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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平台金融险

发布时间: 2023-05-08 02:10:52

㈠ 贷款要买金融保险吗

用户在申请贷款时,如果申请页面强制要求用户买金融保险,那么用户必须同意买保险才可以继续申请贷款。而申请页面没有出现购买保险的选项,则贷款不需要买金融保险就可以申请。有部分贷款确实要求用户购买金融保险,不接受的用户可以不申请这类贷款。
另外,贷款机构要求用户购买金融保险,主要是为了将逾期的风险转移出去,一旦出现逾期,将会有保险机构进行代偿。

㈡ 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有哪些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兴的网络平台,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有所了解过,也许身边的人就在使用。那么P2P网络借贷平台真的就这么好用吗?不尽然,我在这里给大家介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个人风险

一、P2P平台现在审核借款人相关情况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即使证明材料是真实的,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无法做出有效评估,故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二、网络借贷平台都是采取“账户式”操作,数额巨大的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这就给了网站控制客户账户余额资金的机会。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甚至卷款走人等“监守自盗”的违法犯罪行为。出借人对自己资金无有效的防控 措施 ,这是出借人面临的最大风险。

三、当前部分P2P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四、P2P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五、P2P借贷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解除,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平台风险

除了参与者的信用风险,更为重要的是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网贷公司的信用风险

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

(2)激烈竞争下的经营风险

由于网贷平台创立初期往往难以盈利,运营成本较高,加之激烈的行业竞争更是延长了“烧钱”的阶段,长期难以盈利的平台将不得不面临关闭的命运。2011年7月,哈哈贷宣布关闭。在其长达一年半的营业时间里,只取得了30多万盈利,而相较于每年200多万的成本投入,这一部分盈利显然是杯水车薪,资金的捉襟见肘让哈哈贷终于难以为继。而类似的情况未来或许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这一初期野蛮生长的行业中。

(3)担保杠杆过高引致市场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

就国外成熟的平台Zopa和Prosper的 经验 来看,由于二者分属有担保和无担保模式,这决定了二者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差别非常明显。具体而言,Zopa历史上的逾期坏账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而Prosper的平均坏账率水平达到7.42%,与之对应的是Zopa的收益率水平在5.6%-7.5%,而Prosper的平均收益率高达17.11%。就目前国内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水平来看,其普遍在15%以上,且不同模式之间收益率的差别并不明显。因此,我们认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体现的是投资者对于网贷平台风险所要求的溢价。

就P2P网贷的需求侧来看,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除了P2P网贷,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一方面,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另一方面,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 渠道 ,最重要的是P2P网贷由于借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规模上的发展空间远大于以自有资本放贷的小贷公司。而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P2P网贷消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欲说还休的尴尬,并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资使得即便发生信用风险也不至于对贷款人构成太大影响。正因为这些比较优势,P2P网贷在小额贷款这一细分市场中有着生长、发育乃至壮大的基因。

就P2P网贷的供给侧来看,由于其为市场提供了一种灵活自主的投资方式,且赋予投资者较高的收益水平,加之成熟平台较为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相比于传统的投资理财渠道有其独到的优势,受到一批投资者的青睐。正因为此,网贷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具备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由于P2P网贷很大程度上具有民间金融的属性,加之目前国内网贷市场没有受到制度的强制约束,这使得其领先于整个金融系统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因此网贷的收益率水平可以成为观察民间信贷市场的窗口。进一步来看,随着网贷平台与区域性金融机构合作的不断推进,本地化趋势将使得其作为区域信贷供求观察窗口的功能不断凸显。而这可以为我们从微观上观察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提供一种新的、可行的途径。

㈢ 贷款平台签了合同说我风险评估偏低要交金融网贷商业保险!交三千!优惠2850!实际交150!我没交!

