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企业在经营中产生暂时闲余的资金流,如果只能闲置,显然违背了资本逐利的规律。而那些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由于无法快速从银行取得贷款,甚至根本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又急需资金;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间借贷自然应运而生了。但是企业间借贷有可能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禁止该类行为。后来虽然逐渐放开了管制,但是各部门立法却并不统一,也导致了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非常高。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的知识,欢迎阅读。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这个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
而且,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合同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
同时最新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企业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规避办法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企业间因资金周转需要,相互间借贷时有发生。允许企业间进行正常的借贷,保护企业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更好的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虽然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实现这一愿景毕竟还要有一个过程,需要时间来完成。
因此,在企业间借贷逐渐放开的今天,企业的决策者们依然要小心谨慎,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法律风险。
Ⅱ 企业融资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企业融资的风险有:
一、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
1、违约风险 即不能按期归还到期债务,导致企业信用受损甚至引起法律拆讼的可能性。
2、机会风险 指融资企业在融资决策及融资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因为选择了一方案或机会,从而失去其他机会的可能性。
3、法律风险 融资企业在融资方案设计及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环节违规、造假或欺骗行为,导致触犯刑律的可能性。
二、按风险产生的破坏力不同分类:
1、局部风险 即对企业短期内或部分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费用损失、信誉受损。
2、系统风险 即影响到企业生存或使企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变更,可持续发展到影响的可能性。
企业融资风险防范的措施有:
1、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提高融资水平。
2、建立科学融资结构,有效规避融资风险。
(1),需要做到对各种渠道得到的资金予以权衡,从企业自身发展出发,考虑到经营成本、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将资金的投放和收益结合起来,在融资之前做好决策,以免出现失误。
(2),企业需要从资本结构的角度出发,建立科学的融资结构体系,使得各种融资方式之间可以相互补充,优化融资结构,从而有效规避融资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力度,做好企业融资风险防范工作。
4、健全和完善企业融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2)企业贷款法律风险防控扩展阅读:
企业常见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1、民间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其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与非法集资之间只有“一纸之隔”。
民间融资沦为非法集资的风险具体有两种:
(1)其一是构成集资诈骗罪;
(2)其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银行贷款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向金融机构贷款仍然是当前我国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渠道。
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信用低、财务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少、经营活动不透明、财务信息不公开等问题,这些恰好与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形成强烈的反差,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审查监督时成本明显增加,由此导致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积极性降低。
为了减小自身的风险,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往往设置了更为严苛的标准和程序,以致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大大增加。
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不择手段,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等,由此而引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由于贷款诈骗罪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从理论上说,公司、企业作为单位本身不会引发贷款诈骗罪的风险,但在贷款过程中,其同样可能面临因贷款所引发的其他刑事法律风险,合同诈骗罪就是其中的风险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将引发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可能会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
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与资金盈余的单位协商进行借贷,或通过有价证券及合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如企业债券、股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部融资等。
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如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委托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贷款等。
直接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资金流动比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点是对交易双方筹资与投资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双方会面才能成交。
间接融资:
相对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则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实现多元化负债。但直接融资又是发展现代化大企业、筹措资金必不可少的手段,故两种融资方式不能偏废。
具体的企业融资途径:
方略一:无形资产抵质押
拥有专利权,著作权的中小企业可尝试以此财产权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
方略二:动产托管
对于大量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而言,由于没有合适的不动产作抵押物,可请社会资产评估,托管公司托管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
方略三:互助担保联盟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联盟重点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担保和反担保问题。.它的优点是一次评估信用,较长时间享用.质量和规模相近的企业互保,节约了担保费用、降低了融资成本。
方略四:生产用设备按揭贷款
由保险公司介入企业融资的新形式.其主要形式是生产用机械设备按揭。为新置和更新设备的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和竞争力提供了一条融资通道.
