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营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及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常见的融资方式有:
1.民间筹资,这可以说是民营企业发展中融资方案的首选。它以高息吸引借款以解资金的燃眉之急,但由于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法律界定,很容易使这种筹资方式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泥潭。
2.通过骗贷手段融资。编制虚假信息和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保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银行的贷款。可想而知,不正当手段本身近似饮鸩止渴,在行为之初就已经伏下隐患。
3.不当使用融资。比如盲目进行虚拟的扩张或者对企业进行赌博性的投资,用借来的钱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再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企业也会摧枯拉朽般地倒掉。
4.采取故意拖欠贷款或者长期占有客户的资金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提高资金利用率,一旦形成集团诉讼,债权人纷纷要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民营企业融资风险主要有哪些
民营企业融资方式的风险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具有放贷资质的风险;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风险;以及非法吸收资金的风险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3. 上半年新增企业贷款超一半投向民营企业,其中是否存在不良贷款
这里面肯定会存在一定的不良贷款,因为只要是贷款产品,贷款产品就会存在一定的不良率。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的支持,所以银行需要尽可能多去给民营企业发放相应的贷款产品。对于众多民营企业来说,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本身就比较少,融资的成本也比较高。如果能够从银行申请到正规的银行贷款的话,这个方式可以进一步帮助民营企业发展自己的业务,同时也可以让民营企业做得越来越好,所以主动给民营企业发放贷款是一件好事。
与此同时,我觉得银行需要进一步多去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起步的民营企业来说,很多民营企业本身的业务并没有达到盈利的程度,但如果相关企业的经营没有问题的话,相关企业也应该获得一定的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