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无还本续贷利率怎么执行
“无还本续贷”源于2014年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具体措施应为: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2015年6月,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并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2017年,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制定内部配套制度文件。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并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
㈡ 央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能力,强化“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人民银行7月5日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从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提质增效、持续优化银行内部政策安排、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切实提升贷款定价能力、着力完善融资服务和配套机制等方面,对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优化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产品服务,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普惠金融科技投入,创新特色信贷产品,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用款便利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为持续优化银行内部激励机制安排,《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分支机构普惠小微贷款的考核比重。强化差异化考核,对服务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中予以倾斜,并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服务小微企业工作不力的,要在考核中予以体现并督促整改。进一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免除小微信贷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提升贷款差异化、精细化定价水平,强化负债成本管控能力。其中,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存款利率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存款利率,稳定负债成本。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存款和异地存款的管理,依法从严处理高息揽储等违规行为,推动降低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成本。
此外,为强化监管部门的保障措施,《通知》明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在前期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评价体系。重点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资源配置、完善考核评价、尽职免责落实、首贷户拓展、随借随还产品创新等,以及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以及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登记评估建设等,推动地方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㈢ 3万以内的小规模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1、企业所得税,减半后需要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纳税款。2018年以前的月收入低于三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和增值税的附加税费。但是免交的税款属于政府补助,如果季末或者年末有盈利,仍然需要按照比例上述缴纳所得税。
2、而2018年新税政策实行以后,销售收入低于八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费。而收入八万以上的纳税人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款。
(3)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参考资料:
网络_企业所得税
㈣ 各银行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
可以。
目前,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扶持政策,持续改善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
小微企业发展对稳增长、调结构、保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深化认识银行业与实体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当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还存在监管政策落实不到位,信贷投放、产品销售和服务收费不规范,内部考核和激励制度建设不到位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对照现有监管政策,逐条梳理,加强整改,全面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要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有效识别和防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不得“一刀切”地采取惜贷、拒贷等行为。要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业务上主动减费让利,不得延长融资链条,变相抬升融资成本。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要根据本机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明确服务小微企业的目标客户群体。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今后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必须以实现“三个不低于”为前提。
三、推进贷款服务创新,扩大自主续贷范围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此基础上,各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36号文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要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各机构应就落实监管政策、创新贷款还款方式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于2015年9月末前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四、完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突出差异化考核
要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增速换档、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攀升的形势,加强风险识别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贷款核销的税前扣除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和核销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分支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未超出总行设置目标的,对于当年该分支机构经办小微企业贷款产生不良的从业人员,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前提下,可认定为已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免除其合规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就内部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目标设定和考核制定具体制度办法,于2015年9月末前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五、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要继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加大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并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要加强面向基层的人员培训和梯队建设,着力打造专职化、专业化的小微企业客户经理和信贷审批队伍。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效率和便利度。
六、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
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执行“两禁两限”要求,即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要抓紧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对于已授信客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款合同约定数额,足额发放贷款。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通过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返存、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七、建立履职回避制度,开展排查整改
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层及信贷条线从业人员的近亲属开办或投资入股上述民间融资机构或在此类机构担任高管职务的,其本人应按照履职回避原则,限期调离所在岗位。本通知所称近亲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关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履职回避的内部规章制度,全面排查员工不符合履职回避要求的情形,于2015年底前将相关制度办法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并完成内部排查整改。
八、强化监管督导,建立长效机制
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测、引导、督查、评价力度。要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存贷比计算、风险资产权重、不良容忍度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贷款还款方式创新、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履职回避等已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内部制度办法的事项,要督促其按规定时限制定相关文件并做好书面报告。要建立健全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落地实效的长效督导机制,及时上报情况,反映问题。
