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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企业怎么进行贷款授信

发布时间: 2023-07-14 01:25:06

㈠ 小微企业贷款怎么贷有哪些途径方法

银行偏爱那些大企业。由于银行风控机构难以评估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小微企业风险更大,融资渠道相对狭窄。然而,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多次出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政策。央行今年已三次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强调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并明确要求枣纤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资金用于小微企业信贷。

小微企业贷款怎么借?

1.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条件:1。企业成立至少3年。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状况良好。3.提供近半年的发票金额且不低于150万元。4.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不同的银行条件不一样。一般银行对小微企业规定的贷款期限为1-3年,贷款额度一般为100-100万元。

2.贷款申请材料的流程:1。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或组织机构文件等。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公司主要人员及股份占15%以上股东的身份证、护照等。3.厂房、办公仓库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4.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六个月的财务报表及知友财务凭证。5.银行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3.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程序:1。提出贷款申请。2.贷款机构的信贷审查和贷款审查。3.贷款企业与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合同。4.小微企业从银行拿到贷款手续繁琐,时间长。对于一些急需用钱的小微企业来说,贷款时间过长会耽误事情。建议可以考虑向当地正规贷款公司申请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的方式有哪些?

1.企业信用贷款:

(1)纳税贷款:按企业最近三年纳税额申请贷款,当年年纳税额最低2万元以上;贷款期限:一般1-3年;贷款期限:一般1-3年。

(2)开票贷款:根据企业年开票金额申请,最低年开票销售额200万以上;贷款期限:1-3年;贷款金额:100-300万元;贷款年利率:10-20%。

(3)担保贷款:企业本身有一定的流水和真实的销售额,所以找有房产的企业或个人或成立时间较长有一定流水的公司做担保人;贷款期限:6-12个月为一个周期;贷款金额:100-1000万元;贷款年利率:8%-15%左右。

(4)流动贷款:根据企业银行的流动贷款,此类贷款分为银行贷款和机构贷款,利率不同。贷款期限:1-3年;贷款金额:开户行贷款金额一般为10万-2000万元;贷款额度一般在1-50万;贷款年利息:如果企业的银行有相关业务,一般利息在7-12%,贷款机构利息更高,大部分月份利息超过1.5%。

(5)企业授信:银行根据企业综合情况给予授信,中小企业申请相对困难。贷款期限:1-8年;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的银行额度;贷款年利率:7-12%。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比如押金退,存单质押等。

2.中小企业抵押贷款

(1)个人经营性贷款:以房产(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法人、股东或第三方作为抵押物。一般作为企业的营运资金。一般贷款负债计入个人名下,不计入公司负债。

贷款期限:1-20年;

贷款额度:商品房最高限价为房地产评估价的70%,商铺、写字楼、别墅最高限价为60%,

(2)企业抵押贷款:以房产(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等)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公司或法人、股东或第三方的名义作为抵押,且贷款用途为企业搭岩槐经营。需要计入贷款卡,也就是企业债。

贷款期限:1-20年

贷款额度:商品房房地产评估价的70%,商铺、写字楼、别墅的60%,厂房评估价的50%;有些银行可以超过3000万的限额。

贷款年利率:6.5%-8%;

(3)其他类型贷款:如设备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等。

有哪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通过率的方法?

1.合理使用信用卡资金。

目前,各商业银行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不同额度的透支额度,并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免息期。小微企业主可以合理利用,改善现金流。

2.充分利用企业的不动产和流动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除了银行的房产可以抵押,应收账款也可以抵押。传统上,银行最看重机器、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企业也把自己的小微企业融资权重放在固定资产上。事实上,合理利用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如应收账款、投资产品和现金等。)也可以从银行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目前,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许多中外资银行都提供了流动资金贷款(如贸易背景下的小微企业融资贷款),可以使企业充分激活自有资产进行生产扩张。