一看都是坑。
哪有3000块钱的保险给你优惠2850的?
要慎重考虑。

㈣ 互联网金融借 贷款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贷款的风险要低于投资风险吧,反正个人感觉是这样的,不过即使贷款也要找靠谱的机构,毕竟个人信息安全也是比较重要的。朋友在闪银办过信用贷,放款很速度,审核3分钟通过。

㈤ 贷款要买金融险吗在哪买多少钱

您好,有些银行是需要购买金融险的,这些保险通常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找银行购买就可以。

㈥ 在平安普惠办理个人无抵押贷款是否需要交金融意外险这是为什么

不需要,
无抵押贷款资料: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信息;
提供稳定的住址,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资料;
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㈦ 网贷的风险分析

法律主观:

我们现在都觉得P2P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并且可以降低借款成本,那P2P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两千多家P2P平台,交易规模累计达三千亿元。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借贷。P2P网络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投资人(出借人)无法收回本息,从而引发诉讼。笔者系统梳理了各类诉讼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P2P网络贷款的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独立担保与反担保、风险买断的性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认定、利息与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一、债权转咐粗悄让P2P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中间通常没有第三方的参与。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衡渣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为前提,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很多平台也凳烂都推出了协助借款人债权转让的服务功能,以促进资本流通。此时,第三人作为新的借贷协议的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平台本身作为债权受让人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虽然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债权受让人,但有专家认为,从监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为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借贷协议的一方主体,应仅作居间人与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因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相当于平台对债权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二、风险备用金实践中,除了上述借贷合同中嵌入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外,还有的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有的平台称为风险储备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风险备用金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这里涉及风险备用金的监管问题。风险备用金带有一定程度的担保性质,是否应该设成独立账户,由有关部门进行运行监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以使资金使用更透明和规范。三、平台担保平台在性质上一般都登记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平台一般引入担保公司,由其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时具有担保公司的资质,对债务进行担保,代为清偿后,也可以成为原告,但与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债权受让人后的原告并不相同。平台提供担保,是平台作为担保人,其对出借人履行的是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其向出借人代债务人清偿,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其是因追偿权而成为原告,非因与借款人有借款关系而成为原告。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为债权受让人,其是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并不是作为债务人的追偿权人。很多专家学者从理顺平台定位而言,认为平台应只成为居间人,不应该提供担保或进行债权受让;且担保也有担保资质和借贷交易数额不断增长担保力不足的问题。也有专家认为,目前的担保和债权转让情况是个过渡阶段,符合我国网络借贷的现实需要,在征信体系不完备、大数据还不能完全抓取到个体信用的情况下,引入担保对于消除出借人的后顾之忧,促进民间资本流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各方专家普遍认为,如果进行担保,平台还是引入有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担保,平台自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更有利于平台的中介性质,理性回归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相关立法。四、其他担保主体除了平台担保外,实践中最多的还是其他主体担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专门的担保机构等。例如,陆金所是由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额担保公司,如有利网;开鑫贷除了小贷公司担保外,还与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如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等。为进一步控制小贷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入再担保机制,即在省内小贷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电子商务平台的招财宝平台引入众安保险公司进行担保;而众安保险公司承诺进行担保是因为债务人有自己的资产可以作为授信依据;淘宝和天猫上的商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应收账款作为对众安保险公司的质押;购买了招财宝上理财产品的用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作为向众安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担保增强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导致网络借贷在去年出现井喷式发展,但有的担保公司担保力不足,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担保杠杆的规定。所以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并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到诉讼阶段,担保人可能与债务人一起构成共同被告。担保人败诉后,无实际偿付能力,造成判决执行不能,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五、反担保的登记有的公司进行担保时并不要求债务人进行反担保,如陆金所引入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要求债务人对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中,有的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在实践中,由于主合同是在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登记部门不进行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担保人的反担保不能生效,担保人在对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偿后,自己向债务人追偿时权益的实现不能得到保障。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使借贷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担保人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看待?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原则承认担保合同从属性的同时,似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自治,即担保合同如果约定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可以有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物权法的但书看,物权法否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担保,仅认可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目前,我国司法实务掌握的原则是仅确认国际商事交易独立担保的效力,其他情况即使担保合同有约定,也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意义上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取消了担保法对担保人的一些权利保护,责任具有异常严厉性,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处理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七、风险买断的责任性质有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风险买断协议,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无条件承担偿付责任,并不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风险买断的概念曾出现在中国证监会[2010]30号《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但偿付后保本义务人放弃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偿权。此意见把担保人与风险买断的保本义务人区别对待。从风险买断的特征看,其具有担保的属性,但又与担保法意义的担保不同,风险买断人在代为偿付后,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显然,风险买断的责任比担保更严厉。在保本基金的问题上,因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所以并未引起争议。但在P2P网络贷款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买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买断协议的性质,争议很大。如果比照担保法的规定来处理,主合同无效,那么风险买断协议即使约定了无条件承担全部偿付责任的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另有一些学者认为,风险买断由于不具有追偿性,不属于担保,不能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应按一般合同来处理。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但如果风险买断协议依然约定了对借款人的追偿权,那与上述保本基金的风险买断实质上不是一个内涵,原则上还是属于担保法的范畴,应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例如,借款人甲失踪或死亡后,乙利用其账户和密码以其名义进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借款人应承担合同被撤销后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人的担保信任而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合同被撤销,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专家从另外的角度分析认为,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当事人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一般非实体见面,比照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宜直接认定合同有效,更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保护。九、本金的认定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如果预先扣掉利息,那么本金应是以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计算。但出借人并未预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从借款人处扣除平台居间费。本金应如何认定?传统民间借贷因不涉及平台作为第三方,故不存在这一问题。在网络贷款中平台居间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数额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平台扣除居间费用是平台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同时主张,应如何处理?逾期利息体现了对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惩罚性,苛其以加重的责任。违约金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法律客观:

