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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7-30 02:15:41

⑴ 农村金融存在着哪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精准扶贫时期,农村金融的作用主要集中在带动贫困户脱贫,方式上主要采取发放金融补贴及给贫困户发放种养补贴,如以牲畜幼崽的形式发放给贫困户,或者发放小额低息贷款。这个阶段,享受金融服务的主要为贫困户,金融服务呈现出局部性、区域性、不可持续性等特征。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如期完成,农村金融支持应注重全面性,支持农村产业发展、生态发展、基础建设发展、农户自身发展今巩固来之不易的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

4.乡村治理水平制约农村金融发展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是开展基层村务的前提,关乎基层的未来发展。在单个农户信贷方面,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绝大多数银行没有在乡镇设立支行,农村金融始终是现代金融体系的短板,造成供给成本过大。

⑵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户信贷约束的原因有哪些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正规金融机构的办事效率以及农村金融贷款的覆盖率都得到了一定程度地提高。但是,近年来的一些调查研究表明,农户依然面临着比较严重的正规信贷约束。正规信贷约束不仅来自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还来自于借款者本身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需求压抑而引致的需求型信贷约束。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是考察导致农户正规信贷约束的真实原因,分析影响农户正规信贷约束的主要因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信贷约束问题的政策建议,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基于2009年“中国农村金融调查”的专项入户调研数据,采用需求可识别probit 模型,对农户的正规信贷约束问题进行经验研究,实证检验不同因素对需求型和供给型两类信贷约束各自产生的影响。根据实证检验结果,本文得出如下几点主要结论:第一,土地规模对需求型和供给型信贷约束的影响都不显著,这与我们的预期是一致的,土地依然不是有效的抵押品。第二,农户的收入和资产状况没有成为正规金融机构决定其是否发放贷款的衡量标准。第三,在中国农村,农户的风险倾向都偏于保守,并没有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有所改变。第四,小组联保的小额信贷的推广,有利于降低农户受到的供给型信贷约束。第五,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给予其贷款证或其他表面信用状况的证明,有利于降低农户受到的需求型和供给型信贷约束。第六,农户与金融机构是否有关系没有显著地影响正规信贷约束,关系不是信贷约束的决定因素。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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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对正规贷款的甄别机制还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使得他们在申请贷款时比较消极,从而导致需求型信贷约束。以上研究结论,为解决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中的信贷约束问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降低农户受到的需求型信贷约束,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降低农户申请贷款的交易成本;改变农户的认知偏差,降低由于制度性的信贷配给导致的需求抑制;增强农户的借贷意识,降低由于农户对风险的规避而引致的信贷需求抑制。降低农户的供给型信贷约束,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进: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土地的抵押功能;进一步放松政府的信贷管制,保证利率自由化。除此之外,正规金融机构有必要针对农户信贷需求的特点,改进现有的贷款产品和服务,从而刺激和释放潜在的正规信贷需求。

⑶ 农商银行目前信贷业务发展的短板有哪些,你有什么建议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会议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对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引领下,农村金融扬优势、强弱项、补短板,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发展了根本性变化。

近十年农村金融发展情况

为贯彻十八大、十九大对金融工作的部署,党中央、国务院两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工作作出系统规划和顶层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决策赋予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强大动力。

一是强调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特别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三农”和边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要求部分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二是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为根本目的,鼓励和加强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尽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问题。三是强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四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农业专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五是强调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靶向治理,涉农金融机构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合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一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推出一批改革举措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全国推广。如确定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青海省、河南兰考县等6省市县建设农村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等。在河北等15个中西部省(区、市)开展首批村镇银行“多县一行”制和投资管理行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组织45家财险公司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确定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保险市场主体地位,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监管机构组织在农业银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和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