3.完善举报记录可以获得更好的贷款机会,贷款申请成功的概率更大。

小微企业多为家族式管理模式。大多采用个人主业制和合伙制,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资金管理缺乏规范性。此外,缺乏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即使这个企业实际运营很优秀,也很难给予小微企业足够的融资支持。因此,小微企业要逐步完善自身的财务制度,做出详细、准确、透明的财务报表。

表会让企业在小微企业融资道路上获得更多的机会。

相关问答:微企补助有个体营业执照可以享受补助嘛

微企补助是根据当地工商部门规定的。一般很难弄到的。

㈡ 如何对企业授信

-- 银行零售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三条原则
银行零售业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一般指银行向居民和私人小型企业提供的分散的、零星的小额银行产品和服务。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一些国际银行的调查,银行零售产品至少包括信用卡、像个人旅游贷款、个人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定期等额摊还的贷款、循环信用额度、住房按揭贷款、中小企业授信等。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零售业务市场前景被不断看好,各家银行纷纷不遗余力地进行零售业务品种创新。再加上从短期看来,零售业务的风险小于公司业务的风险,零售业务的扩张有助于降低国有商业银行总体的不良率水平。在双重因素的趋动下,银行的零售业务正在经历一个超高速的发展时期,而如何对零售业务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这个话题也就凸现出来。
一般来说,银行零售业务的风险控制要遵循三条原则:
原则一:差别化管理。
要探讨零售业务的风险管理首先要从零售业务的特点说起。银行的零售业务具有品种多、数量大、标准化和差异明显的特点。银行零售产品品种非常之多,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常见的就包括借记卡、贷记卡、按揭贷款、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商铺贷款等几十种;银行的公司业务一般是针对法人开展的,而零售业务更多地是针对自然人、家庭和小型企业的,因此具有单笔业务金额较小,但总体数量庞大的特点;所谓标准化是指银行零售产品标准化的制式,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例,在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抵押物、贷款计息方式、帐务处理等方面都有一系列标准化的规定;差异明显是指零售产品内部相互之间(如信用卡透支和汽车消费贷款之间)在利率、期限、还款特征上就存在很大的不同。
零售业务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风险管理的差别化思路。差别化管理的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由于零售产品品种多、相互之间差异明显,这就决定了对零售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不能“一刀切”,必须根据不同产品的业务特征来制订风险管理的政策。比如,消费信贷和投资经营类贷款两者在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等方面就具有较大差异,消费信贷用途一般是正常消费,金额小、期限短,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家庭收入;而投资经营类贷款金额相对较大,还款来源主要依靠投资所得,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前者,只要个人信用可靠,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应当大力发展。对于后者,除了考虑个人信用外,还要对投资经营的风险做出评估。其二,风险管理的效果最终要通过银行的盈利反映出来,而国际银行界公认的一条法则是“80%的盈利来自20%的客户”,这20%的高端客户无疑是业务竞争的重点,零售产品创新的重心和风险管理的重心即在于此。因此就要求银行能有持续的能力,不断开发出针对高端客户需求的产品,相应地,也就要求对每一项新产品风险管理的政策能及时到位,并体现出与其他产品风险管理政策的不同之处来。其三,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使银行零售业务开展具有典型的地域差异。地域差异造成不同地区银行零售业务面临的外部环境(如居民消费水平、消费意识、消费习惯等)截然不同,因而风险管理政策不仅要“因品种、因客户而异”,也要“因地域而异”。
原则二:量化管理原则。
目前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对零售业务风险的管理基本停留在主观判断阶段,远远未达到量化管理的水平。这与外部信用环境不健全,相关人文数据没有积累,银行内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对风险量化技术缺乏研究等原因息息相关。但从某种意义上说,零售业务的风险是借款人未来还款的不确定性给银行可能造成的损失。必须要在发展零售业务的同时,尽可能地避免损失,使实际发生的损失落在银行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可接受的范围是相对整个零售资产组合而言的,并不是针对某一个客户或某一类产品。从国际活跃银行的经验看,已由单笔风险管理转向对银行整个零售资产组合的风险进行量化,而量化的工具就是VaR(ValueAtRisk)。
零售业务风险管理引入VaR代表了国际银行界的发展趋势,也代表了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国内的商业银行要从对风险的主观判断向组合风险量化过渡,必然要从零售业务的审批积累数据开始。零售业务的审批和公司业务的审批存在很大不同。由于公司业务笔数较少,单笔金额较大,在风险控制上往往采取了“尽职调查——风险评审——问责审批”的流程,以保证授信的质量。但零售产品数量大、单笔金额小、标准化,且需要大量的服务人员、设备和众多的营业网点,单笔零售业务的管理成本要高于公司业务,如果对每笔零售业务都套用公司业务的审批流程,不仅时间成本高昂,而且效率非常低。出于提高速度和效率的目的,零售业务往往采用批量审批的做法。审批的数据将为量化模型提供了直接的依据,随着数据的积累和模型的完善,零售业务的风险管理将逐步过渡到根据模型结果,调整贷款条件和处罚力度,来保证收益水平。
原则三:风险和收益的长期匹配原则。
零售业务的信用风险具有相当的滞后性,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一般都长达20年以上。

