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商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怎样办理
需要以下手续:
1、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资料。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4、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5、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提示:贷款一定要按期还款,不要违约,否则会产生高利息而且你的信用度也会变低。
(1)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扩展阅读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需书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等);
3、个人职业证明;
4、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借款人特定准入条件不同还需审查以下资料之一:
(1)优质法人客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及专业技术级别的书面证明;
(2)个人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债券和基金等凭证;个人(或配偶)名下房产所有权证;
(3)牡丹白金卡客户资料;
(4)农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客户证明资料;
(5)农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文本。
㈡ 收到安化农商银行96518短信,我贷款了还是在他们哪儿存钱了但我并没有
不用担心只是银行的推广短信而已,短信开头就已经说了“您若有在”那说明提醒的意思。如果真的有银行卡变更话他是不会这么提示的。再说现在这个社会没有身份证信息手机短信的验证和本人去谁都不可能用你的身份信息办理业务你不用害怕。
㈢ 安化农商银行支持外地房产贷款吗
支持。安化农商银行支持“房抵贷”业务,依者段答托于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宅类房产作为抵押,外地房产如果在本首慧人名下,是燃誉支持贷款的。
很多人都会遇到手头缺钱的时候,一般来说除了找亲戚朋友借,那么就只能贷款了,农村商业银行是由地方上的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那么农商银行贷款条件是什么?农商银行贷款有哪些流程?
很多人都会遇到手头缺钱的时候,一般来说除了找亲戚朋友借,那么就只能贷款了,农村商业银行是由地方上的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那么 农商银行贷款 条件是什么?农商银行贷款有哪些流程?
农商银行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贷款到期日时申请人年龄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合法公民;
2、具有贷款行所在地的城镇 常住户口 或有效居住身份;
3、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备明确消费意向或已签署了相关消费合同;
5、能提供 贷款人 认可的担保;
6、贷款行需要的其他贷款条件。
农商银行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已婚人士应提供 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或签署未婚声明;资产、负债及收支情况;贷款用途证明;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贷款资料。
农商银行贷款流程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平台(有的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 小额贷款 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证件或有关证明;
2、审查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给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3、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4、贷款发放。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 违约金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5、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以上就是农商银行贷款条件是什么?农商银行贷款有哪些流程的全部内容,农商银行可提供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个人小额贷款等多种贷款,在申请贷款前,先要明白自己需要什么类型的贷款,如果不清楚可以去农商银行咨询一下,让银行的工作人员帮你出出主意会好点。
㈤ 农商银行贷款要什么条件
农商银行贷款条件有:
1、贷款人年龄在18~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收入稳定,有持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流水。
3、个人征信良好,无逾期记录。
4、提供证明贷款用途的合同。
5、具备一定的资金流,准备好首付款。
6、提供有效的担保。
农商银行贷款条件有哪些?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贷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二、贷款的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㈥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是什么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所需条件具体如下:
1、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在当地有稳定的住所且能够供应证明。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4、农商银行贷款的其他要求。
㈦ 农商银行贷款要什么条件,有以下7种条件
1 、年龄需要在 18 至 65 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 、有优良 的个人信用,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贷款主要用途合理合法;
3 、有好的工作和收益,有准时还贷还息的能力;
4 、贷款限期和借款人实际年龄的和不可以超出 70 岁;
5、在 贷款银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
6 、提供合理的身份证明和财力证明;
7 、 符合农村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一些种类的贷款还有别的标准,如贷款担保贷款要提供贷款担保人,抵押贷款需要提供抵押物等。以上就是农商银行贷款要什么条件相关内容。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没钱还怎么解决
一般情况下,倘若常常有大额转账要求的消费者要通过手机银行来进行转账的话,这样的情况 下客户调节手机银行额度的最好方式便是直接前去农村商业银行的线下服务网点来进行相关限额的调整,可以直接来提高个人的手机银行转账限额。倘若通过手机银行来自行调节额度,只有在最高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调节,需要客户进入设置页面,选择 “ 设置 转账限额 ”作用来对手机银行的转账限额进行调节。本文主要写的是农商银行贷款要什么条件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㈧ 从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要准备什么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的流程: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平台(有的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证件或有关证明;
2、审查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给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3、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4、发放贷款。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
(8)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㈨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关于拖欠信用社贷款的名单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275号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绍勇,男,汉族,安化县人,该公司柘溪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海华,男,汉族,安化县人。
被告陈娜,女,汉族,安化县人,系被告邓海华之妻。
被告刘星,男,汉族,安化县人。
被告蒋艳,女,汉族,安化县人,系被告刘星之妻。
被告邓向华,男,汉族,安化县人。
被告杨珍,女,汉族,安化县人,系被告邓向华之妻。
被告夏万能,男,汉族,安化县人。
被告邓贵丽,女,汉族,安化县人,系被告夏万能之妻。
被告李志勇,男,汉族,安化县人。
被告邓芳,女,汉族,安化县人,系被告李志勇之妻。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海华、陈娜、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邓贵丽、李志勇、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云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绍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海华、陈娜、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邓贵丽、李志勇、邓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邓海华与被告陈娜系夫妻关系,被告邓海华因养猪于2013年7月5日向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溪支行借款4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4个月,于2015年7月5日,并由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邓贵丽、李志勇、邓芳做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利息清至2013年12月31日,2015年7月28日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有关批复获准开业,从事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业务,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所辖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本公司享有和承担。截止2015年7月30日,被告邓海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本息合计为487333.40元。特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邓海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本息合计为487333.4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2、判决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邓贵丽、李志勇、邓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上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支持:
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明书;
4、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4份证据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5、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邓海华、陈娜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三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邓海华、陈娜系夫妻关系。
6、借款借据,拟证明被告邓海华向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0元的事实;
7、《个人贷款合同》,拟证明被告邓海华向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结息方式等;
8、《保证合同》和贷款保证承诺书,拟证明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邓贵丽、李志勇、邓芳为被告邓海华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
9、利息计算清单,拟证明被告邓海华至2015年7月30日尚欠原告借款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合计为87333.40元;
10、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拟证明原告机构名称变更,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所辖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
上述证据的复印件经核对均与原件一致。
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邓贵丽、李志勇、邓芳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的证据1-10来源和形式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邓贵丽、李志勇、邓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所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邓海华与被告陈娜系夫妻关系,被告邓海华因养猪于2013年7月5日向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柘溪信用社借款4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4个月,于2015年7月5日,由被告刘星、邓向华、夏万能、李志勇做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李志勇、邓芳向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贷款保证承诺书,承诺对被告邓海华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清至2013年12月31日,2015年7月28日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法人登记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所辖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截止2015年7月30日,被告邓海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本息合计为487333.40元。
本院认为,被告邓海华向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借款借据及与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将款借给被告邓海华,被告邓海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属于违反合同约定,被告邓海华与被告陈娜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刘星、邓向华、夏万能、李志勇为被告邓海华的借款与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和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李志勇、邓芳签订的贷款保证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7月28日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法人登记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所辖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邓海华清偿所欠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及由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李志勇、邓芳对被告邓海华所欠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邓贵丽对被告邓海华所欠原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海华、陈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85478.40元,逾期加收利息1855.00元,本息合计为487333.4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2015年7月30日以后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李志勇、邓芳对被告邓海华、陈娜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刘星、蒋艳、邓向华、杨珍、夏万能、李志勇、邓芳在履行上述判决的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邓海华、陈娜追偿。
驳回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邓贵丽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被告邓海华、陈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后,如被告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陈云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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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书面申请、审查推荐、承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