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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2024-09-27 04:19:11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发布时间: 2021-04-22 17:46:39

㈠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怎么计算

一般就是某一段时期实际支付利息的一个规定比例。你弄到了吗?

㈡ 小企业贷款贴息是干什么的

贴息其实就是给你的承兑,需要你补贴利息,承兑不是现金,是一个定期的存款,一般是6个月,必须满6个月后才能使用,如果没有满6个月,假如:把2000万贷款的承兑兑换成现金需要企业补贴6个月存款的利息一般是3%。也可以直接拿到银行去兑现成现金。你说的我也不太明白,也请你注意别被他人欺骗。

㈢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补贴政策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补贴措施如下:

1、在金融方面,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门金融机构和信用制度,由政策投入贷款提供资金,向中小企业发放低息贷款。

2、在税收方面,减轻中小企业的法人纳税负担,对采用现代化设备的中小企业采取特别折旧制度,以及用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特别减税措施来支持中小企业。

3、财政补助金。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和咨询、指导等工作的地方公共团体和中小企业团体,给予财政补贴金。

4、规定限制。限制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权力,建立中小企业互助团体,防止大企业干预中小企业。

5、提供信息。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经营方面的信息和不同产业的现代化规划。

6、产品优先采购。保证中小企业有平等地接受政府采购的机会。

(3)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扩展阅读:

政策理念上,从把中小企业当作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政策,到促进企业现代化,壮大企业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到发现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支持创业、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竞争,重视中小企业的再生。

政策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政策的时效性和继承性。 政策的针对性。 政策制定和实施机构的权威性和系统性。 政策和信息的公开性。

㈣ 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条件及扶持支持额度

支持额度:
最高50万
申报条件:
1、在重庆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划分的中小型企业;
2、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上年度已支付利息总额在10万元以上;想了解更多政策可搜索“凌波政通”小程序进行评估及申请。

㈤ 谁知道中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是找财政厅哪个部门咨询呀

★中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是找财政厅企业处或工贸发展处。
就是找财政厅管企业的处。各省的名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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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广东省财政厅,是:
工贸发展处
职责: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承担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承担省财政支持现代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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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是:
企业处
主要任务是:承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等工商经济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的财政政策;牵头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省政府对口支援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拟订工业、内贸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二)参与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管理相关财政资金。
(三)负责拟订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业功能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管理相关财政资金。
(四)负责拟订促进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发展的财政政策,管理相关财政资金。
(五)参与研究流通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管理相关财政资金。
(六)参与拟订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相关政策,负责重要商品(白糖、菜、生猪、医药等)储备资金和价格补贴资金管理,参与拟订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的政策,管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七)参与拟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等政策,管理相关财政资金。
(八)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管理相关财政资金。
(九)参与拟订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政策,管理相关财政资金。
(十)参与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改革的研究;参与研究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十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
(十二)负责有关省属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属企业补贴、支出项目的管理;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五)指导所联系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负责所联系部门(单位)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会同所联系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十六)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监督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省政府对口援疆、援藏、援三峡资金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业务和监管职责。
(十九)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联系的预算部门(单位)包括: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㈥ 中小型企业贴息资金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请参阅: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类型包括以下两类:

(一)一般性贷款融资贴息,即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的贴息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即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新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

(二)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贴息给予补贴。

(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

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三)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条 申报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全省计划扶持企业数量约1000户,具体为: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10户,合计约400户;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6户,合计约450户;东莞、中山两市各市企业申报数量限20户,合计40户;每个地级以上市市直企业(不含区)申报数量限5户,合计100户;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申报数量合计限10户。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贴息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贴息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一)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文件和资金计划汇总表,其中资金计划汇总表也须加盖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公章。

(二)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及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项目及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各市县(市)、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 。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分批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