二是涉农信贷、保险增速较高,帮扶老少边穷地区脱贫成效突出。截至2021年12月末,涉农贷款余额43.2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1.83%,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8.88万亿,较年初增长17.48%,超过各项贷款平均增速6.19个百分点2021年,农业保险为1.78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72万亿元。说明信贷保险向“三农”倾斜,支持力度较大。2018年原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2018年度服务目标,扶贫小额信贷和精准产业扶贫贷款增速总体应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考核要求。之后,监管部门又提出,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高于所在省(区)贷款平均增速的工作要求,将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容忍度从2个百分点提高至3个百分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取消封顶线等监管要求。2016年至2020年全国扶贫贷款累计发放9.2万亿元,截至年末余额4.41万亿元,较年初增加0.5万亿元,同比增长11.34%。

三是物理网点和智慧金融同频共振,提升农民和其他农村市场主体融资、投保的可及性和普惠性。截至2020年末,全国银行网点乡镇覆盖率97.13%、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99.97%,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

四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初步构建起银行授信、保险公司承保的安全网,提升了授信、承保的科学性。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形成了人民银行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2019年末,已累计为261万户中小企业和1.8亿余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在建立信用档案的基础上,评定信用户(组、村、乡镇和县)和信用企业,助力诚实守信的农户、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便利融资、投保。

五是以满足“三农”多样化融资、风险保障为导向,丰富市场主体,开发新产品,提升贷款、保险适配性和便利化。十年新增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几百家。农业银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完善了县以下经营网点,如邮储银行县以下员工已占到全行员工60%。农业保险公司由2012年末5家增加到2021年末10家。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研究规范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职能,剥离其保险经营职能,批准筹组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200个产粮大县扩展至500个,对三大主粮作物风险保障范围由直接物化成本扩大至覆盖土地流转成本,进而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试点。

六是以党的领导为统领,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深刻把握金融工作规律,深化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监管机构持续探索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管理、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相结合,厘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消除监管空白。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统筹整合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银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监管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迈出新步伐。

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农村金融已经站在新的起点上,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动“三农”发展中的作用。

完善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加强公司治理。当前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有待进一步优化。农商银行应认真落实有关股东股权管理要求,从完善制度、股东准入、严格管理三个方面着手,推动股东股权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同时,建立符合支农支小定位的股权基础,持续优化股权结构,发挥战略协同效应。

培育新型合作金融、互助保险组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部署发展新型合作金融,2022年2月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4 次会议强调要有效发挥合作性金融作用。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0(农村居民收入为1),比2012年下降0.38。促进农民增收,有必要建立农民分享农村产业收益的互助性融资和保险组织。建议制定农民保险互助社相关管理办法,区别于合作制保险,适当降低最低营运资金、社员数量和经营范围等条件,以体现互助、小额、可及和封闭运行的特征。发展新型合作金融和相互保险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不追风,体现市场细分,将主要目标市场定位在农民特别是小农户。

研究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应急管理部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8.1亿元。赔付这样量大面广的巨灾损失,需要有专业保险组织来承担。巨灾保险制度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手段。国际上一些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通过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为灾害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助力灾后恢复重建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十四五”规划部署了发展巨灾保险的任务。建议总结近年来保险业对地震、暴雨、台风、洪涝、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提供风险保障的经验做法,制定《巨灾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完善中国巨灾保险市场体系。

⑷ 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对策和建议是什么

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金融机构组成“三驾马车”的基本框架,但这三家因为经营目标、服务对象及其经营规模整体实力等因素促使现阶段农村社会性金融信息服务缺乏,银行信贷资金投入不够,严重危害着农村经济发展的健康发展。并且,农村金融企业大多数仅仅进行存、贷、汇等传统的的银行业务流程,还有借款的时间、年利率、信用额度等无法满足当代农村对资产的基本需求。

运用扶持政策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农村金融业机构要实行有区别的监管政策。根据政府补贴、贷款担保或税收减免等对策促进金融企业提升对现代农业和农村的贷款资金投入,推行适用农村金融企业发展趋势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金融企业在农村地域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