p2p网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集资诈骗,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3、信息安全风险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但是新鲜的事物,高回报的事物总会和高风险相伴,所以p2p网络贷款行业存在一些风险也是无可厚非的。不管怎么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p2p行业了,也就是说p2p行业的前景是应该被大家所认可的。

㈧ 借款平台强制买保险

“投保”,强制购买保险,隐性扣除保险费,导致贷款金额与收到金额不符。此类“投诉”频繁出现在借贷平台的借款人中。借贷平台是否捆绑搭售保险产品?销售流程是否合规?真相是什么?

近日,蓝鲸保险调查发现,目前不少借贷平台确实存在保险产品违约检查和强制购买保险产品的情况,否则无法获得贷款。从保险产品提供商的角度来看,包括中汇互保、众安在线、易安保险、迪达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都与借贷平台有合作关系。

操作不规范,消费者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对此,业内人士将借贷平台的“疏漏”一一指向蓝鲸保险友绝高。

四大矛宏世盾:借贷平台和保险公司被频繁投诉。

蓝鲸保险在几个借贷平台咨询贷款流程

首先,微信卡贷属于上海微信汇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主要为信用卡持卡人日常消费提供信用卡余额代偿服务。用户在线提交申请、核实个人资料、完成授信审批后,即可获得平台提供的授信额度,完成信用卡还款服务。

选择通过卡对卡贷款借2000元,还款期限3个月。经过初步流程后,待确认的贷款协议页面上会出现两份保险协议。一份副本出现在顶部,包含在贷款协议中。借款人在阳光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办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每月缴纳保费3.37元;另一方面,“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在中惠投保,默认自动勾选。保障期3个月,保费299元。

蓝鲸保险试图取消勾选,却发现无法进入下一个流程。是指强制购买吗?带着疑问,蓝鲸保险联系了卡卡贷工作人员。

“不买保险,就没办法从卡卡贷拿到贷款。”卡卡贷工作人员告诉蓝鲸保险,并声称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目前我们平台的保险费用从299元到1999元不等,主要根据个人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来定。保费直接交给保险公司,平台不从中抽取任何费用。”

无独有偶,一家名为小赢卡贷的平台,在贷款过程中就配备了众安在线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虽然默认不勾选,但是小赢卡贷的工作人员也告诉蓝鲸保险“没有保险,是不能贷款的。保险费以第一还款金额支付,费用根据贷款金额和期限调整”。