方略五: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典当融资手续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不问贷款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
方略六:银行创新品种
目前银行创新融资品种琳琅满目,如抵押贷款方面有国债外汇存单作为质押物的贷款,有标准仓库质押贷款;在贸易融资方面、有买方信贷、打包贷款、保函,保理,福费廷等品种。
方略七:风险投资
目前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如雨后春笋般进入中国,为许多创业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Ⅲ 企业融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法律分析:
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企业融资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1、负债规模过大。由于债务资金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而且债权人比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要求的报酬率较低。2、资本结构不当。资本结构在客观上存在最优组合,企业在融资中,要通过不断优化资本结构使其趋于合理,直至达到企业综合资本成本最低的资本结构。3、筹资方式选择不当。不同的筹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会有各自的优点与弊端,如果选择不恰当,就会增加企业的额外费用,减少企业的利益。4、负债期限结构不当。企业的负债期限一方面是指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安排,另一方面是指取得资金和偿还负债的时间安排。5、筹资顺序安排不当。在筹资顺序上,企业应当将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进行合理的规划,注意保持间隔期。6、预期现金流入量不足、资产的流动性差。负债的本息一般要求以现金偿还,因此,即使企业的盈利状况良好,但能否按时偿还本息,还要看企业预期的现金流入量是否足额。防范融资风险的主要策略: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模式、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控制资金投放时间、认真选择融资模式,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健全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和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企业需增强法律意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维持流动性平稳适度,为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优化基础货币的投向,适度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力度,着力调整结构,优化信贷投向,为棚户区改造、铁路、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和“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不搞“一刀切”。进一步研究改进宏观审慎管理指标。落实好“定向降准”措施,发挥好结构引导作用。(人民银行负责)
第二条 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等措施,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提高银行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稳定性。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第三条 缩短企业融资链条。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务院部署,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负责)
衍生问题:
融资风险的影响因素是什么?
融资风险的内因分析:1、负债规模。负债规模是指企业负债总额的大小或负债在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的高低。企业负债规模大,利息费用支出增加,由于收益降低而导致丧失偿付能力或破产的可能性也增大。同时,负债比重越高,企业的财务杠杆系数=[税息前利润/(税息前利润-利息)]越大,股东收益变化的幅度也随之增加。所以负债规模越大,财务风险也越大。2、负债的利息率。在同样负债规模的条件下,负债的利息率越高,企业所负担的利息费用支出就越多,企业面临破产危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同时,利息率对股东收益的变动幅度也大有影响,因为在税息前利润一定的条件下,负债的利息率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股东收益受影响的程度也越大。3、负债的期限结构。负债的期限结构是指企业所使用的长短期借款的相对比重。如果负债的期限结构安排不合理,例如应筹集长期资金却采用了短期借款,或者相反,都会增加企业的筹资风险。原因在于:第一,如果企业使用长期借款来筹资,它的利息费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固定不变,但如果企业用短期借款来筹资,则利息费用可能会有大幅度的波动;第二,如果企业大量举借短期借款,并将短期借款用于长期资产,则当短期借款到期时,可能会出现难以筹措到足够的现金来偿短期借款的风险,此时,若债权人由于企业财务状况差而不愿意将短期借款展期,则企业有可能被迫宣告破产;第三,长期借款的融资速度慢,取得成本通常较高,而且还会有一些限制性条款。