九、加强信息共享,推广良好经验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银行间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协作。要主动组织调研、收集、宣传各地政府、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服务模式,要加强总结提炼,适时推广,推动构建企业、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服务机构多方合力、利益共赢、风险共担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共同体。
㈤ 商业银行应如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改变对中小微企业认识不足及态度,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难题,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
中小微企业与本地中小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并由这家中小银行向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包括基本结算及存贷款服务,是理论上最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大力发展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中小银行是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最有效的办法。从实证分析结果看,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城商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效率普遍较高,它们机构点多面广,具有信息、成本、管理等优势,与小微企业更加“门当户对”。既能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又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竞争性。因此,直接设立市场定位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中小银行机构可以有效提升银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效率。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解决中小微企业授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模式,合理调整信贷投向,充分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突出支持地方重点中小微企业。
改进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一是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统一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银行贷款营销的积极性,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贷款责任制,推行以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贷款管理体制,明确客户经理的责任,同时建立贷款激励机制,提高客户经理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与道德水平的考核,建立一支品质过硬的客户经理队伍。
二是严格按照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程序办理和发放贷款,审核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其可行性,按规定要求办理。
三是改进和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及审批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创新为手段,满足多元化、个性化资金需求。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业务开展的信贷制度、风险管控制度和激励考核制度,保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快产品及担保方式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微企业,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四是确定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比例,避免贷款过度向大企业、大项目集中,防止增加信贷风险。
五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后的监督,定时检查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对有多个户头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减少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的发生。
六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所有者的约束,为了避免企业所有者逃废银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所有者以个人家庭财产作为抵押物品。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更是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调整信贷结构、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银行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营销服务,主动参与所在区域政府的产业规划,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形成良好的关系,取得营销优质客户的先机和相关行业优势客户资源的源头,锁定目标优质客户。借助政府出台与贷款相关的各种补贴、贴息、损失承担政策,可以促使企业按月还款提高企业守信意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银行只对大中型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开展主动的营销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往往坐等上门,为此失去了不少潜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客户。
因此,银行要主动挖掘中小微企业市场的潜力,制订并落实资金营销计划,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处理好与工商、税务、海关的关系,取得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例如,税单、报关单、进出口业务量等,更加有利于优质客户的识别和判断。行业协会或商会是银行拓展目标客户的最有效渠道之一。银行以特别会员身份参与活动,既能了解行业最新的动态及发展趋势,又能广泛地宣传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注重大客户上下游的供应链中小微企业的分析,满足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建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暂时盈利能力较差,但市场反应敏感的中小微企业,在审查企业贷款条件时,应把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情况和企业发展前景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
注重信息的准确评价,针对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财务报表可信度不高的特点,对中小微企业的等级评定和客户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企业正式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等硬信息的过分依赖,注重现场调查和收集企业非财务信息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情况、经营者素质和对银行忠诚度等信息,必要时把借款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家庭财产合并为一进行信用分析。
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由于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具有特殊性,在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其信贷风险。加强防范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研究,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在行业上,选择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鼓励具有较强生命力和高成长性、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在产业链上,选择处于重要产业链上下游、为绩优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协作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生命周期上,选择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且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在客户品质上,重点选择经营有特色、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信用等级高、管理较规范、管理人员素质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此外,与公司类大企业客户相比,中小微企业客户资金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建议在客户准入与选择中,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重点支持与大中型客户建立稳定协作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客户。
坚持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定价
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相对较高,银行贷款议价能力相对较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化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因此,要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及当地利率市场水平等因素,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弥补资本成本、有利于创造价值回报、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实现战略预期的原则,对不同行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合理确定价格,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灵活进行调整。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从政策上讲,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上浮,没有上限限制,从银行经营上讲,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应该实行高利率,从道义上讲,银行应该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过高,容易受到指责。由于中小微企业风险大,应该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这样,利率就应该有所提高。要解决中小微企业承受能力和银行效益问题,首先要求中小微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和寻找合伙人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这样银行资金所占比重不高,使用时间有限,高一点的利率是完全可以承受的。随着利率的市场化,贷款利率完全由银行与企业协商,充分发挥资金价格在分配资金方面的引导作用,增加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摘自和讯网)
