另外16名涉案者则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这8名北京农商行高管伙同胡毅及其员工,通过虚构二手房房贷手续、小企业贷款手续等,里应外合在银行内骗贷7.08亿元。
经法院查明,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华鼎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李京晶共从农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255笔,金额4.47亿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等借口,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从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45笔,计2.61亿余元。截至案发前,共造成经济损失3.6亿余元。
该案件浮出水面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当时,交行个人金融部员工赵某准备贷款买车时,无意间从银行 征信 系统查到自己在北京农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现一笔200万元的二手房贷款。巧合的是,同一时期,一名建行职工卫某准备贷款买房时,也发现自己也在北京农商行“被房贷”,随即报警。面对如此蹊跷的事,两人向北京农商行总行投诉无果后,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银监局。
紧接着,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贷款,前往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信贷卡,就在这时,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1年有余的贷款企业,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贷款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贷款,于是报警。
2009年3月底,北京农商行被骗贷4.6亿元的惊人案件就被曝出。当时,该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等8位负责人涉嫌勾结骗贷,被司法机关调查,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实际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银监局方面证实,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和副行长姜朝被停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也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
2010年8月初,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和8名为骗贷的银行干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审。据悉,当时此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被控共收受贿赂近千万元。预计庭审将持续5天。案发后,被骗领的7.08亿元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启示】
上面一个个血淋淋的骗贷案例给我们信贷机构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启示一:骗贷的主要形式
纵观上面十二个案例,骗贷的形式主要有:(一)提供虚假资料,包括虚假身份证、房产证、虚假行驶证、虚假土地证、虚假合格证、虚假收入证明、虚假财务资料等;(二)虚假贸易融资,虚构贸易,在这类案例中,往往会有阴阳公司、关联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况;(三)利用空壳公司骗贷,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员工道德风险、员工失职、内外勾结,在借款人利用虚假资料、虚假贸易、空壳公司骗贷的过程中,部分骗贷案件出现内外勾结、员工失职的情形。
启示二:信贷机构需要优化自己的治理结构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信贷机构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风险管理体系,但限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还是经常会受到行政管理架构等的限制,领导干预贷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通过此制度设计,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防范风险。
启示三:建立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
信贷机构应当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文件为基础,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一套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过程,包括对风险的确定、量度、评估和发展应付风险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避免的风险减至最小,实现成本及损失最小化。一套完整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四个环节,即信贷风险的识别、信贷风险的评估、信贷风险的控制和信贷风险管理评价四个方面。
⑻ 中信银行贷款中心带八百万来做餐饮和服装店,二十年还清,每月还多少钱抵押
中信银行贷款中心贷800万来做餐饮和服装店,20年还清,
中信银行商业贷款的年利率在6%左右,
所以20年还清,本金加利息一共要还1300万。
每年还65万,每月应还5.5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