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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障重点企业贷款

发布时间: 2023-06-03 14:10:09

『壹』 疫情扶持贷能借吗,会不会越还越多

正规的就不会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贰』 为度过此次疫情的难关,政府采取了哪些财政政策

缓解疫情对企业经营形成的冲击,帮助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一是积极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中央省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使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经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间内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同时要求,各县(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请市级相关企业及各县(区)财政部门务于 2020 年 5 月 1 日前将贴息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

二是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适当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参与我市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合理降低准入门槛,降低融资担保费至 1%以下,简化反担保措施;对受疫情严重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可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存量中小微企业中涉及疫情防控的医药医疗类、民生保障类等企业,积极协调合作银行共同采取贷款期限展期、无还本续贷,保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建设、科研攻关等行业的项目,开辟绿色金融服务通道,简化手续,特事特办,采取多样化融资担保模式。

三是加强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服务。各接续还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承办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提供倒贷续贷的应急周转保障服务。

四是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帮扶政策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承保机构要为创业担保贷款客户提供延期、展期服务,帮助其渡过难关:一是帮助疫情期间感染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客户办理贷款展期和贴息手续;二是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较大的创业担保贷款客户,适度增加短期担保额度支持;三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五是开启 24 小时业务在线服务。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企业业务咨询,鼓励客户采取线上方式处理担保、接续还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等业务,开启 24 小时线上沟通和快速审批通道服务,对项目前期咨询、资料递交、受理、审批等工作,采用电话、快递、网络、线上资料扫描传递、视频会议等方式办理,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减少人群密切接触,合理安排,保证各项业务运营不中断。

六是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机构、接续还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承办机构要建立风险信息日常采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避免引发单个重大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我市经济高质量稳定发展。

『叁』 中国在疫情期间政府采用那些刺激经济的财政政策

新冠疫情突袭中国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冲击,而作为宏观调控之一的积极财政政策必将成为国家“战疫”的重要举措。在疫情下,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否会受此影响,后续又将如何发展?

SARS期间的积极财政政策

首先,我们先来一起回顾一下2003年SARS期间中央出台了哪些积极的财政政策。南南根据公开资料进行梳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减支,也就是压减非疫情相关支出,其中主要为压减政府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公用经费的支出。

第二:增支即加大对防控非典疫情的相关财政支出。据统计,200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投入136亿元用于非典的防治工作,同时还额外增加10亿元用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第三:减税降费:针对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的行业实施暂时性、结构性的减税降费,还对列入“SARS灾难行业”的,例如旅游、餐饮、交通运输等实施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措施。

第四:财政贴息。对部分受影响严重的企业或小微企业提供无息或贴息贷款。

总结来说,非典期间政府多管齐下的财政政策对企业恢复生产、走出临时性经营困难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之后随着非典疫情的散去,2003年第三、第四季度GDP增速均迅速恢复到10%。因此,不难看出作为国家“战疫”的重要举措,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必不可少的。

新冠疫情期间已出台的积极财政政策

而这次的新冠疫情也不例外,下面我们来看看政府已经出台了哪些积极财政政策来对抗此次疫情呢?

01

首先,加大疫情防控财政支出。据财政部公开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月14日,各级财政已安排疫情防控补助资金901.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达到252.9亿元。而且值得关注的是,中央财政安排的252.9亿元,已经超过2003年非典防治基金的12倍。(注:2003年中央财政设立非典防治基金为20亿元)

资料来源:财政部官网公开数据

02

其次,继续实施减税降费。2019年,我国出台了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全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远超2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2%。而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政府更是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增值税减税等政策。例如,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

03

另外还有财政贴息政策。2月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这种财政贴息大大解决了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确保企业在较快的时间内有充足的资金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04

最后,为防疫提供资金保障,发行战“疫”专题债。2月6日,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分别成功发行135亿元和30亿元的“战疫专题债券”;2月1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上海清算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2年期战疫情、助脱贫双主题的金融债券50亿元。至此,仅三家政策性银行便合计发行215亿元的抗击疫情专题债券。