融资风险的外因分析:1、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其直接表现为企业税息前利润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不同于筹资风险,但又影响筹资风险。当企业完全用股本融资时,经营风险即为企业的总风险,完全由股东均摊。当企业采用股本与负债融资时,由于财务杠杆对股东收益的扩张性作用,股东收益的波动性会更大,所承担的风险将大于经营风险,其差额即为筹资风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营业利润不足以支付利息费用,则不仅股东收益化为泡影,而且要用股本支付利息,严重时企业丧失偿债能力,被迫宣告破产。2、预期现金流入量和资产的流动性。负债的本息一般要求以现金(货币资金)偿还,因此,即使企业的赢利状况良好,但其能否按合同、契约的规定按期偿还本息,还要看企业预期的现金流入量是否足额及时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如何,现金流入量反映的是现实的偿债能力,资产的流动性反映的是潜在偿债能力。如果企业投资决策失误,或信用政策过宽,不能足额或及时地实现预期的现金流入量,以支付到期的借款本息,就会面临财务危机。此时企业为了防止破产可以变现其资产,但各种资产的流动性(变动能力)是不一样的,其中库存现金的流动性最强,而固定资产的变现能力最弱。企业资产的整体流动性不同,即各类资产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同,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关系甚大,当企业资产的总体流动性较强,变现能力强的资产较多时,其财务风险就较小;反之,当企业资产的整体流动性较弱,变现能力弱的资产较多时,其财务风险就较大。很多企业破产不是因为没有资产,而是因为其资产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变现,结果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只好宣告破产。3、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企业负债经营要受金融市场的影响,如负债利息率的高低就取决于取得借款时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而且金融市场的波动,如利率、汇率的变动,都会导致企业的筹资风险。当企业主要采取短期贷款方式融资时,如遇到金融紧缩,银根抽紧,短期借款利率大幅度上升,就会引起利息费用剧增,利润下降,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由于无法支付高涨的利息费用而破产清算。
Ⅳ 怎样控制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当前经济形势复杂,风险因素多变,中小企业虽处在各个不同行业,但却面临相同遭遇,那就是受整体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影响,生产与销售增速双双放缓,部分企业处于经营亏损困难时期,甚至是减产或停产状态,企业的经营风险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构成了一定影响。笔者认为当前涉及企业的几类风险值得银行重点关注,需加强防范控制。
值得重点关注的风险
(一)涉及民间融资的企业值得关注。受经济形势影响,许多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加之近两年社会民间高息融资风生水起,部分企业经受不住高额利息诱惑,将部分生产资金投入到民间融资领域,导致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给贷后监控带来了一定困难,间接或直接地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构成了威胁。
(二)偏离经营主业的企业值得关注。一些中小企业除了经营自身主业外,还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资本市场等其他行业,由于受自有资金、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宏观政策把握等因素影响,加之难以预料的各类风险,使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力不从心,很难达到预期目标,潜在风险较大。
(三)关联担保企业风险值得关注。一是担保公司关联现象要关注。当下担保公司在为银行借款客户提供担保的同时,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单位,大都也是银行的借款客户,导致担保公司为违约贷款客户代偿后,必然要对反担保单位进行追偿,这就势必对反担保单位自身生产经营和归还银行贷款构成了连锁影响。二是企业之间互保风险值得关注。为解决担保难问题,银行在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时对无抵押物的企业,采取了企业相互担保或联保方式,其中一户出现风险,就要涉及多个企业,银行很难顺利处置。
(四)行业系统风险值得关注。受国际金融危机、宏观政策调整、发展战略转型等因素影响,钢贸、光伏等行业风险已经完全暴露,生产形势与效益始终处于低迷状态。为此,对处于行业低谷的企业及露出风险端倪的行业,银行要密切予以关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行业系统风险。
(五)淘汰行业贷款风险值得关注。近年来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部分被南方发达地区淘汰的“三高一资”或低技术、低产能的产业逐渐向北方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特别是一些机械部件加工、蓄电池加工、纺织印染行业等产业,这些被转移承接过来的产业,整体水平处于初级加工阶段,技术含量低、能耗高、占用资源大,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风险防控措施
(一)拓展营销要把风险防控放在首位。当前经济形势复杂,风险多变,中小企业虽处在各个不同行业,但却面临相同遭遇,那就是受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因此,银行在拓展市场时,不仅要做大规模,提升速度,更要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对经济形势的把握有敏感性与洞察力;在风险防控上,具有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好风险的技能,树立风险控制优先经营理念,审慎发放好每一笔贷款。
(二)谨慎处置停产和半停产企业贷款。一是对彻底停产企业的处置。要在贷款到期前提前采取控制措施,该退出的要果断退出,还可救助扶持的,要在担保措施完备的情况下适当扶持。同时还要搞清信贷资金究竟被企业用在何处,是投资其他行业还是参与民间融资了,对没有用于主业、参与民间融资的必须坚决收回。二是对半停产或临时停产的企业的处置。对这类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资金需求情况,灵活把握授信政策,掌握好用信节奏与放款额度,做到适时、适度支持,对发展前景看好的继续支持,在支持中对没有起色、无可救药的企业也可较为轻松地退出。
(三)加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控。根据关联企业贷款情况,银行要将涉及关联企业的贷款逐户建档,重点进行监控,对有贷款的名不副实的关联企业,要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对贷款额度偏高的关联企业要将贷款额度控制在适度水平。禁止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同时,对涉及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信贷资金要认真审核,防止通过虚假关联交易挪用信贷资金,改变贷款用途。
