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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贷款诈骗认定为金融诈骗

发布时间: 2023-08-29 17:10:28

1.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单位实施 贷款诈骗罪 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 借款合同 骗取 银行贷款 ,符合 合同诈骗罪 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即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 刑罚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 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相关法律 《 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贿 ,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伍粗戚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凳历,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腔陵“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法〔2001〕8号) (三)关于 金融诈骗罪 2.贷款 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 刑法 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 合同诈骗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 证据 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 定金 融诈骗 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 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 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综上所述,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一般该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但是单位贷款诈骗的情况不是很常见,但是还是有相应的规定,刑法也对贷款诈骗罪做了罪行认定的原则规定,一般贷款诈骗有五种法定形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