当然,针对此次疫情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国家采取的财政政策远不止南南说得这么多。正如2月16日财政部部长刘昆撰写的《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大力提质增效》一文中所说:

“加大资金投入,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严谨细致推出并落实好各项财税支持政策,是各级财政部门当前最为紧迫和重要的工作。”

对此,我们也始终坚信,在政府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的狙击战。

『肆』 房贷利息减免新政策

疫情期间房贷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房贷政策规定是理论上是可以推迟还款的,但是具体要以银行的政策为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疫情期间申请延期还款的,申请人需要的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延期还款申请书、延期还款类型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担保贷款可渣兄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拓展资料】

疫情期间房贷利息减免:根据2020年2月2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规。对如袭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1.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中安排。

2.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禅丛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3.对已发放的个人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伍』 小贷行业助力战疫

继上海银保监局之后,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发文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3月29日,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局)发布《关于上海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上海地方金融机构既要立足当下,做好疫情防控,又要放眼长蚂亩远,充分发挥贴近民生的产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温度、广度和深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谈祥。

003010要求,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为疫情防控重点行业和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单位、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城市运行保障单位、从事主食和日用品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新型融资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可以通过展期、不还本金、延长还款期或当期、实施信用保护等方式减轻客户的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或赎回、续贷的客户,应适当暂缓催收,确保客户不会因疫情带来的不便而增加额外融资利息,不得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也不得盲目处理逾期贷款。

在时间安排上,企业对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到期的普惠性小额贷款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并承诺保持就业基本稳定的,本息偿还日最长可延至2023年12月31日,免收罚息。对于积极应对疫情的企业和个人,当地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协助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除了精准发力纾困企业,《若干意见》还提出适度调整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容忍度。比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适当放宽业务集中度、不良率、风险准备金率等指标的考核要求;疫情造成的延误和补偿,以及合理的降费和利润分成导致的利润下降,原则上不会影响监管评级的定级。

在降费让利方面,《若干意见》要求积极与现有政策衔接,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对与疫情相关的中小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担保率、典当综合率等融资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融资公司采取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减免保证金、减免反担保、减费让利等适当优惠措施。

2023年新申请的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率为0.5%,再担保率减半。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对在抗疫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融资、发债审核费用相应降低,为抗疫企业提供上市、融资、发债服务的中介机构预审服务费相应降低。

003010提出,上海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企业与银行,加大科技贷款、履约贷款、高新技术贷款等担保产品的推广力度。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特别注意为创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对于在抗疫过程中对实体经济做出重大贡献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机构,《若干意见》明确,可根据情况提高监管评级分值,后续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对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性强、风险控制稳健、示范突出的地方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进行宣传和表彰。

附上海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一是严格细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增强防控意识。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定信念和精神,严格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顾客的关怀保护,做好人员和场所管控,切实履行企业防控责任。

(2)保证日常运行。根据本市疫情防控相关部署和要求,妥善安排业务连续性,采取居家办公、轮班到岗、高峰流量、应急值守等措施,确保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基本运行和客户服务。

(4)倡导志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构给予疫情防控人力物力支持,支援一线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含物搏一线疫情防控志愿者队伍,弘扬社会正能量。

第二,精准发力,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5)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为疫情防控重点行业和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单位、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城市运行保障单位、从事主食和日用品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的新型融资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可以通过展期、不还本金、延长还款期或当期、实施信用保护等方式减轻客户的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或赎回、续贷的客户,应适当暂缓催收,确保客户不会因疫情带来的不便而增加额外融资利息,不得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也不得盲目处理逾期贷款。对2023年3月1日至9月30日到期的普惠性小额贷款,企业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并承诺保持就业基本稳定的,本息偿还日最长可延至2023年12月31日,免收罚息。对于积极应对疫情的企业和个人,当地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协助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六)为中小企业降费让利。积极与现有政策衔接,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适当减少对与疫情相关的中小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的贷款。

利率、担保费率、典当综合费率等融资成本。融资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适当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减免保证金、降低或取消反担保、减费让利等优惠措施。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23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对在抗疫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相应减免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融资、发债审核费,对为防疫企业提供挂牌、融资、发债服务的中介机构,相应减免其预审服务费。