(四)采取分类管理工作措施。信贷人员对维护的客户,要按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建立风险监控台账,按照正常经营类、经营不正常、长期亏损、已停止生产经营等类别,根据客户分类情况,确定继续支持、适度支持、减少支持、逐步退出、立即退出等客户,再根据客户类别制定出相应的支持或风险控制措施,对后三类客户信贷人员要按月进行重点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在风险监控台账中予以详实反映,总行对后三类客户也要按月进行监控,上下联动,切实做好信贷风险防控。
(五)坚持有进有退信贷策略。由于整体经济增长水平走低,各个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实体经济也深受其累,复苏形势不容乐观。在行业风险控制上,银行除对已列入重点监控的行业加强监控外,对其他处于产业水平粗放阶段的企业也要审慎放贷。在审慎拓展的同时,还要根据本地企业实际情况,不能因为企业整体风险水平高而因噎废食控制过死,影响业务发展,关键是在拓展业务时要坚持风险可控、适度支持原则,并根据不同客户经营状况,灵活把握授信政策,做到进退自如,发现风险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六)合理控制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准入前,信贷人员要严格按贷款新规要求,加强贷前调查,查清、查实企业项目进展、生产开工、资金需求、销售回笼、银行负债等情况,授信额度要根据客户实际资金需求来核定,严禁超额授信。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要调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外,必须对借款人的实际销售收入、银行征信情况调查清楚,授信总额要控制适度。
Ⅳ [当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
一、当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面临的法律风险(一)贷款用途监管不严中小企业由于其经营的灵活性,存在个别企业以生产侍中经营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实际上贷款资金被以各种方式挪作他用的情况,改变了贷款的用途,使银行的贷款风险放大。当企业违约时,因失去了资金的第一保障,银行即使通过诉讼,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
在贸易融资业务中,按照监管机构规定,银行有审查业务背景真实性的义务。如贸易背景不真实,则属于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必然导致风险增加。一些业务中,即使企业提供了一定比例祥迟的保证金,但由于其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没有质押合同,“保证金”也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扣划,无法起到担保作用。在涉及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业务中,个别中小企业通过提前开票、修改账期、虚假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坏账风险转嫁给银行,或是恶意骗贷。而且,部分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存在履约瑕疵风险,都使银行面临较大追索不能风险。
(三)设定的抵质押缺乏合理性、可操作性
担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借助借款人资产或者第三人的力量保障债权能够被足额补偿。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有效担保物,个别机构为追求业绩,在接受企业抵质押物或保证时,放松了要求。从起诉的个案看,一些贷款抵质押的设置缺乏合理性,在贷款出现风险情况下,根本无法处置。比如,建筑物分幢分割抵押,因无独立通道或不能利用公共设施及道路导致无法处置变现。部分业务中抵押物处于异地,抵押物贬值无法及时发现,即使通过诉讼执行,也因当地政府干预而处置困难。
(四)质押物灭失使银行债权失去保障
由于商品融资业务法律关系复杂,操作环节多,在质押物监管环节上,为确保安全,一些业务采取了监管公司监管形式。但如果监管人不尽职履行监管职责,一旦质押物被出售、挪用或转让,或者再被设立其他权利,则银行贷款可能失去保障。而且,当银行要求监管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时,监管公司又多会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赔偿。
(五)保全措施不及时,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多次查封,影响处置进度
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小企业贷款出现不良时不能及时采取法律清收措施,而是一味地转化或转贷,直到贷款再出现更严重风险时才提起诉讼,这时企业往往处于停产或关闭状态,企业负责人或股东已难以联系,资产无从查找,丧失了最佳清收时机。有的企业资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有的借款人资产甚至已被法院查封多次。在银行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情况下,银行的债权清收过程必然受到其他债权人影响,可能会成为清收阻碍。
二、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一)加强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从法律方面看,要注重对企业提供的报表、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查验。认真核实企业所提供报告、报表、票据、合同等资料的老宴山真实性,既可避免对企业偿还能力做出误判,又可掌握了解企业贷款的真实用途。特别对贸易融资业务,更应严格审查对应贸易背景的合同、发票以及相关单据,确认贸易背景真实性。在融资发放后,要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加强贷款用途的检查,确保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一致,严防借款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或者多头开户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投入股市、楼市以及民间借贷等高风险领域。
(二)确保担保措施真实有效可行
