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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

发布时间: 2023-10-02 19:08:28

『壹』 银行可以做股权质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可以将股权质押到银行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后是可以进行贷款的。

(一)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贰』 银行股权质押可以做贷款吗

银行股权质押是可以做贷款的。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有听过甚至因为需资金应急有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然而,“质押”这一东西在股市里也有,那么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咱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吧。扩大一下知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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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就是众多担保方式当中的一种,即给债务的履行做担保,债务人(公司)或则是第三人据法合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如果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务人是可以享受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我们在这里看到的“股权”不仅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出的资金,而且也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非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极有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财务状况不能维持正常经营了,需要大量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股权质押的情境一般是这样的:
若某企业由于近段时间需要资金2000万,融资时用股票进行质押,倘若银行把钱给他,若用五折折扣率,那拿到手的只有1000万。为防可能出现无法偿付银行本金的风险,所以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保证不会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还有就是公司股权质押是要遵循上限的规定的,大多数股票质押时的质押率会打五到六折,广泛在5折,期限大多数都是在半年至2年,最终的质押率水平根据质押公司的资质来确定。值得我们花精力关注的是,如果说股权已经被冻结了那么质押是不能再进行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查询网站还是很多的,比如上市公司的官网、某些金融终端等等。在股市里最要注意的就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不是说仅重视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建议各位去点击下面的链接可以获得一份投资日历,里面包括了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可以用来弥补现金流,要是营业出现了什么状况也可以用它来改善。
但是,关于潜在的风险还是会有的,比如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
对股票的影响是好是坏的问题,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要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话,可以视为利好,这怎么说都是利于开疆扩土的事。另外,要是说流通的股票是你质押的股票,这意思也就是市面上该股的股票数量变少了,需求量大体上没有大的变化,那拉升该股所要的资金量都减少了,那处在市场风口的话就比较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若是上市公司只是为了一个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目的,公司财务的窘况也就被暴露了,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会减弱。另外,如果股权进行高质押,万一导致股票下跌,跌到了预警线,若是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形成负反馈,也就是说,影响市场对该股票的做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致使股价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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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的流程和风险责任有哪些

股权质押 贷款的风险责搏缓尺任如下: 一、股权 质哪祥押贷款 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二、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贷款 合同履行 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债务 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 质押 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四、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 五、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六、贷款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所质押的股权,应委托股权交易部门办理。贷款人在依法拍卖或变卖 有限责任公司 的质押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基高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肆』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股权质押贷款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芹磨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旁纳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嫌启斗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90%)。

第四章 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

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

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按合同约定,委托证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伍』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银行对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等等。

拓展资料:
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陆』 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银行在批准借款人提供的股权质押的贷款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具体安排法定的贷款手续,根据一些银行办理经验并结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实际运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借款企业财务报表、贷款证(卡)。公司章程、质押申请书、声明书、质押股权涉及注册资本出资的验资报告等公司证明文件。
(二)股份质押不仅涉及质权人(银行)和出质人(借款人),而且还需股份所在公司同意,因此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
(三)为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债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由出质人所属公司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经贸委)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经贸委批准申请后,将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复文件及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等文件向同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全名、公司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和质押合同号、期限、股权占比等,工商登记可有效防止质权人将股权再次质押或转让。
(四)股权涉及上市公司的,借款人应会同上市公司向所属的深沪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登记手续,同时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披露;股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必须全部质押,不得部分质押。
(五)为稳妥起见,银行可将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书、《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书在放款之前由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对上述法律文书的各项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法律障碍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
(六)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银行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对质押股份的价值,可通过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公正的评估,遵循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评估真实价值的60%以内确定贷款发放金额,以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七)根据《担保法》第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的规定,银行应对质押股份的利润分配等应得权益予以关注,以避免银行合法利益流失。对行使质押权而取得的股份,按照《商业银行法》第42杂的规定,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保全信贷资产。
(八)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动态,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分立变更等重大经营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