此外,贷款平台也存在配置保险产品的现象。这款产品是易安保险承保的“借款人意外险”,贷款1万元,还款期12个月。需要缴纳470元/年保费,贷款到账时自动扣除。

不同的是,虽然保险产品在贷款平台上也是默认勾选的,但是借款人可以选择取消。取消后,页面出现“借款人保障计划有助于提高贷款通过率,一旦取消贷款审核,可能无法通过”的字样。

在一些投诉平台上,前海财险、永安财险、迪达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都有对借贷平台的投诉。

例如,有借款人投诉在汇花花、秒购平台借款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金额不符,事后发现扣除了迪达保险的保费。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保单信息,蓝鲸保险联系了迪达保险的工作人员。对方称,保单是“公共交通意外险”的团险,“应该是从惠花花或者秒购平台投保的,之前有过一些合作”。对此,蓝鲸保险尝试通过汇花花和秒购平台借款,但两个平台的官网均无法正常打开。

高溢价、捆绑销售、借款人不明智

“我们主要负责设计产品,不涉及运营和销售。卡卡贷只是渠道之一,”中汇在回应蓝鲸保险时表示。

“众安在线主要为小赢卡贷平台的贷款资产提供信用保证保险好尺。具体模式是逐一承销平台匹配的每一份借款合同。”众安在线表示,“小赢卡贷将在用户充分授权的前提下,将核保所需数据同步至众安在线。”

当保险销售的主动权转移到借贷平台时,整个借贷流程有问题吗?

从投诉案例来看,不少借款人反映,贷款发放后,发现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贷款金额不符。甚至在还清所有贷款后,发现自己被“投保”,对保险合同和保障范围一无所知。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苏芳表示:“业务流程中可能仍存在违规行为。”。

“明显存在捆绑销售的情况。从经济市场的角度来看,交易双方的意向需要达成一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郭振华对蓝鲸保险的分析说。

“由于销售场景较多,互联网保险在部分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搭售或强制销售,但并不是借款人意外险单独拥有的。”某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负责人对蓝鲸保险表示,“监管和行业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正在不断强化对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公司销售流程的合规要求,并一直在自查。

此外,保险产品的高保费也让借款人难以理解。据了解,中汇互保和易安保险官网分别有100元/年和80元/年的个人基本意外险,而贷款平台上的价格分别为299元/3个月和470元/年。

虽然无法直接对比保险产品,但从定价的角度来看,几位业内人士都向蓝鲸保险表示,“就意外险产品而言,保费确实很高”。

“借款人意外险与普通意外险相比,定价角度和风险等级不同,不能简单以贵或便宜来判断。”上述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负责人告诉蓝鲸保险,“保险公司在一些借贷平台上选人,确定的风险等级较高,导致定价高于普通意外险。另外,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类产品的风险概率比较高。”

为时已晚,借贷平台加强风控却踩了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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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保险业内人士对蓝鲸保险指出,借贷资金配置保险产品,从平台方的角度而言,属于风控手段,例如在卡卡贷平台上,资金提供方徽商银行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保证保险,即是出于对风险的把控。

“如果借款人发生意外,首先支付平台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保险本身也是为了保护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从这个角度来讲,无可厚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蓝鲸保险分析称。

事实上,监管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早有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思表示过程。此外,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销售自身或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通过清晰显著、明白无误的形式,将保险产品设置为消费者自主选择项,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理论上来讲,在进行贷款时,如果资金提供方对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存有怀疑,有权力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包括信用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这也是平台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粟芳指出。“但从流程上来讲,应该是借款人提供了还款能力的证明后,假若还款能力还有所不足,平台再要求购买保险,而不能强行要求借款人买保险”。

此外,粟芳指出,在借贷关系中配置保险产品本身存在合理性,但需要做到合同、条款的完全公开透明,即完全的信息披露,此外,还需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例如可通过其它途经,来代替保险产品购买,继而证明存在还款能力。

“互联网保险销售,包括传统的保险产品销售,确实跟消费者心理之间存在一些冲突”,上述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负责人对蓝鲸保险表示,从保险公司、平台角度来看,更多希望业务流程简化、简便,消费者则希望有更多自主选择权,“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保险公司也不断在迭代,尝试达到平衡”。

本文源自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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