㈢ 银行发放企业信用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 企业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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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贷款授信是怎样办理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 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 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 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 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 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 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 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 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 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 项目可行性;

2. 项目批准;

3. 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 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 利率风险;

3. 客户的劳资情况;

4. 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 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 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 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 市场变化;

9. 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 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 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 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 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 汇率风险;

2. 国家风险;

3. 法律风险;

4. 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 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 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 品德与诚信度;

4. 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 决策过程;

6. 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 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 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 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 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 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 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 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 设备状况;

4. 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 行业定位;

2. 竞争力和结构;

3. 行业特征;

4. 行业管制;

5. 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 通货膨胀;

2. 社会购买力;

3. 汇率;

4. 货币供应量;

5. 税收;

6. 政府财政支出;

7. 价格控制;

8. 工资调整;

9. 贸易平衡;

10. 失业;

11. GDP增长;

12. 外汇来源;

13. 外汇管制规定;

14. 利率;

15. 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四)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十二)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六、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 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 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 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 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 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 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 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 有破产经历;

11. 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 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 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 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 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 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 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 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 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 管理层行为异常;

2. 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 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 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 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 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 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 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 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 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 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 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 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 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 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 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 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 违反合同规定;

4. 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 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 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 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 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 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 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 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 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 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 业务领域收缩;

2. 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 业务增长过快;

4. 市场份额下降。

七、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

(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㈤ 当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但银行贷款授信一直很难,其它的比较好的方便的融资方式还哪些呢做个介绍吧

1、以自己(企业)房地产(出让方式的)抵押
2、通过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获得借款银行有信贷关系的A+级信用等级以上的企业连带责任担保

㈥ 小企业贷款怎么贷,有哪些途径方法

小企业信用贷款途径方法:

(1)纳税贷:根据企业最近三年的纳税额来申请贷款,并且当年年度,最低年纳税在2万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

(2)开票贷:根据企业年开票额来申请,最低年开票销售额大于200万;贷款期限:1-3年;贷款额度:10-300万;贷款年利息:10-20%。

(3)担保贷:企业本身有一定的流水与真实销售往来,找一个有房产,或者有公司成立时间较长,并且有一定流水的企业或者个人做为担保人;贷款期限:6-12个月一循环;贷款额度:10-1000万;贷款年利息:8%-15左右。

(4)流水贷:根据企业银行的流水给与贷款,这类贷款分为开户行贷与机构贷,两种利息有所不同。贷款期限:1-3年;贷款额度:开户行贷款额度一般为10万-2000万。

贷机构额度一般为1-50万;贷款年利息:如是企业开户行有相关业务,一般利息为7-12%,贷款机构利息较高,多数月利息超过1.5%。

(5)企业授信:银行根据企业的综合情况给与授信,中小企业申请相对难。贷款期限:1-8年;贷款额度:根据不同银行额度不同;贷款年利息:7-12%可能会有一些其他要求,如回存,存单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