一是加强对担保物的审查。对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担保的财产,要依法严格禁止用于担保。注重对担保物变现速度、执行可行性等情况的分析,对不易变现、难以拍卖执行的担保物要求企业予以更换。不建议采取异地抵押方式。要根据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抵质押率,以提高债权的受偿率。二是强化押品的动态监管。在贷款存续期间,担保物的实物和价值上是动态变化的,相应地银行对押品必须进行全过程动态连续监管,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如发现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证明抵押人转让无效,追回抵押物。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立即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若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丧失,银行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三是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必须以保证人有保证实力为基础。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情况下,要对关联情况进行调查,判断相互影响的程度,以此对借款企业经营实力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常常存在公司资产、资金运用同企业主个人财产、资金运用混同的现象,但法律上企业主个人和其企业又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为防范上述问题给银行融资带来的风险,应根据中小企业借款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企业主个人、家庭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三)审慎与监管公司合作
在选择监管公司时,应选择企业实力强、经验丰富、具有相应的监管资质及专业监管人员的公司,降低监管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在开展业务前,银行(质权人)、企业(出质人)、监管公司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及违约责任。特别强调监管公司在初始及换货过程中接收货物时的验货职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种类、规格、质量、数量等重要内容。监管公司对质物的审查义务应该是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及范围应在监管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在验收中发现押品不符,监管人应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质权人,否则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在与监管公司合作中,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时跟踪监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商品监管情况,有效督促其履行监管责任,防范监管风险,杜绝过度依赖。在质物丢失、被挪用等情况下,应及时要求监管公司履行监管责任,补充质物。对拒绝履行的,要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起诉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四)合理把握依法清收时机
一是迅速保全、及时诉讼。在贷款逾期、催收无望的情况下,要正确把握好诉讼时机,及时保全、迅速提起诉讼。特别是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转移资产及其他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如其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应立即提起诉讼。要充分运用好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股东的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进行查封、冻结,并积极查找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资产安全。二是合理选定被告。除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外,对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或者需承担责任的监管人等也不能遗漏。如查明借款人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或者不实验资报告等情况的, 应追究出资人的责任和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三是合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维护银行利益。对借款企业利用关联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进行利润转移、不等价交易转移财产等情况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借款企业的行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的,应积极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
(五)积极探索依法维护银行权益的新举措
一般来说,法人起诉案件因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终结至少需要一至二年的时间。而对银行来说,在此期间内抵押物面临贬值甚至灭失的风险。如果有政府干预或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则贷款清收处置时间更久,更不利于不良贷款清收。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极易在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主动申请破产,导致诉讼程序中止。因此,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上,要注意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相结合,重视采用以诉促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方式,灵活采取催收函、律师函、支付令等多种法律措施,积极开展执行清收工作,降低清收成本。在胜诉执行工作上,可以借助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成效。鉴于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效率较高的特点,可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优先选择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以提高诉讼案件审理效率。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