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
关联信贷风险控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十分重要。频频发生的关联企业巨额贷款损失案件暴露出我国现行关联企业制度的缺陷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的漏洞。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希望能帮到你。
关联企业信贷风险
一、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分析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以资产联系纽带为主要方式而连结成的联合体。关联企业体系内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一)关联企业信贷的主要风险
关联企业信贷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膨胀的风险。从形式上看,一般关联企业各成员的贷款金额不是很大,但由于其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获得贷款。如果将关联企业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2.担保虚化的风险。信贷实践中,控制企业令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担保或为其他从属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较突出。从属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质上,由于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整体或控制企业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因此从属企业往往没有相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担保虚化,增加了其风险程度。
3.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在关联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贷款风险。虽然银行有权利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财务制度的欠缺及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银行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真正的监督。
4.贷款偿还风险。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当代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关联企业集团内在的特点是风险产生的根源
关联企业集团是通过资产纽带,把众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联结在一起,内部成分复杂,成员企业参差不齐。集团公司常常通过产权纽带,对子公司实行财务监控管理,而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弊端。同时关联企业间关系极其紧密,其风险变化呈联动效应,一旦风险爆发,将迅速波及其他成员,出现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关于企业贷款的分类
信用贷款
是指银行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
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构成或组成的工程项目的总和,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全厂性迁建项目、恢复性重建项目等。
2、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企业抵押
企业贷款对象:工商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客户,经营情况良好。
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企业贷款金额:10万~50万元
关于企业贷款的基本要求
1、注册于上海市的中小企业 。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
⑵ 企业纳税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脊物空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樱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蚂察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某企业无偿借款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也没有支付利息给企业,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用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涉税分析
根据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分析可知,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如果该两家企业没有关联关系,则不需要补营业税;如果有关联关系,则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⑶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关联企业套取银行贷款的主要做法。
(1)建立股权关系复杂的关联企业组织网。对于这类关联企业网中的借款企业,银行很难掌握其实际控制人,关联贷款风险在早期很难发现。
(2)伪造虚假贷款申请材料。这类关联企业通常没有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违法私刻各类假公章、伪造虚假的申请银行贷款及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虚假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务审计报告、虚假销售合同等骗取银行贷款。
(3)采取交叉担保的方式骗贷。为避免贷款银行追查关联企业关系,这类关联企业通常采取交叉担保,且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不同时在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这种担保方式更具隐蔽性,能够避开银行对其贷款担保关联关系的注意。
(4)挪用贷款资金。由于贷款目的不是满足日常经营所需,因而在获得银行贷款后,这类借款企业往往通过关联企业账户资金往来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出,挪作与申请用途不符的购买基金、关联公司增资、收购股权等其他用途。
⑷ 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有效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
(1)提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执行的有效性是防范关联公司贷款风险的首要前提。
(2)严把贷款申请材料审_关。虚假申请贷款材料能够顺利在多家银行瞒天过海,关键在于银行调查人员不能切实做到实地调查借款人经营及资产情况,并进行真实性核对和审查。
(3)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下,对贷款客户资金使用的监控尤为重要,只有及时发现贷款资金挪用及诈骗嫌疑,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资产保全。
(4)慎对贷款逾期后转贷。这类关联企业贷迟握款不是用于正常经营,没有还款伏虚来源保证,为掩盖其真实用途,必然逾期或多次转贷。在审批逾期贷款转贷时,应深人了解逾期产生的原因,提高关注度,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关联贷款风险。
(5)强化责任追究。如果对部分银行员工在信贷发放中存在严重的不尽职行为且导致信贷资产风险未被码厅庆及时发现和控制不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可能在银行内部造成负面效应。因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才能维护执行制度的严肃性,防止各类银行信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