㈥ 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解决就业、增加税收、经济增长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小微企业融资难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期,小微企业融资难上加难,破解这个难题迫在眉睫。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
一是小微企业和银行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了解小微企业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难以真实把握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约状况,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被拒的比例较高。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形势下,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暴露无遗,普遍经营不景气,使银行望而却步。
二是缺少致力于小微企业服务的专门的金融机构和服务机构。目前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机构数量有限,缺少统一的小微企业服务管理机构,例如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服务平台等。
三是各家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门槛较高,很多小微企业在成立年限、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信用记录等方面达不到银行的准入标准。
四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部分符合银行准入门槛的小微企业中,却提供不出合格有效的担保。由于小微企业自身风险高,符合担保条件的大企业轻易不愿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很多小企业的评级达不到担保资格,无法担保;有的小微企业即使有房产,却是小产权房,或者长期办理不了房产证、土地证的资产,都是银行无法接受的不合格的抵押品。小微企业在无法取得有效保证、抵押的基础上只能求助于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也比较谨慎,反担保措施比较苛刻。
五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普遍上浮,担保公司收费水平也相对较高,除了要收取贷款企业20%左右的保证金外,还要收取担保金额3%左右的担保费,使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
六是小微企业信用文化缺失,整体信用水平较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要远远高于大型企业。小微企业逃废债务使得银行加强对小微贷款发放的审核。虽然小微企业中也有很多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但是小微企业整体的信用文化的缺失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小微企业融资难与小微企业自身特点息息相关,如小微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有限,尤其是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不真实、不透明,甚至没有财务报表,生命周期短,缺少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整体信用水平不高等。
小微企业融资难也与银行从业人员畏责畏难的思想有关。由于以往年度银行业小微企业不良率较高,银行从业人员普遍对做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心有余悸,担心不良发生后追责,造成不愿做小微企业业务、不敢做小微企业业务从而导致不会做小微企业业务的状况。在经济下行期,有的银行对小微企业业务采取退出策略,少做、不做小微企业业务,将主要精力放在其他业务上。
除此之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也缺乏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在转型发展、产业升级的形势下,在清理高耗能、高污染、淘汰落后产能的今天,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粗放经营的小微企业成为被治理整顿的对象。民间融资混乱等一些外部原因都加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
三、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努力。
政府要真抓实干办实事,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方面做大文章。一是要在税收方面进一步优惠,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二是要搭建政府、银行、企业合作融资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帮助更多小微企业获得贷款。要减少财政直接补贴少数企业,加大与银行合作“助保贷”的力度,将政府资金、政府公信力和约束力结合在一起,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三是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和强化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培养专业化服务机构。四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组建政府性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搭建增信平台,进一步简化担保手续,减低企业融资的成本。五是规划小微企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不断创新,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一是改进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要完善以客户群为主要对象的营销模式,大力发展商业圈融资、产业链融资、企业群融资,避免单打独斗,散单经营,提高小企业贷款覆盖率。二是加快创新,包括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流程创新、产品创新,满足各类客户群的融资需求。三是建立健全为小微企业客户服务的体系,积极打造小微企业专业支行。要加强渠道建设,发挥网点优势,提高网点开办小微企业业务的比率。要依托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银行贷款服务,提升客户体验度。四是注重加强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流程建设,打造专业专注的、高效的小微企业信贷流程。五是加强服务小微企业的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客户经理的作用。
小微企业要强素质、练内功、讲诚信。一是小微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素质,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加强自身的融资能力。二是要建立规范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增加其财务报表真实性、可靠性和透明度。三是要规范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杜绝资金的浪费和损失,加强存货的管理,避免过多的资金占用在存货上,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保证企业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四是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要利用市场机制选拔和聘用高素质管理人才,学习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要重视人才培养,为企业员工提供全面发展的条件和机会,以此来吸引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管理团队水平。五是要强化信用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社会责任感,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
㈦ 小微企业金融政策
法律分析:人民银行多措并举,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市场化融资环境,拓宽中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持续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在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全年货币信贷总量的前提下,优化信贷结构,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细化“两个不低于”的考核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定期考核,按月通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合理分解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并由主要负责人推动层层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㈧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有哪些补贴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补贴政策:
1、支小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2、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4、支持小微文化企业:财政部、文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于小微文化企业的新的支持政策,将涉及市场准入、减轻税赋、信贷支持等方面。其中,针对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较高的问题,意见明确将商业用价变为工业用价,相关花费将由此降低30%左右。
5、小微企业贷款:银监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在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证监会也提出了资本市场扶持小微企业的十条意见,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场”和“扩大公司债券范围”备受市场瞩目。
6、缓解融资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十方面: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发挥保险和担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8)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扩展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