(七)提升融资服务能力和便利度。鼓励和支持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同业拆借、以本公司发放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入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金融组织的合作,向依法合规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融资支持,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机构的授信额度,降低融资成本。为抗疫相关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开通优先服务通道,简化“抗疫债”等特色可转债产品发行转让程序。

(八)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组织应做好客户风险识别,区分客户实质性风险和疫情冲击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并采取差异化措施。防止利用疫情优惠政策搭便车等行为。同时要切实提升合规风控能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并做好风险的及时处置。在加大疫情金融服务力度的同时稳妥把控经营风险。

三、迎难而上,创新转型发展

(九)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坚定信心,危中见机,在变局中开新局。结合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推广使用,夯实无纸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经营基础。把握疫情期间线上化需求契机,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金融服务便捷性。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促进地方金融组织的转型发展。

(十)加快产品和服务升级。积极对接企业与银行,加大科创贷、履约贷、高新贷等担保产品推广力度。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尤其注重为符合上海重点产业导向的引进人才提供创业就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上海“海纳百川”,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感。

(十一)培育发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及核心环节,积极支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市区两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四、暖心守“沪”,共筑“战疫”防线

(十二)适度调整监管容忍度。在年度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等工作中,经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核查认定后,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可适当放宽逾期率、不良资产率、代偿率、准备金计提、总资产周转率、资产比例等指标考核要求;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可适当放宽业务集中度、不良率、风险准备金率等指标考核要求;对确因疫情所导致的逾期、代偿,以及因合理减费让利所导致的利润下降,原则上不影响监管评级中的等次评定。

(十三)发挥自律互助优势。各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协会要做好会员自律管理服务,协同市区两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发现和报告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炼总结经验和建议,支持地方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激励引导。对在抗疫过程中服务实体经济确有重大贡献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机构,可视情形提高监管评级得分,并在后续有关支持政策中给予优先考虑。对此过程中涌现的经济社会效益好、创新性强、风控稳健、示范性突出的地方金融产品和服务案例,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予以宣传表扬。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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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山西五项财政措施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导读】因为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政策,各地纷纷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保证疫情期间经济也能得到有效的发展,山西大同财政五项措施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详细内容下面我们接下来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1、简化融资担保办理流程

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行业的项目,建立绿色金融服务通道机制,采取多样化融资担保模式,优化融资服务。

2、落实贷款贴息政策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的通知》精神,积极落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的支持政策;及时执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等政策。大同市国药威奇达药业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获得此项政策的支持。

3、建立风险信息日常采集机制

加强风险管控,提升信贷业务审查审批质量,及时收集信贷风险隐患信息,确保大同经济高质量稳定发展。

4、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采取“双降”措施,强化融资支持。对大同支持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及担保费率,简化反担保措施,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至1%以下。

5、发挥地方金融力量

积极对接金融机构、投资担保应急资金周转机构,发挥其行业特点及优势,及时协助复工企业做好复工前的有关投融资等工作。

以上政策切实满足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近期各地也在逐步发布相关财政政策,力求在疫情防护的同时,保证各企业能够有序开展工作,提高各地的经济发展,未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坚信,我们会是胜利者!

『柒』 面对疫情政府出台了哪些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

针对目前新冠疫情给经济带来的一些影响,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不失为眼下的“最优”政策组合。目前情况下,政府需要通过“稳健的货币政策”,对信贷投放、货币发行,特别是热钱流入,适当地进行控制。所谓积极的财政政策,就是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即增加政府支出来扩大社会总需求。包括增加政府购买、增加政府转移支付、降低税率。所谓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指根据经济变化的征兆来调整政策取向,当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时,货币政策偏向扩张;当经济出现过热时,货币政策偏向紧缩。这种政策取向的调整,最终反映到物价上,就是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拓展资料】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基粗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团锋缺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塌辩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捌』 我国在对应新冠疫情时采取的主要财政政策有哪些

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提供补助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岩改6号)有关规定:

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规定: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各地负责统计,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3、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桥枣差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5、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敏皮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