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国际金融组织按照章程及自身运作要求向其成员国家提供的各种贷款。目前与我国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我国向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分别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部负责。财政部负责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借款,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非洲开发银行借款,农业部负责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协会借款。其中,世界银行的贷款额最大,涉及面最广。现将世界银行贷款的程序简介如下:由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向国家计委报送项目建议书,国家计委根据国家规划及项目建议,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就可向世界银行提出申请,世界银行派出考察团对项目进行详细评估、论证。经确定的贷款项目,由财政部和世界银行谈判签约,再报国务院正式批准生效。对内,由财政部作为债权人,负责将借入的贷款转贷给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并签订转贷协议。从我国使用世行贷款的情况来看,一般世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均采用垫付报账制,即由项目单位先垫款支付项目所需资金,再凭发票向世行报账提款。但经世行同意,可以使用一笔贷款周转金进行周转。对世行贷款项下的物资采购必须委托招标公司以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外国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的援助性质或部分赠予性质的低息优惠贷款。其贷款利率较低,一般为2%~4%,或无息贷款。期限为20~30年,最长可达50年。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统一对外筹借和归口管理政府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于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上述贷款项目,经财政部审查、筛选,再报国家计委列入利用外资计划后,由财政部负责对外谈判与磋商。谈妥之后,代表我国政府同债权国政府签订贷款协议。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等负责对政府贷款及日本输出入银行国内项目的转贷,并对贷款的使用和偿还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承担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外国政府贷款的偿还分为统借统还和统借自还两种。前者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部负责偿还;后者由签订国内转贷协议的债务人负责偿还。另外,由项目单位负责对外进行物资、设备采购的洽谈,对外签订商务合同。
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家或几家国际商业银行向一国政府、金融机构或工商企业提供的贷款。贷款的主要形式是期限贷款和转期循环贷款。期限贷款的期限是固定的,可以是1年以下的短期贷款,或1年以上甚至10年、20年的长期贷款。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按约定提款,经过一段宽限期后(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逐年还本付息,或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利息通常每3个月或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率以国际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可以是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转期循环贷款是银行同意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连续向借款人提供一系列短期贷款。如银行连续提供期限为3个月的贷款,循环使用1年,即3个月到期贷款偿还后,银行自动提供新的3个月贷款,利率以当时的市场利率为准。我国对国际商业贷款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事前管理。除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其他经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获得国家计委的外债指标,在与债权人谈妥借款意向(主要包括金额、期限、利率等),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签订贷款协议。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总规模,在此规模以内,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分别给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金融机构、企业下达短期商业贷款余额控制指标。在此指标之内筹借短期商业贷款,不再需要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向外筹借外债,但也必须像中资企业一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且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与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不能超过其批准证书中规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
我国维持一定的外汇储备规模利多弊少:(1)外汇储备代表一国对外支付能力和综合国力,持有比较充裕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对外信誉,降低境内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的融资成本。(2)我国目前有1400多亿美元外债和36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每年要应付大量的还本付息、外商投资利润汇出等用汇需求,外汇储备是国家最后的支付手段。(3)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国内经济、金融的发展需要坚实的基础,而国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持有较多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确保我国抵御外部冲击的宏观调控能力。亚洲邻国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是市场突变,导致外汇储备急剧下降,出现国际流动性短缺,触发信心危机。而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增加,有效阻止了信心危机向国内的传染,支持了人民币汇率和香港金融的稳定。网格研辅导提供金融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指导,各高校招生简章、网上报名、网上答疑、师资配备、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各专业目录查询。金融研究生条件、高校最新金融研究生政策法规、帮助学员正确报考理想的高校在职研究生专业。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科院研究生院、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金融专业在职研究生招生热门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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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目前BVI公司上了新的境外业务,能在境外银行申请贷款吗
不能。
商业银行到境外借敢是银行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但如果对其不加有效的管理,则可能引起债务危机,影响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信誉,因此,商业银行到境外借款也应该纳入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行使着管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到境外借款的管理职权。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对银行到境外借款作了明确规定:
(1)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对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2) 境内机构到境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全国性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行或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息不得汇出。
(3) 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则由全国性金融机构提出余额控制额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额度,对外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其总行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区域性银行可以向所在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短期额度;省一级外汇管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短期额度内进行审批。
拓展资料:
一、 境外企业贷款流程有哪些呢:
境外贷款是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外资源的重要形式。
利用境外贷款,不仅可以拓展企业融资的渠道,使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货比三家、币比三种,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与国外银行的合作,借助其严格的管理系统提高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由于境外贷款环节与境内贷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确企业境外贷款的审批程序。 境外贷款的贷款协议中,有许多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经营及重大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常常需要企业业务经营部门、法律部门的共同审核,而非企业财务部门单独作出决定。
③ 央行: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33家机构及个人的意见建议18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币种及折算汇率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二、建议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外币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的,不论币种均需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建议调整境外贷款使用范围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主要考虑:境外贷款应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真实合理的经营需求,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规避其他监管要求。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涉及跨境担保的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涉及跨境担保业务时,银行应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通知》不再提出额外要求。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数据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境内银行除需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外,还需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将进一步明确数据报送内容和路径。
六、建议进一步明确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及离岸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明确分账核算单元发放的外币贷款与人民币贷款管理逻辑保持一致,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二是明确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遵循外来外用原则,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七、建议调整部分参数设置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考虑到口行一级资本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特殊情况,将口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盖其存量业务及未来增长潜力;二是针对一级资本规模较小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式设置,对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在20亿元以下的银行,统一给予20亿元的余额上限。
此外,还有部分涉及《通知》落地细节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落实。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工作,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